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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決處刑(95年度毒偵緝字第9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林俊廷

臺灣宜蘭地方法宜蘭簡易庭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毒偵緝字第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刪除:「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代謝物嗎啡、可待因及」以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查被告前於九十三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附卷可稽,其於五年內再犯本件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手段、施用毒品之次數、雖經戒治仍無法戒除毒癮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

法 官 林俊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竹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宜蘭簡易庭決處刑(95年度毒偵緝字第9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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