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30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星樂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除應將聲請書二、第13行所載之「宣告沒收」乙節,更正為「宣告沒收銷燬」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又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若本得基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卻誤引(未援引各該相關規定)或贅引(已援引各該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作為聲請依據時,因該等物品本即屬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法院此時仍得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果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林星樂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被告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於112年5月31日釋放,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00號、111年度毒偵字第613、828號、112年度毒偵字第205、341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合先敘明。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晶體各1包,經送鑑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另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吸食器及玻璃管3支,抽驗玻璃球,經甲醇沖提,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2年5月11日慈大藥字第1120511077號函附鑑定書1份在卷足憑(見宜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341號卷第41頁),足證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論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包裝上開如附表編號1、2所示毒品之包裝袋2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亦應視同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又扣案如附表編號3之吸食器及玻璃管3支,經送鑑定結果既檢出第二級毒品成分,因吸食器及玻璃管與其內殘留之微量第二級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要,亦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從而,聲請人就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吸食器及玻璃管3支,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已非屬違禁物品,即無由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㈢、至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未經送驗,卷內復無其他證據證明該扣案物含有毒品成分而無法析離,是無證據認該等物品屬違禁物,且亦難認係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是聲請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收銷燬之,容有誤會。惟被告陳稱鼻管為其所有,且為其犯施用毒品所用之物,基於該物有促使犯罪實現之特性,為免被告持之再犯施用毒品罪,故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沒收之。而揆諸首揭規定及意旨之旨趣,該提撥管既仍屬得單獨宣告沒收之物,僅係聲請意旨誤引法條,法院仍得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予以裁定宣告沒收,爰由本院補充漏引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規定逕予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名稱 檢驗結果 備註 1 晶體1包(含外包裝袋1只)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⒈毛重0.6801公克(含標籤)、檢驗取樣0.0094公克 ⒉參見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書(宜蘭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613號卷第53-2頁) 2 晶體1包(含外包裝袋1只)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⒈毛重0.1855公克(含標籤)、檢驗取樣0.0029公克 ⒉參見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書(宜蘭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828號卷第58頁) 3 吸食器及玻璃管3支 抽驗玻璃球,經甲醇沖提,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參見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書(宜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341號卷第41頁) 4 提撥管1支 無 宜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34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