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9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58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陳雪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580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能揚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770號),被告於審理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陳能揚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陳能揚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送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88年8月17日以88年度偵緝字第306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送強制戒治,嗣經本院以89年度易字第1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6年8月16日以96年度毒聲字第18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有繼續施用傾向,復經本院於同年10月29日以96年度毒聲字第253號裁定送強制戒治,於97年7月23日停止戒治出監,並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7月24日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55號為不起訴處分。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4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82號判決駁回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現正執行中,不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9年8月10日2時54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宜蘭縣羅東鎮○○街41巷23號住處,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一次。嗣於99年8月9日在臺北縣蘆洲市○○路162號前,因另案通緝為警查獲,經其同意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為審理判決,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且被告於上述時間經採尿送驗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台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被移送人姓名及代碼對照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堪採信。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毒品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刑罰執行後,仍未能確實戒除毒害,猶有用毒抵癮之習,顯無戒除毒癮之決心,自制能力不足,惟念被告施用毒品之犯行,係屬對其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對社會所造成之損害尚非直接,犯後坦認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錦雯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580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