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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簡聲字第27號

請求遷讓房屋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鍾任賜陳毓秀陳麗芬張恩賜張競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簡聲字第27號

聲請人
吳定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湘綺(原名黃麗紅)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第二審判決(107 年度簡上字第40號),提起上訴,而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賴郁樺律師為聲請人之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理由

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466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上開事件,前經原法院以107 年度宜救字第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對於民國110年1月13日原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40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而以無資力為由,聲請本院選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毓 秀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張 恩 賜

法官 張 競 文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簡聲字第27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遷讓房屋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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