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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7年度宜救字第4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許婉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救字第4號

聲請人
吳定豐
相對人
黃麗紅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

      黃金亮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生活困難,積蓄又遭被告賴欠未還,目前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語,爰聲請鈞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經查,聲請人於105年度財產所得僅新臺幣(下同)97,028元、106年度財產所得亦僅10,753元,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堪認聲請人無資力可支出本件訴訟費用,且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起之遷讓房屋事件,現已由本院以107年度宜簡字第73號事件受理在案,依聲請人所提出卷附之起訴狀及相關卷證資料所示內容,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法 官 許婉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宜蘭簡易庭107年度宜救字第4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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