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7年度宜救字第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救字第4號
- 聲請人
- 吳定豐
- 相對人
- 黃麗紅
- 訴訟代理人
- 李秋銘律師
黃金亮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生活困難,積蓄又遭被告賴欠未還,目前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語,爰聲請鈞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經查,聲請人於105年度財產所得僅新臺幣(下同)97,028元、106年度財產所得亦僅10,753元,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堪認聲請人無資力可支出本件訴訟費用,且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起之遷讓房屋事件,現已由本院以107年度宜簡字第73號事件受理在案,依聲請人所提出卷附之起訴狀及相關卷證資料所示內容,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