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宜簡字第二二二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宜簡字第二二二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軍毅 男二十四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五四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李軍毅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增補「李軍毅前曾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並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