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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02號

恐嚇取財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林惠玲鄧晴馨劉家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102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之中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緝字第189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連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4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易字第5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並經本院以92年度聲字第419號裁定應行有期徒刑八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復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1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經接續執行後,甫於民國94年2月26日假釋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猶仍不知悔改,與另一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恐嚇取財概括犯意聯絡,先後於94年12月7日某時、94年12月8日上午10時許、94年12月30日晚上7時許、95年1月4日晚上7時許、95年2月3日凌晨1時許,前往丙○○位於宜蘭縣員山鄉○○路223巷1號住處,向丙○○強索保護費,並分別向丙○○恫嚇稱「如果給錢,我們可以讓妳安心在這裡生存,如不給錢,看妳如何生存」、「為了妳的安全,妳必須交保護費」、「要開槍」等語,致丙○○因此而心生畏懼,遂於94年12月8日上午10時許、94年12月9日至95年2月3日間之某日,分別交付新臺幣五千元、三千元予甲○○。

二、證據:

1、被告甲○○之自白。

2、證人丙○○、乙○○之證詞。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一年,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減為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日。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95年7月1日修正生效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95年7月1日修正生效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46條(單純恐嚇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不得為協商判決之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

一、有前條第 2 項之撤銷合意或撤回協商聲請者。

二、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三、協商之合意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

四、被告所犯之罪非第 455 條之 2 第 1 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

五、法院認定之事實顯與協商合意之事實不符者。

六、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七、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當事人如有第 455 條之 2 第 1 項第 2 款至第 4 款之合意,法院應記載於筆錄或判決書內。

法院依協商範圍為判決時,第 455 條之 2 第 1 項第 3 款、第4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法 官 鄧晴馨

法 官 劉家祥

書記官 邱淑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02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取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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