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3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宜簡字第四三八號

妨害家庭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辜漢忠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宜簡字第四三八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乙○○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七二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丙○○連續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乙○○連續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整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丙○○係甲○○之妻,為有配偶之人,乙○○亦明知丙○○為有配偶之人,二人竟基於通、相姦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某時許起至同年八月四日凌晨四時五十分許止,先後在乙○○位於宜蘭縣礁溪鄉○○路○段七號租屋處發生性行為多次;甲○○因認其妻丙○○與乙○○有染,且發現丙○○與乙○○二人在宜蘭縣礁溪鄉○○路○段七號租屋同居,為發現渠等通、相姦之事證,竟於九十三年八月四日凌晨四時五十分許,夥同三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徵信社人員,基於侵入乙○○上開租屋處之犯意聯絡,由甲○○拉起一樓未上鎖之鐵門,而使甲○○及徵信社人員等人得以進入屋內,共同無故侵入乙○○之住處。

二、訊據被告丙○○、乙○○對於前開通、相姦犯行均坦承不諱,被告甲○○固坦承於九十三年八月四日凌晨進入被告乙○○前開租屋處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無故侵入住宅犯行,並辯稱:當天徵信社通知伊前往,當場後先打電話報警,於警察到場後一同進入云云。經查:就被告甲○○進入前開住處之行為,業據證人即宜蘭縣警察局礁溪分局礁溪派出所員警游義川於偵查中結證稱:於九十三年八月四日凌晨四時許,勤務中心接到甲○○報警,是伊到現場處理,伊到現場時甲○○已進入該房屋內,一樓鐵門是開著,且二樓房間有爭吵聲,到現場時發現丙○○身上包裹床單或棉被,乙○○與丙○○二人都躺在床上等語(參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七二五號卷第四十二頁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偵訊筆錄),依證人游義川之證述,當日其到場處理時,被告甲○○已進入屋內等情。而按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所謂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乃指未得該住宅之支配或管理人之明非或默示認許,且無正當進入理由而擅行侵入者而言,最高法院著有四十六年度台非字第四四號判例可資參照。被告甲○○自承當日係經由徵信人員之告知而到該處,惟自屋外並無目睹屋內發生之情形,僅因懷疑被告丙○○、乙○○二人有通、相姦行為,竟未採取合法方式即擅自進入屋內,難認被告甲○○於進入屋內之際,已有正當理由,是被告甲○○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丙○○、乙○○、甲○○三人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通姦罪;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二百三十九條後段相姦罪;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六第一項無故侵入住宅罪。被告丙○○、乙○○二人多次通、相姦犯行,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被告甲○○就上開犯行,與姓名年籍不詳之徵信社人員三名,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皆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三人犯罪之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宜蘭縣宜蘭市○○路○段二六一號)提起上訴狀。(並附繕本)法院書記官 莊 怡 麗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二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宜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宜簡字第四三八號於民國 94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家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