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4年度行專訴字第84號
- 原告
- 金煐麒(KIM, Young ki)
- 訴訟代理人
- 桂齊恒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江郁仁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美宏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怡如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陳忠智
- 參加人
- 黃婉婷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4 年7 月22日經訴字第1040631092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經本院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原告起訴聲明原為:「原處分及原決定均撤銷」、「被告應為准予專利之處分」(見本院卷第6 頁),嗣於民國104 年12月28日當庭變更為「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經被告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本院卷第85、125 至128 頁),依行政訴訟法第111 條第2 項規定,自應允許。
貳、實體事項:
一、事實概要:原告前於98年6 月30日以「榨汁機」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8121983號審查,於102 年8 月13日准予專利,發給發明第I411405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黃婉婷於102 年12月13日以該發明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 項及第26條第2 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舉發案件審查期間,原告於103 年3 月6 日、103 年11月24日申請更正,案經被告審查,於104 年2 月13日以(104 )智專三(一)02054 字第1042021770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下稱原處分書)對更正部分以「應不准予更正,本舉發案仍依系爭專利原公告內容審查」(見原處分書第4 頁第11行以下),並為「請求項1 至2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對不准更正及舉發成立之處分均提起訴願,經經濟部於104 年7 月22日以經訴字第1040631092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被告對於系爭專利舉發事件,應作成准予專利之處分。本院因認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乃依職權裁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二、原告主張:
㈠原處分書並未詳細比對系爭專利請求項之各個技術特徵,亦未指出促使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進行證據2 、3組合之理由,是原處分違反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自屬顯有違誤。
㈡系爭專利103年11月24日更正本應准予更正:
⒈系爭專利103 年11月24日更正本係將原公告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2 項末之「插入孔」更正為「插入凹槽」,及將「... 其中一樞轉部係安裝在該填充件的中間部位中,用以... 。」更正為「... 其中一旋轉單元係安裝在該填充件的該一側與該另一側之間,用以... 。」就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根據說明書揭露之內容為基礎,應可確實理解「樞轉部」即等同於說明書中所揭露之「旋轉單元」,而「填充件的該一側與該另一側之間」所指之相對位置即為進一步界定「填充件的中間部位」之技術特徵,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就說明書所揭露的內容,即可直接得到或總括得到關於樞轉部構件如何安裝在該填充件的中間部位方能使填充件形成樞轉,以達成開啟或封閉該外殼的排放孔之功效。
⒉此外,被告亦認證據1 揭露的填料575 構件對所屬技術領域通常知識者而言須與外殼500 結合,可見對於此填料的立體形狀,確實可以從通常知識連同系爭專利說明書及圖示了解其具體形狀,自可得知填充件的「填充件的該一側與該另一側之間」以及「填充件的中間部位」的技術意義。
⒊再者,本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通常知識者應可自說明書相關段落、請求項2 及本技術領域中的通常知識,得知填充件在榨汁機之中的配置關係及填充件的該一側與該另一側所包含的固有涵義,因而能明顯瞭解「填充件的中間部位」即表示「填充件的一側與另一側之間」的部位。因此,原告將「中間部位」變更為「該一側與該另一側之間」之技術特徵應為同位概念用語的置換,並未實質擴大或變更申請專利範圍,符合專利法「不明瞭記載之釋明」規定。
㈢系爭專利請求項2 未違反102 年6 月11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下稱102年專利法)第26條第2 項之規定:就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填充件,其說明書圖10A 、10B 雖僅提供俯視角度顯示填充件的部分形狀,然依據系爭專利說明書第24頁第2 至7 行之敘述:「…填充件575 由一插入單元575a及一旋轉單元575b構成。插入單元575a經形成以配合插入凹槽576 以完全密封插入凹槽576 。大於插入單元575a之旋轉單元575b與插入單元575a形成整體,且與插入凹槽57 6之末端部分緊密接觸。旋轉單元575b經形成以使使用者在插入單元575a插入該插入凹槽576 中之情況下可夾持且抽出插入單元575a…」。除此之外,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6頁第11至14行之記載:「…填充件575 之一側插入一在外殼下表面上形成之插入凹槽576 中,且其另一側與外殼排放孔540 之出口緊密接觸…」,本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仍可藉由系爭專利之上述說明書的揭示內容,理解系爭專利榨汁機之技術特徵的填充件之幾何形狀與相關的側面關係,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並未違反102 年專利法第26條第2 項之規定。
㈣組合證據2 、3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 界定了該O 形環「…與該通孔的內周邊緊密接觸…」,然證據3 並未揭示堪與系爭專利的防水圓筒相比的構件,即令有之,證據3 也未揭示其小密封墊圈係與該防水圓筒的通孔緊密接觸的技術內容。事實上,證據3 僅揭示小密封墊圈13與傳動主軸08之間的關係,並未揭示該小密封墊圈13與果汁機的其他固定不動,不隨著傳動主軸08旋轉的構件(如系爭專利的防水圓筒)之間的關係。是以,證據3 並未揭示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 「…其中形成一與該通孔的內周邊緊密接觸的O 形環,該O 形環的內徑係形成為對應於該下旋轉軸的下端部的直徑,該下旋轉軸與該O 形環之內周邊緊密接觸,用以防止果汁流過該通孔」之技術特徵。
⒉證據2、3無法結合:
⑴證據2 和3 均未揭示任何解決提高汁液榨取之效率、易於組裝、拆卸之問題的技術手段,且證據3 為高速旋轉的機器,與證據2 為慢速旋轉的榨汁機不同,兩者既然結構差異甚大,自無組合之動機。
⑵倘如原處分機關所言,為達防漏效果,證據3 的小密封墊圈13必須與傳動主軸8 緊密接觸而隨著傳動主軸的旋轉而轉動,則若將該小密封墊圈13使用於證據2 的榨汁機之中的話,該小密封墊圈13會安裝成與下旋轉軸緊密接觸而干擾下旋轉軸240 的旋轉,進而影響螺桿200 的旋轉速度。另一方面,若證據3 小密封墊圈13安裝在系爭專利的榨汁機中而要使其不干擾傳動主軸08旋轉,即表示小密封墊圈13將不隨著傳動主軸08的旋轉而轉動,此正意味著證據3 的小密封墊圈13與傳動主軸8 並非緊密接觸而存有空隙,此亦與提供防漏作用的論述相悖。因此,證據2 和3 的結構在本質上即不相同,二者之組合顯然非可輕易完成者。
⑶即便將證據2 和3 勉強組合在一起,由於無論是證據2或證據3 均未揭示「…其中形成一與該通孔的內周邊緊密接觸的O 形環…」的技術內容,雖證據3 揭示了「... 在刀座9 的中心軸線上安置有傳動軸套12,在傳動軸套12的軸孔腔上設置有防漏的小密封墊圈13,通過傳動軸套12將小密封墊圈13固定好」,但是此段敘述僅說明傳動軸套12與小密封墊圈13之間的連接關係,並未有任何內容涉及或提及證據3 的設於傳動軸套12的軸孔腔內的小密封墊圈13,其內徑係配合傳動主軸8 直徑,使該傳動主軸8 與該小密封墊圈之內周邊緊密接觸的揭示,更遑論證據3 之揭示內容並無任何與不干擾旋轉速度緩慢的旋轉軸之效果有關的內容。
⑷由上可知,證據2 和3 的組合於先天本質上並非顯而易見,且無論是證據2 和證據3 均未揭示如何使證據3 的小密封墊圈的安裝不干擾到證據2 旋轉軸的旋轉的技術問題及解決該技術問題的技術手段。故與證據2 和3 的組合相較,系爭專利請求項1 確實具有進步性。
㈤組合證據2 、4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2 用以開啟或封閉該外殼的排放孔的手段係藉由殘渣重量施加至堵塞外殼排放孔的填充件上的壓力而控制,當填充件樞轉插入至插入凹槽之中,即不需要以手動方式操縱該填充件用以開啟或封閉該外殼的排放孔,此與證據4 所稱經由使用者親手扳動或釋放樞轉件40的撥桿42而閉合或打開通孔14的手段截然不同。
⒉再者,無論是證據2 或證據4 ,均未對系爭專利請求項2的填充件及其樞轉部有任何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2 的填充件的技術內容亦非通常知識。
⒊系爭專利請求項2 的填充件所能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可以使得水果或蔬菜的殘渣中的汁液能被充分榨取出來,此填充件的設計能使排出的殘渣中剩餘的汁液更少。然證據4 為沖茶器,其不會面臨任何榨取汁液的技術問題,是證據4的樞轉件40完全沒有系爭專利的技術功效可言,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面臨系爭專利的榨汁機的技術問題時,當然也不會有動機參考證據4 的技術內容,並將其組合於證據2 的榨汁機。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2 相較於證據2 、4 之組合實具有進步性。
㈥聲明求為判決: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被告則以下列等語置辯:
㈠原處分已就證據 3 小密封墊圈13 之內徑何以需要配合傳動主軸08直徑之問題詳為說明,並無原告所指未依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而有理由不備之處。
㈡系爭專利103年11月24日所提更正不應准許:系爭專利更正本對其用以表現之基礎對象(即「填充件」構件)的立體結構設計究竟為何並未於說明書中詳述,則更正內容所謂「填充件之該一側與該另一側之間」之技術特徵仍無法得知,導致所稱「該填充件的該一側與該另一側」所指之幾何形狀及其相對位置亦不明,遑論探討該「填充件」的該一側與該另一側「之間」的空間維度關係為何,相對於「填充件」之該「旋轉單元」的位置將更難進一步清楚界定,自不符專利法「不明瞭記載之釋明」之規定。再者,上述更正顯已將原公告中「樞轉部」構件位於「填充件的中間部位」的連結關係,變更為「旋轉單元」構件位於「填充件的該一側與該另一側之間」,其對於「樞轉部」(或「旋轉單元」)連結關係的限定完全不同,屬將請求項之技術特徵改變為實質不同意義,已實質變更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其更正自不應准許,應依原公告之申請專利範圍為審酌。
㈢系爭專利請求項2違反102年專利法第26條第2項規定: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樞轉部」構件及「樞轉部係安裝在該填充件的中間部位」的構件連結關係並未見於說明書中,實質上亦不為說明書就「填充件」之相關記載所支持,自違反102年專利法第26條第2項規定。
㈣組合證據2 、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⒈原告雖稱證據3 之小密封墊圈13會干擾旋轉軸240 的旋轉,導致證據2 的榨汁機無法正常運作,且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O 形環可防止汁液向驅動單元600 滲透,及螺桿採雙向固定可減少螺桿轉動時雜訊產生及防止螺桿磨損云云。惟對於處理有關具旋轉或相對運動構件間如何兼顧其密合的問題時,增附具彈性之O 形環或壓力環構件(如汽缸中之活塞環)以為迫緊及封阻構件,對於具通常知識者而言,乃屬一般慣用的手段,且由證據3 說明書之【實施方式】第5 行之記載(搭配圖十二)可知,證據3 之小密封墊圈13除提供傳動軸套12與傳動主軸08間的緊密接觸、防漏作用外,亦具有不干擾傳動主軸08旋轉之效果,而證據2亦是採螺桿雙向固定手段。
⒉證據2 、3 均為一種榨汁機結構,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使用證據2 時,若發生其通孔520 與下旋轉軸240 間有果汁滲漏之情事,當具有改善並解決之企圖以參考相關榨汁機(如證據3 )相關防漏手段,及具有能力運用該證據3 中套設於傳動主軸08外之小密封墊圈13,轉用於證據2 之通孔520 與下旋轉軸240 間,實屬一已知單一構件的簡易增附,且將證據3 套設於傳動主軸08外之小密封墊圈13的緊密接觸手段運用於證據2 具通孔520 之防水圓柱體530 上與下旋轉軸240 間,作為防止果汁滲流,於置換上自無困難,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自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以證據2 與證據3 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
㈤組合證據2 、4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2 與證據2 之結構差異僅在系爭專利具有「其中一樞轉部係安裝在該填充件的中間部位中,用以使得該填充件可以在該外殼的底部表面上樞轉,用以開啟或封閉該外殼的排放孔。」之技術特徵界定。然證據2 對於其外殼500 之外殼排出孔540 的封閉手段已具體揭露採用橡膠等製成之填料575 的一側插入到在外殼的底表面上形成的插入凹槽576 中,另一側與外殼排出孔540 的出口緊密接觸。而就所屬榨汁機之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對於與食品處理有關之構件或裝置,應注意其衛生安全並儘量避免與手部接觸,已屬基本常識,故就證據2 該用以與外殼排出孔540形成封阻之填料575 的使用上,顯有避免以手直接接觸、持裝之改良動機;證據4 亦為一與製作飲用液體有關之日常器具,並具有如何控制出口開啟或封閉其物料之技術手段,是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者,在面臨如何操控該『填充件』(或證據2 之填料575 )達到同時一側插入插入孔(或證據2 之插入凹槽576 )、一側封閉該外殼的排放孔(或證據2 之外殼排出孔540 )之目的時,當具有參考相關封阻手段以解決前述食品安全之問題,而證據4 即具體提供了一具止水部41之樞轉件40(或證據2 之填料575 )與其杯體15(或證據2 之外殼500 )之連結手段,該證據4 具止水部41之樞轉件40係一端樞設於該杯體底端的樞柱上、另端則形成一撥桿,形成樞轉手段,則將該證據4 之樞轉手段轉用於證據2 之外殼500 與填料575 間的結合關係,自不生結構上扞格或技術思想上困難之處。是系爭專利上開差異技術特徵已為亦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以證據2 與證據4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㈥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四、參加人部分:參加人未於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時到場,亦未以書狀表示意見。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查系爭申請案係於98年6 月30日申請,經102 年8 月13日審定核准專利,原告並於103 年3 月6 日、103 年11月24日就系爭專利提出更正申請,經被告於104 年2 月13日審定不准予更正等情,有系爭專利專利說明書、更正申請書及處分書附卷可參(見舉發卷第128 至133 頁、第99至104 頁、第34至59頁、本院卷第33至43頁),原告於舉發案件審查期間提出二以上更正案,則103 年3 月6 日申請在先之更正案視為撤回,僅須就103 年11月24日之更正案為審酌,因此,系爭專利有無撤銷之原因,應以102 年6 月11日修正公布之102年專利法為斷,而系爭專利更正是否准許,應以103 年1 月22日修正公布、同年3 月24日施行之專利法為斷(下稱103年專利法)。次按「申請專利範圍應界定申請專利之發明;其得包括一項以上之請求項,各請求項應以明確、簡潔之方式記載,且必須為說明書所支持。」102 年專利法第26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且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得依同法第21條、第22條第1 項規定申請取得發明專利。發明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不得依同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同法第22條第4 項定有明文。發明專利權有違反同法第22條、第26條情形時,任何人得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舉發,是系爭專利有無違反同法第22條第4 項所定情事而應撤銷其專利權,依法應由舉發人附具證據證明之,倘其證據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有違前揭專利法之規定,自應為舉發成立之處分。參加人以系爭專利請求項2 違反102 年專利法第26條第2 項規定,並以證據2 、3 之組合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以證據2 、4 之組合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提起本件舉發,原告於103 年11月24日提出更正,經被告審定後認上開更正不應准許,依原公告申請專利範圍審查後,且認定參加人之主張均為可採,而為不利原告之處分,是本件爭點厥為:⑴系爭專利103 年11月24日所提更正是否准予更正?⑵系爭專利請求項2 是否違反102 年專利法第26條第2 項之規定?⑶組合證據2 、3 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⑷組合證據2 、4 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㈡系爭專利之技術內容:
⒈系爭專利之發明目的如下:
⑴在於提供一種榨汁機,其可防止豆或蔬菜變味,且使所榨取之汁液充分向下流動而與蔬菜或水果之種類無關,亦即即使所榨取汁液為稠果汁或豆漿。
⑵在於提供一種榨汁機,其可提高汁液榨取速度且使所榨取汁液充分向下流動而不保留於外殼中。
⑶在於提供一種榨汁機,其可在操作榨汁螺桿之後防止螺桿搖動或撞擊,且由此減少雜訊產生,同時防止螺桿磨損。
⑷在於提供一種榨汁機,其可在不向材料施壓的情況下使材料自動向下移動,且可持續使用而無需頻繁地拆卸及清潔榨汁機。
⑸在於提供一種榨汁機,其可最大程度地防止其損壞及功能障礙,且可使其組裝/ 拆卸、清潔及保管便利。
⒉為達成以上目的,在本發明之一態樣中,提供一種榨汁機,其包括一蓋,其具有一形成於其上部之一側上的入口及一形成於其內部中心的旋轉軸孔;一外殼,其安裝於蓋之下部且具有一形成於外殼底部之引導口、彼此分離地形成於外殼下端部分之一殘渣出口及一汁液出口、一具有一通孔且形成於外殼下端部分之中心的防水圓筒及一圍繞防水圓筒下部形成之壓力排放通道;一螺桿,其具有一形成於螺桿上部以可旋轉地插入旋轉軸孔之上旋轉軸、形成於螺桿外表面上之複數個螺桿螺線、一形成於螺桿下端以向下突出且具有複數個可旋轉地插入壓力排放通道中之螺桿齒輪的內環、一形成於內環內部以在其中容納防水圓筒的下部空間及一形成於螺桿下部之中心的下旋轉軸及形成於該下旋轉軸上之一多邊形軸孔;一網孔鼓,其具有一形成於網孔鼓外壁上以將汁液排至汁液出口之網孔結構及複數個壁刀片,所述壁刀片係縱向地形成於要被插入引導口中之網孔鼓的內表面上;一旋轉刷,其安裝於外殼與網孔鼓之間以進行旋轉且具有一刷固持器,其中安裝一持續清掃網孔鼓及外殼之刷;及一驅動單元,其具有一穿過防水圓筒之通孔插入多邊形軸孔中之多邊形軸且使螺桿以低速旋轉;其中容納該螺桿之外殼縱向地固定於驅動單元之上側,以壓製、研磨置於入口中之材料且自該等材料榨取汁液且排放殘渣(見舉發卷N01 第54至55頁、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 至9 頁),其主要示意圖如附圖一所示。
⒊系爭專利公告之申請專利範圍共2 項,其中請求項1 、2均為獨立項,內容如下:
⑴第1 項:一種榨汁機,其包含:一蓋,其具有一形成於其一上部之一側之入口及一形成於其一內部之中心之旋轉軸孔;一外殼,其安裝於該蓋之一下部上,且具有一形成於該外殼之一底部之引導口、彼此分離地形成於該外殼之一下端部分之一殘渣出口及一汁液出口、一具有一通孔且形成於該外殼之該下端部分之中心的防水圓筒、及一圍繞該防水圓筒之一下部形成的壓力排放通道;一螺桿,其具有一形成於該螺桿之一上部以可旋轉地插入該旋轉軸孔中之上旋轉軸、形成於該螺桿之一外表面上的複數個螺桿螺線、一形成於該螺桿之一下端以向下突出且具有可旋轉地插入該壓力排放通道中之複數個螺桿齒輪之內環、一形成於該內環內部以在其中容納該防水圓筒之下部空間,及一形成於該螺桿之一下部之中心的下旋轉軸及一形成於該下旋轉軸上之多邊形軸孔;一網孔鼓,其具有一形成於該網孔鼓之一外壁上以將汁液排至該汁液出口之網孔結構,及複數個壁刀片,所述壁刀片係縱向地形成於要被插入該引導口中之網孔鼓的一內表面上;一旋轉刷,其安裝於該外殼與該網孔鼓之間以進行旋轉,且具有一安裝有一用於持續清掃該網孔鼓及該外殼之刷的刷固持器;及一驅動單元,其具有一穿過該防水圓筒之該通孔插入該多邊形軸孔中之多邊形軸,且使該螺桿以一低速旋轉;其中該容納該螺桿之外殼縱向固定於該驅動單元之一上側,以壓製、研磨置於該入口中之材料且自該等材料榨取汁液且排放該殘渣;及其中形成一與該通孔的內周邊緊密接觸的O 形環,該O形環的內徑係形成為對應於該下旋轉軸的下端部的直徑,該下旋轉軸與該O 形環之內周邊緊密接觸,用以防止果汁流過該通孔。
⑵第2 項:一種榨汁機,其包含:一蓋,其具有一形成於其一上部之一側之入口及一形成於其一內部之中心之旋轉軸孔;一外殼,其安裝於該蓋之一下部上,且具有一形成於該外殼之一底部之引導口、彼此分離地形成於該外殼之一下端部分之一殘渣出口及一汁液出口、一具有一通孔且形成於該外殼之該下端部分之中心的防水圓筒、及一圍繞該防水圓筒之一下部形成的壓力排放通道;一螺桿,其具有一形成於該螺桿之一上部以可旋轉地插入該旋轉軸孔中之上旋轉軸、形成於該螺桿之一外表面上的複數個螺桿螺線、一形成於該螺桿之一下端以向下突出且具有可旋轉地插入該壓力排放通道中之複數個螺桿齒輪之內環、一形成於該內環內部以在其中容納該防水圓筒之下部空間,及一形成於該螺桿之一下部之中心的下旋轉軸及一形成於該下旋轉軸上之多邊形軸孔;一網孔鼓,其具有一形成於該網孔鼓之一外壁上以將汁液排至該汁液出口之網孔結構,及複數個壁刀片,所述壁刀片係縱向地形成於要被插入該引導口中之網孔鼓的一內表面上;一旋轉刷,其安裝於該外殼與該網孔鼓之間以進行旋轉,且具有一安裝有一用於持續清掃該網孔鼓及該外殼之刷的刷固持器;一驅動單元,其具有一穿過該防水圓筒之該通孔插入該多邊形軸孔中之多邊形軸,且使該螺桿以一低速旋轉;其中該容納該螺桿之外殼縱向固定於該驅動單元之一上側,以壓製、研磨置於該入口中之材料且自該等材料榨取汁液且排放該殘渣;一排放口,其藉由內部切割該螺桿之一下邊緣形成於該螺桿之該等螺線之一下部之一末端;一底環,其形成於該網孔鼓之一下部之一末端,且其上形成有一內環插入孔以容納該內環;一排放傾斜表面,其形成於該底環之一上表面上,該排放傾斜表面呈一圓弧狀,其深度沿該螺桿之一旋轉方向增加;一網孔鼓排放孔,其與該排放傾斜表面之一末端連接,以將該殘渣排出該網孔鼓;及一外殼排放孔,其形成於該外殼之該底部之一側,且與該網孔鼓排放孔及該殘渣出口連接;其中該排放口在該排放口沿該排放傾斜表面旋轉時,藉由將該殘渣推至該網孔鼓排放孔,而穿過該外殼排放孔將該殘渣排至該殘渣出口;一具有彈力的填充件,該填充件係安置成使其一側插入於一形成於該外殼之一底部表面上之插入孔之中並且使其另一側封閉該外殼的排放孔;其中一樞轉部係安裝在該填充件的中間部位中,用以使得該填充件可以在該外殼的底部表面上樞轉,用以開啟或封閉該外殼的排放孔。
㈢本件舉發證據之說明:
⒈證據2 之技術內容(見本院卷第143至149頁):
⑴證據2 為2009年1 月28日公開之中國大陸專利公開第CN101355897A號「榨汁機」專利案。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8年6 月30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先前技術。
⑵證據2 為一種榨汁機結構,包括:蓋,所述蓋具有在其上部分的一側上形成的入口埠和在其內部分的中心處形成的旋轉軸孔;外殼,所述外殼安裝在所述蓋的下部分上,並具有:導向爪,其在所述外殼的底部上形成;殘渣出口埠和汁液出口埠,其在所述外殼的下端部分上彼此分開地形成;防水圓柱體,其具有通孔並在所述外殼的下端部分的中心處形成;以及壓力排出通道,其環繞所述防水圓柱體的下部分形成;螺杆,所述螺杆具有:上旋轉軸,其在所述螺杆的上部分上形成以便以可旋轉方式插入到所述旋轉軸孔中;多個螺杆螺旋,其在所述螺杆的外表面上形成;內環,其在所述螺杆的下端處向下突出地形成並具有以可旋轉方式插入到所述壓力排出通道內的多個螺杆齒輪,在所述內環內部形成有用以在其中接收所述防水圓柱體的下部空間;以及下旋轉軸,其在所述螺杆的下部分的中心處形成並且在其上形成有多邊形軸孔;網孔筒,所述網孔筒具有:網孔結構,其在所述網孔筒的外壁上形成以將汁液排出到所述汁液出口埠;以及多個壁刀,其在所述網孔筒的內表面上沿縱向形成以插入到所述導向爪內;旋轉刷,所述旋轉刷安裝在所述外殼和所述網孔筒之間以進行轉動,並具有刷架,在所述刷架中安裝有用於持續清掃所述網孔筒和所述外殼的刷;以及驅動單元,所述驅動單元具有經過所述防水圓柱體的通孔而插入到所述多邊形軸孔內的多邊形軸,並以低速轉動所述螺杆;其中,容納所述螺杆的外殼沿縱向固定到所述驅動單元的上側上,從而對放入到所述入口埠中的材料進行壓榨、研磨並從其榨取汁液並將殘渣排出(見舉發卷N01 第33背頁之證據2 請求項1 )。其主要示意圖如附圖二所示。
⒉證據 3 之技術內容(見舉發卷N01第11至23頁):
⑴證據3 為94年4 月1 日公告之我國專利第M260217 號「一種便攜式榨汁機」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8年6 月30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先前技術。
⑵證據3 為一種便攜式榨汁機,包括榨汁杯機構及與其連接設置的主機機構,榨汁杯機構包括榨汁杯及與其連接的刀座裝置,刀座裝置具有集成刀片裝置及與其連動的上連動器,主機機構設有主機外殼,主機機構還包括置於主機外殼內的直流電動轉動裝置及與其電連接的電池機構裝置,直流電動轉動裝置設有直流馬達及與其連動的下連動器,該下連動器與上連動器連接配合,從而達成直流馬達的主軸與集成刀片裝置的傳動主軸的同軸線連結,電池機構裝置包括串聯電池組,該電池組的兩極分別與直流馬達的相應電極電性連接。因為榨汁機用電池作為電源驅動直流電動轉動裝置運動,所以無須外接電源線即可使用,而便於使用者攜帶(見舉發卷N01 第22頁之證據3 說明書摘要)。其主要示意圖如附圖三所示。
⒊證據 4 之技術內容(見舉發卷N01第1至10頁):
⑴證據4 為98年5 月1 日公告之我國專利第M355664 號「沖茶器」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8年6 月30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先前技術。
⑵證據4 一種沖茶器,其包括一具有容置空間且其底端具有樞柱的杯體、一設於容置空間中的過濾裝置和一樞設於樞柱的樞轉件;其中,該杯體頂端具有一開口且其底部中央處形成一通孔,且該杯體於底端鄰近邊緣處係向下延伸形成一周壁,該周壁上係具有一橫向的長孔,而該樞轉件係具有一與杯體的通孔相對應的止水部與一凸設於杯體的長孔中的撥桿;藉此當沖泡完成時,使用者只需扳動樞轉件的撥桿,則即令止水塊部脫離杯體的通孔,其杯體內的茶水便可由通孔流出,而欲停止時,只需將該樞轉件反向樞轉便可將通孔封閉,而停止茶水的流出之技術內容(見舉發卷N01 第10頁之證據4 摘要)。其主要示意圖如附圖四所示。
㈣系爭專利103年11月24日所提更正不應准許:
⒈原告主張其更正符合103 年專利法第67條第1 項第4 款「不明瞭記載之釋明」之規定,按所謂不明瞭記載,指公告專利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內容因為敘述不充分而導致文意仍不明確,但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記載之內容能明顯瞭解其固有的涵義,允許對該不明瞭之記載作釋明,藉更正該不明確的事項,使其原意明確,俾能更清楚瞭解原發明之內容而不生誤解者(見2013年版「專利審查基準」第2-9-3 頁)。
⒉查原告103 年11月24日所提更正除將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插入孔」更正為「插入凹槽」外,並將「樞轉部…填充件的中間部位中」更正為「旋轉單元…填充件的該一側與該另一側之間」。惟有關填充件,系爭專利說明書及圖10A (見舉發卷N01 第34頁)及圖10B (見舉發卷N01 第35背頁)僅揭示填充件575 由一插入單元575a及一旋轉單元575b構成,就其形狀、空間配置及組合之立體結構設計究竟如何,系爭專利說明書並未有任何記載,即便從圖10 A、圖10B 及圖10C (見舉發卷N01 第34背頁)亦僅得以俯視角窺知「部分」形狀而非全部,而依工程圖學應繪製三面視圖,方能完整而正確地表現出該結構特徵,而今系爭專利圖10A 、圖10B 及圖10C 僅有一俯視圖,仍欠缺兩面視圖,故無法完整而正確地表現出填充件及其連結元件之結構特徵。況且,從圖10A 及圖10B 所示填充件575 之「旋轉單元575b」是連結於「插入單元575a」之一側,與103 年11月24日更正「旋轉單元係安裝在該填充件的該一側與該另一側之間」有異,確實會使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瞭解其更正內容所稱『該填充件的該一側與該另一側之間』所指之幾何形狀及其相對位置為何」,是以原告對填充件的中間部位釋明之更正,並無法使原意明確,俾能更清楚瞭解原發明之內容而不生誤解,因此該更正內容非屬不明瞭記載之釋明,不符103 年專利法第67條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原告雖主張根據系爭專利說明書第24頁第2 至7 行(或第2 至15行)(見舉發卷N01 第46頁)、第18頁第11至17行(見舉發卷N01 第49頁)以及第16頁第11至14行(見舉發卷N01 第16頁)之記載,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上開說明書內容為基礎,應可理解填充件所謂之「該一側」與「該另一側」所指之相對位置即為填充件之中間部位,惟觀之前述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段落,並未記載填充件的中間部位為何,由於中間部位於說明書未明確定義,且從圖10A 及圖10B 所示填充件575 之「旋轉單元575b」是連結於「插入單元575a」之一側,亦無法看出旋轉單元安裝在該填充件的中間部位係等同於該填充件的一側與該另一側之間,因此,本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藉由說明書或圖式而理解填充件的中間部位係等同於該填充件的一側與該另一側之間。
⒊次查,該「樞轉部」未見於系爭專利說明書中,並無法使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系爭專利說明書或圖式能明顯瞭解「樞轉部」即為「旋轉單元」,而不生疑義。況且,系爭專利圖10A 及圖10B 所示之「旋轉單元575b」係連結於「插入單元575a」之一側,此與原告主張旋轉單元係安裝在該填充件的中間位置有異,已如前述。是以原告103 年11月24日所為之更正,明顯將「樞轉部」構件位於「填充件的中間部位」的連結關係變更為「旋轉單元」構件位於「填充件之該一側與該另一側之間」之技術特徵,該連結關係的變更,已實質變更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自違反103年專利法第67條第4 項之規定。
⒋綜上所述,上開更正內容應不准予更正,本件將依系爭專利102 年10月11日公告之申請專利範圍進行比對,合先陳明。
㈤系爭專利請求項2 違反102年專利法第26條第2 項之規定:
⒈按「申請專利範圍應界定申請專利之發明;其得包括一項以上之請求項,各請求項應以明確、簡潔之方式記載,且必須為說明書所支持。」專利法第26條第2 項訂有明文。2013年版「專利審查基準」第2-1-31頁記載:「請求項必須為說明書所支持,其所記載之申請標的必須根據說明書揭露之內容為基礎,且請求項之範圍不得超出說明書揭露之內容。請求項不僅在形式上應為說明書所支持,並且在實質上應為說明書所支持,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就說明書所揭露的內容,直接得到或總括得到申請專利之發明。請求項必須為說明書所支持,如僅為圖式所支持仍有不足,必須將圖式所支持之部分載入於說明書中」。
⒉查系爭專利請求項2 關於「…其中一樞轉部係安裝在該填充件的中間部位中,用以使得該填充件可以在該外殼的底部表面上樞轉,用以開啟或封閉該外殼的排放孔」的技術特徵,其中「樞轉部」構件及「樞轉部係安裝在該填充件的中間部位」的構件連結關係並未見於系爭專利說明書中,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亦無法藉由原告所指之說明書第24頁第2 至7 行、第16頁第11至14行、第18頁第11至17行記載理解前述技術內容,已如前述,因此,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就說明書所揭露的內容,直接得到或總括得到系爭專利之發明,是系爭專利請求項2 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2 項規定。
㈥組合證據2、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⒈為達成防止豆或蔬菜變味、提高汁液榨取速度、使所榨取汁液充分向下流動而不保留於外殼中、防止螺桿磨損,且無需頻繁地拆卸及清潔榨汁機之目的,系爭專利所採取的技術手段,係利用一螺桿,其具有一形成於螺桿上部以可旋轉地插入旋轉軸孔之上旋轉軸、形成於螺桿外表面上之複數個螺桿螺線、一形成於螺桿下端以向下突出且具有複數個可旋轉地插入壓力排放通道中之螺桿齒輪的內環、一形成於內環內部以在其中容納防水圓筒的下部空間及一形成於螺桿下部之中心的下旋轉軸及形成於該下旋轉軸上之一多邊形軸孔、一旋轉刷,其安裝於外殼與網孔鼓之間。
⒉經比較證據2 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
⑴證據2 請求項1 揭示一種榨汁機結構,包括:蓋,所述蓋具有在其上部分的一側上形成的入口埠和在其內部分的中心處形成的旋轉軸孔;外殼,所述外殼安裝在所述蓋的下部分上,並具有:導向爪,其在所述外殼的底部上形成;殘渣出口埠和汁液出口埠,其在所述外殼的下端部分上彼此分開地形成;防水圓柱體,其具有通孔並在所述外殼的下端部分的中心處形成;以及壓力排出通道,其環繞所述防水圓柱體的下部分形成的技術特徵,其中證據2 蓋、入口埠、旋轉軸孔、外殼、導向爪、殘渣出口埠、汁液出口埠、防水圓柱體、通孔、及壓力排出通道,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蓋、入口、旋轉軸孔、外殼、引導口、殘渣出口、汁液出口、防水圓筒、通孔及壓力排放通道,故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種榨汁機,其包含:一蓋,其具有一形成於其一上部之一側之入口及一形成於其一內部之中心之旋轉軸孔;一外殼,其安裝於該蓋之一下部上,且具有一形成於該外殼之一底部之引導口、彼此分離地形成於該外殼之一下端部分之一殘渣出口及一汁液出口、一具有一通孔且形成於該外殼之該下端部分之中心的防水圓筒、及一圍繞該防水圓筒之一下部形成的壓力排放通道」的技術特徵。
⑵證據2 請求項1 揭示螺杆,所述螺杆具有:上旋轉軸,其在所述螺杆的上部分上形成以便以可旋轉方式插入到所述旋轉軸孔中;多個螺杆螺旋,其在所述螺杆的外表面上形成;內環,其在所述螺杆的下端處向下突出地形成並具有以可旋轉方式插入到所述壓力排出通道內的多個螺杆齒輪,在所述內環內部形成有用以在其中接收所述防水圓柱體的下部空間;以及下旋轉軸,其在所述螺杆的下部分的中心處形成並且在其上形成有多邊形軸孔的技術特徵,其中證據2 螺杆、上旋轉軸、螺杆螺旋、內環、螺杆齒輪、下旋轉軸及多邊形軸孔,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螺桿、上旋轉軸、螺桿螺線、內環、螺桿齒輪、下旋轉軸及多邊形軸孔,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螺桿,其具有一形成於該螺桿之一上部以可旋轉地插入該旋轉軸孔中之上旋轉軸、形成於該螺桿之一外表面上的複數個螺桿螺線、一形成於該螺桿之一下端以向下突出且具有可旋轉地插入該壓力排放通道中之複數個螺桿齒輪之內環、一形成於該內環內部以在其中容納該防水圓筒之下部空間,及一形成於該螺桿之一下部之中心的下旋轉軸及一形成於該下旋轉軸上之多邊形軸孔」的技術特徵。
⑶證據2 請求項1 揭示網孔筒,所述網孔筒具有:網孔結構,其在所述網孔筒的外壁上形成以將汁液排出到所述汁液出口埠;以及多個壁刀,其在所述網孔筒的內表面上沿縱向形成以插入到所述導向爪內;旋轉刷,所述旋轉刷安裝在所述外殼和所述網孔筒之間以進行轉動,並具有刷架,在所述刷架中安裝有用於持續清掃所述網孔筒和所述外殼的刷的技術特徵,其中證據2 網孔筒、網孔結構、壁刀、旋轉刷、刷架、刷,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網孔鼓、網孔結構、壁刀片、旋轉刷、刷固持器、刷,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網孔鼓,其具有一形成於該網孔鼓之一外壁上以將汁液排至該汁液出口之網孔結構,及複數個壁刀片,所述壁刀片係縱向地形成於要被插入該引導口中之網孔鼓的一內表面上;一旋轉刷,其安裝於該外殼與該網孔鼓之間以進行旋轉,且具有一安裝有一用於持續清掃該網孔鼓及該外殼之刷的刷固持器」的技術特徵。
⑷證據2 請求項1 揭示驅動單元,所述驅動單元具有經過所述防水圓柱體的通孔而插入到所述多邊形軸孔內的多邊形軸,並以低速轉動所述螺杆;其中,容納所述螺杆的外殼沿縱向固定到所述驅動單元的上側上,從而對放入到所述入口埠中的材料進行壓榨、研磨並從其榨取汁液並將殘渣排出的技術特徵,其中證據2 驅動單元、多邊形軸,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驅動單元、多邊形軸,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驅動單元,其具有一穿過該防水圓筒之該通孔插入該多邊形軸孔中之多邊形軸,且使該螺桿以一低速旋轉;其中該容納該螺桿之外殼縱向固定於該驅動單元之一上側,以壓製、研磨置於該入口中之材料且自該等材料榨取汁液且排放該殘渣」的技術特徵。
⑸由上可知,證據2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大部分技術特徵,所餘差異僅在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其中形成一與該通孔的內周邊緊密接觸的O 形環,該O 形環的內徑係形成為對應於該下旋轉軸的下端部的直徑,該下旋轉軸與該O 形環之內周邊緊密接觸,用以防止果汁流過該通孔」之技術特徵未為證據2 所揭露。
⒊再者,證據3 說明書【實施方式】第5 行以下記載:「在刀座09的中心軸線上安置有傳動軸套12,在傳動軸套12的軸孔腔上設置有防漏的小密封墊圈13」(見舉發卷N01 第21背頁),又證據3 圖12(見舉發卷N01 第13背頁)所示一種集成刀片裝置的前側視圖可以得見「該傳動軸套12的軸孔腔內周邊緊密接觸小密封墊圈13,小密封墊圈內徑即配合傳動主軸08直徑,使轉動主軸與小密封墊圈之內周邊緊密接觸」,因此,證據3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通孔的內周邊緊密接觸的O 形環,該下旋轉軸直徑與該O 形環之內周邊緊密接觸之技術特徵,至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O 形環的內徑係對應於該下旋轉軸的下端部的直徑,僅為證據3 之小密封墊圈內徑對應傳動主軸08直徑,該傳動主軸設置位置簡易修飾、改變,而為所屬技術領域中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
⒋系爭專利係一種榨汁機,其所欲解決之問題主要係要達成防止豆或蔬菜變味、提高汁液榨取速度、使所榨取汁液充分向下流動而不保留於外殼中、防止螺桿磨損,且無需頻繁地拆卸及清潔榨汁機之目的。證據2 已揭示利用一螺杆,其具有一形成於螺杆上部以可旋轉地插入旋轉軸孔之上旋轉軸、形成於螺杆外表面上之複數個螺杆螺旋、一形成於螺杆下端以向下突出且具有複數個可旋轉地插入壓力排放通道中之螺杆齒輪的內環、一形成於內環內部以在其中容納防水圓筒的下部空間及一形成於螺杆下部之中心的下旋轉軸及形成於該下旋轉軸上之一多邊形軸孔、一旋轉刷,其安裝於外殼與網孔鼓之間的技術特徵,藉螺桿雙向固定之垂直式設置,及一旋轉刷安裝於外殼與網孔鼓之間,具有防止豆或蔬菜變味、提高汁液榨取速度、使所榨取汁液充分向下流動而不保留於外殼中、防止螺桿磨損之功效,證據3 則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O 形環,而證據2 、3 同屬榨汁機領域,是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使用證據2 時,若面臨通孔與下旋轉軸間有果汁滲漏之情事,自有動機參考證據3 之防漏手段,而有能力運用證據3之小密封墊圈轉用於證據2 之通孔與下旋轉軸間,以防止果汁滲漏,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 相較於證據2 、3 之組合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是證據2 、3 之組合自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⒌原告雖稱,證據3 與證據2 在作動原理及實際的機構方面差異甚大,若將證據3 之小密封墊圈使用於證據2 的榨汁機,將會對旋轉主軸造成干擾,惟若小密封墊圈不會干擾旋轉軸,則將無法緊密接觸而無法提供防漏作用,是證據2 、3 之結合將會產生無法運作的榨汁機,足見二者之組合並非顯而易見云云。惟查,證據2 、證據3 均為榨汁機,屬於相同技術領域,兩者均係運用旋轉運動方式,來達成榨取果汁之功能,因此,兩者均有旋轉軸及配合插入之軸套插,故兩者彼此具有作用及結構上關聯性,不會因馬達帶動的旋轉軸所帶動旋轉者並非刀片或低速進行旋轉等不同因素,即認為不容易想到去嘗試或使用。次查,證據3 圖12(見舉發卷N01 第13背頁)揭示該傳動軸套12的軸孔腔內周邊緊密接觸小密封墊圈13,轉動主軸與小密封墊圈之內周邊緊密接觸之技術特徵,即使證據3 說明書未提及轉動主軸旋轉時不受小密封墊圈干擾之功效,惟設置具彈性之O 形環或壓力環,而達到旋轉或相對運動並兼顧密合作用,為一般機械工程常見之做法,並不至於有原告所稱小密封墊圈隨著傳動主軸的旋轉而轉動之情形。因此,證據3 當直流馬達主軸產生的扭力經聯動器傳遞給傳動主軸,再由傳動主軸帶動集成刀片裝置上的刀片進行旋轉動作,而傳動軸套的軸孔腔上設置有防漏的小密封墊圈,該小密封墊圈內徑配合傳動主軸直徑,並使傳動主軸與小密封墊圈之內周邊緊密接觸,於傳動主軸旋轉時,該小密封墊圈除具有防止所榨取汁液向直流馬達滲透之作用外,亦有不影響主軸旋轉之效果。是以證據3 之傳動主軸雖旋轉速度較高,惟仍能由小密封墊圈之緊密接觸作用而達到傳動主軸可旋轉及不滲漏之結果,傳動主軸旋轉速度較低(如證據2 )僅為轉動速度改變,因此,該速度高或低並不影響小密封墊圈之作用,亦可達到相同結果。從而,證據3 以小密封墊圈內周邊緊套於傳動主軸外徑,使用於證據2 的榨汁機的話,則該小密封墊圈已提供與傳動主軸間的緊密接觸,並於轉動傳動主軸時不會造成傳動主軸旋轉的干擾,且又可達到防漏之功效,故無原告所稱證據2 和3的組合會產生無法運作的榨汁機之情形。況且,證據2 已揭露低速旋轉之榨汁機,具有通常知識者自能依證據2 之旋轉軸結構參酌證據3 之小密封墊圈而加以簡易改變,來配合證據2 榨汁機之使用需求,而達到和系爭專利之旋轉軸與通孔間滲漏之防止,又具有不干擾旋轉軸旋轉之相同效果,是以原告上開主張均不可採。
⒍原告又謂,證據3 未揭露可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通孔比較的元件,也未揭露小密封墊圈與防水圓筒的通孔緊密接觸之技術內容,另證據3 說明書並未明確揭露小密封墊圈對於傳動主軸有緊密接觸之關係,因此證據3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其中形成一與該通孔的內周邊緊密接觸的O 形環,…該下旋轉軸與該O 形環之內周邊緊密接觸…」之技術特徵;且證據3 的果汁機並不會面臨到提高汁液榨取效率之技術問題,也沒有與系爭專利類似的組裝和拆卸之技術問題及技術手段,故不會有動機組合證據2 和3來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請之發明云云。惟查,證據3說明書【實施方式】第5 行(見舉發卷N01 第21背頁)以下記載:「在刀座09的中心軸線上安置有傳動軸套12,在傳動軸套12的軸孔腔上設置有防漏的小密封墊圈13」,及證據3 圖12(見舉發卷N01 第13背頁)可見該傳動軸套12的軸孔腔內周邊設有一環槽,以供小密封墊圈13容置,其中傳動軸套12的軸孔腔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防水圓筒的通孔,依一般機械設計者而言,參酌圖12所繪內容即可直接且無歧異得知軸孔腔之環槽緊密固定小密封墊圈13,原告謂「證據3 揭示... 防漏的小密封墊圈13,通過傳動軸套12將小密封墊圈13固定好」(見本院卷第116 背頁至117 頁),亦自承傳動軸套緊密固定小密封墊圈。次查,證據3 圖12亦可見小密封墊圈內徑即配合傳動主軸08直徑,使轉動主軸穿過小密封墊圈之內周邊,且由於為達到前述小密封墊圈防漏效果,則小密封墊圈必須與傳動主軸緊密接觸,因此,證據3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通孔的內周邊緊密接觸的O 形環,該下旋轉軸直徑與該O 形環之內周邊緊密接觸之技術特徵。原告雖稱證據3 的果汁機並不會面臨到提高汁液榨取效率之技術問題,也沒有與系爭專利類似的組裝和拆卸之技術問題及技術手段云云,惟證據2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解決榨取效率及組裝和拆卸之技術問題及技術手段,兩者差異在於下旋轉軸與該O 形環之內周邊緊密接觸,用以防止果汁流過該通孔,因此,當系爭專利面臨如何防止果汁流過該通孔的技術問題時,基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證據3 兩者均揭示轉軸與該O 形環之內周邊緊密接觸的相關組成結構,具有相同之不妨礙「轉動」並兼顧「防漏」的作用,兩者解決問題之性質及功效實質相同,自有動機參考證據3 的技術內容。又證據2 、證據3 均為榨汁機,兩者彼此具有作用關聯性,理由已如前述,應容易想到去嘗試或使用,而具有組合動機,是以原告上開主張均不可採。
㈦組合證據2、4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⒈經比較證據2 與系爭專利請求項2 ,其中請求項2 與請求項1 之技術特徵相同部分,均已為證據2 所揭露,其比對已如前開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比對內容,茲不贅述,以下僅就差異部分進行比對。
⑴證據2 請求項3 (見本院卷第143 至143 背頁)揭示排出爪,所述排出爪通過向內部切除所述螺杆的下邊界而在所述螺杆的螺旋的下部分的端部處形成;底環,所述底環在所述網孔筒的下部分的端部處形成,並具有在所述底環上形成的內環插入孔以容納所述內環;在所述底環得上表面上形成的排出傾斜表面,所述排出傾斜表面為圓弧形式,所述圓弧的深度沿所述螺杆的螺旋方向增加;網孔筒排出孔,所述網孔筒排出孔連接到所述排出傾斜表面的端部,以將所述殘渣排出所述網孔筒的技術特徵,其中證據2 排出爪、底環、網孔筒、內環、內環插入孔、排出傾斜表面、網孔筒排出孔,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排放口、底環、網孔鼓、內環、內環插入孔、排放傾斜表面、網孔鼓排放孔,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一排放口,其藉由內部切割該螺桿之一下邊緣形成於該螺桿之該等螺線之一下部之一末端;一底環,其形成於該網孔鼓之一下部之一末端,且其上形成有一內環插入孔以容納該內環;一排放傾斜表面,其形成於該底環之一上表面上,該排放傾斜表面呈一圓弧狀,其深度沿該螺桿之一旋轉方向增加;一網孔鼓排放孔,其與該排放傾斜表面之一末端連接,以將該殘渣排出該網孔鼓」的技術特徵。
⑵證據2 請求項3 揭示外殼排出孔,所述外殼排出孔在所述外殼的底部的一側上形成,並連接到所述網孔筒排出孔和所述殘渣出口端口;其中當所述排出爪沿所述排出傾斜表面轉動時,所述排出爪通過將所述殘渣推動到所述網孔筒排出孔經由所述外殼排出孔將所述殘渣排出到所述殘渣出口端口的技術特徵;證據2 請求項10(見本院卷第143 背頁)揭示在所述外殼排出孔的底表面的一側安裝的彈性填料,所述填料的一側插入到在所述外殼的底表面上形成的插入凹槽中以實現密封,所述填料的另一側與所述外殼的排出孔的出口緊密接觸的技術特徵,其中證據2 外殼排出孔、殘渣出口、填料、插入凹槽,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外殼排放孔、殘渣出口、填充件、插入孔,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一外殼排放孔,其形成於該外殼之該底部之一側,且與該網孔鼓排放孔及該殘渣出口連接;其中該排放口在該排放口沿該排放傾斜表面旋轉時,藉由將該殘渣推至該網孔鼓排放孔,而穿過該外殼排放孔將該殘渣排至該殘渣出口;一具有彈力的填充件,該填充件係安置成使其一側插入於一形成於該外殼之一底部表面上之插入孔之中並且使其另一側封閉該外殼的排放孔」的技術特徵。
⑶由上可知,證據2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 大部分技術特徵,所餘差異僅在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 「其中一樞轉部係安裝在該填充件的中間部位中,用以使得該填充件可以在該外殼的底部表面上樞轉,用以開啟或封閉該外殼的排放孔」之技術特徵未為證據2 所揭露。
⒉再者,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樞轉部」構件及「樞轉部係安裝在該填充件的中間部位」之連結關係,無法為說明書所支持,已如前述,即有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事由,況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上開技術特徵之文義包含:樞轉部構件與填充件結合位置,及藉由填充件在該外殼的底部表面樞轉方式,以達到開啟或封閉排放孔之技術內容,然證據4 說明書第7 頁第4 行以下(見舉發卷N01 第7 背頁)及圖7、8 (見舉發卷N01 第1 頁)揭露止水部41之樞轉件40一端樞設於該杯體底端,使用者只需扳動樞轉件40的撥桿42,則即可使該樞轉件40發生樞轉,而令其止水部41脫離杯體10的通孔14,待沖泡後之茶水流入容器內,當使用者欲停止該液體流入容器時,只需將該樞轉件40反向樞轉,則該止水部41即可復位將通孔14封閉,使茶水無法流出之技術手段,可知證據4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 藉由填充件在該外殼的底部表面樞轉方式,以達到開啟或封閉排放孔,至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 樞轉部安裝於填充件中間部位,僅為證據4 之樞轉件一側安裝於樞柱之位置簡易修飾、改變,實為所屬技術領域中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
⒊證據2 之技術手段及所欲解決之問題與系爭專利相同,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填充件雖藉樞轉部的樞轉方式來開啟或封閉排放孔之技術特徵,而可達到平滑地使插入凹槽打開及閉合,且可防止填充件丟失之目的(參說明書第26頁第9 行記載,見舉發卷N01 第45頁),然證據4 揭露止水部之樞轉件一端樞設於該杯體底端,藉樞轉件之樞轉手段來開啟或封閉通孔,亦能達到平滑地使通孔打開及閉合,且可防止止水部丟失之功效。又證據2 榨汁機、證據4 沖茶器均為一種製作飲用液體有關之日常器具,兩者均係運用類似填塞之構件,裝設於容納液體容器之底部,該填塞具有密封排放孔之功能,故兩者彼此具有作用關聯性,榨汁機製造自有參酌證據4 之樞轉件與止水部結合之構件來達到證據2 榨汁機凹槽打開及閉合及防止填充件掉落之目的的合理動機,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整體技術特徵,且系爭專利請求項2 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是系爭專利請求項2 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組合證據2 、4 即能輕易完成。準此,組合證據2 、4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⒋原告雖稱,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需以手動方式操縱填充件以開啟或封閉排放孔,與證據4 手段不同,且證據4 之樞轉件單純用來封閉跟塞住洞孔,不會面臨任何榨取汁液的技術問題,因此證據2 、4 並無組合動機云云。然查,證據2 說明書第14頁第1 至3 行記載「在外殼排出孔540 的下端安裝有由橡膠等製成的填料575 。填料575 的一側插入到在外殼的底表面上形成的插入凹槽576 中,另一側與外殼排出孔540 的出口緊密接觸」(見本院卷第146 頁)、證據2 說明書第15頁第16至19行記載「用特定壓力按壓堵塞外殼排出孔540 的出口的填料575 ,就會在排出孔540 的出口和填料之間產生縫隙,殘渣通過這個縫隙而排出。隨後所排出的殘渣被排出榨汁機的殘渣出口埠570 」(見本院卷第146 背面),以及第18頁最後一段記載「由於填料插入到外殼排出孔的出口中,僅當給填料施加特定壓力時在填料和出口之間才產生縫隙,因而使得排出到殘渣出口埠的汁液最大限度地減少」之內容(見本院卷第147頁),顯見證據2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 殘渣的排放則是藉由殘渣重量的壓力施加至堵塞外殼排放孔的填充件以產生間隙而排出。雖證據2 並未揭露如何使得該填充件可以在該外殼的底部表面上樞轉,以控制填充件與排放孔間之啟閉,然證據4 已揭露一具止水塊之樞轉件可樞設於杯體底端的樞柱上而形成可樞轉之結構,具有相同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平滑地使凹槽打開及閉合及防止填充件掉落之作用。原告雖稱證據4 的樞轉件單純用來封閉跟塞住洞孔,證據4 不會面臨任何榨取汁液的技術問題,惟證據2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 提高榨汁機之榨汁效率的技術手段,兩者差異在於填充件可以在該外殼的底部表面上樞轉,以控制填充件與排放孔間之啟閉,因此,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面臨如何使榨汁機填充件平滑地使凹槽打開及閉合及防止填充件掉落的技術問題時,自有動機將證據2 外殼與填料之間的連結構件以證據4 之樞轉件替換作結合,達到如系爭專利請求項2 經由特定壓力之作用操縱填充件啟閉該外殼的排放孔之功效,是原告上開所稱並不足採。
㈧末查,原告主張原處分書並未詳細比對相關技術特徵,且處分書之理由違反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云云,無非係認原處分未就系爭專利請求項1 「... 其中形成一與該通孔的內周邊緊密接觸的O 形環,該O 形環的內徑係形成為對應於該下旋轉軸的下端部的直徑,該下旋轉軸與該O 形環之內周邊緊密接觸,用以防止果汁流過該通孔。」為審酌,且漏未審酌證據3 之小密封墊圈並未揭示與傳動主軸下端部的直徑對應之技術特徵,並忽略證據2 、3 之組合會導致榨汁機無法正常運作(見本院卷第8 至9 背頁)。然原處分書理由㈥已就何以證據3 之小密封墊圈可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O 形環,且小密封墊圈之內徑何以需要配合傳動主軸直徑等事項詳為說明,並就證據2 、3 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詳為論述,並無原告所指上開情事,原告上開所指洵無足取。
六、綜上所述,系爭專利103 年11月24日所提更正不應准許,本件應依公告本審查,而系爭專利請求項2 有102 年專利法第26條第2 項規定之情形,且證據2 、證據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證據2 、證據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是系爭專利請求項1、2有102 年專利法第22條第2 項規定之情形,而應予以撤銷。從而,被告不准系爭專利之更正,並以系爭專利有違102 年專利法第22條第2 項、第26條第2 項規定,而為「請求項1至2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參照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尚無不合。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明,兩造之其餘主張或答辯,已與本院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