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44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聲字第441號
- 聲請人
- 甲○○
聲請人因對本院93年聲再字第3號事件聲請再審,請求聲請法官
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而該條款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係指法官於訴訟之結果有利害關係或於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且此種迴避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 項及第284 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93年度聲再字第2 號聲請人與私立蘭陽技術學院間請求回復名譽事件,原確定判決即本院91年度簡上字第40號回復名譽事件判決,確有反動政治力暗中介入,屬非法情報活動,該案合議庭審判長楊麗秋受到反動政治力秘密介入之影響,而本院93年度聲再字第2 號民事判決之合議庭,亦受到影響,致判決均有不公,過度偏袒該事件被告即私立蘭陽技術學院,顯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得聲請裁定迴避事由,故由楊麗秋法官任本院93年度聲再字第3 號回復名譽事件聲請再審案件之審判長,顯有偏頗之虞,爰聲請楊麗秋法官迴避。另本院91年度簡上字第40號判決及93年度聲字第148 號裁定合議庭法官邱景芬,於該案第二審言詞辯論庭,筆錄正確扼要,反映邱景芬法官對於本件完全進入狀況,但其後判決書竟破綻百出,過度偏袒對造,判決不公,顯然同時受到反動政治力之影響,故亦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得聲請裁定迴避事由,亦聲請邱景芬法官迴避。
二、經查:
(一)緣聲請人與私立蘭陽技術學院間請求回復名譽事件,前經本院以90年度宜簡字第138 號判決聲請人全部敗訴,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後,經本院以91年度簡上字第4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聲請人對該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經本院以92年度再易字第1 號判決聲請人再審之訴駁回,而聲請人對此駁回聲請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復多次聲請再審,前後經本院以92年度再易字第6 號、93年度聲再字第2 號、93年度聲再字第3 號裁定駁回原告聲請再審;而聲請人又就93年度聲再字第2 號回復名譽事件之審判長楊麗秋法官聲請迴避,後經本院以93年度聲字第148 號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所聲請法官迴避之案件,係就本院93年度聲再字第3 號回復名譽案件聲請再審之案件。然聲請人聲請迴避之審判長楊麗秋法官,係本院91年度簡上字第40號民事判決及93年度聲再字第2 號回復名譽案件民事裁定之審判長,而邱景芬法官為本院91年度簡上字第40號民事判決之受命法官及93年度聲字第148 號聲請法官迴避案件之陪席
,聲請人認該案件因楊麗秋法官及邱景芬法官受反動政治力秘密介入之直接或間接影響而致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顯有誤會。況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亦僅空言法官審理事件遭受反動政治力介入而為不公平之裁判,與前揭法官迴避事由之原因不合,且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加以釋明之,其聲請法官迴避,不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 陳憲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