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36 分鐘讀完全文 46,20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70號

發明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陳忠行熊誦梅曾啟謀

民國102年1月10日辯論終結

原告
王銘聖
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複代理人
錢師風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陳哲賢
參加人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海英俊
訴訟代理人
郭俊賢專利師

邱珍元(專利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1年6 月14日經訴字第1010610773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參加人前於民國94年12月23日以「風扇系統及其即時停止裝置」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4145979號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發明第I314388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01 年3 月3 日(101 )智專三(二)04131 字第1012020676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1 年6 月14日經訴字第10106107730 號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若認應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二、原告聲明求為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被告應就第94145979號專利發明案作成舉發成立之處分,並主張:

㈠證據1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新穎性:

⒈關於被告舉發審定理由(四)、1 、(2) 部分:

⑴證據1 說明書第1 頁左欄「功能描述(FUNCTIONAL DESCRIPTION)」之「結構概觀(Architecture overview )」第1 至4 行揭示:「該A3932 晶片(第1 圖)之方塊圖繪示所有的主要功能。作為一三相驅動單元,係有三個半橋驅動電路(在圖中僅繪示一個)」;同頁右欄第4 段揭示:「該控制邏輯區塊取得該切換資訊及該固定斷電時間訊號,以及其他使用者控制輸入(PWM 、DIR 、MODE、SR、BRAKE 及RESET ),以便將該適當的邏輯狀態提供給所有的六個輸出─如第2 圖之狀態表所示」;同說明書第2頁第1 圖揭示:該圖右方粗黑框為數個線圈所組成的一組定子線圈,且位在該圖右方之半橋驅動電路的上橋驅動元件及下橋驅動元件耦接該組定子線圈,其中該上橋驅動元件係接收GHA 訊號,而該下橋驅動元件則接收GLA 訊號。同頁第2a圖揭示一切換真值表(Commutation truth table),且該圖已揭示GHA 、GLA 、GHB 、GLB 、GHC 及GLC等訊號在各種狀態下所輸出的電壓準位。

⑵比較系爭專利及證據1 所揭示技術內容,系爭專利之「驅動單元12與該定子磁極11耦合」係對等於證據1 之「半橋驅動電路的上橋驅動元件及下橋驅動元件耦接一組定子線圈」技術內容,證據1 說明書僅未記載系爭專利之「驅動單元12依據一驅動信號(sd)控制該定子磁極11之極性改變」技術特徵。惟證據1 第1 圖已揭示該上橋驅動元件及下橋驅動元件分別接收GHA 訊號及GLA 訊號。同時參照證據1 第1 及2a圖所示,當該GHA 訊號為高準位訊號(1) 而該GLA 訊號為低準位訊號(0) 時,該上橋驅動元件導通而該下橋驅動元件斷開,電流係由該半橋驅動電路流入至該定子線圈;當該GHA 訊號為低準位訊號(0)而該GLA 訊號為高準位訊號(1) 時,該上橋驅動元件斷開而該下橋驅動元件導通,電流係由該定子線圈流出至該半橋驅動電路;當該GHA 訊號及GLA 訊號均為低準位訊號(0) 時,該上橋驅動元件及下橋驅動元件均斷開,無電流在該半橋驅動電路及定子線圈之間流動。換言之,證據1 已揭示「該三個半橋驅動電路係依據該GHA 、GLA 、GHB 、GLB 、GHC 及GLC 等訊號所構成的驅動信號控制該定子線圈中的電流」等技術內容。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記載「驅動單元12依據一驅動信號(Sd)控制該定子磁極11之極性改變」與證據1 「半橋驅動電路依據驅動信號控制定子線圈之電流方向」技術手段相較,僅為熟習該項技術者可以直接推導,該二者僅在於記載形式之差異,該二者技術手段實質相同。

⑶因此,被告認定:「不能論斷證據1 揭示與系爭專利『一驅動單元(12),係與該定子磁極耦合,並依據一驅動信號(Sd) 控制該定子磁極之極性改變』相同之技術特徵」,應有違誤。

⒉關於被告原處分理由(四)、1 、(3) 部分:

⑴證據1 說明書第9 頁右欄第1 至7 行揭示:「一旦電源斷電時,該電源VREG電壓的下降,使二極體形成反偏壓,進而令該BRKCAP端點之電容器提供電源。若選擇為一煞車模式(BRKSEL為1 ),則該D 觸發器產生1 至其輸出端,以導通Q1並直接致動該三GLx 導通該外部FET 」;同說明書第2 頁第1 圖揭示:該圖右方粗黑框為數個線圈所組成的一組定子線圈,且位在該圖右方之半橋驅動電路的上橋驅動元件及下橋驅動元件耦接該組定子線圈,其中該上橋驅動元件係接收GHA 訊號,而該下橋驅動元件則接收GLA 訊號;同說明書第3 圖之最下方子圖揭示三個下橋驅動元件均導通,且該子圖之下方已載明「煞車(BRAKE )」及「所有三個驅動元件均被繪示(all three drivers shown)」;同說明書第7 圖已標註此圖為「斷電煞車電路(Power-loss brake)」,且該第7 圖揭示D 觸發器的D 腳位係接收BRKSEL之訊號,而D 觸發器的QB腳位則控制電晶體m1,以便BRKCAP端點之電容器所提供的電源通過該電晶體m1送至GLx 端點(如第7 圖右下方「to GL pins」所示)。

⑵換言之,證據1 已揭示「在電源斷電時,該斷電煞車電路的D 觸發器之QB腳位輸出的訊號,係可控制儲存於該BRKCAP端點之電容器的電力透過電晶體Q1(即第7 圖中的電晶體m1)送至GLx 端點(即GLA 、GLB 及GLC 端點),以導通該三個半橋驅動電路的所有下橋驅動元件,則該三個半橋驅動電路及該定子線圈係呈現如引證1 第3 圖之最下方子圖的電性連接關係,使該定子線圈的兩端電位相同」等技術內容。

⑶比較系爭專利及證據1 所揭示技術內容,系爭專利之「一即時停止單元(13)與該驅動單元電性連接」,係對等於證據1 之「斷電煞車電路透過GLx 端點耦接半橋驅動電路」技術內容;系爭專利之「當該風扇系統斷電時,該驅動單元依據該即時停止單元所產生之一控制信號(Sc),使該定子磁極之二端電位相同」與證據1 之「當電源斷電時,儲存於該斷電煞車電路之BRKCAP端點之電容器的電力送至GLx 端點,控制該三個半橋驅動電路的所有下橋驅動元件導通,使該定子線圈的兩端電位相同。」技術內容相同,證據1 說明書僅未文字記載系爭專利之「以使該風扇系統即時停止運轉」。惟由於證據1 已揭示「定子線圈的兩端係可在斷電時具有相同電位,以構成『煞車』狀態」,系爭專利之「即時停止運轉」即為證據1 之「煞車」,其係熟習該項技術者可以理解。證據1 之「定子線圈的兩端在斷電時具有相同電位,以呈現說明書第3 圖之最下方子圖的煞車狀態」,與系爭專利「使該定子線圈之二端電位相同,以使該風扇系統即時停止運轉」技術內容實質相同,該二者僅為文字記載形式之差異。因此,被告上述認定應有違誤。

⒊關於被告原處分理由(四)、1 、(4) 部分:

⑴由原處分理由(四)、1 、(4) 可知,被告已肯認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與證據1 的差異僅在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尚有『一驅動單元(12),係與該定子磁極耦合,並依據一驅動信號(Sd)控制該定子磁極之極性改變』以及『一即時停止單元(13),係與該驅動單元電性連接;其中,當該風扇系統斷電時,該驅動單元依據該即時停止單元所產生之一控制信號(Sc),使該定子磁極之二端電位相同,以使該風扇系統即時停止運轉』之技術特徵」。

⑵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一驅動單元(12),係與該定子磁極耦合,並依據一驅動信號(Sd)控制該定子磁極之極性改變」等技術特徵,係對等於證據1 之「半橋驅動電路的上橋驅動元件及下橋驅動元件耦接一組定子線圈;半橋驅動電路依據驅動信號控制定子線圈之電流方向」等技術內容。且上述第(三) 、(3) 點理由亦已說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一即時停止單元(13),係與該驅動單元電性連接;其中,當該風扇系統斷電時,該驅動單元依據該即時停止單元所產生之一控制信號(Sc),使該定子磁極之二端電位相同,以使該風扇系統即時停止運轉」等技術特徵,係對等於證據1 之「斷電煞車電路透過GLx端點耦接半橋驅動電路;當電源斷電時,儲存於該斷電煞車電路之BRKCAP端點之電容器的電力送至GLx 端點,控制該三個半橋驅動電路的所有下橋驅動元件導通,使該定子線圈的兩端電位相同,以呈現煞車狀態」等技術內容。準此,證據1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新穎性。

㈡證據1可證明系爭專利第1項不具進步性

⒈關於被告原處分理由(四)、1 、(5) 部分:

⑴系爭專利之「驅動單元(12)與該定子磁極(11)耦合」與證據1 之「半橋驅動電路的上橋驅動元件及下橋驅動元件耦接一組定子線圈」相同。退萬步言,縱若系爭專利之「驅動單元(12)依據一驅動信號(sd)控制該定子磁極11之極性改變」與證據1 「該三個半橋驅動電路係依據該GHA 、GLA 、GHB 、GLB 、GHC 及GLC 等訊號所構成的驅動信號控制該定子線圈中的電流」有所差異,系爭專利亦僅具有新穎性。惟由於「一定子磁極之極性的改變,係為改變通過該定子磁極之線圈電流方向的必然結果」乃是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的通常知識,故系爭專利「一驅動單元(12),係與該定子磁極耦合,並依據一驅動信號(Sd)控制該定子磁極之極性改變」技術手段,亦僅為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者。

⑵系爭專利之「一即時停止單元(13)與該驅動單元電性連接」,對等於證據1 之「斷電煞車電路透過GLx 端點耦接半橋驅動電路」技術手段;系爭專利之「當該風扇系統斷電時,該驅動單元依據該即時停止單元所產生之一控制信號(Sc),使該定子磁極之二端電位相同」,對等於證據1之「當電源斷電時,儲存於該斷電煞車電路之BRKCAP端點之電容器的電力送至GLx 端點,控制該三個半橋驅動電路的所有下橋驅動元件導通,使該定子線圈的兩端電位相同」技術手段。退萬步言,縱若系爭專利之「以使該風扇系統即時停止運轉」與證據1 「以構成如證據1 說明書第3圖之最下方子圖的『煞車』狀態」有所差異,系爭專利亦僅具有新穎性。惟「使風扇系統即時停止運轉」僅係對該風扇系統之轉子進行「煞車」的結果,對該轉子持續進行煞車必然可以使該風扇系統即時停止運轉,故系爭專利「一即時停止單元(13),係與該驅動單元電性連接;其中,當該風扇系統斷電時,該驅動單元依據該即時停止單元所產生之一控制信號(Sc),使該定子磁極之二端電位相同,以使該風扇系統即時停止運轉」與證據1 「煞車」技術手段相同,系爭專利該差異亦僅為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因此,被告處分理由(四)、1 、(5) 之認定應有違誤。

⒉關於被告原處分理由(四)、1 、(6) 部分:

⑴系爭專利係藉由其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內容達到「簡化電路架構、節能省電及提升工作效率」等功效。

⑵證據1 已揭示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的所有技術特徵,且證據1 也用於在斷電時藉由精簡的斷電煞車電路進行即時剎車,因此系爭專利「簡化電路架構、節能省電及提升工作效率」功效亦存在該證據1 當中,系爭專利亦未能增進功效。

⑶因此,被告認定:「系爭專利尚有針對風扇系統斷電時,如何處理即時停止運轉風扇系統之功效」,應有違誤。

⒊關於被告原處分理由(四)、1 、(7) 部分:

⑴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一驅動單元(12),係與該定子磁極耦合,並依據一驅動信號(Sd) 控 制該定子磁極之極性改變」及「一即時停止單元(13),係與該驅動單元電性連接;其中,當該風扇系統斷電時,該驅動單元依據該即時停止單元所產生之一控制信號(Sc) , 使該定子磁極之二端電位相同,以使該風扇系統即時停止運轉」技術特徵僅為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

⑵系爭專利「簡化電路架構、節能省電及提升工作效率」功效亦存在該證據1 當中,系爭專利亦未能增進功效。據此,證據1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㈢證據1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不具新穎性:

⒈被告已肯認證據1 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的差異僅在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尚有『一即時停止單元(13),當該風扇系統斷電時,該即時停止單元所產生之一控制信號(Sc),使該風扇系統之定子磁極之二端電位相同,以使該風扇系統即時停止運轉』技術特徵」。

⒉證據1 說明書第9 頁右欄第1 至7 行揭示:「一旦電源斷電時,該電源VREG電壓的下降,使二極體形成反偏壓,進而令該BRKCAP端點之電容器提供電源。若選擇為一煞車模式(BRKSEL為1 ),則該D 觸發器產生1 至其輸出端,以導通Q1並直接致動該三GLx 導通該外部FET 」;同說明書第2 頁第1圖揭示:該圖右方粗黑框為數個線圈所組成的一組定子線圈,且位在該圖右方之半橋驅動電路的上橋驅動元件及下橋驅動元件耦接該組定子線圈,其中該上橋驅動元件係接收GHA訊號,而該下橋驅動元件則接收GLA 訊號。同說明書第3 圖之最下方子圖揭示三個下橋驅動元件均導通,且該子圖之下方已載明「煞車(BRAKE) 」及「所有三個驅動元件均被繪示(all three drivers shown )」;同說明書第7 圖已標註此圖為「斷電煞車電路(Power-loss brake)」,且該第7圖揭示D 觸發器的D 腳位係接收BRKSEL之訊號,而D 觸發器的QB腳位則控制電晶體m1,以便BRKCAP端點之電容器所提供的電源通過該電晶體m1送至GLx 端點(如第7 圖右下方「toGL pins 」所示)。

⒊換言之,證據1 已揭示「在電源斷電時,由斷電煞車電路的D 觸發器之QB腳位輸出的訊號,可控制儲存於該BRKCAP端點之電容器的電力透過電晶體Q1(即第7 圖中的電晶體m1)送至GLx 端點(即GLA 、GLB 及GLC 端點),以導通該三個半橋驅動電路的所有下橋驅動元件,則該三個半橋驅動電路及該定子線圈係呈現如引證1 第3 圖最下方子圖的電性連接關係,使該定子線圈的兩端電位相同」等技術內容。

⒋比較系爭專利及證據1 所揭示技術內容,系爭專利之「一即時停止單元(13)與該驅動單元電性連接」係對等於證據1之「斷電煞車電路透過GLx 端點耦接半橋驅動電路」;系爭專利之「當該風扇系統斷電時,該驅動單元依據該即時停止單元所產生之一控制信號(Sc),使該定子磁極之二端電位相同」係對等於證據1 之「當電源斷電時,儲存於該斷電煞車電路之BRKCAP端點之電容器的電力送至GLx 端點,控制該三個半橋驅動電路的所有下橋驅動元件導通,使該定子線圈的兩端電位相同」技術手段,該二者技術手段相同。證據1 說明書僅未記載系爭專利之「以使該風扇系統即時停止運轉」。惟由於證據1 已揭示「定子線圈的兩端係可在斷電時具有相同電位,以構成『煞車』狀態」,系爭專利之「即時停止運轉」即為證據1 之「煞車」,其係熟習該項技術者可以理解。系爭專利「使該定子線圈之二端電位相同,以使該風扇系統即時停止運轉」技術手段,係對等於證據1 之「定子線圈的兩端在斷電時具有相同電位,以呈現說明書第3 圖之最下方子圖的煞車狀態」技術手段,二者僅在於文字記載形式之差異。因此,被告處分理由(四)、2 、(2) 之認定應有違誤,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不具新穎性。

㈣證據1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之「一即時停止單元(13)與該驅動單元電性連接」係對等於證據1 之「斷電煞車電路透過GLx 端點耦接半橋驅動電路」;系爭專利之「當該風扇系統斷電時,該驅動單元依據該即時停止單元所產生之一控制信號(Sc),使該定子磁極之二端電位相同」係對等於證據1 之「當電源斷電時,儲存於該斷電煞車電路之BRKCAP端點之電容器的電力送至GLx端點,控制該三個半橋驅動電路的所有下橋驅動元件導通,使該定子線圈的兩端電位相同」之技術手段。退萬步言,縱若系爭專利之「以使該風扇系統即時停止運轉」與證據1 「以構成如證據1 說明書第3 圖之最下方子圖的『煞車』狀態」有所差異,惟「使風扇系統即時停止運轉」僅係對該風扇系統之轉子進行「煞車」的結果,對該轉子持續進行煞車必然可以使該風扇系統即時停止運轉。故系爭專利「一即時停止單元(13),係與該驅動單元電性連接;其中,當該風扇系統斷電時,該驅動單元依據該即時停止單元所產生之一控制信號(Sc),使該定子磁極之二端電位相同,以使該風扇系統即時停止運轉」之技術特徵係與證據1 「煞車」技術手段相同,僅為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

⒉系爭專利係藉由其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之技術內容達到「簡化電路架構、節能省電及提升工作效率」等功效。證據1 已揭示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的所有技術特徵,且證據1 也用於在斷電時藉由精簡的斷電煞車電路進行即時剎車,因此系爭專利「簡化電路架構、節能省電及提升工作效率」功效亦存在該證據1 當中,系爭專利亦未能增進功效。因此,被告認定「系爭專利尚有針對風扇系統斷電時,如何處理即時停止運轉風扇系統之功效」,應有違誤。

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之「一即時停止單元(13),係與該驅動單元電性連接;其中,當該風扇系統斷電時,該驅動單元依據該即時停止單元所產生之一控制信號(Sc),使該定子磁極之二端電位相同,以使該風扇系統即時停止運轉」之技術特徵,僅為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簡化電路架構、節能省電及提升工作效率」功效亦存在該證據1 當中,系爭專利亦未能增進功效。因此,證據1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不具進步性。

㈤證據1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至20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

⒈證據1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僅進一步界定「其中該定子磁極係具有至少一線圈」技術特徵,惟上述技術特徵與證據1 之第1 及3 圖之「單相馬達及三相馬達分別具有至少一線圈」構造相同。因此,證據1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

⒉證據1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僅進一步界定「其中該驅動單元包括一橋式電路,該橋式電路係為一全橋式電路或一半橋式電路」之技術特徵,惟上述技術特徵與證據1 說明書第1頁左欄第19至21行之「三個半橋驅動電路組成一三相全橋驅動單元」、第3 圖左半部份第1 子圖之「一單相全橋驅動單元」及第3 圖最下方子圖之「一三相半橋驅動單元」相同。因此,證據1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

⒊證據1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僅進一步界定「其中該定子磁極係具有一第一線圈及一第二線圈」技術特徵,惟上述技術特徵與證據1 之第3 圖最下方子圖之三相半橋驅動單元之「定子磁極包含至少第一線圈及第二線圈」構造相同。因此,證據1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

⒋證據1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僅進一步界定「其中該半橋式電路係具有一第一電晶體及一第二電晶體,該第一電晶體係與該第一線圈相電性連接,該第二電晶體係與該第二電晶體相電性連接,該控制信號係使該第一電晶體與該第二電晶體導通」之技術特徵,惟上述技術特徵與證據1 之第3 圖最下方子圖之三相半橋驅動單元之「該三相半橋驅動單元至少包含第一電晶體及第二電晶體,該第一電晶體與該第一線圈相電性連接,該第二電晶體與該第二電晶體相連接,且該第一電晶體與該第二電晶體分別接收一ON信號而導通」之構造相同。因此,證據1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

⒌證據1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僅進一步界定「其中該第一電晶體及該第二電晶體係為一NMOS電晶體」之技術特徵,惟上述技術特徵與證據1 之第3 圖最下方子圖之三相半橋驅動單元之「該三相半橋驅動單元之各電晶體為NMOS電晶體」之構造相同。因此,證據1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

⒍證據1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僅進一步界定「其中該全橋式電路係具有由一第一電晶體及一第二電晶體構成下橋元件、及由一第三電晶體及一第四電晶體構成上橋元件」之技術特徵,惟上述技術特徵與證據1 第3 圖左半部第1 子圖之單相全橋驅動單元之「定子線圈上方兩個電晶體組成上橋元件,且定子線圈下方兩個電晶體組成下橋元件」之構造相同。因此,證據1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

⒎證據1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僅進一步界定「該第一電晶體及該第二電晶體係為一NMOS電晶體,該第三電晶體及該第四電晶體係為一PMOS電晶體」之技術特徵。該項之「該第一電晶體及該第二電晶體係為一NMOS電晶體」技術特徵與證據1第3 圖左半部第1 子圖之單相全橋驅動單元之「該單相全橋驅動單元之電晶體為NMOS電晶體」之構造相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之「該第三電晶體及該第四電晶體係為一PMOS 電 晶體」與證據1 雖有差異,惟NMOS電晶體或PMOS電晶體之作用均是用以控制電晶體導通,且其作用亦相同,系爭專利該申請專利範圍僅為熟習該項技術者能直接推導。況且,將PMOS電晶體置換成NMOS電晶體僅是簡單電路元件的改變,且熟習該項技術者均能理解,只要將邏輯信號進行反相的控制即可達成系爭專利控制電晶體驅動之技術手段,且產生作用及功效均相同,故該二元件係屬等效之置換。因此,證據1 亦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

⒏證據1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僅進一步界定「其中該控制信號係使該全橋式電路之下橋元件同時導通」之技術特徵,惟上述技術特徵與證據1 第3 圖右半部第2 子圖之單相全橋驅動單元之「該單相全橋驅動單元之下橋電晶體分別接收一ON信號而導通」之構造相同。因此,證據1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

⒐證據1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僅進一步界定「更包括一第一稽納二極體及一第二稽納二極體,該第一稽納二極體與該第二稽納二極體係跨接於該定子磁極與該橋式電路之間」之技術特徵。該項之「該第一二極體與該第二二極體係跨接於該定子磁極與該橋式電路之間」技術特徵與證據1 第3 圖左半部第1 子圖之單相全橋驅動單元之「各電晶體並聯一二極體,且各二極體跨接於該定子線圈與該全橋驅動單元之間」之構造相同。系爭專利之「稽納二極體」與證據1 之「二極體」縱有些微差異,系爭專利所揭示「設置第一稽納二極體及第二稽納二極體」構造係與證據1 技術手段相同,亦僅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再者,系爭專利說明書第9 頁第5 至7 行已揭示:「該第一稽納二極體D3及該第二稽納二極體D4則作為消除反電勢之用」。換言之,該稽納二極體因與電晶體反向並聯而可達到上述功效;證據1 之並聯二極體相同具有反向並聯的電路連接組態,該並聯二極體同具有「消除馬達反電勢」功效,系爭專利「消除馬達反電勢」功效亦存在於證據1當中,系爭專利亦未能增進功效。因此,證據1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證據1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僅進一步界定「其中該驅動信號係為一脈衝寬度調變信號」技術特徵,惟上述技術特徵與證據1 論文名稱之「該控制IC提供脈衝寬度調變信號(PWM)以驅動控制該馬達」構造相同。因此,證據1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

⒒證據1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僅進一步界定「其中該即時停止單元包括一第一開關元件及一第二開關元件」之技術特徵。該項之「其中該即時停止單元包括一第一開關元件」技術特徵與證據1 第7 圖之「該斷電剎車電路亦包括一開關元件m1」之構造相同。證據1 縱未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之「第二開關元件」技術特徵,惟增加開關元件對驅動單元下橋之各電晶體進行同步的導通或截止控制,乃為熟習該項技術者可直接推導者。況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之「該即時停止單元包括一第一開關元件及一第二開關元件」與證據1 「該斷電剎車電路亦包括一開關元件m1」縱有差異,惟上述技術手段亦僅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因此,證據1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

⒓證據1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僅進一步界定「其中該第一開關元件及該第二開關元件係為一電晶體」之技術特徵,惟上述技術特徵與證據1 第7 圖之「該斷電剎車電路之開關元件為一電晶體」之構造相同。因此,證據1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

⒔證據1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僅進一步界定「其中該電晶體係為一NMOS電晶體」之技術特徵,證據1 第7 圖之「該斷電剎車電路之開關元件為MOS 電晶體」構造,縱未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之「其中該電晶體係為一NMOS電晶體」技術特徵完全相同,惟以NMOS電晶體或PMOS電晶體作為開關,乃為熟習該項技術者可直接推導者。況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之「該電晶體係為一NMOS電晶體」與證據1「該斷電剎車電路之開關元件為MOS 電晶體」縱有差異,以NMOS電晶體或PMOS電晶體作為開關,係熟習該項技術者可利用電路元件之簡單置換而達成。因此,證據1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

⒕證據1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僅進一步界定「其中該即時停止單元更包括一儲能器,係與該第一開關元件及該第二開關元件電性連接」之技術特徵,惟上述技術特徵與證據1 第7圖之「該斷電剎車電路更包括一電容器Cbrake,該電容器Cbrake與開關元件電性連接」之構造相同。因此,證據1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

⒖證據1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6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6項僅進一步界定「其中該即時停止單元更包括一電阻器,係與該儲能器電性連接」之技術特徵,惟上述技術特徵與證據1 第7 圖之「該斷電剎車電路更包括一電阻器,該電容器Cbrake與該電阻器電性連接」之構造相同。因此,證據1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6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

⒗證據1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7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7項僅進一步界定「其中該儲能器係為一電容器」之技術特徵,惟上述技術特徵與證據1 第7圖之「該斷電剎車電路更包括一電容器Cbrake」之構造相同。因此,證據1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7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

⒘證據1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8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8項僅進一步界定「其中當該風扇系統斷電時,該第一開關元件及該第二開關元件係同時關閉,且該儲能器產生該控制信號,使該定子磁極之二端電位相同,以使該風扇系統即時停止運轉」之技術特徵,惟上述技術特徵與證據1 說明書第8 頁右欄第19至38行及第7 圖之「在系統電源斷電情況下,該斷電剎車電路藉由導通三相驅動單元下橋的三個驅動元件,使所有三相定子線圈形成短路,且在正常操作下,各下橋閘極驅動裝置(如證據1 圖1 所示之Low-Side Driver )內之ㄧ電晶體係同時關閉」之構造相同。因此,證據1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8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

⒙證據1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9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9項僅進一步界定「更包括一第一二極體及一第二二極體,該第一二極體其一端係與該第二二極體電性連接,另一端係與該儲能器電性連接」之技術特徵,惟上述技術特徵與證據1 第7 圖之「該斷電剎車電路更包括一二極體其一端與該電容器Cbrake連接,且該二極體另一端與證據1 第1 圖靠近VREG端之系統二極體連接」之構造相同。因此,證據1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9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

⒚證據1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0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0項僅進一步界定「係為一軸流式風扇系統或一離心式風扇系統」之技術特徵,證據1 縱未揭示使用於風扇系統,惟證據1 與系爭專利二者同用以控制馬達之轉動,且系爭專利之「定子磁極11、驅動單元12及即時停止單元13」之主要構件與證據1 之「定子線圈、驅動單元及斷電剎車電路」之構造相同,系爭專利將馬達應用於軸流式風扇系統或離心式風扇系統,乃為熟習該項技術者可直接推導者。況且,系爭專利與證據1 係屬馬達之同一技術領域,如何將馬達應用於軸流式風扇系統或離心式風扇系統僅是該所屬技術領域中所能輕易思及之技術及能輕易完成。因此,證據1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0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

㈥證據1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2至40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證據1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2項至第40項所界定之技術特徵係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至6 、10、7 、9 、8 及11至20項所界定者相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至第20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已如上述,故證據1 亦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2項至第40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

㈦針對參加人於準備程序提出之簡報資料答辯如下:

⒈參加人於準備程序所提示之簡報資料第3 頁,以證據1 第1圖所揭示之電路與系爭專利圖1 之實施例相比較,主張:「證據1 未揭露系爭專利之即時停止單元」。惟查:

⑴原告係主張證據1 第7 圖之「斷電煞車電路」已揭示系爭專利之「即時停止單元」,惟參加人卻係以比較證據1 第1 圖與系爭專利之差異,即主張證據1 未揭露該即時停止單元,此顯有誤導之嫌。

⑵系爭專利發明說明中,針對「即時停止單元」之結構,係記載如下:「該即時停止單元13則包括一第一開關元件Q5及一第二開關元件Q6,並與該驅動單元12電性連接,該第一開關元件Q5及該第二開關元件Q6皆可為一電晶體,該電晶體在此則以一NMOS電晶體為例;另外,該即時停止單元13更包括一儲能器C1及一電阻器R1,該儲能器C1係與該電阻器R1並聯電性連接,並與該第一開關元件Q5及該第二開關元件Q6電性連接,其中該儲能器C1係可為一電容器,例如但不限於一小容值電容器,而該電阻器R1係用以使該儲能器C1快速放電」(第8 頁第3 至11行)。

⑶證據1 第7 圖則已揭示:「該斷電剎車電路包括一開關元件m1,該開關元件m1透過二極體d2、d3、d4與半橋驅動電路之下橋驅動元件GLx 電性連接」;「該斷電剎車電路之開關元件m1為一電晶體」;及「該斷電剎車電路更包括一電容器Cbrake,該電容器Cbrake與開關元件m1電性連接」。

⑷比較上開系爭專利之「即時停止單元」及證據1 所揭示技術內容:

①系爭專利之「該即時停止單元13包括一第一開關元件Q5及一第二開關元件Q6,並與該驅動單元12電性連接」,係對等於證據1 之「該斷電剎車電路包括一開關元件m1,該開關元件m1透過二極體d2、d3、d4與半橋驅動電路之下橋驅動元件GLx 電性連接」技術內容;又

②系爭專利之「該第一開關元件Q5及該第二開關元件Q6皆可為一電晶體」係對等於證據1 之「該斷電剎車電路之開關元件m1為一電晶體」技術內容;及

③系爭專利之「即時停止單元13更包括一儲能器C1與該第一開關元件Q5及該第二開關元件Q6電性連接,其中該儲能器C1係可為一電容器」係對等於證據1 之「該斷電剎車電路更包括一電容器Cbrake,該電容器Cbrake與開關元件m1電性連接」之技術內容。

④縱使系爭專利係記載「第一開關元件Q5及第二開關元件Q6」,而證據1 所揭示的是「單一個開關元件m1」,惟增加開關元件對驅動單元下橋之各電晶體進行同步的導通或截止控制,乃為熟習該項技術者可直接推導者。況且,系爭專利之「第一開關元件Q5及第二開關元件Q6」與證據1 之「單一個開關元件m1」縱有差異,亦僅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

⑤證據1 縱使未揭示系爭專利「該儲能器C1係與該電阻器R1並聯電性連接」,惟將一電阻器與一電容器並聯以改變該電容器的充放電曲線,而達到使電容器快速放電之目的,乃為熟習該項技術者可直接推導者。況且,上述技術特徵亦僅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

⑸綜前述,由證據1 第7 圖之揭示,實可無歧異得知或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即時停止單元」之結構,因此參加人所為「證據1 未揭露系爭專利之即時停止單元」之主張,顯無理由。

⒉參加人於準備程序所提示之簡報資料第4 頁主張:「證據1以外部煞車信號BRAKE 啟動煞車功能(非系爭專利自發即時停止);證據1 需提供外部電源使控制IC運作(系爭專利無須外部供電,C1供電);證據1 的線圈一側接地,另一側共接(系爭專利定子磁極二端電位相同)」。惟查:

⑴系爭專利說明書第9 頁第9 至13行係記載:「該風扇系統1 運轉係藉由該驅動單元12依據外部提供之一驅動信號Sd,分別控制該即時停止單元13之該第ㄧ開關元件Q5及該第二開關元件Q6之開啟或關閉,使其產生一控制信號Sc」。換言之,當外部無法提供該驅動信號Sd時,該即時停止單元13也無法產生用以啟動煞車控制的控制信號Sc。

⑵況且,系爭專利即便如參加人所主張之具有「自發即時停止」功能,惟由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以觀,其亦未有載明能夠達成該「自發即時停止」功能之結構。

⑶而根據證據1 第8 頁右欄第29至31行所揭示之「另一個可選擇的操作模式為動態煞車,其藉由導通下橋的三個驅動元件,使所有三相定子線圈形成短路」等技術手段,凡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應可直接且無歧異得知:「使三相定子線圈形成短路,即可導致每一個相線圈的兩端電位相同」。

⑷如前所述,系爭專利該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特徵與證據1實質相同,參加人所為答辯並無理由。

⒊參加人於準備程序所提示之簡報資料第5 頁主張:「系爭專利就解決問題(目的)與證據1 不同,系爭專利『當電子裝置於斷電後,風扇仍慣性地持續運轉一段時間,才完全停止。但是,當風扇於慣性運轉時,可能誤觸風扇而造成受傷,且必須等待風扇完全停止,才可進行維修,不僅耗時更降低工作效率』,而證據1 則為『三相馬達控制IC整合所有電路,以控制6 個外部FETs,作為50V 分數馬力電動機』」。然查:

⑴證據1 第8 頁右欄第27至31行已教示「在系統電源斷電(可藉由VREGuvlo端點進行偵測)情況下…另一個可選擇的操作模式為動態煞車,其藉由導通下橋的三個驅動元件,使所有三相定子線圈形成短路(此應用例為線圈對地短路)」。亦即,證據1 已揭示系爭專利「在系統斷電時,可使所有三相定子線圈形成短路而進行煞車」之技術特徵。

⑵縱使證據1 未記載系統進行煞車係用於「即時停止風扇運轉,以便進行後續處理並避免傷害發生」等目的,惟將證據1 所揭示之「定子線圈」、「三相驅動單元」及「斷電煞車電路」應用於一風扇系統而可達到上述目的,亦僅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輕易完成。

⑶因此,參加人主張「系爭專利與證據1 所欲解決的問題(目的)不同」,其理由並不足採。

⒋參加人於準備程序所提示之簡報資料第5 頁另主張:「系爭專利與證據1 有功效上的差異,系爭專利可達到『避免斷電後誤觸風扇系統而受傷,更能節省維修等待時間,以其達到簡化電路架構、節能省電及提升工作效率』之功效,而證據1 係達到『PWM 電流控制/ 同步整流/100% 責任週期』之功效」。但查:

⑴證據1 已教示「在系統斷電時,可使所有三相定子線圈形成短路而進行煞車」。因此,將證據1 所揭示之「定子線圈」、「三相驅動單元」及「斷電煞車電路」使用於一風扇系統,當然具有使「風扇即時停止以便進行後續處理並避免傷害發生」及「簡化電路架構」的功效,故系爭專利與證據1 相較,其亦未能增進功效。

⑵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2頁第12至17行記載:「與習知技術相較,本發明藉由簡單的電路,即第一開關元件與第二開關元件之控制及儲能器產生微小電壓,即可達到即時停止風扇系統運轉的功效,並避免斷電後誤觸風扇系統而受傷,更能節省維修等待時間,以期達到簡化電路架構、節能省電及提昇工作效率之功效」,準此可知,系爭專利僅係因「額外增加第一開關元件、第二開關元件及儲能器,即可在斷電時達到即時停止風扇系統運轉」而達到簡化電路架構等功效。

⑶惟查,證據1 第7 圖之斷電煞車電路的「開關元件m1」已揭示系爭專利的「第一開關元件Q5及第二開關元件Q6」,且該斷電煞車電路的「電容器Cbrake」亦已揭示系爭專利的「儲能器C1」。因此,該證據1 之斷電煞車電路在斷電時,該開關元件m1即會形成導通,並利用該電容器Cbrake所儲存之電力導通三相驅動單元的三個下橋驅動元件,達到進行煞車之即時停止系統運作。

⑷因此,證據1 該斷電煞車電路中的開關元件m1及電容器Cbrake亦同可以達到斷電煞車功效,系爭專利亦未能增進功效,故參加人所為「系爭專利與證據1 有功效上差異」之辯解,並無理由。

三、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並抗辯:

㈠證據1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獨立項)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為一種風扇系統,包括:一定子磁極(11);一驅動單元(12 ) ,係與該定子磁極耦合,並依據一驅動信號(Sd)控制該定子磁極之極性改變;以及一即時停止單元(13),係與該驅動單元電性連接;其中,當該風扇系統斷電時,該驅動單元依據該即時停止單元所產生之一控制信號(Sc),使該定子磁極之二端電位相同,以使該風扇系統即時停止運轉。

⒉證據1 第1 頁左欄雖有敘及"Being a three-phase driver,there are three half- bridge drive circuits" 與"Eachphase has a high and low side drive circuit providing the push-pull control to charge and discharge theexternal FET gates" ,然此並無法可以直接無歧異得知「一驅動單元(12),係與該定子磁極耦合,『並依據一驅動信號(Sd)控制該定子磁極之極性改變』」之技術特徵,因此並不能論斷證據1 揭示與系爭專利「一驅動單元(12),係與該定子磁極耦合,『並依據一驅動信號(Sd)控制該定子磁極之極性改變』」相同之技術特徵。

⒊證據1 第8 頁右欄第19行至38行與證據1 第1 圖及第7 圖,原告於該部分有提供中文節譯本,然而由證據1 有關Powerloss brake/coast 之敘述應是在探討當功率耗損時電晶體FET 的操作,此點與系爭專利「一即時停止單元(13),係與該驅動單元電性連接;『其中,當該風扇系統斷電時,該驅動單元依據該即時停止單元所產生之一控制信號(Sc),使該定子磁極之二端電位相同,以使該風扇系統即時停止運轉。』」之技術特徵並沒有直接無歧異得知的可能。

⒋證據1 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尚有「一驅動單元(12 ) ,係與該定子磁極耦合,並依據一驅動信號(Sd)控制該定子磁極之極性改變」以及「一即時停止單元(13),係與該驅動單元電性連接;其中,當該風扇系統斷電時,該驅動單元依據該即時停止單元所產生之一控制信號(Sc),使該定子磁極之二端電位相同,以使該風扇系統即時停止運轉。」之技術特徵差異,證據1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新穎性。

⒌前述證據1 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差異,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閱畢證據1 後會聯想到的應是對於電路控制的電性充放(charge and discharge)運作與當功率耗損時電晶體FET 該如何操作,難以聯想到系爭專利「一驅動單元(12),係與該定子磁極耦合,並依據一驅動信號(Sd)控制該定子磁極之極性改變」以及「一即時停止單元(13),係與該驅動單元電性連接;其中,當該風扇系統斷電時,該驅動單元依據該即時停止單元所產生之一控制信號(Sc),使該定子磁極之二端電位相同,以使該風扇系統即時停止運轉。」之技術特徵。此外,系爭專利尚有針對風扇系統斷電時,如何處理即時停止運轉風扇系統之功效。

⒍綜上,證據1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⒎原告於訴願階段亦自認證據1 就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有關「一驅動單元(12),係與該定子磁極耦合,並依據一驅動信號(Sd)控制該定子磁極之極性改變」與「使該風扇系統即時停止運轉」之技術特徵並無記載(分別見訴願理由書第4 頁第10行與第8 頁第6 行以下),足見證據1 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間存在的差異並非輕易完成,原告卻又主張證據1 足以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其主張顯然前後矛盾。

⒏原告將證據1 有關於Power-loss brake自行翻譯成「斷電剎車電路」,並主張「剎車狀態」就是即時停止運轉云云。然有關於Power-loss brake於證據1 第8 頁倒數第3 段已經指明係指用於微晶片(chip)的概念(參閱證據1 第8 頁倒數第3 段所述"There are two versions of this chip…during the power-loss event " ),且證據1 用於積體電路佈局(參閱證據1 第9 頁有關第7 至8 圖兩幅圖),很明顯地,原告自行翻譯成「斷電剎車電路」,並主張「剎車狀態」就是即時停止運轉等云云並不正確,而且「剎車」一詞可解釋意涵眾多,足見原告之主張並不正確。

㈡證據1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獨立項)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係一種風扇系統之即時停止裝置,包括一即時停止單元,當該風扇系統斷電時,該即時停止單元會產生之一控制信號, 使該風扇系統之定子磁極之二端電位相同,以使該風扇系統即時停止運轉。

⒉上開申請專利範圍的標的是「風扇系統之即時停止裝置」,而證據1 第8 頁右欄第19行至38行與證據1 第1 圖及第7 圖,有關Power-loss brake/coast 之敘述應是在探討當功率耗損時電晶體FET 的操作,此點與系爭專利「一即時停止單元,當該風扇系統斷電時,該即時停止單元所產生之一控制信號,使該風扇系統之定子磁極之二端電位相同,以使該風扇系統即時停止運轉。」之技術特徵並沒有直接無歧異得知的可能。故證據1 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尚有「一即時停止單元(13),『當該風扇系統斷電時,該即時停止單元會產生之一控制信號, 使該風扇系統之定子磁極之二端電位相同,以使該風扇系統即時停止運轉』」之技術特徵差異,證據1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不具新穎性。

⒊依前述證據1 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之差異,該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閱畢證據1 後會聯想到的應是當功率耗損時電晶體FET 該如何操作,難以聯想到系爭專利「一即時停止單元,『當該風扇系統斷電時,該即時停止單元會產生之一控制信號, 使該風扇系統之定子磁極之二端電位相同,以使該風扇系統即時停止運轉』。」之技術特徵。此外,系爭專利尚有針對風扇系統斷電時,如何處理即時停止運轉風扇系統之功效。

⒋綜上,證據1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不具進步性。

⒌原告於訴願階段亦自認證據1 就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有關「使該風扇系統即時停止運轉」之技術特徵並無記載(見訴願理由書第18頁第3 行以下),再者,對於申請專利範圍的解析,原告又認為風扇系統的「即時停止運轉」等同於「煞車」,惟二者明顯意含差異甚巨。是以,足見證據1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之間存在的差異並非輕易完成,然而原告卻又主張證據1 足以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原告之主張顯然前後矛盾。又原告於起訴狀復主張「即時停止運轉」與「煞車」相同云云,惟查原告顯然忽略一般通常知識者在聽聞「即時停止運轉」與「煞車」二詞時,顯然不可能將「煞車」等同於「即時停止運轉」,也不可能將「即時停止運轉」等同於「煞車」,原告之主張顯然不正確。

㈢證據1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至第20項不具新穎性及不具進步性:證據1 既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已如前述,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至第20項依附於其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該等附屬項為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進一步限縮,乃包含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所有技術特徵,故證據1 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至第20項不具新穎性及不具進步性。

㈣證據1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2項至第40項不具新穎性及不具進步性:證據1 既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不具新穎性及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2項至第40項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該等附屬項為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之進一步限縮,乃包含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之所有技術特徵,故證據1 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2項至第40項不具新穎性及不具進步性。

四、參加人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並抗辯:

㈠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相較於證據1 具有新穎性:

⒈經由將證據1 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手段加以比對,其結果如本判決附表一所示,可知證據1 與系爭專利存在極大的差異。

⒉再就證據1 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解決之問題(目的)作比對,可知系爭專利說明書於先前技術段落的記載「當電子裝置於斷電後,風扇仍慣性地持續運轉一段時間,才完全停止。但是,當風扇於慣性運轉時,可能誤觸風扇而造成受傷,且必需等待風扇完全停止,才可進行維修,不僅耗時更降低工作效率」,其欲解決的問題(目的)是在風扇斷電時,即時停止風扇運轉,以便進行後續處理並避免傷害發生。然而,由證據1 之摘要「三相馬達控制IC整合所有電路,以控制50V 以內的分數馬力電動機的6 個外部FETs(Anew three-phase motor controller has integrated allthe circuitry to control six power NMOS FETs forfractional horse-power motors up tp 50V.)」之記載,顯見證據1 乃為提供三相馬達控制IC的技術內容,作為控制IC的操控說明。承上,證據1 所欲解決的問題(目的)與系爭專利並不相同。

⒊再就功效作比對:參照系爭專利說明書於發明內容最末段之「避免斷電後誤觸風扇系統而受傷,更能節省維修等待時間,以期達到簡化電路架構、節能省電及提升工作效率之功效」之記載,可知系爭專利能夠達到(1) 風扇即時停止以便進行後續處理並避免傷害發生;(2) 簡化電路架構的功效。然而,由證據1 名稱「三相馬達控制IC驅動外部場效電晶體以達到PWM 電流控制/同步整流/100%責任週期(three-phase motor controller drives external FETs for PWM current control,synchronous rectification, and 100% duty-cyclecapability)」,即已明確表明證據1 所能達到的控制效能。承上,可知證據1 所達到的功效與系爭專利亦不相同。再者,如前項第4 點所述,證據1 的三相馬達控制IC整合所有電路,以達到PWM 電流控制/同步整流/100%責任週期的效能,在在顯示其係為內部電路架構複雜的晶片,故證據1與系爭專利簡化電路架構乃為完全相反的架構設計,如何能將其與系爭專利類比。

⒋綜上所述,無論就解決問題(目的)、技術手段、功效來作比對,均明確顯示證據1 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內容差異極大。

㈡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相較於證據1 係具有進步性,無論就解決問題( 目的) 、技術手段、功效來作比對,均明確顯示證據1 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的技術內容有極大差異,而該等差異(系爭專利例如但不限於電路架構簡單、斷電自發控制作即時停止等),對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非能由證據1 的揭露內容(電路架構複雜、斷電後須由外部經控制IC的BRAKE 端提供控制訊號BRKSEL=1,始得進行非即時停止的煞車控制)而能輕易完成者。

㈢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至20項(附屬項)相較於證據1係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在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獨立項)相較於證據1具備新穎性及進步性的基礎下,其對應附屬項即申請專利範圍第2 至20項相較於證據1 亦具備新穎性及進步性,自無疑義。

㈣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獨立項)相較於證據1 係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就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與證據1 作比對,其結果如本判決判決附表二所示,可知無論就解決問題(目的)、技術手段、功效方面,均明確顯示證據1 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的技術內容具有極大差異。故證據1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不具新穎性。而該等差異(系爭專利例如但不限於電路架構簡單、斷電自發控制作即時停止等),對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非能由證據1 的揭露內容(電路架構複雜、斷電後須由外部經控制IC的BRAKE 端提供控制訊號BRKSEL=1,始得進行非即時停止的煞車控制)而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故證據1 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不具進步性。

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2至40項(附屬項)相較於證據1係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在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獨立項)相較於證據1具備新穎性及進步性的基礎下,其對應附屬項即申請專利範圍第22至40項相較於證據1 亦具備新穎性及進步性,自無疑義。

㈥證據1之「煞車」非等同於系爭專利之「即時停止」:

⒈依據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對「即時」的解釋為:「立刻、馬上」,對「停止」的解釋為:「不繼續,不進行」,故「即時停止」應解釋為:「立刻不繼續」。對「煞車」的解釋為:「以物施壓於運轉中的機件,以產生摩擦力,藉以減緩或停止車輛、機器的運動」。

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的「即時停止單元」如記載內容係「使該風扇系統『即時』『停止』運轉」,即「使風扇系統『立刻』『不繼續』運轉」。

⒊正如被告答辯書「原告顯然忽略一般通常知識者在聽聞『即時停止運轉』與『煞車』二詞時,顯然不可能將『煞車』等同於『即時停止運轉』,也不可能將『即時停止運轉』等同於『煞車』,原告見解顯然不正確」,所屬技術領域(風扇系統)具有通常知識者當知,系爭專利「即時停止單元」係於斷電時,立刻(時間)作不繼續(動作)運轉的操作,而證據1 「煞車」雖是「停止車輛、機器的運動」,惟其僅描述動作而無時間意涵。原告僅就系爭專利「停止運轉」(動作)比對證據1 「煞車」(動作),刻意忽略「『即時(時間)』停止運轉」,而致扭曲論理基礎,企圖誤導。

㈦證據1 「控制晶片(三相馬達控制IC)屬控制電路(或晶片)階段」,而系爭專利「即時停止單元屬驅動電路階段」,二者無法類比,所屬技術領域(風扇系統)具有通常知識者當知,風扇的控制包括多個階段:系統階段發出信號→控制電路(或晶片)階段產生驅動信號→驅動電路階段產生控制信號→馬達階段依據控制信號運轉。而證據1 係關於控制晶片(三相馬達控制IC)階段的技術內容,系爭專利則是關於驅動電路階段附加即時停止單元,二者於本質上無法類比。

㈧斷電時,證據1 「煞車由外部致動(控制電路〔或晶片〕階段以前)」,而系爭專利「即時停止由驅動電路階段自發致動」,於斷電時,證據1 須由外部發送煞車信號BRAKE 至控制晶片(三相馬達控制IC),始得進行如圖7 所示的煞車操作;然而,系爭專利無須外部信號,在斷電時,即時停止單元仍得以本身配置的儲能器C1即時(立刻)供電至定子磁極(11)兩端,使定子磁極(11)之二端電位相同,使風扇系統即時停止運轉。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系爭專利之申請日為94年12月23日,核准公告日為98年9 月1 日,故本件關於系爭專利新穎性及進步性之判斷,應依核准審定時有效之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93年7 月1 日施行之專利法為斷。

㈡按凡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而可供產業上利用者,得依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為專利法第21條及第22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又發明如係「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者」或「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復為同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所明定。而對於獲准專利權之發明,任何人認有違反專利法第21條至第24條及第26條規定者,依法得附具證據舉發之。從而,系爭專利有無違反專利法情事而應撤銷其發明專利權,依法應由舉發人提出證據證明之,倘其證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有違前揭專利法之規定,自應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

㈢系爭專利之技術分析:

⒈系爭專利之技術內容:

⑴依據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 頁〔先前技術〕段落:「…習知風扇控制裝置係可依據風扇的環境適當地依據環境溫度將風扇的轉速固定或調整於全速或低速之間,然而『當電子裝置於斷電後,風扇仍慣性地持續運轉一段時間,才完全停止』。但是,當風扇於慣性運轉時,可能誤觸風扇而造成受傷,且必需等待風扇完全停止,才可進行維修,不僅耗時更降低工作效率。爰因於此,如何提供一種於風扇系統斷電時,能夠『即時停止運轉之風扇系統及其即時停止裝置』,正是當前的重要課題之一。」之記載,可知系爭專利申請前習知技術所遭遇之問題在於,習知風扇系統於斷電後,風扇仍持續運轉一段時間才完全停止,於持續運轉期間將造成降低維修工作效率之問題,故需要一個能夠於斷電時即時停止風扇持續運轉之裝置。

⑵系爭專利解決方法,係依據系爭專利說明書第6 頁最末段:「依據本發明之一種風扇系統及其即時停止裝置係利用第一開關元件及第二開關元件控制風扇系統之轉動,並於風扇系統斷電時,利用『儲能器』之放電作用,『使定子磁極之二端電位相同』,以使風扇系統即時停止運轉。與習知技術相較,本發明藉由簡單的電路,即第一開關元件與第二開關元件之控制及『儲能器』產生微小電壓,即可達到即時停止風扇系統運轉的功效,並避免斷電後誤觸風扇系統而受傷,更能節省維修等待時間,以期達到簡化電路架構、節能省電及提升工作效率之功效。」之記載,可知其係於習知風扇系統中增加「儲能器」之「簡單電路」,以達到「使定子磁極之二端電位相同」進而使風扇系統於斷電時可即時停止風扇系統運轉,其代表圖示如本判決附圖一(即系爭專利圖1、圖2)所示。

⑶關於「儲能器」之「簡單電路」,可參酌系爭專利說明書之圖1 ,其中標號「13」虛線所圈取範圍之「即時停止單元」即為該簡單電路,其中標號「C1」之電容即為「儲能器」。

⑷關於「即時停止單元」之運作,可參酌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0頁第2 行起:「…於該風扇系統(1)『運轉時』,亦同時對該即時停止單元(13)之該儲能器C1『充電』。當該風扇系統1 之一外部供應電源P (例如12伏特)『斷電或停電時』,該驅動信號Sd係停止送入該第一開關元件Q5及該第二開關元件Q6,以使該第一開關元件Q5及該第二開關元件Q6同時關閉;此時,該即時停止單元(13)之該儲能器C1係『開始放電』,並產生該控制信號Sc,該控制信號Sc係『 強制導通該全橋式電路(121) 之下橋元件(即該第一電晶體Q1及該第二電晶體Q2)』,以『使該定子磁極(11)之該線圈L 之二端電位相同』,而該風扇系統(1) 即時停止運轉。」之記載,可知於風扇系統運轉時,外部供應電源(即標號「P 」)所提供之12伏特電壓可對「C1」之電容充電;於外部供應電源(即標號「P 」)斷電或停電時,標號「Sd」之驅動信號之電壓信號亦停止供應,標號「Q5 」及「Q6 」NMOSFET 電晶體因其閘極端(即標號「G」)所接受之驅動信號之電壓信號停止供應而同時關閉,此時「C1」之電容開始放電並產生一標號「Sc」之控制信號之電壓信號,標號「Q1 」及「Q2 」NMOSFET 電晶體因其閘極端(即標號「G 」)所接受之控制信號之電壓信號開始供 應而同時開啟,開啟即表示標號「Q1 」及「Q2 」NMOSFET 電晶體之源極端(即標號「S 」)與汲極端(即標號「D 」)屬於導通狀態,因此定子磁極之線圈(即標號「L 」)兩端透過「Q1 」及「Q2 」NMOSFET電晶體之源極端(即標號「S 」)與汲極端(即標號「D」)之導通而達到電位相同之結果,電位相同即不會產生電流,故此時定子磁極之線圈因無電流而不會再提供磁場繼續帶動風扇系統運轉。

⑸另關於「即時停止單元」之另一實施例之運作,可參酌系爭專利說明書之圖2 ,再參酌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1頁第32段:「當該風扇系統1'之該外部供應電源P 『斷電或停電時』,該驅動信號Sd係停止送入該第一開關元件Q5及該第二開關元件Q6,以使該第一開關元件Q5及該第二開關元件Q6同時關閉;此時,該儲能器C1開始放電並產生該控制信號Sc,而該控制信號Sc係『使該第一電晶體Q1及該第二電晶體Q2同時導通』,則『該第一線圈L1及該第二線圈L2因磁性相同』,而使該風扇系統1'即時停止運轉。」之記載,可知於外部供應電源(即標號「P 」)斷電或停電時,標號「Sd」之驅動信號之電壓信號亦停止供應,標號「Q5 」及「Q6 」NMOSFET 電晶體因其閘極端(即標號「G」)所接受之驅動信號之電壓信號停止供應而同時關閉,此時「C1」之電容開始放電並產生一標號「Sc」之控制信號之電壓信號,標號「Q1 」及「Q2 」NMOSFET 電晶體因其閘極端(即標號「G 」)所接受之控制信號之電壓信號開始供應而同時開啟,開啟即表示標號「Q1 」及「Q2 」NMOSFET 電晶體之源極端(即標號「S 」)與汲極端(即標號「D 」)屬於導通狀態,因此定子磁極之第一線圈(即標號「L1」)下端及第二線圈(即標號「L2」)下端,透過「Q1 」及「Q2 」NMOSFET 電晶體之源極端(即標號「S 」)與汲極端(即標號「D 」)之導通而達到電位相同之結果,而第一線圈(即標號「L1」)上端及第二線圈(即標號「L2」)上端原本即處於電位相同之狀態,所以第一線圈(即標號「L1」)及第二線圈(即標號「L2」)之電流方向相同而產生相同方向之磁場,故此時定子磁極之兩線圈因相同磁場互相抵銷之情況下而不會再繼續帶動風扇系統運轉。

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40項,其中申請專利範圍第1、、21項為獨立項,申請專利範圍第2 至20項為直接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附屬項,申請專利範圍第22至40項為直接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之附屬項,其內容如下:第1 項:一種風扇系統,包括:一定子磁極;一驅動單元,係與該定子磁極耦合,並依據一驅動信號控制該定子磁極之極性改變;以及一即時停止單元,係與該驅動單元電性連接;其中,當該風扇系統斷電時,該驅動單元依據該即時停止單元所產生之一控制信號,使該定子磁極之二端電位相同,以使該風扇系統即時停止運轉。第2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風扇系統,其中該定子磁極係具有至少一線圈。第3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風扇系統,其中該驅動單元包括一橋式電路,該橋式電路係為一全橋式電路或一半橋式電路。第4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所述之風扇系統,其中該定子磁極係具有一第一線圈及一第二線圈。第5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所述之風扇系統,其中該半橋式電路係具有一第一電晶體及一第二電晶體,該第一電晶體係與該第一線圈相電性連接,該第二電晶體係與該第二電晶體相電性連接,該控制信號係使該第一電晶體與該第二電晶體導通。第6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所述之風扇系統,其中該第一電晶體及該第二電晶體係為一NMOS電晶體。第7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所述之風扇系統,其中該全橋式電路係具有由一第一電晶體及一第二電晶體構成下橋元件、及由一第三電晶體及一第四電晶體構成上橋元件。第8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所述之風扇系統,其中該第一電晶體及該第二電晶體係為一NMOS電晶體,該第三電晶體及該第四電晶體係為一PMOS電晶體。第9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所述之風扇系統,其中該控制信號係使該全橋式電路之下橋元件同時導通。第10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所述之風扇系統,更包括一第一稽納二極體及一第二稽納二極體,該第一稽納二極體與該第二稽納二極體係跨接於該定子磁極與該橋式電路之間。第11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風扇系統,其中該驅動信號係為一脈衝寬度調變信號。第12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風扇系統,其中該即時停止單元包括一第一開關元件及一第二開關元件。第13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所述之風扇系統,其中該第一開關元件及該第二開關元件係為一電晶體。第14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所述之風扇系統,其中該電晶體係為一NMOS電晶體。第15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所述之風扇系統,其中該即時停止單元更包括一儲能器,係與該第一開關元件及該第二開關元件電性連接。第16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所述之風扇系統,其中該即時停止單元更包括一電阻器,係與該儲能器電性連接。第17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所述之風扇系統,其中該儲能器係為一電容器。第18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所述之風扇系統,其中當該風扇系統斷電時,該第一開關元件及該第二開關元件係同時關閉,且該儲能器產生該控制信號,使該定子磁極之二端電位相同, 以使該風扇系統即時停止運轉。第19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所述之風扇系統,更包括一第一二極體及一第二二極體,該第一二極體其一端係與該第二二極體電性連接,另一端係與該儲能器電性連接。第20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風扇系統,係為一軸流式風扇系統或一離心式風扇系統。第21項:一種風扇系統之即時停止裝置,包括一即時停止單元,當該風扇系統斷電時,該即時停止單元會產生之一控制信號,使該風扇系統之定子磁極之二端電位相同,以使該風扇系統即時停止運轉。第22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所述之即時停止裝置,其中該定子磁極係具有至少一線圈。第23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所述之即時停止裝置,其中該驅動單元包括一橋式電路,該橋式電路係為一全橋式電路或一半橋式電路。第24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3項所述之即時停止裝置,其中該定子磁極係具有一第一線圈及一第二線圈。第25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4項所述之即時停止裝置,其中該半橋式電路係具有一第一電晶體及一第二電晶體,該第一電晶體係與該第一線圈相電性連接,該第二電晶體係與該第二電晶體相電性連接,該控制信號係使該第一電晶體與該第二電晶體導通。第26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5項所述之即時停止裝置,其中該第一電晶體及該第二電晶體係為一NMOS電晶體。第27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3項所述之即時停止裝置,其中該風扇系統更包括一第一稽納二極體及一第二稽納二極體,該第一稽納二極體與該第二稽納二極體係跨接於該定子磁極與該橋式電路之間。第28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3項所述之即時停止裝置,其中該全橋式電路係具有由一第一電晶體及一第二電晶體構成下橋元件、及由一第三電晶體及一第四電晶體構成上橋元件。第29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8項所述之即時停止裝置,其中該控制信號係使該全橋式電路之下橋元件同時導通。第30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8項所述之即時停止裝置,其中該第一電晶體及該第二電晶體係為一NMOS電晶體,該第三電晶體及該第四電晶體係為一PMOS電晶體。第31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所述之即時停止裝置,其中該驅動信號係為一脈衝寬度調變信號。第32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所述之即時停止裝置,其中該即時停止單元包括一第一開關元件及一第二開關元件。第33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2項所述之即時停止裝置,其中該第一開關元件及該第二開關元件係為一電晶體。第34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3項所述之即時停止裝置,其中該電晶體係為一NMOS電晶體。第35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2項所述之即時停止裝置,其中該即時停止單元更包括一儲能器,係與該第一開關元件及該第二開關元件電性連接。第36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5項所述之即時停止裝置。其中該即時停止單元更包括一電阻器,係與該儲能器電性連接。第37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5項所述之即時停止裝置,其中該儲能器係為一電容器。第38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5項所述之即時停止裝置,其中當該風扇系統斷電時,該第一開關元件及該第二開關元件係同時關閉,且該儲能器產生該控制信號,使該定子磁極之二端電位相同,以使該風扇系統即時停止運轉。第39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5項所述之即時停止裝置,其中該風扇系統更包括一第一二極體及一第二二極體,該第一二極體其一端係與該第二二極體電性連接,另一端係與該儲能器電性連接。第40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所述之即時停止裝置,其中該風扇系統係為一軸流式風扇系統或一離心式風扇系統。

㈣舉發證據技術分析:舉發證據1 第2 頁最底部載有「Copyright ○2002PrimediaBusiness Exhibitions」字樣,應可推定其於西元2002年已公開,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94年12月23日,因此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舉發證據1 與系爭專利之技術手段最相關之段落為舉發證據1 第8 至9 頁之「Power-lossbrake /coast (斷電煞車/滑動)」之章節,依據原告行政訴訟起訴狀第7 頁之⑴之陳述,舉發證據1 第9 頁右欄第1 至7 行揭示:「一旦電源斷電時,該電源VERG電壓的下降,使二極體形成反向偏壓,進而令該BRKCAP端點之電容器提供電源。若選擇為一煞車模式(BRKSEL為1 ),則該D 觸發器產生1 至輸出端,以導通Q1並直接致動該三GLx 導通該外部FET 」(原文:Once power is lost, the falling VREGvoltage will reverse bias the diode leaving the BRKCAP capacitor to provide power. If a brake mode wasselected (BRKSEL = 1) then the D flip-flop clocks a1 to its output, turning on Q1 and driving directlythe three GLx to turn on the external FETs. )之內容,其代表圖示如本判決附圖二所示(同舉發證據1 第9 頁所示)。

㈤舉發證據1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40項不具新穎性:

⒈系爭專利申請前習知技術所遭遇之問題及其解決方法,已如前述,由此可知系爭專利有別於習知風扇系統之處在於增加「即時停止單元」之技術,該技術可對應於系爭專利獨立項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1.一種風扇系統,包括:一定子磁極;一驅動單元,係與該定子磁極耦合,並依據一驅動信號控制該定子磁極之極性改變;以及『一即時停止單元,係與該驅動單元電性連接;其中,當該風扇系統斷電時,該驅動單元依據該即時停止單元所產生之一控制信號,使該定子磁極之二端電位相同,以使該風扇系統即時停止運轉。』」中之「一即時停止單元,係與該驅動單元電性連接;其中,當該風扇系統斷電時,該驅動單元依據該即時停止單元所產生之一控制信號,使該定子磁極之二端電位相同,以使該風扇系統即時停止運轉。」之技術特徵,該技術亦可對應於系爭專利另一獨立項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一種風扇系統之即時停止裝置,包括『一即時停止單元,當該風扇系統斷電時,該即時停止單元會產生之一控制信號,使該風扇系統之定子磁極之二端電位相同,以使該風扇系統即時停止運轉。』」中之「一即時停止單元,當該風扇系統斷電時,該即時停止單元會產生之一控制信號,使該風扇系統之定子磁極之二端電位相同,以使該風扇系統即時停止運轉。」之技術特徵。

⒉關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即時停止單元」之解釋:

⑴按我國經濟部雖於93年4 月7 日修正發布、93年7 月1 日施行之專利法施行細則中,將美國國會於西元1952年所通過新增之專利法35USC 第112 條第6 項:「An elementin a claim for a combination may be expressed asa means or step for performing a specified function without the recital of structure, material, oracts in support thereof, and such claim shall beconstrued to cover the corresponding structure,material, or acts described in the specificationand equivalents thereof.」有關手段、步驟功能用語之規定,明訂於上開細則第18條第8 項:「複數技術特徵組合之發明,其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特徵,得以手段功能用語或步驟功能用語表示。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應包含發明說明中所敘述對應於該功能之結構、材料或動作及其均等範圍。」中,惟,由於我國立法機關至今仍未如美國國會通過專利法中確認手段、步驟功能用語之使用,因此我國情況應與西元1952年專利法修法前之美國較相同。當時,美國最高法院於西元1946年以HALLIBURTON OIL WELLCEMENTING CO. v. WALKER, 329 U.S. 1 (1946)判例確認,請求項中之有別於習知之技術特徵若以功能方式撰寫,將會違反當時專利法第33條所規定:「請求項應明確指出發明之部分、改善點與組合」(法條原文:「…shallparticularly point out and distinctly claim thepart,improvement, or combination which he claimsas his invention or discovery...」)的要求而認定專利無效,主要係因為最高法院認為在這樣的情形下,該請求項將會排除任何人使用任何現今與未來可達成該功能的發明(原文如下:What he claimed in the court belowand what he claims here is that his patent barsanyone from using in an oil well any device heretofore or hereafter invented…),且在現今科技發展的年代,許多我們想像得到或是想像不到可達成此功能的元件都將落入該請求項的範圍(原文如下:In this age of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there may be many otherdevices beyond our present information or indeedour imagination which will perform that functionand yet fit these claims. ),若Walker(即該案專利權人)的請求項為有效,則所有過濾回音的元件將於專利權期間無法使用,不論該元件為現今已知或是未來所發明,且不管該元件是否實際上與Walker的元件等同(原文如下:Yet if Walker's blanket claims be valid, nodevice to clarify echo waves, now known or hereafter invented, whether the device be an actualequivalent of Walker's ingredient or not, couldbe used in a combination such as this, during thelife of Walker's patent. )。綜上可知,於西元1952年專利法修法前,美國專利請求項中之技術特徵若以功能方式撰寫,當該技術特徵為有別於習知之處,且該功能方式撰寫之功能字眼無法使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推得出結構、材料或動作,則將會導致該技術特徵不合理地包含任何可達成該功能的元件,故該請求項將因不明確而無效。

⑵在我國由於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為法院之職權,且依據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93年7 月1 日施行之專利法第56條第3 項:「發明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發明說明及圖式。」之規定,可知解釋申請專利範圍雖以其所載之文字為準,但亦有空間得審酌發明說明及圖式。因此,法院自得以衡平公眾與發明人權益之取捨下,並以符合專利法第1 條:「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特制定本法。」之立法目的,自行判斷解釋申請專利範圍審酌發明說明及圖式之程度,故對於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中之技術特徵若用功能方式撰寫,當該功能方式撰寫之功能字眼推得出結構、材料或動作時,由於該功能字眼可推得出結構、材料或動作,因此該技術特徵必定明確,則法院將不會以發明說明之實施例限縮解釋該技術特徵,以免不合理限縮該技術特徵之範圍;當該功能方式撰寫之功能字眼無法推得出結構、材料或動作時,雖該技術特徵將如同美國最高法院之判例所言不合理地包含任何可達成該功能的元件,但由於該技術特徵對應於說明書之實施例之結構、材料或動作確實明確且該實施例亦確實為專利權人之發明,衡平取捨之下,此時法院才會特別以專利法規定之外之專利法施行細則中有關「手段、步驟功能用語之技術特徵」之解釋方式解釋之,以保障專利權人本身真正之發明,且同時保障公眾不因專利權不合理之擴大而受損害。

⑶關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一即時停止單元,係與該驅動單元電性連接;其中。當該風扇系統斷電時,該驅動單元依據該即時停止單元所『產生之一控制信號,使該定子磁極之二端電位相同』,以使該風扇系統即時停止運轉。」之技術特徵之解釋,因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中之「即時停止單元」相較於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0頁第2行起所記載之實施例以及第11頁第32段所載之另一實施例中之「即時停止單元」,該等實施例中之「即時停止單元」係揭露電容、NMOSFET 電晶體所組成電路之完整結構以達成「產生之一控制信號,使該定子磁極之二端電位相同」之功能,而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中之「即時停止單元」僅記載當風扇系統斷電時可達成「產生之一控制信號,使該定子磁極之二端電位相同」之功能,但未記載達成該功能之完整結構,且「即時停止單元」為系爭專利有別於習知風扇系統之處,因此系爭專利申請前所屬技術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應無法藉由「產生之一控制信號,使該定子磁極之二端電位相同」之功能記載而推得出達成該功能之電路完整結構,雖該技術特徵將如同美國最高法院之判例所言不合理地包含任何可達成該功能的元件,但由於該技術特徵對應於說明書之實施例之結構確實明確且該實施例亦確實為專利權人之發明,衡平取捨之下,所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中之「即時停止單元」技術特徵應判定為以手段功能用語表示,故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應包含發明說明中所述對應於該功能之結構,亦即應以系爭專利實施例中之「即時停止單元」之電路解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中之「即時停止單元」技術特徵。

⑷關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中之「一即時停止單元,當該風扇系統斷電時,該即時停止單元會『產生之一控制信號,使該風扇系統之定子磁極之二端電位相同』,以使該風扇系統即時停止運轉。」之技術特徵之解釋,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中之「即時停止單元」相較於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0頁第2 行起所載之實施例以及第11頁第32段所載之另一實施例中之「即時停止單元」,該等實施例中之「即時停止單元」揭露電容、NMOSFET 電晶體所組成電路之完整結構以達成「產生之一控制信號,使該定子磁極之二端電位相同」之功能,而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中之「即時停止單元」僅記載當風扇系統斷電時可達成「產生之一控制信號,使該定子磁極之二端電位相同」之功能,但未記載達成該功能之完整結構,且「即時停止單元」為系爭專利有別於習知風扇系統之處,因此系爭專利申請前所屬技術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應無法藉由「產生之一控制信號,使該定子磁極之二端電位相同」之功能記載而推得出達成該功能之電路完整結構,雖該技術特徵將如同美國最高法院之判例所言不合理地包含任何可達成該功能的元件,但由於該技術特徵對應於說明書之實施例之結構確實明確且該實施例亦確實為專利權人之發明,衡平取捨之下,所以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之「即時停止單元」技術特徵應判定為以手段功能用語表示,故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應包含發明說明中所述對應於該功能之結構,亦即應以系爭專利實施例中之「即時停止單元」之電路解釋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中之「即時停止單元」技術特徵。

⑸由於解釋附屬項時,應包含所依附申請專利範圍之所有技術特徵,故直接或間接依附系爭專利獨立項申請專利範圍第1 、21項之附屬項中之「即時停止單元」之技術特徵亦應與申請專利範圍第1 、21項中之「即時停止單元」之技術特徵為相同之解釋。

⒊又舉發證據1 之技術內容已如前述,其與系爭專利之技術手段最相關之段落為舉發證據1 第8 至9 頁之「Power-lossbrake /coast (斷電煞車/滑動)」之章節,即一旦電源斷電時,該電源VERG電壓的下降,使二極體形成反向偏壓,進而令該BRKCAP端點之電容器提供電源;若選擇為一煞車模式(BRKSEL為1 ),則該D 觸發器產生1 至輸出端,以導通Q1並直接致動該三GLx 導通該外部FET。

⒋由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40項之「即時停止單元」之技術特徵應以實施例中之「即時停止單元」之電路解釋之,亦即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40項之「即時停止單元」,係以電容開始放電並產生一控制信號之電壓信號,二個NMOSFET 電晶體因其閘極端所接受之控制信號之電壓信號開始供應而同時開啟,開啟即表示二個NMOSFET 電晶體之源極端與汲極端屬於導通狀態,因此定子磁極之線圈兩端透過NMOSFET 電晶體之源極端與汲極端之導通而達到電位相同之結果,電位相同即不會產生電流,故此時定子磁極之線圈因無電流而不會再提供磁場繼續帶動風扇系統運轉;抑或係以電容開始放電並產生一控制信號之電壓信號,二個NMOSFET 電晶體因其閘極端所接受之控制信號之電壓信號開始供應而同時開啟,開啟即表示二個NMOSFET 電晶體之源極端與汲極端屬於導通狀態,因此定子磁極之第一線圈下端及第二線圈下端,透過二個NMOSFET 電晶體之源極端與汲極端之導通而達到電位相同之結果,而第一線圈上端及第二線圈上端原本即處於電位相同之狀態,所以第一線圈及第二線圈之電流方向相同而產生相同方向之磁場,故此時定子磁極之兩線圈因相同磁場互相抵銷之情況下而不會再繼續帶動風扇系統運轉。綜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40項之「即時停止單元」係藉由電容放電以輸入至NMOSFET 電晶體之閘極端,以開啟NMOSFET 電晶體之源極端與汲極端處於導通狀態,以達成「產生之一控制信號,使該定子磁極之二端電位相同」之功能。而舉發證據1 之電容放電並非輸入至PMOSFET 電晶體之閘極端,以開啟PMOSFET 電晶體之源極端與汲極端處於導通狀態,以達成定子磁極之線圈電位相同之功能,舉發證據1之電容僅提供電源至PMOSFET 電晶體之源極端,而非控制PMOSFET 電晶體之開啟與否,控制PMOSFET 電晶體之開啟係透過處於煞車模式(BRKSEL為1 )之「D 觸發器」將於其「QB」端產生一電壓信號輸入至PMOSFET 電晶體之閘極端。是以,由於舉發證據1 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40項之「即時停止單元」之技術特徵,故舉發證據1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40項不具新穎性。

⒌原告固主張舉發證據1 所揭露之「當電源斷電時,儲存於該斷電煞車電路之BRKCAP端點之電容器的電力送至GLx 端點,控制該三個半橋驅動電路的所有下橋驅動元件導通,使該定子線圈的兩端電位相同」之技術特徵與系爭專利之「當該風扇系統斷電時,該驅動單元依據該即時停止單元所產生之一控制信號,使該定子磁極之二端電位相同」之技術特徵相同云云。惟查,舉發證據1 之BRKCAP端點之電容器並非控制該三個半橋驅動電路的所有下橋驅動元件導通,控制下橋驅動元件導通係透過處於煞車模式(BRKSEL為1 )之「D 觸發器」將於其「QB」端產生一電壓信號輸入至PMOSFET 電晶體之閘極端,因此舉發證據1 之揭示與系爭專利之「即時停止單元」技術特徵藉由電容放電以輸入至NMOSFET 電晶體之閘極端,以控制下橋電路元件導通不同,且原告於行政訴訟起訴狀第7 頁之⑴已陳述,舉發證據1 第9 頁右欄第1 至7 行揭示一旦電源斷電時,該電源VERG電壓的下降,使二極體形成反向偏壓,進而令該BRKCAP端點之電容器提供電源。若選擇為一煞車模式(BRKSEL為1 ),則該D 觸發器產生1 至輸出端,以導通Q1並直接致動該三GLx 導通該外部FET 等語,可知原告亦已知悉舉發證據1 係由D 觸發器產生1 至輸出端以控制下橋電路元件導通,故原告此部分之主張不可採。

⒍原告復主張由舉發證據1 第7 圖之揭示,實可無歧異得知或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即時停止單元」之結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特徵與舉發證據1 實質相同云云。然查,如前所述,舉發證據1 之BRKCAP端點之電容器與系爭專利「即時停止單元」之電容器功用不同,且舉發證據1 除電容器外仍須額外增加「D 觸發器」才可運作,因此,原告此部分之主張亦非可採。

㈥舉發證據1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40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40項之「即時停止單元」係藉由電容放電以輸入至NMOSFET 電晶體之閘極端,以開啟NMOSFET 電晶體之源極端與汲極端處於導通狀態,以達成「產生之一控制信號,使該定子磁極之二端電位相同」之功能,已如上述。而舉發證據1 之電容放電並非輸入至PMOSFET 電晶體之閘極端,以開啟PMOSFET 電晶體之源極端與汲極端處於導通狀態,以達成定子磁極之線圈電位相同之功能,舉發證據1 之電容僅提供電源至PMOSFET 電晶體之源極端,而非控制PMOSFET 電晶體之開啟與否,控制PMOSFET 電晶體之開啟係透過處於煞車模式(BRKSEL為1 )之「D 觸發器」將於其「QB」端產生一電壓信號輸入至PMOSFET 電晶體之閘極端。準此,可知二者電容之作用不同,系爭專利之電容係控制電晶體之導通,而舉發證據1 之電容僅提供電源至電晶體,而非控制電晶體,控制電晶體者須靠而外之「D 觸發器」元件方能達成,因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40項之「即時停止單元」並未於舉發證據1 中被揭示,且舉發證據1 中亦未教示、建議或提示動機,使系爭專利所屬技術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將「D 觸發器」元件控制電晶體之方式轉換成系爭專利之「即時停止單元」以電容控制電晶體之方式,所以通常知識者無法依據舉發證據1 之揭示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40項,故舉發證據1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40項不具進步性。

六、從而,原告所提之舉發證據1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故被告所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參照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於法並無不合。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違誤。原告徒執前詞,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且命被告應就第94145979號專利發明作成舉發成立之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及參加人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已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241 條之1 第1 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項但書、第2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 所 需 要 件 ││代理人之情形 │ │├─────────┼────────────────┤│(一)符合右列情形│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   之一者,得不│ 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   委任律師為訴│ 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   訟代理人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 │ 利代理人者。 │├─────────┼────────────────┤│(二)非律師具有右│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列情形之一,│ 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經最高行政法│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院認為適當者│ 。 ││ ,亦得為上訴│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 審訴訟代理人│ 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 │ 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一)、(二)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二)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行專訴字第70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發明專利舉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