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26號
100年9月8日辯論終結
- 原告
- 美商康寧公司
- 代表人
- 勞羅艾許馬克W(Mark M. Lauroesch)
- 訴訟代理人
- 李世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徐念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彭國洋專利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吳凱豐
- 訴訟代理人
- 董必正
- 參加人
- 鍾秀美
- 訴訟代理人
- 劉法正律師
賴蘇民律師
林怡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0 年2 月17日經訴字第1000609615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經本院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92年3 月21日以「使用於製造片狀玻璃之拉引軋輥」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並以西元2002年3 月22日向美國申請之第60/366,858號專利申請案主張優先權,經被告編為第92106893號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發明第I268912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提出證據1 之西元1993年5 月21日公開之日本特開平第5-124826號「ガラス板の製造裝置」專利案、證據2 之2000年11月2 日公開之日本特開第2000-304452 號「耐熱ロ- ル」專利案、證據3之1983年9 月17日公開之日本昭第58-156717 號「ディスクロ- ル」專利案、證據4 之1994年10月4 日公開之日本特開平第6-279834號「ガラス用ディスクロ- ル」專利案、證據5 之1993年公開之「ニチアス技術時報1 號」第10頁至第16頁之「用於不鏽鋼之NA碟狀物(使用T/#6710-M NA 碾壓板)」、證據6 之1993年4 月20日公開之日本特開平第5-99574號「ディスクロ- ルとその製造方法」專利案、證據7 之1994年12月22日公開之日本特開平第6-348188號「感光体驅動裝置」專利案、證據8 之2000年6 月20日公開之日本特開第2000-169170 號「灣曲ガラスの搬送用ロ- ル機構及び同搬送裝置」專利案、證據9 之參加人就原告答辯理由所作之對比表、證據10之系爭專利日本對應案之拒絕理由通知書、證據11之系爭專利日本對應案之誤譯訂正書、證據12之證據10及證據11之中譯本、證據13之系爭專利日本對應案之核駁審定書及其中譯本等為證,於96年2 月16日以該專利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第26條第2 項及第3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原告乃於97年4 月14日提出系爭專利說明書更正本,復於97年12月22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案經被告審認前揭更正本分別違反專利法第64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及專利法第6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應不准更正,本案依95年12月21日公告本審查,並核認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之規定,以99年7 月26日(99)智專三㈢05051 字第0992051181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機關決定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乃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二、本件原告主張:
㈠有關被告及訴願機關違反訴願程序保障部分:原告先前委託吳洛傑於法定不變期間內提起本件訴願,嗣於99年11月17日解除吳洛傑之委任,按訴願法第46條規定,吳洛傑既已非原告之訴願代理人,自無受訴願文書送達之權限。然被告仍於99年11月25日將訴願答辯書分別檢送予訴願機關及吳洛傑,吳洛傑嗣於99年12月6 日將訴願答辯書退回予被告,並通知訴願機關其已解任之事由,是被告依法理應再行向原告或其新任之代理人為送達。詎被告未依法再行送達,使原告無從知悉被告有提出訴願答辯之事實,而訴願機關明知吳洛傑自99年11月17日起已無收受本件訴願答辯書之權限及被告未依法檢送訴願答辯書予原告之情況下,竟於100 年2 月17日為訴願決定,已違訴願法第58條第4 項規定,剝奪原告應有之程序保障權。
㈡有關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及其附屬項均具有進步性部分:
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係「一種拉引玻璃帶之軋輥,其包含:軸,其具有第一及第二端部;一組多個耐熱碟狀物裝置於軸上面對面地接觸;該碟狀物具有圓形外側週邊,其共同地形成軋輥表面,其一個或多個部份在軋輥使用過程中被使用來與玻璃帶接觸;碟狀物由耐火性陶瓷纖維,雲母,以及耐熱黏接劑所構成;一對配件固定至軸,該配件彼此沿著軸為分離一段距離,其將產生軸向壓力施加於碟狀物;其中當碟狀物受到該軸向壓力時,使用來與玻璃帶接觸之軋輥的一個或多個部份在室溫下Share D 硬度在30與55之間。」,其中所載拉引軋輥係用以處理正在形成片狀玻璃的熔融玻璃,其性質必須滿足一些相互衝突之規格。由系爭專利發明說明書可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採取之耐熱碟狀物,係由耐火性陶瓷纖維、雲母及耐熱黏接劑所構成,其可承受新形成的玻璃帶高達800 ℃之高溫歷時一段時間,且組裝碟狀物以形成拉引軋輥之擠壓力量,須小心地控制以使拉引軋輥具有長時間的使用壽命,由於壓力會隨著一些因素例如組成分以及所使用碟狀物之數目變化,施加於碟狀物的壓力大小之較佳量測方式為組裝軋輥外側表面部份之ShoreD 硬度,該外側表面部份在軋輥使用過程中與玻璃帶接觸,該拉引軋輥外側表面與玻璃帶啣接部份之Shore D 硬度須在30至55範圍內,以達長時間之使用壽命,在該範圍內ShoreD 硬度能夠使拉引軋輥表面順應玻璃表面(此時為熔融狀態,具有特定的黏度及表面張力),因而減少產生裂縫之玻璃表面損壞。
⒉引證案未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特徵部分:
⑴證據2 與系爭專利係使用於全然不同之用途,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不會將證據2 列入考量。且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在閱讀證據2 之說明書時,將意識到芳族聚醯胺纖維材料會在500 ℃時分解而不適合用於拉引軋輥,是任何在證據2 中涉及Shore D 硬度之資訊均無法應用到系爭專利。
⑵證據3 之測試係為評估裂隙、抗磨損性及平滑度,其表格中缺乏硬度值,無法給予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任何啟示或動機,使其僅透過調整軸向壓力而可得到理想的表面硬度範圍。且證據2 所列一些用於全然不同之材料(Kelvar)上之各Shore D 硬度值,亦無法與證據3 所揭露之技術特徵相連結。
⑶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並無法透過邏輯推理,將證據2 用於不同材料之硬度值及相異之問題連結,而自證據4 取得系爭專利之硬度範圍。
⑷證據5 僅揭露輥子係由陶瓷纖維與耐熱填料(包括SiO2、Al2O3 、CaO 等)構成,而該輥子在常態(推測係指室溫)之硬度為57,然證據5 並未揭露使用雲母做為碟狀物之成分,故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無法透過證據5 而知悉Shore D 硬度與玻璃拉引軋輥之服務壽命有關聯及軋輥之Shore D 硬度與施加張力予以玻璃帶而不損害帶體有關聯,復以證據5 欲解決之問題與系爭專利不同,不鏽鋼並非脆性材料,其不會如玻璃般碎裂,亦不會產生進而嵌入輥子中之粒子。
⑸證據6 所揭露張力控制輥子(bridle roll ),係用在金屬工藝中以從帶狀材料移除水平面上的彎曲,完全不適用於玻璃帶之拉引軋輥。而證據7 與玻璃製造或玻璃帶的拉引軋輥無關。至證據8亦與玻璃製造或玻璃帶之拉引軋輥無關。
⒊證據1 、證據3 及證據4 係指搬運玻璃板用的輥子,證據2則指在熱處理軟質(非鐵)金屬板期間及之後搬運用的輥子。證據1 至證據4 並未教示「適當的輥子表面硬度能使玻璃表面上產生較少摩擦性的損害以及較低度的污染,並且能收集玻璃表面上的玻璃粒子,因而延長輥子的服務壽命」,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根本無從就證據1 至證據4 獲得啟發,而知悉「欲分辨優良軋輥與劣質軋輥,軋輥表面硬度的特定範圍是相當重要的關鍵因子」,以致試圖改變軋輥(碟狀物材料與結構),使之具有系爭專利所載特定範圍之表面硬度。然原處分未說明為何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合理之動機組合證據1 至證據4 ,而得預期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載之發明,亦未說明證據1 至證據4 何以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1 至證據4 所能輕易完成者,故不具進步性,僅係依系爭專利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之教示為線索,據以調整證據1 至證據4 所揭示軋輥之成分和結構,認定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並且未認知系爭專利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實屬違誤不當。
⒋原處分將證據2 揭露之芳族聚醯胺纖維(Kelvar)耐熱輥在200至350℃下測試之前及(或)之後具有39至49之Shore D硬度,直接適用於證據1 、證據3 及證據4 組合中,未考量證據2 之耐熱輥係為在軟質(非鐵)金屬板之熱處理步驟前後作為搬運輥,其組成及結構無法直接適用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指800 ℃高溫之片狀玻璃成形製程,蓋金屬板與玻璃帶在高溫下的粘度及表面張力不同,是原處分顯然違反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應具有之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又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不會認為用在金屬製程之證據3 能作用於玻璃,該組合顯然違反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應具有之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⒌從而,證據1 至證據4 無法相互轉用、置換、改變或組合,即使強行組合該等證據,亦無法而預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發明,是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具有進步性,則其附屬項即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至第13項亦具有進步性。
㈢有關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及其附屬項均具有進步性部分:
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係「一種製造出拉引玻璃帶之軋輥的方法,該方法包含:(a )提供一個軸,兩個配件,以及一組多個耐熱碟狀物,該碟狀物由耐火陶瓷纖維,雲母,以及耐熱黏接劑所構成;(b )組裝一組多個耐熱碟狀物於軸上以及擠壓碟狀物於配件之間;以及(c )監測步驟(b )中擠壓碟狀物力量大小以及假如該力量在預先決定範圍之外則調整碟狀物之數目;其中:(i )軋輥具有軋輥表面,在軋輥使用過程中該表面一個或多個部份作為與玻璃帶接觸;以及(ii)選擇在步驟(c )中預先決定範圍,使得一個或多個部份在室溫下Share D 硬度在30與55之間。」。
⒉證據1 、證據3 及證據4 係指搬運玻璃板用之輥子,證據5則係用在高溫不鏽鋼程序中使用T#/6710-M (一種NA材料)之碟狀輥。而證據1 、證據3 至證據5 均無教示系爭專利「適當的輥子表面硬度能產生玻璃表面上較少摩擦性的損害以及較低度的污染,並且收集玻璃表面上的玻璃粒子,因而延長輥子服務壽命」之構思,足見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不會受到證據1 、證據3 及證據5 之啟發而偶然發現欲分辨優良軋輥與劣質軋輥,特定範圍的軋輥表面硬度是相當重要的關鍵因素,並試圖改變其軋輥(碟狀物材料)與結構使之具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之特定範圍表面硬度。至證據5 揭露之硬度值係用於不包括雲母之組成物,且在其碟狀物間插入金屬板,必然改變輥子之表面性質,是用於搬運不鏽鋼之具有不同組成與不同架構之輥子,其Shore D 硬度自不能直接給予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任何啟發,得將其應用在系爭專利所提供之軋輥上。
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相對於證據1 、證據3 及證據4 之組合,仍非顯而易見,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相對證據1 、證據3 至證據5 而言,能夠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具有進步性。然原處分未說明為何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合理動機組合證據1 、證據3 至證據5,而得預期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所載之發明,其僅根據系爭專利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之教示為線索,據此任意調整證據1 、證據3 至證據5 揭示之軋輥之成分及結構,勉強拼湊,而不論證據1 、證據3 至證據5 所揭露之必要技術特徵是否先天不相容,據以完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之發明。
⒋原處分未考量證據5 之碟狀輥限於用於搬運不鏽鋼之輥子,且其不僅未含雲母,在該輥子之碟狀物之間尚包括金屬板,而用於金屬製程與玻璃製程之輥子,在某些情況中雖具有類似之概觀架構,然對於金屬製程及玻璃製程而言,碟狀物之組成、特殊的輥子架構及輥子之最終性質(例如輥子之表面性質)須有所不同,是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不會認為該等用在金屬製程之證據中之特定技術特徵,能逕行適用於玻璃,無法受到啟發而將該等特定特徵應用在玻璃片形成製程中之玻璃拉引軋輥,強行予以結合,顯然違反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⒌從而,證據1 、證據3 至證據5 並無法相互轉用、置換、改變或組合,即使強行組合該等證據亦無法預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之發明,是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具有進步性,其附屬項即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至第18項亦具有進步性。
㈣有關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內關於「收集玻璃表面上玻璃顆粒」之技術特徵部分:
⒈在溢流向下抽拉熔合玻璃之處理過程中,習知之拉引軋輥會對玻璃造成某種程度的損害。系爭專利所保護之發明是用於「拉引」玻璃帶的軋輥,其在操作時具有一定的規格與需求,拉引軋輥用以解決之問題,除在拉引玻璃帶時不能使玻璃帶受到破壞或受到污染外,尚包括增加拉引軋輥的使用壽命,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及第14項,均將拉引軋輥表面特定硬度列為不可或缺之技術特徵。原告為解決習知之拉引軋輥,對LCD 基材產品可用性嚴重影響之問題,在材料部份,拉引軋輥碟狀物必須是由耐火性陶瓷纖維、雲母與耐熱黏接劑製成;在硬度部分,與玻璃帶表面接觸的拉引軋輥表面之Shore D 硬度必須在室溫下為30至55之間,較佳為40至50之間。
⒉本件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若係指玻璃製造業,該人士應當瞭解玻璃形成製程,與金屬加工業相距甚遠,且兩者具有截然不同的製程需求,因此不會直接將該人士所不熟悉之金屬加工製程相關文獻中的任何教示,應用到系爭專利之拉引軋輥上。因玻璃製造業與金屬加工業屬於截然不同的技術領域,且在技術上不相容,是無論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指玻璃製造業,抑或輥子供應商或製造商,該人士皆無法依據金屬加工業的教示獲得啟發,進而得以完成溢流向下抽拉熔合處理所用之拉引軋輥。
㈤證據1 至證據8 均未揭露與系爭專利所揭露之拉引軋輥完全一致之材料,亦無相同材料下具有較大範圍的Shore D 硬度,更無系爭專利所指特定範圍之Shore D 硬度值,是參加人主張系爭專利為選擇發明,並不可採。縱認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及第14項為選擇發明,其相較於證據1 至證據8 ,亦具新穎性及進步性。亦即,證據1 至證據8 能夠結合而擁有與系爭專利所揭露之拉引軋輥相同之組成,但具有未知之硬度,且無一揭露或建議拉引軋輥表面的硬度必須使顆粒嵌入其表面,系爭專利揭露控制顆粒之能力係屬異質無法預期之功效,況證據5 揭露「輥子表面具有適當硬度使得黏著於輥子的爐垢等異物能夠立即輕易地從輥子表面移除,若硬度較大,異物刺入時不易取出」之教示,與系爭專利之「使顆粒嵌入軋輥表面」功效相悖,自不適用於拉引剛形成的玻璃帶之拉引軋輥。是系爭專利之關鍵技術特徵「拉引軋輥材料與適當表面硬度之結合」相較於所有證據皆具進步性,且其優越的功效遠勝於玻璃形成工業中先前技術之拉引軋輥。並聲明求為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三、被告則以:
㈠有關原告主張被告及訴願機關違反訴願程序保障部分:原告主張被告未依法檢送訴願答辯書予原告,剝奪原告應有之程序保障權。惟被告就本件舉發案於99年7 月26日審定,而原告於99年8 月27日提起訴願時未附訴願理由,於99年9 月23日始補提訴願理由書,被告嗣於99年11月25日將訴願答辯書送達原告之原代理人吳洛傑。原告於99年11月22日申請變更代理人,然未附委任書,嗣於99年12月3 日始補提委任書,被告於99年12月22日准予變更代理人,是上開訴願答辯書於原告申請變更代理人期間業已合法送達原告之原代理人吳洛傑,縱使吳洛傑於99年12月7 日檢還訴願答辯,然並無礙其合法送達之效力,況被告於100 年2 月17日將原代理人所退還之訴願答辯書轉送新代理人,復以原告於99年12月16日所委託之新代理人閱卷後已得知訴願答辯書之內容,應可適時提出各項攻擊防禦方法,業已充份保障原告之訴願程序利益。
㈡有關原告主張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及其附屬項均具有進步性部分:
⒈被告於原審定理由已指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係一種拉引玻璃帶之軋輥,該碟狀物由耐火性陶瓷纖維、雲母及耐熱黏接劑所構成。由證據1 之說明書及第9 、10圖可知牽引玻璃帶之輥含有耐熱陶瓷纖維。另由證據2 之說明書及第1a圖可知,在軟質非鐵金屬板之熱處理步驟中及熱處理步驟後作為搬運輥,用於軟質非鐵金屬板,使用的耐熱輥碟狀物由耐熱性材料構成,具有49至39之硬度。復由證據3 揭示之碟狀輥可知,碟狀物材料含有耐熱性雲母及耐熱性黏合劑。再由證據4 之說明書揭示之玻璃板搬運用碟狀輥可知,碟狀物材料包含耐熱性陶瓷纖維。由此可知,證據1 至證據4 均係揭示一種耐熱之軋輥,證據1 與系爭專利之輥皆是用於拉引玻璃帶之軋輥,且均係含有耐熱陶瓷纖維;證據2 與系爭專利均係一種具有碟狀物耐熱輥;證據3 與系爭專利均係一種碟狀輥,且碟狀物材料含有耐熱性雲母及黏合劑;證據4與系爭專利均係一種玻璃板搬運用碟狀輥,碟狀物材料包含耐熱性陶瓷纖維、雲母及耐熱性黏合劑。是以,證據1 至證據4 與系爭專利係屬相同技術領域,而為其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合理的動機組合證據1 至證據4 。復以證據1 、證據3 及證據4 已教示或建議系爭專利所揭示之軋輥成分,而證據2 、證據3 及證據4 已教示或建議系爭專利所揭示之碟狀結構。
⒉原告主張「適當的輥子表面硬度能使玻璃表面上產生較少摩擦性的損害以及較低度的污染,並且能收集玻璃表面上的玻璃粒子,因而延長輥子的服務壽命」,非屬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所載之內容,另原告主張「並且能收集玻璃表面上的玻璃粒子,因而延長輥子的服務壽命」,亦非屬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內容。又證據2 、證據3 及證據4 之英文摘要皆揭示該輥具有磨耗抵抗,亦即能延長輥子之服務壽命,足見系爭專利之功效已為證據2 至證據4 所揭露。又證據1 至證據4 均係揭示一種耐熱輥,與系爭專利係屬相同技術領域,自無原告所稱「不管證據1 至4 所揭露之必要技術特徵是否先天即不相容」之情事。再者,證據2 之輥子並非完全由芳族聚醯胺纖維(Kelvar)製成。由證據2 之英文摘要可知輥子係aramid纖維及非晶態二氧化矽製成,該非晶態二氧化矽可耐熱之溫度達1000℃,另由證據2 之說明書及表2 可知其揭示之耐熱輥具有Shore D 49至39之硬度,該耐熱輥具有磨耗抵抗。又系爭專利之Shore D 硬度在30與55之間,其限定之硬度範圍相當大,因此對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從證據2 之教示自是可輕易完成限定系爭專利之ShoreD 硬度在30與55之間。至證據3 之英文摘要一種碟狀輥,且碟狀物材料含有耐熱性雲母、陶瓷纖維及黏合劑,該輥具有磨耗抵抗。該證據3 與系爭專利均係一種碟狀輥,且碟狀物材料含有耐熱性陶瓷纖維、雲母及黏合劑,該輥具有磨耗抵抗,因此對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從證據3 之教示自是可輕易完成限定系爭專利之該碟狀物由耐火陶瓷纖維、雲母及耐熱黏接劑所構成。是以,組合證據1 至證據4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㈢有關原告主張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及其附屬項均具有進步性部分:
⒈證據1 、證據3 至證據5 均係揭示一種耐熱之軋輥。又證據1 至證據4 與系爭專利係屬相同技術領域,而為其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合理的動機組合證據1 至證據4 。復以證據1 、證據3 及證據4 已教示或建議系爭專利所揭示之軋輥成分,而證據2 、證據3 及證據4 已教示或建議系爭專利所揭示之碟狀結構,已如前述。而證據5 之碟狀輥可在玻璃製造業之緩冷爐等中當作搬運輥來使用,證據5 與系爭專利皆均係一種玻璃板搬運用碟狀輥,碟狀物材料包含耐熱性陶瓷纖維。由此可知,證據1 、證據3 至證據5 均與系爭專利屬相同技術領域,而為其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合理的動機組合證據1 、證據3 至證據5 。復以證據1 已教示或建議系爭專利所揭示之軋輥成分,證據3至證據5 已教示或建議系爭專利所揭示之碟狀結構。
⒉原告主張「適當的輥子表面硬度能產生玻璃表面上較少摩擦性的損害以及較低度的污染,並且收集玻璃表面上的玻璃粒子,因而延長輥子服務壽命」,非屬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所載之內容,另原告所稱「收集玻璃表面上的玻璃粒子,因而延長輥子服務壽命」,亦非屬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內容。又證據3 及證據4 之英文摘要均揭示該輥具有磨耗抵抗,即能延長輥子之服務壽命,因此系爭專利之功效亦係為證據3 及證據4 所揭露。另由證據5 第10頁可知,就碟狀輥而言,迄今以來,在溫度為1000℃左右之不銹鋼工業用煆燒爐或溫度為300 至600 ℃之玻璃工業用緩冷爐等中,作為被處理材料之搬運輥都使用石棉,足見該碟狀輥可在玻璃製造業之緩冷爐等中當作搬運輥來使用。復由「碟狀輥的使用例」可知碟狀輥之表面溫度一般為800 至1000℃,此時為防止輥之軸承受熱變形及碟狀物材料劣化而水冷之,通常,為了修正使用中發生之輥表面局部損傷及磨損,需進行1 至3 次研磨,使用壽命為1 個月至半年。再由證據5 第10頁所載「碟狀輥之製造方法」可知,證據5 已經揭露提供一個軸,兩個配件以及一組多個耐熱碟狀物。再由證據5 第13頁所載「6.T/#6710-M用於碟狀輥之NA碾壓板特性」可知,T/#6710- M用於碟狀輥的NA碾壓板係添加有陶瓷纖維及耐熱填料以取代石綿之NA碾壓板,比習知之石棉質碾壓板具有更優異之耐用性。
⒊證據3 揭示碟狀輥,碟狀物材料含有耐熱性雲母及耐熱性黏合劑,碟狀物受軸向壓縮力。由證據4 知說明書可知玻璃板搬運用碟狀輥,碟狀物材料包含耐熱性陶瓷纖維,且碟狀物材料包含雲母及耐熱性黏合劑。是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所載「碟狀物由耐火陶瓷纖維、雲母以及耐熱黏接劑」之技術特徵係屬證據3 、證據4 及證據5 技術之組合,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所載「組裝一組多個耐熱碟狀物於軸上以及擠壓碟狀物於配件之間」之技術特徵,則為證據5 所揭露。另由證據5 第12頁所載「碟狀輥的性能要求」可知,輥表面之硬度可藉充填密度而略為增減,其已揭示硬度與充填密度間之關係。復由證據5 第12頁所載「碟狀物材料所要求之性能」可知,輥加工性能優異,碟狀物材料的密度通常是0.8 至1.lg/cm3,製作為輥時,係將碟狀物材料填充於輥軸上,為提高耐磨性,係以100 至200Kgf/cm2之壓力壓緊,製成輥密度為1.2 至1.7g/cm3之緻密組織,其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所載「監測步驟(b )中擠壓碟狀物力量大小以及假如該力量在預先決定範圍之外則調整碟狀物之數目」相較,可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僅為證據5 技術之運用。
⒋由證據1 之說明書及第9 、10圖可知,牽引玻璃帶之輥具有第一端及第二端的軸,且輥含有耐熱陶瓷纖維及具有形成輥表面之圓形外周面且多個部分在輥使用時與玻璃帶接觸,足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所載軋輥具有軋輥表面,在軋輥使用過程中該表面一個或多個部份作為與玻璃帶接觸之步驟特徵已為證據1 所揭露。又其第16頁揭示按預定充填密度製成之小型碟狀輥的磨損實驗結果則顯示表面硬度為52至36,該表7 並非如同表6 之加熱實驗,該表7 顯示表面硬度燒成前為shore D 52,明顯可推知為常態下所量測之硬度,足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係屬習知技術證據1 、證據3 至證據5 之運用,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並不具進步性。
㈣從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及其附屬項第2 項至第13項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及其附屬項第15項至第18項均不具有進步性,是原告之主張,即無理由。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參加人主張:
㈠有關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相較於證據1 至證據4 之組合不具進步性部分:
⒈證據1 與系爭專利之輥皆是用於拉引玻璃帶之軋輥,且兩者皆含有耐火性陶瓷纖維。證據3 所揭示之用於搬運片狀玻璃之碟狀輥,其碟狀物材料中便含有耐熱性雲母及黏合劑。證據4 之專利說明書揭示用於搬運玻璃之碟狀輥,其碟狀物材料中便含有耐火性陶瓷纖維、雲母及耐熱性黏合劑。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揭示Shore D 之硬度範圍大於證據2 揭示Shore D 之硬度範圍,足見證據2 揭示碟狀輥與玻璃帶接觸之表面Shore D 硬度,相較於系爭專利為一下位概念之揭示。
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揭示「該軋輥包含耐火性陶瓷纖維,雲母以及耐熱黏接劑所構成之碟狀物」及「該軋輥的一個或多個與玻璃帶接觸之部分在室溫下之Shore D硬度介於30至55之間」之技術特徵,均已為證據1 至證據4 等先前技術之組合所揭露,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相較於證據1 至證據4 之組合不具進步性。
㈡有關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相較於證據1 至證據4 之組合不具進步性部分:
⒈證據1 、證據3 至證據5 均揭示一種耐熱之軋輥,其中證據1 與系爭專利之輥皆是用於拉引玻璃帶之軋輥,兩者均含有耐火性陶瓷纖維,而證據3 與系爭專利均是一種碟狀輥,且碟狀物材料含有耐熱性雲母及黏合劑,至證據4 與系爭專利均是一種玻璃板搬運用碟狀輥,且碟狀物材料中含有耐火性陶瓷纖維、雲母及耐熱性黏合劑,而證據5 揭示之碟狀輥可在玻璃製造業之緩冷爐等中當作搬運輥來使用,復與系爭專利皆是一種玻璃板搬運用之碟狀輥,其碟狀物材料中含有耐火性陶瓷纖維。另由證據5 可知,搬運玻璃之碟狀輥與搬運金屬之碟狀輥,均為一種耐熱之軋輥,在本質上即屬同一技術領域。又證據5 已揭示碟狀輥之陶瓷纖維及耐熱填料等成分,系爭專利「監測步驟(b )中擠壓碟狀物力量大小以及假如該力量在預先決定範圍之外則調整碟狀物之數目」等步驟特徵,而證據5 第16頁之表7 揭示按預定充填密度製成之小型碟狀輥的磨損實驗結果則顯示表面硬度為52至36,並顯示表面硬度在燒成前為Shore D 52,故可推知系爭專利所揭示30至55之間的Shore D 硬度範圍已包含碟狀輥在常態下之硬度。
⒉系爭專利所揭示「軋輥具有軋輥表面,在軋輥使用過程中該表面一個或多個部份作為與玻璃帶接觸」等步驟特徵,已為證據1 所揭示。又證據1 已教示或建議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之軋輥成分與步驟特徵,且證據3 至證據5 已教示或建議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之軋輥成分、碟狀結構及步驟特徵,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相較於證據1、證據3 至證據5 之組合不具進步性。且因證據1 至證據4之揭示均為一種耐熱之軋輥,在本質上屬於同一技術領域,故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合理之動機組合證據1 至證據4 所揭示之技術特徵,堪可確認。
㈢有關系爭專利不具無法預期之功效部分:原告主張適當之輥子表面硬度能使玻璃表面上產生較少摩擦性之損害及較低度之汙染,且能收集玻璃表面上的玻璃粒子,因而延長輥子之服務壽命為系爭專利相較於先前技術所產生之無法預期之功效。惟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揭示「該軋輥包含耐火性陶瓷纖維,雲母以及耐熱黏接劑所構成之碟狀物」及「該軋輥的一個或多個與玻璃帶接觸之部分在室溫下之Shore D硬度介於30至55之間」等技術特徵,已為證據1 至證據4 等先前技術之組合所揭露,足見系爭專利不具無法預期之功效。再者,原處分採證據1 至證據4 之證據組合並未違反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應具有之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五、兩造之爭點為:
㈠證據1 至證據4 之組合,得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第7 項至第9 項、第12項不具有進步性?
㈡證據1 至證據4 及證據6 之組合,得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第10項、第11項不具有進步性?
㈢證據1 至證據4 及證據7 至證據8 之組合,得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至第6 項不具有進步性?
㈣證據1 至證據5 之組合,得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不具有進步性?
㈤證據1 至證據3 及證據6 之組合,得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至第17項不具有進步性?
㈥證據1 至證據3 及證據5 之組合,得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第18項不具有進步性?
六、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凡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而可供產業上利用者,得依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固為專利法第21條及第22條第1 項前段所明定。惟如發明係「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復為同法第22條第4項所明定。
㈡本件原告前於92年3 月21日以「使用於製造片狀玻璃之拉引軋輥」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並以西元2002年3 月22日向美國申請之第60/366,858號專利申請案主張優先權,經被告編為第92106893號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發明第I268912 號專利證書。經查,系爭專利係關於改良拉引軋輥以使用於藉由例如溢流向下抽拉熔合處理過程中控制所製造玻璃之厚度,拉引軋輥需符合一些規格,第一,軋輥需能夠承受新形成之玻璃之高溫歷時一段時間,第二,軋輥必需能夠產生足夠之拉引力量以控制玻璃厚度,此外,軋輥必需對玻璃邊緣區域施加力量之大小間達到平衡,第三,拉引軋輥必需不能釋出過多數量顆粒,蓋顆粒會黏附至玻璃致形成表面缺陷(已知為表面雜質)。由於拉引軋輥係在高熱環境下操作,是以,尋求在高熱情況下能夠施加拉引力量至玻璃帶,同時不會釋出顆粒之材料乃成為困難之挑戰。而系爭專利係提供軋輥(13)以拉引玻璃帶(11),其包含:(a) 軸(17);(b) 一組多個抗熱碟狀物(15)裝置於軸上面對面地接觸,該碟狀物具有圓形外側週邊,其共同地形成軋輥表面(33),一個或多個部份(27) ,該部份在使用軋輥過程中作為接觸玻璃帶狀物,該碟狀物包含耐火陶瓷纖維(例如為玻璃纖維),雲母,以及耐熱黏接劑(例如黏土);以及(c) 一對配件(例如外側軸環(25)或外側軸環(25)以及內側軸環(31))固定至軸,配件沿著軸彼此為分隔一段距離,其產生軸向壓力施加於碟狀物;其中當碟狀物被施加該軸向壓力時,使用來接觸玻璃帶之軋輥表面一個或多個部份在室溫下(例如23℃)Shore D 之硬度界於30至55之間。及提供一種製造上述形式拉引軋輥之方法,該方法包含:(a) 提供軸(17),兩個配件(例如為外側軸環25或外側軸環與內側軸環31之組合),以及一組多個耐熱碟狀物(15),該碟狀物由耐火陶瓷纖維,雲母,以及耐熱黏接劑所構成;(b) 組裝一組多個耐熱碟狀物於軸上以及包含配件間之碟狀物;以及(c) 監測步驟(b) 中所使用之力量以施加壓力於碟狀物以及假如該力量在預先決定範圍外則調整碟狀物數目;其中選擇步驟(c) 中預先決定之範圍使得在軋輥使用過程中與玻璃帶狀物接觸之軋輥表面(33)一個或多個部份在室溫下Shore D 之硬度界於30至55之間(參附件圖示P-1 、P-2 所示)。
㈢經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18項,其中第1 項及第14項為獨立項,第2 項至第13項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第1 項之附屬項,另第15項至第18項則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第14項之附屬項,各請求項所揭露之技術特徵分別為如下所示:
⒈一種拉引玻璃帶之軋輥,其包含:(a) 軸,其具有第一及第二端部;(b)一組多個耐熱碟狀物裝置於軸上面對面地接觸,該碟狀物具有圓形外側週邊,其共同地形成軋輥表面,其一個或多個部份在軋輥使用過程中被使用來與玻璃帶接觸,該碟狀物由耐火性陶瓷纖維,雲母,以及耐熱黏接劑所構成;及一對配件固定至軸,該配件彼此沿著軸為分離一段距離,其將產生軸向壓力施加於碟狀物;其中當碟狀物受到該軸向壓力時,使用來與玻璃帶接觸之軋輥的一個或多個部份在室溫下Shore D 硬度在30與55之間。
⒉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軋輥,其中(a) 軸包含一對溝槽,( b)一對配件包含一對軸環以及一對固定環,以及(c) 一對軸環經由固定環與溝槽及軸環啣接而固定至軸,一個固定環與一個溝槽以及一個軸環啣接以及另外一個固定環與另外一個溝槽以及另外一個軸環啣接。
⒊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軋輥,其中(a) 一組多個耐熱碟狀物包含第一組碟狀物於軸第一端部的區域中及第二組碟狀物在軸第二端部的區域中;及(b) 軋輥包含兩個額外的配件,其中一個配件與第一組碟狀物最內側碟狀物啣接以及另外一個配件與第二組碟狀物最內側碟狀物啣接。
⒋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之軋輥,其中在額外配件間之軸部份並不包含碟狀物。
⒌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之軋輥,其中在額外配件間之軸部份塗覆耐熱材料。
⒍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之軋輥,其中耐熱材料為陶瓷塗膜。
⒎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軋輥,其中軸具有圓形之斷面。
⒏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軋輥,其中軸具有非圓形之斷面。
⒐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軋輥,其中軸為鑄造不鏽鋼合金。
⒑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軋輥,其中耐熱碟狀物被預先煆燒,使得其暴露於軋輥拉引玻璃帶之溫度時並不會呈現出組成份變化。
⒒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之軋輥,其中耐熱碟狀物被預先煆燒於溫度至少為700 ℃歷時至少2 小時。
⒓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之軋輥,其中耐熱碟狀物在預先煆燒前包含纖維素纖維。
⒔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軋輥,其中不存在外界產生損壞情況下軋輥之服務壽命至少為40天。
⒕一種製造出拉引玻璃帶之軋輥的方法,該方法包含:(a)提供一個軸,兩個配件,以及一組多個耐熱碟狀物,該碟狀物由耐火陶瓷纖維,雲母,以及耐熱黏接劑所構成;(b)組裝一組多個耐熱碟狀物於軸上以及擠壓碟狀物於配件之間;以及(c) 監測步驟(b) 中擠壓碟狀物力量大小以及假如該力量在預先決定範圍之外則調整碟狀物之數目;其中:(i)軋輥具有軋輥表面,在軋輥使用過程中該表面一個或多個部份作為與玻璃帶接觸;以及(ii)選擇在步驟(c)中預先決定範圍,使得一個或多個部份在室溫下Shore D硬度在30與55之間。
⒖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之方法,其中在步驟(a) 之前,耐熱碟狀物預先加以煆燒使得當暴露於軋輥拉引玻璃帶之溫度時,碟狀物組成份並不會產生變化。
⒗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之方法,其中耐熱碟狀物在溫度至少為700 ℃下預先加以煆燒歷時至少兩個小時。
⒘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之方法,其中在預先煆燒前耐熱碟狀物包含纖維素纖維。
⒙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之方法,其中更進一步包含使用軋輥拉引玻璃帶歷時至少40天。
㈣而本件參加人主張原告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進而為舉發,主要係提出證據1 之西元1993年5 月21日公開之日本特開平第5-124826號「ガラス板の製造裝置」專利案、證據2 之2000年11月2 日公開之日本特開第2000-304452 號「耐熱ロ- ル」專利案、證據3 之1983年9 月17日公開之日本昭第58-156717 號「ディスクロ- ル」專利案、證據4 之1994年10月4日公開之日本特開平第6-279834號「ガラス用ディスクロ-ル」專利案、證據5 之1993年公開之「ニチアス技術時報1號」第10頁至第16頁之「用於不鏽鋼之NA碟狀物(使用T/#6710-M NA碾壓板)」、證據6 之1993年4 月20日公開之日本特開平第5- 99574號「ディスクロ- ルとその製造方法」專利案、證據7 之1994年12月22日公開之日本特開平第6-348188號「感光体驅動裝置」專利案、證據8 之2000年6 月20日公開之日本特開第2000-169170 號「灣曲ガラスの搬送用ロ- ル機構及び同搬送裝置」專利案等,上開證據之技術內容,分別為:
⒈證據1 ,即日本特開平第5-124826號「ガラス板の製造裝置」專利案,此一專利之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優先權日(91年3 月22日),故可作為與系爭專利比對之相關先前技術,應無庸疑。經查,證據1 乃一種「玻璃板的製造裝置」,本發明涉及一種玻璃板的製造裝置,特別是關於一種向下或向上牽引玻璃板來製造玻璃板的裝置,該裝置能防止因受輥軸(9a ,9b) 冷卻的影響而導致玻璃板(8) 破裂及平面度的惡化,其設有:成形體(2) ,其設置在爐內,用以使熔融態玻璃(3) 成形為板狀而製成玻璃板(8) ;及,搬運裝置,係用以夾持並搬運前述玻璃板(8) ;其特徵在於,該搬運裝置具有設在玻璃板(8) 兩側邊緣(8a ,8b) 附近的一對輥(55a、55b)及支承該輥的軸(9) ,且該輥軸9 被單側支承;使用以搬運玻璃的輥配置在玻璃板的邊緣部附近,更使支承該輥的軸作單側支承,因此,即使藉由旋轉爐壁內的輥而牽引玻璃板向下或向上以製造出玻璃板,輥軸冷卻的影響亦很難直接作用到玻璃板上,特別是不使玻璃板的中央部位受到冷卻的影響;而,作為輥55~57 的材質,具有耐熱性、隔熱性且較少損傷玻璃板8 的材質即可,例如,可使用石棉、或陶瓷纖維(參附件圖示1-1、1-2所示)。
⒉證據2 ,乃2000年11月2 日公開之日本特開第2000-304452號「耐熱ロ- ル」專利案,此一專利之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優先權日(91年3 月22日),故亦可作為與系爭專利比對之相關先前技術。經查,證據2 係一種「耐熱輥」,本發明係關於一種耐熱輥,其在鋁板及銅板等軟質非鐵金屬板之熱處理步驟中及熱處理步驟後係作為搬運輥使用,其發明目的在於提供一種具有優秀耐熱性及耐磨性,且輥表面無顆粒附著而表面平滑性良好之耐熱輥,而其解決手段則係將從薄板狀成形物打壓為碟狀而成之碟狀坯材後,再按預定數目層積並壓縮於金屬軸的外周上而製得者,其中薄板狀成形物係以芳香族聚醯胺纖維及非晶矽為主成份;在製造薄板狀成形物的時候,為了讓芳香族聚醯胺纖維及非晶矽在懸濁液中結合添加有機結合材料按1-5 重量% ,而為使抄制性良好,添加0.1-3 重量% 凝集劑。此外,有機結合材料可使用如澱粉等材料。另外,作為凝集劑,可以使用如硫酸鋁等,這些材料的搭配比例係如下所示:芳香族聚醯胺纖維40-80 重量% ,非晶矽20-60 重量% ,有機結合材料1-5 重量% ,凝集材0.1-3 重量% 。使這些材料在水中打漿混合,並添加預定量的有機結合材料使其沉積後成形為薄板狀成形物,乾燥後,將得到的薄板狀成形物打壓成碟狀,並按預定數目層積於金屬軸的外周上,藉由壓縮、研磨即可獲得耐熱輥。而依表2 顯示,實施例6 與比較例2 之評估結果,其顯示試驗前的ShoreD 硬度為44~49 ,試驗後的硬度為39~49 ( 參附件圖示2-1、2-2所示) 。
⒊證據3 ,即1983年9 月17日公開之日本昭第58-156717 號「ディスクロ- ル」專利案,此一專利案之公開日亦早於系爭專利優先權日(91年3 月22日),故亦可作為與系爭專利比對之相關先前技術,自毋庸疑。經查,證據3 係關於一種不含石棉之碟狀輥,按通常在板狀玻璃的製造步驟及不銹鋼、銅、黃銅等薄板或者管材的熱處理步驟中,普遍使用所謂的石棉輥來作為搬運其半成品或被處理物用的輥。而,石棉輥是一種將厚度為6mm 左右的石棉板打壓成碟狀後,按預定厚度層疊嵌裝在鋼等材料製成的金屬棒( 旋轉軸) 上,再朝軸方向壓縮製為緻密組織後,用車床等切削其表面,如此加工而成的輥狀物;一般把這種形式的輥稱為碟狀輥。本發明係以前述現狀為背景,基於一種以提供高性能碟狀輥為目的之研究而完成者,而該高性能碟狀輥,具有優異耐熱性及耐磨性,而且不損傷被處理材料的表面。第二種碟狀輥之碟狀物的材料係一由雲母粒子、結合劑、無機充填材料及增強用纖維所構成之板狀成形物。而依本件專利之實施例1-6 及9中,其例示使用前述配合比例的片材所製得的碟狀物,即所製成之壓緊壓力為200Kg/cm2 且密度為0.90-1.00g/cm3的碟狀輥,置於已設定為500~1000℃間之各種溫度的電爐中加熱達100 小時。針對該經熱處理後之輥,調查其尺寸變化率(%)、龜裂的發生狀況及耐磨性。另外,在實施例7 、8 中,令壓緊壓力為150Kg/cm2 ,進行同樣的調查。如前所述,材料之配合係以雲母為主,但從表1 至表6 所示調查結果可知,壓緊壓力較大的實施例1-6 、9 與壓緊壓力較小的實施例7、8 相較下,薄板密度更小。結果,從尺寸變化率(%) 、龜裂的發生狀況及耐磨性看來,實施例5 、9 、8 較理想。從該實驗結果可推測,此一結果係受到材料密度及壓緊壓力的影響。無論如何,證據3 已揭示施加相當大的壓緊壓力來製造碟狀輥的技術( 參見說明書第3 頁右下欄第6 行至第4 頁左上欄第5 行,以及表1 至表6)。若針對較佳之實施例5 、9 及8(如下表) ,則可看出當材料密度( 薄板密度) 較小時,係以壓緊使壓力增大來彌補(參附件圖示3 所示)。
⒋證據4 ,乃1994年10月4 日公開之日本特開平第6-279834號「ガラス用ディスクロ- ル」專利案,此一專利案之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優先權日(91年3 月22日),亦可作為與系爭專利比對之相關先前技術。經查,證據4 係一種「玻璃用碟狀輥」,本發明係一種製造玻璃板用碟狀輥,係於製造玻璃板的徐冷爐的連續熱處理步驟中,作為受熱處理材料的搬運輥者;本發明的要點在於,碟狀物材料為一由石毛5-40重量% 、有機纖維1-10中% 、雲母粒子20-50 重量% 、無機增黏性充填材料10-60 重量% 及有機結合劑1-5 重量% 構成且由係以抄制形成的薄板狀成形物;而因石毛的纖維直徑一般而言較粗,為改善抄制性,需添加1~10重量% 紙漿等有機纖維,用前述板狀體打壓出外徑320mm 、內徑140mm 之環狀碟狀物,並將預定數量之碟狀物插至鐵芯,以150kgf/ cm2 之壓力壓緊,再切削表面製成1000mm長之碟狀輥,使用所得碟狀輥,放入400 ℃、500 ℃及600 ℃之加熱爐中加熱50小時,從加熱爐中取出並於常溫下放冷( 急冷) 後,調查其龜裂的發生狀況及耐磨性。
⒌證據5 ,即1993年公開之「ニチアス技術時報1 號」第10頁至第16頁之「用於不鏽鋼之NA碟狀物(使用T/#6710-M NA碾壓板)」,此一刊物之公開日係早於系爭專利優先權日(91年3 月22日),故可作為與系爭專利比較之相關先前技術。查證據5 係『用於不鏽鋼之NA碟狀物( 使用T/#6710-M NA輾壓板) ニチアス技術時報,1993 No.1 ( 第10頁至第16頁)。依該技術時報第10頁之左欄倒數第15行至第12行之「1.緒論」欄揭示:「就碟狀輥而言,迄今以來,在溫度為1000℃左右之不銹鋼工業用煆燒爐或溫度為300-600 ℃之玻璃工業用緩冷爐等中,一直以來都使用石棉作為被處理材料的搬運輥」,另在「2.碟狀輥的製造方法」部分則揭示:「茲將碟狀輥的製造步驟概要顯示於第1 圖。首先,用抄制機抄制板狀材料,使其乾燥後,通常製作成6mm 厚之碟狀輥用碾壓板。然後,把碾壓板打壓成碟狀物材料,重疊裝填在以鋼材製成之回轉軸的軸芯上後,朝軸向以油壓壓縮而使之成緻密組織,再以螺帽固定端部。藉車床切削該輥表面,而製出碟狀輥」( 參附件圖示5 所示) ,而在「4.碟狀輥之使用例」欄,該第11頁右欄第11行至第12頁左欄第4 行揭示:「碟狀輥的表面溫度一般為0000 0000 ℃。此時,為防止輥的軸承受熱變形及碟狀物材料劣化而水冷之,通常,為了修正使用中發生的輥表面局部損傷及磨損,需進行1~3 次研磨,使用壽命為1 個月至半年」,另在「5.碟狀輥之性能要求」欄該第12頁右欄第5 行至第6 行一欄之第5.2 項則揭示:「(3) 輥表面的硬度可因充填密度而略有增減」,第「5.4 碟狀物材料所要求之性能」欄揭示:「(3) 輥加工性能優異。碟狀物材料的密度通常是0.8-1. 1g/cm3 ,製作為輥時,係將碟狀物材料填充於輥軸上,為提高耐磨性,係以100-200Kgf/cm2的壓力壓緊,製成輥密度為1.2-1.7g/cm3的緻密組織」。「6. T/#6710-M用於碟狀輥之NA碾壓板特性」,另第13頁左欄上第5 行至第10行揭示:「於此,所介紹之T/#6710-M 用於碟狀輥的NA碾壓板( 以下稱為T/#6710-M)係添加有陶瓷纖維及耐熱填料以取代石綿的NA碾壓板,比習知之石棉質碾壓板具有更優異之耐用性」,另依第15頁表6 所示,按照預定之充填密度而製成之中型碟狀輥之加熱實驗結果,其表面硬度為57-41 ,而第16頁表7 則顯示,按照預定之充填密度而製成的小型碟狀輥之磨損實驗結果,其表面硬度為52-36 。
⒍證據6 ,乃1993年4 月20日公開之日本特開平第5-99574 號「ディスクロ- ルとその製造方法」專利案,此一專利案之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優先權日(91年3 月22日),故亦可作為與系爭專利比對相關之先前技術。經查,證據6 亦係一種「碟狀輥及其製造方法」,本發明係關於一種碟狀輥,其係用於板狀玻璃、不銹鋼、鋼、銅及黃銅等薄板之連續熱處理步驟,特別是關於一種兼具優異耐熱性、耐磨性及適度大小之摩擦係數的碟狀輥及其製造方法,該輥完全不使用石棉纖維,且與習知碟狀輥相較下,兼具更優秀的耐熱性、耐磨性及適度大小的摩擦係數,而其技術在於,在不含顆粒之無機纖維( 石綿纖維除外) 或該無機纖維與有機纖維20-80 重量%、橡膠10-30 重量% 中添加橡膠藥品及充填材料,使添加而成之混合物加熱壓縮製成片材後打壓成碟狀,將其以200℃焙燒,再將多數個經燒成的碟狀物嵌插於軸上,壓縮固定後進行表面切削。此外,碟狀物1 在安裝時係以纖維方向每片相差90度之方式,一邊改變方向一邊嵌插64片後,透過擰緊環以14噸之力量壓縮。同樣地,反復操作碟狀物之嵌插及壓縮,直至排滿輥軸(1200mm),最後再以鎖固螺帽固定,再藉長尺寸之車床和磨床將其修整平滑,使其外徑為296mm ,製作出密度為2.09g/cm3 之拉緊器輥( 參附件圖示6 所示)。
⒎證據7 ,即1994年12月22日公開之日本特開平第6-348188號「感光体驅動裝置」專利案,此一專利案之公開日亦早於系爭專利優先權日(91年3 月22日),故可為與系爭專利比對之相關先前技術。查證據7 係一種「感光體驅動裝置」,本發明係關於一種感光體驅動裝置,該裝置適用於影印機、印表機等使用靜電記錄方式的機器,其創作目的係為解決習知之驅動輥(1) 係於輥軸(1a)之整個表面形成有橡膠部分(1b)而構成之圓柱狀物體,該橡膠部分(1b)係夾緊感光體(4) ,藉此向感光體(4) 傳遞驅動力,使其循環移動,然而,讓感光體(4) 循環移動未必需要使輥軸(1a)之整個表面都形成橡膠部分(1b),因此,造成在輥軸上設置了超出必須之橡膠部分(1b),而超出之橡膠部分之加工成本及材料成本導致成本上升。為解決上開習知技術之問題並實現進一步降低成本之目的,本發明之技術特徵在於:(1) 於係使帶狀感光體從內側起張設在多數輥上並使感光體循環移動之感光體驅動裝置中,相對於用來驅動前述感光體之驅動輥,橡膠部係設在其中央部,設於中央部之橡膠部分係夾住感光體,藉此向感光體傳遞驅動力。此外,在中央部位的兩側不設置橡膠部,故而可削減加工成本和材料成本(參附件圖示7所示)。
⒏證據8 ,乃2000年6 月20日公開之日本特開第2000-169170號「灣曲ガラスの搬送用ロ- ル機構及び同搬送裝置」專利案,此一專利案之公開日亦早於系爭專利優先權日(91年3月22日),故亦可作為與系爭專利比對之相關先前技術。查證據8 係一種「彎曲玻璃搬運用之輥機構及其搬送裝置」,其揭示一種彎曲玻璃搬運用之輥機構(21B),係由下述構件所構成者,即:輥(24B) ,係於彈性構件構成之桿(33)上安裝多數工件支承圓板碟狀物(34)而成者;左右支承部件(25),係支撐桿(33)的端部而使其可旋轉並可傾斜者;及,彎曲支承部件(26),係將桿(33)朝軸直角方向拉伸或按壓,以使輥(24B )發生彎曲,並使其與工件在寬度方向之截面形狀一致,因而能夠對應多種類之彎曲玻璃( 參附件圖示8-1 、8-2 所示) 。
㈤承前所述,本件參加人主張原告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進而為舉發,主要係提出上開證據並以上開證據之不同組合以為證,爰分別依前揭爭點所示內容,就系爭專利與上開證據之組合比對結果,論述如下:
⒈證據1 至證據4 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
⑴有關系爭專利與證據1 、2 、3 、4 之技術內容,業經說明如上,茲不再贅。而比對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與證據2 之結構,可見系爭專利之「軸、一組多個耐熱碟狀物裝置於軸上面對面地接觸,該碟狀物具有圓形外側週邊,其共同地形成軋輥表面、一對配件固定至軸,該配件彼此沿著軸為分離一段距離,其將產生軸向壓力施加於碟狀物」之結構與連接關係,已揭示於證據2 之「金屬軸、薄板狀成形物打壓成圓形碟狀,並按預定數目層積於金屬軸的外周上,加以壓縮、研磨,並以一對安裝件沿著軸分離一段距離,固定碟狀輥於金屬軸上」之結構與連接關係,兩者差別僅在系爭專利「軋輥之一個或多個部份在軋輥使用過程中被使用來與玻璃帶接觸,碟狀物由耐火性陶瓷纖維,雲母,以及耐熱黏接劑所構成,且用來與玻璃帶接觸之軋輥的一個或多個部份在室溫下Shore D 硬度在30與55之間」之技術特徵,然因證據1 已揭示製造玻璃用耐熱軋輥以其兩側部分接觸玻璃板,而輥之其他部分則不接觸玻璃板,顯然業已揭示系爭專利之「軋輥之一個或多個部份在軋輥使用過程中被使用來與玻璃帶接觸」之技術特徵;另證據3 揭示其碟狀物由雲母粒子、結合劑、無機充填材料及增強用纖維所構成,證據4 揭示之碟狀物由有機纖維、雲母粒子、無機增黏性充填材料、有機結合劑、紙漿等有機纖維構成,並指出習知碟狀輥使用陶瓷纖維作為主材原料,顯然證據3 及證據4 已揭示系爭專利「碟狀物由耐火性陶瓷纖維,雲母,以及耐熱黏接劑所構成」之技術特徵;而且由證據3 可知成型碟狀輥可視需求於壓縮時施加不同之軸向壓力,另證據2 揭示碟狀輥於常溫時之Shore D 硬度在44與49之間,證據2 之硬度與系爭專利「用來與玻璃帶接觸之軋輥的一個或多個部份在室溫下Shore D 硬度在30與55之間」之硬度範圍雖有所不同,惟由證據3 可見施加不同軸向壓力可使軋輥具有不同密度,進而調整軋輥之表面特質使其具有優異耐熱性及耐磨性,而且不損傷被處理材料之表面,由是可知在製造玻璃所使用之軋輥時,適度地調整軋輥之表面硬度等表面特質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製造碟狀輥之習知技術,是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請限定軋輥硬度顯然僅為習用製造軋輥技術之簡單轉用,且未能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
⑵另系爭專利發明之目的在於提供軋輥可操作於高熱環境,尋求在高熱情況下能夠施加拉引力量至玻璃帶以及不會釋出過多顆粒致黏附於玻璃造成玻璃表面缺陷( 參見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 頁末段至第6 頁第2 段) ,並且在軋輥表面上之玻璃顆粒能夠變為埋嵌於材料中而不會產生過多損壞等( 參見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5頁末行至第16頁第2 行) 。參諸證據1至證據4 之耐熱輥亦係使用於玻璃製造或金屬之製造、熱處理之高溫環境,且由證據1 於說明書【0024】段揭示:「作為輥55~57 的材質,具有耐熱性、隔熱性且較少損傷玻璃板的材質」;證據2 第2 頁第【0004】段揭示其發明的目的在於:「提供一種具有優秀耐熱性及耐磨性,且輥表面無顆粒附著而表面平滑性良好之耐熱輥」;證據3 說明書第2 頁左上欄第17行至第20行揭示:「本發明係以前述現狀為背景,基於一種以提供高性能碟狀輥為目的之研究而完成者,而該高性能碟狀輥,具有優異耐熱性及耐磨性,而且不損傷被處理材料的表面」;及證據4 說明書第2 頁【0005】段第2 行至第6 行揭示:「主要目的在於提供一種玻璃用碟狀輥,…,且具有良好的耐熱性及耐磨性,顆粒含有量少,造價低且生產性高」等語。可見系爭專利與證據1 至證據4 之發明目的相近,所欲解決之問題復相同或近似,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軋輥之結構特徵已揭露於證據1 及證據2 ,又系爭專利主要技術特徵在於碟狀物使用之材料,此部分復可見於證據3 及證據4 ,同時軋輥之硬度亦為證據2 及證據3 之簡單轉用,已如前述,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是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乃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依證據1 至證據4 組合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難謂具進步性。
⑶原告主張原處分未說明證據1 至證據4 組合之合理動機,…,證據1 、3 及4 係指搬運玻璃用之輥子,證據2 則指在熱處理軟質( 非鐵) 金屬板其間及之後搬運用之輥子,證據1至證據4 並未教示「適當的輥子表面硬度能使玻璃表面上產生較少摩擦性損害以及較低的汙染,並且能收集玻璃表面上的玻璃粒子,因而延長輥子的服務壽命」,亦無法得悉「欲分辨優良軋輥與劣質軋輥,軋輥表面硬度的特定範圍是相當重要的關鍵因子」;又證據2 輥子係由芳族聚醯胺纖維(Kelvar)製成,會在500 ℃之範圍分解,不適用於系爭專利所適用800 ℃高溫片狀玻璃成形製程,與證據3 、證據4所 揭露之「耐熱性陶瓷纖維、雲母及耐熱黏合劑」於高溫時本質上先天即不相容,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考慮證據1 、3 及4 之組合,必然會捨棄證據2 ;原處分就證據組合及其組合方式之認定違反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完全未考量證據2 之耐熱輥,係為在軟質非鐵金屬板之熱處理步驟前後做為搬運輥,其組成及結構無法直接適用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指800 ℃高溫之片狀玻璃成形製程,顯然違反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應具有之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另證據3 僅陳述習知技術上石綿輥是用於玻璃形成製程或金屬之熱製程,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基本上不會認為用在金屬製程之證據3 能作用於玻璃,如此組合,顯然違反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具有之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云云(參起訴狀第12頁至第15頁理由貳五㈡㈣)。
⑷惟查,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 頁「先前技術部分」中所列舉之先前技術,其中一案為美國第4533581 號專利,該案即本件舉發案之證據3 ,而由證據3 之說明書第1 頁發明之詳細說明第1 段揭示:「在板狀玻璃的製造步驟及不銹鋼、銅、黃銅等薄板或者管材的熱處理步驟中,普遍使用所謂的石棉輥來作為搬運其半成品或被處理物用的輥。…一般把這種形式的輥稱為碟狀輥。」等語,可知不論係在板狀玻璃之製造或不銹鋼、銅、黃銅等薄板,抑或管材之熱處理步驟中,普遍均使用碟狀輥作為搬運或拉引軋輥。是以,如原告一般之玻璃製造業者顯然已習知:使用在玻璃板材或金屬板材之製造拉引或進行熱處理時之搬運所用之碟狀輥為相關之技術領域,此觀證據5 「碟狀物技術時報」第10頁左欄倒數第15行至第12行之「1.緒論部分」亦揭示:「就碟狀輥而言,迄今以來,在溫度為1000℃左右之不銹鋼工業用煆燒爐或溫度為300-600 ℃之玻璃工業用緩冷爐等中,一直以來都使用石棉作為被處理材料的搬運輥」等語,亦指出在金屬製造業或玻璃製造業均使用類似材質製成之碟狀輥,兩者之技術領域顯然具有相同性及關聯性。另證據1 在說明書【0001】段、【0002】段揭櫫:「本發明涉及一種玻璃板的製造裝置,特別是關於一種向下或向上牽引玻璃板來製造玻璃板的裝置。…。以往,藉由輥夾持並搬運玻璃板的玻璃板製造裝置已有如第9 及10圖所示之裝置…」,證據2 說明書第2 頁第【0001】段亦揭示:「本發明係關於一種耐熱輥,其在鋁板及銅板等軟質非鐵金屬板之熱處理步驟中及熱處理步驟後係作為搬運輥使用」,證據4 說明書第2 頁第【0001】段揭示:「本發明係一種製造玻璃板用碟狀輥,係於製造玻璃板的徐冷爐的連續熱處理步驟中,作為受熱處理材料的搬運輥者」。綜觀上開證據資料,證據1 揭示製造板玻璃時夾持並搬運所使用之軋輥,證據2 揭示用於非鐵金屬板之熱處理步驟中及熱處理步驟後之搬運輥,證據3 揭示用於製造玻璃板用軋輥,證據4 揭示製造玻璃板用碟狀輥。由上可知,證據1 至證據4所揭示之軋輥係使用於製造或搬運板玻璃或金屬板或非鐵金屬之搬運輥,而如前所述,「使用在玻璃板材或金屬板材之製造拉引或進行熱處理時之搬運所用之碟狀輥為相關之技術領域」,因此系爭專利與證據1 至證據4 為相關之技術領域,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之板玻璃製造業者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合理之動機組合證據1 至證據4 ,亦難稱組合證據1 至證據4 有顯然違反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具有之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再者,證據1 至證據4 之創作目的均在提供具有優秀耐熱性及耐磨性之碟狀輥,且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亦均在於解決碟狀輥耐熱及耐磨問題,因而對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之板玻璃製造業者而言,若欲解決系爭專利耐熱及耐磨的問題,應有組合證據1 至4 的動機。又對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之板玻璃製造業者而言,在不同之操作溫度本就會選擇使用不同耐熱材質所製成之碟狀輥,是以證據2 、3 、4 之操作溫度不同,玻璃板製造業者自然會使用不同耐熱程度之材質。原告指稱因證據2 所使用之材質耐熱程度無法使用於證據3 、4 或系爭專利,即認為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考慮證據1 、3 及4 之組合,必然會捨棄證據2 ,原處分顯然違反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具有之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云云,要無可採。
⑸原告又稱原處分並未認知系爭專利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證據1 至證據4 之組合並無法達到系爭專利請求項1 拉引輥「使玻璃表面上產生較少摩擦性的損害以及較低度的污染,並且能收集玻璃表面上的玻璃粒子,因而延長輥子的服務壽命」等無法預期之功效,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在證據1 至證據4 的基礎上透過邏輯性分析、推理或測試預見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云云(參見起訴狀第12頁至第15頁理由貳五㈢)。惟查,證據1 說明書【0024】段揭示:「作為輥55~57 的材質,具有耐熱性、隔熱性且較少損傷玻璃板8 的材質即可…」,證據2 說明書【0004】段揭示:「提供一種具有優秀耐熱性及耐磨性,且輥表面無顆粒附著而表面平滑性良好之耐熱輥…」,證據3說明書第2 頁左上欄第17行至第20行揭示:「本發明…該高性能碟狀輥,具有優異耐熱性及耐磨性,而且不損傷被處理材料的表面…」,證據4 【0005】段揭示:「主要目的在於提供一種玻璃用碟狀輥,…,且具有良好的耐熱性及耐磨性,顆粒含有量少,造價低且生? 性高」等語。均可證明證據1 至證據4 之碟狀輥均具有耐熱、耐磨耗、較少損傷玻璃板之功效。至於起訴理由指稱系爭專利拉引輥具有能收集玻璃表面上玻璃粒子之功效云云,然依證據5 之公開刊物所揭示之碟狀輥技術報告,其在「5.碟狀輥之性能要求」第5.2 項中記載:「輥表面需有適當硬度,硬度過小則耐磨性不佳,硬度過大則耐熱性不佳,硬度較大在異物刺入時不易起出,對運送物品造成傷痕」等語,可見碟狀輥表面本就會收集載送物品之顆粒,同時輥表面硬度在設計碟型輥時本即為重要之考量因素之一,從而,尚難稱證據1 至證據4 無法達到系爭專利所具有之功效,原告所為主張要無可採。
⒉證據1 至證據4 及證據6 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不具進步性?
⑴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乃依附於第1 項之附屬項,其附屬技術特徵為「(a)軸包含一對溝槽,(b) 一對配件包含一對軸環以及一對固定環,以及(c) 一對軸環經由固定環與溝槽及軸環啣接而固定至軸,一個固定環與一個溝槽以及一個軸環啣接以及另外一個固定環與另外一個溝槽以及另外一個軸環啣接。」經查,證據6 說明書第【0019】段及第1圖揭示:「用前述之焙燒碟狀物製造第1 圖所示之拉緊器裝置用的輥。該圖中,1 是焙燒碟狀物,2 是軸,2'是冷卻水孔,3 是擋圈,4 是鎖固螺帽。此外,碟狀物1 在安裝時係以纖維方向每片相差90 度 的方式,一邊改變方向一邊嵌插64片後,透過擰緊環以14 噸 的力量壓縮。同樣地,反復操作碟狀物之嵌插及壓縮,直至排滿輥軸(1200mm),最後再以鎖固螺帽固定」。是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之附屬技術特徵為證據6 之擋圈、鎖固螺帽及螺紋結構之等效轉用,並未增進功效。
⑵如上所述,證據1 至證據4 之組合已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又證據6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之附屬技術特徵為等效轉用而未產生增進功效,是證據1至證據4 及證據6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不具進步性。
⒊證據1 至證據4 及證據7 至證據8 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不具進步性?
⑴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亦為第1 項之附屬項,其附屬技術特徵為「(a)一組多個耐熱碟狀物包含第一組碟狀物於軸第一端部的區域中及第二組碟狀物在軸第二端部的區域中;及(b) 軋輥包含兩個額外的配件,其中一個配件與第一組碟狀物最內側碟狀物啣接以及另外一個配件與第二組碟狀物最內側碟狀物啣接。」經查,證據7 說明書第3 頁【0033】【0034】段及第6 圖揭示:「第6 圖係一用以顯示本發明之第6 實施例之主要部分的構成圖,20c 為第2 橡膠部,其係以離間橡膠部20b 兩側的狀態設置,並且抵接到感光體4的兩端…」等語,證據7 已揭示一搬運用之輥及旋轉軸,輥可被分隔成位在軸之第一端區域及位在軸之第二端區域,且此二區之間之軸有部分未設有碟狀物。另證據8 說明書第3頁【0013】【0014】段及第2 圖、第4 圖揭示:「一種彎曲支承的結構,在此支承結構中,係將多數工件支承圓板34安裝在輥24B 上」、第3 頁【0016】段並揭示:「安裝在桿33上的多數用作支承圓板的碟狀物34」等語。是以,證據7及證據8 均揭示在搬運用之驅動軸,其輥可視需求分開配置在驅動軸上,亦即部分驅動軸並未設有輥,而固定輥於旋轉軸之配件亦見於證據2 ,由是可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之附屬技術特徵為證據7 、證據8 結構之等效轉用,並未增進功效。
⑵如前所述,證據1 至證據4 之組合已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而證據7 、證據8 復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之附屬技術特徵為等效轉用而未增進功效,故證據1 至證據4 及證據7 至證據8 之組合亦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不具進步性。
⒋證據1 至證據4 及證據7 至證據8 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不具進步性?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為第3 項之附屬項,其附屬技術特徵為在額外配件間之軸部分,並不包含碟狀物,而此部分已揭露於證據7 及證據8 之旋轉軸結構。按證據1 至證據4 及證據7 至證據8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而證據7 、證據8 又已揭露第4 項之附屬特徵,故證據1 至證據4 及證據7 至證據8 之組合亦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不具進步性。
⒌證據1 至證據4 及證據7 至證據8 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為第4 項之附屬項,其附屬技術特徵為在額外配件間之軸部分塗覆耐熱材料。經查,證據1 至證據4 所揭示之耐熱輥,不論係一般輥或由碟狀物疊成之碟狀輥,其所使用之材料均包含耐熱性陶瓷纖維或雲母等耐熱性之材質。是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之附屬技術特徵顯然為證據1 至證據4 之等效轉用,並未增進功效。按證據1 至證據4 及證據7 至證據8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所述,而證據1 至證據4 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之附屬技術特徵為等效轉用而未增進功效,故證據1 至證據4 及證據7 至證據8 之組合亦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不具進步性。
⒍證據1 至證據4 及證據7 至證據8 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不具進步性?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乃第5 項之附屬項,其附屬之技術特徵乃耐熱材料為陶瓷塗膜,然此部分乃證據4 所揭示玻璃板搬運用碟狀輥,其碟狀物材料包含耐熱性陶瓷纖維、雲母及耐熱性黏合劑之等效轉用,並未增進功效。按證據1 至證據4 及證據7 至證據8 之組合已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所述,而證據4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之附屬技術特徵係等效轉用而不具功效之增進,故證據1 至證據4 及證據7 至證據8 之組合亦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不具進步性。
⒎證據1 至證據4 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不具進步性?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亦為第1 項之附屬項,其附屬技術特徵為軸具有圓形之斷面,此部分已揭露於證據1 第10圖之軸(9) 為圓形之斷面。按證據1 至證據4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而證據1 復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之附屬特徵,是證據1 至證據4 之組合亦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不具進步性。
⒏證據1 至證據4 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不具進步性?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亦為第1 項之附屬項,其附屬技術特徵為軸具有非圓形之斷面,上開附屬技術特徵僅係在形狀上單純限定旋轉軸之截面形狀,為軸之一般習知既有結構,且未增進功效。而按證據1 至證據4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之附屬技術特徵僅為既有結構而未增進功效,故證據1 至證據4 之組合亦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不具進步性。
⒐證據1 至證據4 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項不具進步性?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亦為第1 項之附屬項,其附屬之技術特徵為軸為鑄造不鏽鋼合金,按此一技術特徵僅係單純限定軸之材質,為一般軸之習知既有結構,且未增進功效。而證據1 至證據4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所述,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項之附屬技術特徵僅為既有結構而未增進功效,故證據1 至證據4之組合,亦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項不具進步性。
⒑證據1 至證據4 及證據6 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亦為第1 項之附屬項,其附屬之技術特徵乃耐熱碟狀物被預先煆燒,使得其暴露於軋輥拉引玻璃帶之溫度時並不會呈現出組成份變化。經查,證據6說明書第2 頁【0009】段第6 行至第13行揭示:「…把該添加後的混合物加熱壓縮製成片材後,打壓加工成碟狀,以約200 ℃煆燒,再將多個經煆燒的碟狀物嵌插於軸上,壓縮固定後進行表面切削」等語,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相較,顯然第10項之附屬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6 將碟狀物預先煆燒之技術特徵,而證據1 至證據4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證據6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之附屬特徵,故證據1至證據4 及證據6 之組合亦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不具進步性。
⒒證據1 至證據4 及證據6 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乃第10項之附屬項,其附屬技術特徵為耐熱碟狀物被預先煆燒於溫度至少為700 ℃歷時至少2 小時,此一附屬技術特徵僅係限定煆燒溫度及時間,而依證據6 說明書第2 頁【0009】段第6 行至第13行所揭示之:「…把該添加後的混合物加熱壓縮製成片材後,打壓加工成碟狀,以約200℃煆燒,再將多個經煆燒的碟狀物嵌插於軸上,壓縮固定後進行表面切削」等語,可知證據6 業已揭露將碟狀物預先煆燒為習知技術,是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之附屬技術特徵僅為證據6 所揭之習知技術之等效轉用,並未增進功效。而證據1 至證據4 及證據6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證據6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之附屬技術特徵為等效轉用而未增進功效,故證據1 至證據4 及證據6 之組合亦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不具進步性。
⒓證據1 至證據4 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不具進步性?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亦為第10項之附屬項,其附屬之技術特徵為耐熱碟狀物在預先煆燒前包含纖維素纖維。茲依證據4 說明書第2 頁【0008】段所載:「在本發明中,因石毛的纖維直徑一般而言較粗,為改善抄制性,需添加1~10重量% 紙漿等有機纖維」、及證據6 說明書第2 頁【0009】段第6 行至第13行揭示:「在20-80 重量% 未含顆粒之無機纖維( 石棉纖維除外) 中或此種無機纖維與有機纖維以及10-30 重量% 橡膠中添加橡膠藥品及充填材料,再把該添加後的混合物加熱壓縮製成片材後,打壓加工成碟狀,以約200 ℃煆燒,再將多個經煆燒的碟狀物嵌插於軸上,壓縮固定後進行表面切削」等語,可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附屬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4 或證據6 。而證據1 至證據4及證據6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證據4 或證據6 均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之附屬特徵,故證據1 至證據4 及證據6 之組合亦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不具進步性。
⒔證據1 至證據5 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不具進步性?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為第1 項之附屬項,其附屬技術特徵乃不存在外界產生損壞情況下軋輥之服務壽命至少為40天,亦即其附屬技術特徵僅為限定軋輥之服務壽命。然查,依證據5 第11頁右欄第11行至第12頁左欄第4 行揭示:「碟狀輥的表面溫度一般為00000000℃。此時,為防止輥的軸承受熱變形及碟狀物材料劣化而水冷之,通常,為了修正使用中發生的輥表面局部損傷及磨損,需進行1~3 次研磨,使用壽命為1 個月至半年」等語,可知證據5 碟狀輥之使用壽命已揭露類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之附屬技術特徵。而證據1 至證據4 之組合已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業經說明如上,又證據5 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之附屬特徵,故證據1 至證據5 之組合亦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不具進步性。
⒕證據1 、證據3 至證據5 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不具進步性?
⑴經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係一種製造出拉引玻璃帶之軋輥的方法,該方法包含:(a) 提供一個軸,兩個配件,以及一組多個耐熱碟狀物,該碟狀物由耐火陶瓷纖維,雲母,以及耐熱黏接劑所構成;(b) 組裝一組多個耐熱碟狀物於軸上以及擠壓碟狀物於配件之間;以及(c) 監測步驟(b)中擠壓碟狀物力量大小以及假如該力量在預先決定範圍之外則調整碟狀物之數目;其中:(i) 軋輥具有軋輥表面,在軋輥使用過程中該表面一個或多個部份作為與玻璃帶接觸;以及(ii)選擇在步驟(c)中預先決定範圍,使得一個或多個部份在室溫下Share D 硬度在30與55之間。
⑵按證據5 係『用於不鏽鋼之NA碟狀物( 使用T/#6710-M NA輾壓板) ニチアス技術時報,1993 No.1 ( 第10頁至第16 頁),其在第10頁「1.緒論」之左欄倒數第15行至第12行揭示:「就碟狀輥而言,迄今以來,在溫度為1000℃左右之不銹鋼工業用煆燒爐或溫度為300-600 ℃之玻璃工業用緩冷爐等中,一直以來都使用石棉作為被處理材料的搬運輥」、於「2.碟狀輥的製造方法」部分則揭示:「茲將碟狀輥的製造步驟概要顯示於第1 圖。首先,用抄制機抄制板狀材料,使其乾燥後,通常製作成6mm 厚之碟狀輥用碾壓板。然後,把碾壓板打壓成碟狀物材料,重疊裝填在以鋼材製成之回轉軸的軸芯上後,朝軸向以油壓壓縮而使之成緻密組織,再以螺帽固定端部。藉車床切削該輥表面,而製出碟狀輥」、於第12頁右欄第5 行至第6 行「5.碟狀輥之性能要求」部分,在5.2項揭示:「(3) 輥表面的硬度可因充填密度而略有增減」。
5.4 碟狀物材料所要求之性能一項揭示:「(3)輥加工性能優異。碟狀物材料的密度通常是0.8-1.1g/cm3,製作為輥時,係將碟狀物材料填充於輥軸上,為提高耐磨性,係以100-200Kgf/cm2的壓力壓緊,製成輥密度為1.2-1.7g/cm3的緻密組織」,第13頁左欄上第5 行至第10行揭示:「於此,所介紹之T/#6710-M 用於碟狀輥的NA碾壓板( 以下稱為T/#6710-M)係添加有陶瓷纖維及耐熱填料以取代石綿的NA碾壓板,比習知之石棉質碾壓板具有更優異之耐用性」,另於第15頁之表六「中型碟狀輥的加熱實驗結果」,係按照預定之充填密度而製成,其表面硬度為57-41 ,此外,第16頁之表7 「小型碟狀輥之磨損實驗結果」,係按照預定之充填密度而製成,其表面硬度為52-36 。
⑶另由證據5 第10頁於「2.碟狀輥的製造方法」部分及第1 圖揭示:「…茲將碟狀輥的製造步驟概要顯示於第1 圖。首先,用抄制機抄制板狀材料,使其乾燥後,通常製作成6mm 厚之碟狀輥用碾壓板。然後,把碾壓板打壓成碟狀物材料,重疊裝填在以鋼材製成之回轉軸的軸芯上後,朝軸向以油壓壓縮而使之成緻密組織,再以螺帽固定端部…」等語,可知證據5 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之「提供一個軸,兩個配件,以及一組多個耐熱碟狀物」技術特徵。又證據3揭示其碟狀物係由雲母粒子、結合劑、無機充填材料及增強用纖維所構成,證據4 揭示其碟狀物由有機纖維、雲母粒子、無機增黏性充填材料、有機結合劑、紙漿等有機纖維所構成,並指出習用碟狀輥使用陶瓷纖維作為主材原料,可見證據3 、證據4 及證據5 已揭示系爭專利「碟狀物由耐火性陶瓷纖維,雲母,以及耐熱黏接劑所構成」之技術特徵。據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所揭示製造出拉引玻璃帶之軋輥之方法步驟「提供一個軸,兩個配件,以及一組多個耐熱碟狀物,該碟狀物由耐火陶瓷纖維,雲母,以及耐熱黏接劑所構成」者,已經證據3 至證據5 所揭露。
⑷再依證據5 第10頁於「2.碟狀輥的製造方法」部分及第1圖揭示:「…茲將碟狀輥的製造步驟概要顯示於第1 圖。首先,用抄制機抄制板狀材料,使其乾燥後,通常製作成6mm 厚之碟狀輥用碾壓板。然後,把碾壓板打壓成碟狀物材料,重疊裝填在以鋼材製成之回轉軸的軸芯上後,朝軸向以油壓壓縮而使之成緻密組織,再以螺帽固定端部…」等語,可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所揭示之製造出拉引玻璃帶之軋輥之方法步驟「組裝一組多個耐熱碟狀物於軸上以及擠壓碟狀物於配件之間」部分,亦已經證據5 之「碟狀物材料,重疊裝填在以鋼材製成之回轉軸的軸芯上後,朝軸向以油壓壓縮而使之成緻密組織,再以螺帽固定端部」製造方法所揭露。
⑸其次,就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方法之步驟(c) 「監測步驟(b) 中 擠壓碟狀物力量大小以及假如該力量在預先決定範圍之外則調整碟狀物之數目」而言,證據5 之「5.碟狀輥的性能要求」欄第12頁右欄第5 行至第6 行之5.2 已明確揭示:「(3) 輥表面的硬度可藉充填密度而略為增減」,於第12頁右欄下方倒數第8 行至第3 行「5.4 碟狀物材料所要求之性能」部分則揭示:「(3) 輥加工性能優異。碟狀物材料的密度通常是0.8-1.1g/cm3,製作為輥時,係將碟狀物材料填充於輥軸上,為提高耐磨性,係以100-200Kgf/cm2的壓力壓緊,製成輥密度為1.2-1.7g/cm3的緻密組織」等語,可見系爭專利以監測擠壓碟狀物之施加力量或調整碟狀物數量之方式,達成製造符合所需軸輥特性之技術特徵,乃證據5 「輥表面之硬度可藉充填密度而調整,而充填密度可藉由施加不同壓力而調整」技術之簡單轉用,且系爭專利之監測或調整碟狀物數量並未獲致任何不可預期之功效。
⑹另依證據1 說明書【0006】段揭示:「此時所用的輥55~57係如第9 圖所示,在較玻璃板的側邊緣8a、8b略內側之處具有最大直徑部分,並在與玻璃板8 中央位置對應之部位具有最小直徑部分。因此,形成如下構造:以各輥55~57 的最大直徑部分夾住並搬運玻璃板8 ,而輥的其他部分不接觸玻璃」等語,可知證據1 揭示製造玻璃用耐熱軋輥以其兩側部分接觸玻璃板,而輥之其他部分則不接觸玻璃板,此一技術內容業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中「(i) 軋輥具有軋輥表面,在軋輥使用過程中該表面一個或多個部份作為與玻璃帶接觸」之技術特徵。
⑺末就系爭專利請求項14方法「(ii)及選擇在步驟(c) 中預先決定範圍,使得一個或多個部份在室溫下Share D 硬度在30與55之間」之技術特徵而言,由證據5 第15頁之表6 ,以預定之充填密度製成之中型碟狀輥之加熱實驗結果可知,碟狀物經不同溫度加熱後之表面硬度為41-57 。並由第16頁之表7 ,以預定充填密度製成之小型碟狀輥之磨損實驗結果揭示,其表面硬度於燒成前及燒成後為36-52 。由是可知證據5已揭露軋輥之表面硬度可藉由調整加熱溫度或調整壓力大小以調整其數值之技術特徵,且證據5 所揭示之軋輥表面硬度在36-57 間,正位於系爭專利請求項限定之硬度範圍30-55間,是以系爭專利所限定之軋輥硬度數值此一技術特徵,自為證據5 所揭露之技術特徵所能輕易調整達成,且系爭專利並未獲致任何不可預期之功效。綜上所述,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製造方法中,軋輥之結構特徵已揭露於證據1及證據5 ,碟狀物使用之材料可見於證據3 至證據5 ,監測步驟及硬度又可見於證據5 ,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並未產生無法預期的功效。是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依證據1 、證據3 至證據5 組合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難謂具進步性。
⑻原告主張原處分未說明證據1 、證據3 至證據5 組合之合理動機,證據1 、證據3 至證據5 皆無教示系爭專利請求項「使玻璃表面上產生較少摩擦性的損害以及較低度的污染,並且能收集玻璃表面上的玻璃粒子,因而延長輥子的服務壽命」之構思,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不會受到證據1 、證據3 至證據5 的啟發而發現「欲分辨優良軋輥與劣質軋輥,軋輥表面硬度的特定範圍是相當重要的關鍵因子」,並試圖改變其碟狀物材料與結構使之具有系爭專利請求項14所載之特定範圍的表面硬度;又證據5 所揭露之硬度值係用於不含雲母的組成物,且其在其碟狀物插入金屬板,必然改變輥子之表面性質,其硬度根本不能直接給予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任何啟發,得將其應用於系爭專利之軋輥上、原處分未認知系爭專利所具有之無法預期功效,及原處分就證據組合及其組合方式之認定違反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云云( 參起訴狀第16頁至第18頁理由參二)。惟查,證據1 揭示製造板玻璃時夾持並搬運所使用之軋輥,證據3 揭示用於製造玻璃板用碟狀輥,證據4 揭示製造玻璃板用碟狀輥,而證據5 揭示用於不鏽鋼工業或玻璃工業之碟狀輥,而由前開爭點1 可知,使用在玻璃板材或金屬板材之製造拉引或進行熱處理時之搬運所用之輥類為相關之技術領域,因此系爭專利與證據1 、證據3 至證據5 為相關之技術領域,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之板玻璃製造業者自有合理之動機加以組合,亦難稱組合證據1 、證據3 至證據5有顯然違反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具有之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另證據1 、證據3至證據5 之軋輥與系爭專利之功效相同,均為提供具有耐熱、耐磨耗之功能,且具有較少損傷玻璃板之功效,雖然證據5 之碟狀物插有金屬片或不含雲母,但由證據5 之公開刊物所揭示之碟狀輥技術報告,其在「5.碟狀輥之性能要求」欄第5.2 項記載:「輥表面需有適當硬度,…,硬度過小則耐磨性不佳,…,硬度過大則耐熱性不佳,…,硬度較大在異物刺入時不易起出,對運送物品造成傷痕,…,輥表面的硬度可因填充密度而略有增減。」等語,可知碟狀輥在運送過程中本就會收集粒子,且不同硬度會造成收粒子效果之不同,輥表面之硬度在設計碟型輥本就是重要之考量因素之一。再者,由證據5 所揭示之軋輥表面硬度在36-57 間,更可證明一般碟型輥不論其組成成分為何,通常使用之硬度範圍正位於系爭專利請求項限定之硬度範圍30-55 間,系爭專利並不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故原告上開主張並不足採。
⒖證據1 、證據3 至證據6 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不具進步性?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為第14項之附屬項,其附屬之技術特徵乃係在步驟(a) 之前,耐熱碟狀物預先加以煆燒使得當暴露於軋輥拉引玻璃帶之溫度時,碟狀物組成份並不會產生變化。經查,依證據6 說明書第2 頁【0009】段第6行至第13行所揭示之「…把該添加後的混合物加熱壓縮製成片材後,打壓加工成碟狀,以約200 ℃煆燒,再將多個經煆燒的碟狀物嵌插於軸上,壓縮固定後進行表面切削」等語,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之附屬技術特徵顯然已揭露於證據6 將碟狀物預先煆燒之技術特徵。而證據1 、證據3 至證據5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證據6 又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之附屬特徵,故證據1 、證據3 至證據6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不具進步性。
⒗證據1 、證據3 至證據6 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6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6項為第15項之附屬項,其附屬技術特徵為耐熱碟狀物在溫度至少為700 ℃下預先加以煆燒歷時至少兩個小時。經查,證據6 說明書第2 頁【0009】段第6 行至第13行揭示:「…把該添加後的混合物加熱壓縮製成片材後,打壓加工成碟狀,以約200 ℃煆燒,再將多個經煆燒的碟狀物嵌插於軸上,壓縮固定後進行表面切削」等語,由是可知,證據6 業已揭露將碟狀物預先煆燒為習知技術,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6項之附屬技術特徵僅為證據6 所揭之習知技術之等效轉用,且未增進功效。而證據1 、證據3 至證據6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證據6 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6項之附屬技術特徵為等效轉用,且未增進功效,故亦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6項不具進步性,證據6 已揭露第16項之附屬特徵,故證據1 、證據3 至證據6 之組合亦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6項不具進步性。
⒘證據1 、證據3 至證據6 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7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7項為第15項之附屬項,其附屬技術特徵為在預先煆燒前耐熱碟狀物包含纖維素纖維。經查,證據4 說明書第2 頁【0008】段中揭示:「在本發明中,因石毛的纖維直徑一般而言較粗,為改善抄制性,需添加1~10重量% 紙漿等有機纖維」等語,另證據6 說明書第2 頁【0009】段第6 行至第13行亦揭示:「在20-80 重量% 未含顆粒之無機纖維( 石棉纖維除外) 中或此種無機纖維與有機纖維以及10-30 重量% 橡膠中添加橡膠藥品及充填材料,再把該添加後的混合物加熱壓縮製成片材後,打壓加工成碟狀,以約200 ℃煆燒,再將多個經煆燒的碟狀物嵌插於軸上,壓縮固定後進行表面切削」等語,由是可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7項附屬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4 或證據6 。而證據1 、證據3 至證據6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證據4 或證據6 復均已揭露第17項之附屬特徵,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7項不具進步性,故證據1、證據3 至證據6 之組合亦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7項不具進步性。
⒙證據1 、證據3 至證據5 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8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8項為第14項之附屬項,其附屬技術特徵為更進一步包含使用軋輥拉引玻璃帶歷時至少40天。經查,證據5第11頁右欄第11行至第12頁左欄第4 行揭示:「碟狀輥的表面溫度一般為00000000℃。此時,為防止輥的軸承受熱變形及碟狀物材料劣化而水冷之,通常,為了修正使用中發生的輥表面局部損傷及磨損,需進行1~3 次研磨,使用壽命為1 個月至半年」等語,足徵證據5 碟狀輥之使用壽命已揭露類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8項有關使用壽命之附屬技術特徵。而證據1 、證據3 至證據5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第14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證據5 復已揭露第18項之附屬特徵,故證據1 、證據3 至證據5 之組合亦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8項不具進步性。
七、綜上所述,證據1 至證據4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證據1 至證據4 及證據6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不具進步性、證據1 至證據4 及證據7 至證據8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至第6 項不具進步性、證據1 至證據4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至第9 項不具進步性、證據1至證據4 及證據6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及第11項不具進步性、證據1 至證據4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不具進步性、證據1 至證據4 及證據5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不具進步性、證據1 及證據3 至證據5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不具進步性、證據1 及證據3 至證據6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第16項及第17項不具進步性、證據1 及證據3 至證據5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8項不具進步性。是被告於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處分依法並無不合,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違誤。原告徒執前詞,聲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主張或答辯,已與本院判決結果無涉,爰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