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6年度行專訴字第49號
- 原告
- 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洪銀樹(董事)
- 訴訟代理人
- 黃耀霆專利師
- 訴訟代理人
- 梁雨安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洪淑敏(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陳志弘
- 參加人
- 鄭育婷
- 訴訟代理人
- 李世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徐念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彭國洋律師
- 複代理人
- 郭亮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6 年6 月2 日經訴字第1060630545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以下除註明為西元者外,均同)98年4 月28日以「微型風扇」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98113985 號審查,准予專利,並公告發給發明第I384131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鄭育婷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原告於105 年5 月5 日提出答辯及更正申請專利範圍,案經被告審查,准予更正,並依該更正本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規定,以106 年1 月20日(106 )智專三(三)05131 字第1062007258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05 年5 月5 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1 、3 至8、10至11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請求項2 、9 舉發駁回」之處分(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依法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6 年6 月2 日經訴字第10606305450 號訴願決定書駁回,原告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貳、兩造及參加人聲明及陳述要旨
一、原告方面:
(一)組合證據2 、3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1. 原處分已不否認「證據2 並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該線圈組電性連接一驅動電路』、『該基板之其中一電路層的任二相鄰線圈之間形成一電路舖設區,該驅動電路設置於該電路舖設區;及一扇葉』」,以及,「證據3 用以夾設控制設備28之線圈單元間因為同時夾設二個較小之線圈單元,於部分位置彼此不相鄰接」。因此,系爭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面對「如何在相鄰線圈之間設置驅動電路、電路鋪設區」問題時,並無動機將證據2 (無「電路鋪設區、驅動電路」)與證據3 (控制設備28未設於相鄰線圈單元間)予以組合。
2. 再查,證據3 第4 圖固揭示:「數個線圈21之間設有二相鄰且較小的線圈單元(未標號),控制設備28設置於該二相鄰的較小線圈單元之外圍」。惟,證據3 之線圈21顯非相鄰之二線圈;又,在該線圈21中,該二相鄰的較小線圈單元之間空無一物(無控制設備28),證據3 之任二相鄰且較小的線圈單元之間顯無電路鋪設區,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該基板之其中一電路層的任二相鄰線圈之間形成一電路舖設區」的電路鋪設區位置不同。
3. 因此,縱將證據3 之「任二相鄰且較小的線圈單元之間無電路鋪設區」與證據2 之「無電路鋪設區、驅動電路」相組合,證據3 之任二相鄰且較小的線圈單元之間仍無電路鋪設區,組合證據2 、3 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該基板之其中一電路層的任二相鄰線圈之間形成一電路舖設區,該驅動電路設置於該電路舖設區」技術特徵,原處分認定系爭專利與證據3 同樣係將驅動電路設置於線圈之間以取得足夠的設置空間,與最高行政法院104 年度判字第487 號判決關於組合數種舉發證據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時,尤應注意不得僅因系爭專利各項構件已存在先前技術中,即認定不具進步性,而應探究有無具體之理由,促使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識者參酌申請時的通常知識之觀點,作成客觀的判斷意旨相悖,應有違誤。
4. 再查,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0頁第3 段記載:「請參照第8圖所示,該線圈組43亦可將一驅動電路45直接形成於一個電路層;如圖所示之實施例中,係於該第一電路層40a 表面設置該驅動電路45,該第一電路層40a 可於任二相鄰線圈431 之間形成一電路舖設區(未標示),以便該驅動電路45具有足夠的空間可設置於該第一電路層40a 表面之電路舖設區;藉此,當該驅動電路45亦整合於該基板10上時,更可達到降低結構及組裝複雜度之優點」。系爭專利第8 圖揭示:「驅動電路45設置於基板40的電路層40a 之下表面,該基板40的電路層40a 、40b 共同包夾該驅動電路45,使該驅動電路45容納於電路層40a 、40b 、40c 、40d 共同構成之基板40內部,且該驅動電路45未凸出該基板40之外表面」。
5. 系爭專利請求項1 藉由「該基板之其中一電路層的任二相鄰線圈之間形成一電路舖設區,該驅動電路設置於該電路舖設區」技術特徵,該驅動電路除可直接整合於該基板之其中一電路層,以降低該基板整體高度外,該驅動電路更可移入該電路層的任二相鄰線圈之間,以縮小該基板整體面積,使該基板易於朝向微型化設計,使馬達體積更輕、薄、短、小,且降低結構及組裝複雜度。
6. 因此,系爭專利可以達到「降低結構及組裝複雜度」、「易於朝向微型化方向設計」及「馬達體積更輕、薄、短、小」等功效,可以改善習知技術「基板未整合驅動電路,導致結構及組裝複雜度高(如證據2 )」及「電路未整合於基板的線圈之間,導致基板面積擴大,不利於朝向微型化方向設計(如證據3 )」問題,系爭專利上述功效為組合證據2 、3 所無法預期,故組合證據2 、3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原處分上述認定應有違誤。
(二)組合證據3 、5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1. 證據5 說明書第5 欄第55至56行雖記載:「控制手段(圖未繪示)流出電力至定子19」,惟證據5 之「控制手段」並未設於該定子19,證據5 亦未揭示該「控制手段」位於何處?
2. 又,證據3 之線圈21顯未相鄰,該二相鄰的較小線圈單元之間空無一物(無控制設備28),證據3 之任二相鄰且較小的線圈單元之間顯無電路鋪設區,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該基板之其中一電路層的任二相鄰線圈之間形成一電路舖設區」的電路鋪設區位置不同,其理由已說明如上。
3. 因此,縱將證據3 之「任二相鄰且較小的線圈單元之間顯無電路鋪設區」與證據5 之「未知位於何處的控制手段」相組合,證據5 之控制手段仍非位於證據3 之任二相鄰且較小的線圈單元之間,故組合證據3 、5 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該基板之其中一電路層的任二相鄰線圈之間形成一電路舖設區,該驅動電路設置於該電路舖設區」技術特徵,原處分認定應有違誤。
4. 系爭專利請求項1 藉由上述技術特徵,可以達到「降低結構及組裝複雜度」及「易於朝向微型化方向設計」、「馬達體積更輕、薄、短、小」等功效,可以改善習知技術「基板未整合驅動電路,導致結構及組裝複雜度高(如證據5 )」及「電路未整合於基板的線圈之間,導致基板面積擴大,不利於朝向微型化方向設計(如證據3 )」問題,系爭專利上述功效為組合證據3 、5 所無法預期,故組合證據3 、5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原處分認定應有違誤。
(三)組合證據2 、3 ,或組合證據2 、3 、5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至7 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3 至7 為直接或間接附屬於請求項1 (第一獨立項)之附屬項,包含有請求項1 所有技術內容。組合證據2 、3 ,或組合證據3 、5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其理由已說明如上,故,縱組合證據2 、3 、5 仍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3 至7 為請求項1 之進一步限縮,在組合證據2 、3 ,或組合證據2 、3、5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基礎下,組合證據2 、3 ,或組合證據2 、3 、5 亦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至7 不具進步性,原處分認定應有違誤。
(四)組合證據2 、3 ,或組合證據3 、5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 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1 、8 同具有「該基板之其中一電路層的任二相鄰線圈之間形成一電路舖設區,該驅動電路設置於該電路舖設區」技術特徵,組合證據2 、3 ,或組合證據3 、5 未揭示上述技術特徵,其理由已說明如上,系爭專利請求項8 藉由該技術特徵,可以達到「降低結構及組裝複雜度」及「易於朝向微型化方向設計」、「馬達體積更輕、薄、短、小」等功效,該組合證據2 、3 ,或組合證據3 、5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原處分認定應有違誤。
(五)組合證據2 、3 ,或組合證據2 、3 、5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11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10、11為直接或間接附屬於請求項8 (第二獨立項)之附屬項,包含有請求項8 所有技術內容。組合證據2 、3 ,或組合證據3 、5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 不具進步性,其理由已說明如上,縱組合證據2 、3、5 仍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 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10、11為請求項8 之進一步限縮,在組合證據2 、3 ,或組合證據2 、3 、5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 不具進步性基礎下,組合證據2 、3 ,或組合證據2 、3 、5 亦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11不具進步性,原處分認定應有違誤。
(六)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第2 項之「請求項1 、3 至8 、10至11舉發成立,應予撤銷」均撤銷。
二、被告方面:
(一)原告起訴理由指稱: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面對「如何在相鄰線圈之間設置驅動電路、電路舖設區」問題時,並無動機將證據2 (無電路鋪設區、驅動電路)與證據3 (控制設備28未設於相鄰線圈單元間)予以組合。縱將證據3 之任二相鄰且較小的線圈單元之間無電路舖設區與證據2 之無電路舖設區、驅動電路相組合,證據3 之任二相鄰且較小的線圈單元之間仍無電路舖設區,組合證據2 、3 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8 之「該基板之其中一電路層的任二相鄰線圈之間形成一電路舖設區,該驅動電路設置於該電路舖設區」技術特徵,以達到「降低結構及組裝複雜度」、「易於朝向微型化方向設計」及「馬達體積更輕、薄、短、小」等功效云云。如舉發審定書理由(五)之1 之(2)及(9)所述,證據3 用以夾設控制設備28之線圈單元間,因為同時夾設二個較小之線圈單元,於部分位置彼此不相鄰接;惟如證據3 圖式第4 圖所示,線圈單元用以夾設控制設備28之位置處已屬彼此相鄰。證據3與系爭專利同樣係將驅動電路設置於相鄰線圈之間以取得足夠的設置空間,證據2 、3 與系爭專利均為微型馬達結構,屬相同技術領域之發明,證據2 與系爭專利同樣在解決降低馬達高度的問題,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將證據2 、3 組合,同樣可藉此達到降低結構及組裝複雜度、易於朝向微型化方向設計、馬達體積更輕、薄、短、小等功效,故證據2 、3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8 不具進步性,原告所訴無理由。
(二)原告起訴理由指稱:縱將證據3 之任二相鄰且較小的線圈單元之間顯無電路舖設區與證據5 之未知位於何處的控制手段相組合,證據5 之控制手段仍非位於證據3 之任二相鄰且較小的線圈單元之間,故組合證據3 、5 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8 之「該基板之其中一電路層的任二相鄰線圈之間形成一電路舖設區,該驅動電路設置於該電路舖設區」技術特徵云云。如舉發審定書理由(五)之3 之(2)及(4) 所述,證據3 用以夾設控制設備28之線圈單元間,因為同時夾設二個較小之線圈單元,於部分位置彼此不相鄰接;惟如證據3 圖式第4 圖所示,線圈單元用以夾設控制設備28之位置處已屬彼此相鄰。證據3 與系爭專利同樣係將驅動電路設置於相鄰線圈之間以取得足夠的設置空間,證據3 、5 與系爭專利均為微型馬達結構,屬相同技術領域之發明,證據5 與系爭專利同樣在解決降低馬達高度的問題,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將證據3、5 組合,同樣可藉此達到降低結構及組裝複雜度、易於朝向微型化方向設計、馬達體積更輕、薄、短、小等功效,故證據3 、5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8 不具進步性,原告所訴無理由。
(三)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參加人方面:
(一)證據2 、3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及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1. 證據2 與系爭專利同樣在解決降低馬達高度的問題,其揭露「任二相鄰spiral patterns 3 之間形成一電路舖設區,且此電路舖設區可設置其他電路」的技術特徵。雖然證據2 設置於電路舖設區的是sensor而非驅動電路,但驅動電路已被證據3 所揭露。因此,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面對降低結構及組裝複雜度的問題時,應當能夠根據證據3 的教示,將一驅動電路電性連接至證據2 的spiral patterns 3 ,從而獲得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技術特徵:「該線圈組電性連接一驅動電路」。
2. 而就證據3 而言,原告雖訴稱證據3 圖4 之線圈之間設有二相鄰且較小的線圈單元,控制設備設置於該二相鄰的較小線圈單元之外圍,其線圈顯非相鄰之二線圈云云。惟查,由系爭專利圖7 可知,所謂「相鄰」並非須緊密靠抵。證據3 用以夾設控制設備之線圈單元間雖同時夾設二個較小之線圈單元,然其與系爭專利同樣係將驅動電路(控制設備)設置於相鄰線圈內,以取得足夠之設置空間內,藉此達到降低結構及組裝複雜度,以及朝向微型化方向設計,使馬達體積更輕、薄、短、小等功效。是系爭專利與證據3 相比,並未具有無法預期的功效。再者,證據2 、3與系爭專利均為微型馬達結構,屬相同技術領域之發明,證據2 與系爭專利同樣在解決降低馬達高度的問題,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將證據2 、3 組合,同樣可藉此達到降低結構及組裝複雜度,以及朝向微型化方向設計,使馬達體積更輕、薄、短、小等功效,故證據2 、3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及請求項8 不具進步性。
3. 申言之,證據2 、3 皆是有關於具有印刷線圈之馬達的技術領域。因此,對於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來說,證據2 、3 各自整合之對象的構件在相互對應上並無困難。並且在此技術領域中,使馬達的體積追求輕、薄、短、小,且降低結構及組裝複雜度,是非常常見的目的,舉例而言,證據3 說明書之第1 欄第57至60行記載:「Theobjectives of the present invention are to realizean electric integrated combination motor-pump having relatively small dimensions, higher reliability, sealless design and exclude slippages 」因此對於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客觀上無疑有相當具體之理由,具有充分之動機將證據2 、3 予以組合。
4. 原告又訴稱證據2 、3 之組合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請求項8 之技術特徵:「該基板之其中一電路層的任二相鄰線圈之間形成一電路舖設區,該驅動電路設置於該電路舖設區」云云。惟查證據3 第5 圖中所繪示的控制元件28,係位於二相鄰線圈21之間,是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請求項8 之上開技術特徵,確實已為證據3 的第5 圖所揭露。
5. 證據2 、3 既可使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具有充分之動機合理組合而得到系爭專利獨立請求項1 與請求項8 之技術特徵:「該基板之其中一電路層的任二相鄰線圈之間形成一電路鋪設區,該驅動電路設置於該電路鋪設區」,則「降低結構及組裝複雜度」、「易於朝向微型化方向設計」、「馬達體積更輕、薄、短、小」及「對驅動電路提供防塵及保護效果」等功效明顯為組合證據2 、3 後所能達到。
(二)證據2 、5 之組合或證據3 、5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及請求項8 不具進步性:
1. 證據5 已揭示控制手段流出電力至定子19。申言之,證據5 揭露了field coils 17(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請求項8 之線圈)連接through hole 18 以構成stator 19,又揭露control means (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驅動電路)電性連接至stator 19 ,因此明顯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請求項8 之技術特徵:「該線圈組電性連接一驅動電路」。如前所述,證據2 已教示sensor 8位於兩spiral patterns 3 之間,足認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皆知,證據2 必然具有此驅動電路電性連接spiral patterns 3 ,否則spiral patterns 3 根本無法被致動,是以其應當能夠根據證據5 的教示,將一驅動電路電性連接至證據2 的spiral patterns 3 ,並將此驅動電路設置於spiral patterns 3 之間所形成的電路舖設區。系爭專利獨立請求項1 與請求項8 之技術特徵:「該基板之其中一電路層的任二相鄰線圈之間形成一電路舖設區,該驅動電路設置於該電路舖設區」,確實已為證據2 、5 之組合所揭露。
2. 承上,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既有充分之動機可合理組合證據2 、5 而得到系爭專利獨立請求項1 與請求項8 之技術特徵:「該基板之其中一電路層的任二相鄰線圈之間形成一電路鋪設區,該驅動電路設置於該電路鋪設區」,則「降低結構及組裝複雜度」、「易於朝向微型化方向設計」、「馬達體積更輕、薄、短、小」及「對驅動電路提供防塵及保護效果」等功效明顯為組合證據2 、5 後所能達到。
3. 依證據3 之圖3 至5 、7 可知,其襯套36具有一承載部,承載部設有一軸座,電路板結合於襯套之承載部上,並由複數個電路層相互疊合所構成,電路板具有相對之表層及底層,表層及底層之間具有線圈,該線圈相互電性連接且形成於電路層之表面並連接控制設備,並設有葉片、軸及磁鐵,該軸結合襯套之軸座,磁鐵與線圈相對,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具有一承載部,該承載部設有一軸座;一基板,結合該框座之承載部,並由數個電路層相互疊合所構成,該基板具有相對之一表層及一底層,該表層及該底層之間具有一線圈組,該線圈組電性連接一驅動電路,且該線圈組包含相互電性連接的數個線圈,各該線圈分別形成於各該電路層之表面;及一扇葉,設有一中心軸及一永久磁鐵,該中心軸結合該框座之軸座,該永久磁鐵與該線圈組相對」及請求項8之 「具有一承載部,該承載部設有一軸座;一基板,結合該框座之承載部,並由數個電路層相互疊合所構成,該基板具有一表層,該表層之一側面具有一線圈組,該線圈組位於該表層與該承載部之間,該線圈組電性連接一驅動電路,該線圈組包含相互電性連接的數個線圈,各該線圈分別形成於各該電路層之表面;及一扇葉,設有一中心軸及一永久磁鐵,該中心軸結合該框座之軸座,該永久磁鐵與該線圈組相對」之技術特徵。
4. 又證據3 圖4 已揭示線圈電性連接控制設備,線圈之一部分夾設有控制設備及二個較小之線圈單元,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或8 「該基板之其中一電路層的任二相鄰線圈之間形成一電路舖設區,該驅動電路設置於該電路舖設區」的技術內容。且證據3 與系爭專利同樣係將驅動電路設置於線圈之間以取得足夠的設置空間,藉此達到降低結構及組裝複雜度、朝向微型化方向設計、馬達體積更輕、薄、短、小等功效,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可由證據3 揭示的技術內容,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或8 之發明。又證據3 、5 與系爭專利均為微型馬達結構,屬相同技術領域之發明,是證據3 與證據5 組合,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請求項8 不具進步性。
5. 準此,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既有充分之動機可合理組合證據3 、5 而得到系爭專利獨立請求項1 與請求項8 之技術特徵:「該基板之其中一電路層的任二相鄰線圈之間形成一電路鋪設區,該驅動電路設置於該電路鋪設區」,則「降低結構及組裝複雜度」、「易於朝向微型化方向設計」、「馬達體積更輕、薄、短、小」及「對驅動電路提供防塵及保護效果」等功效,明顯為組合證據3 、5 後所能達到。
(三)系爭專利請求項3 至請求項7 ,以及系爭專利請求項10與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1. 系爭專利請求項3 至請求項7 ,係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系爭專利請求項10、11,係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8 ,且包含其所有技術特徵。
2. 系爭專利請求項3 進一步界定「其中該數個電路層之間各設有一絕緣層」、請求項4 進一步界定「其中該基板之表層係為一絕緣層」、請求項5 進一步界定「其中該基板之底層係為一絕緣層」之特徵,以上均已為證據2 說明書第4 欄第50至52行螺旋導線圈31至38及31' 至38' 封裝於絕緣塗層內以構成線圈片9 的技術內容所揭示。
3. 系爭專利請求項6 進一步界定「其中該基板設有貫穿該表層及該底層之一通孔,該扇葉之中心軸穿伸該基板之通孔並結合該框座之軸座」、請求項7 進一步界定「其中該基板設有貫穿該表層及該底層之一通孔,該扇葉之中心軸穿伸該基板之通孔並結合該框座之軸座」之特徵,以上均已為證據2 圖1A線圈單元設有貫穿表層及底層之一通孔,馬達軸穿伸通孔並結合軛板之軸座的技術內容所揭示。
4. 系爭專利請求項10進一步界定「其中該數個電路層之間各設有一絕緣層」、請求項11進一步界定「其中該基板之表層係為一絕緣層」之特徵,以上均已為證據2 說明書第4欄第50至52行螺旋導線圈31至38及31' 至38' 封裝於絕緣塗層內以構成線圈片9 的技術內容所揭示。
5. 職是,證據2 、3 之組合既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及請求項8 不具進步性,則證據2 、3 之組合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至請求項7 、請求項10與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又證據2 、3 、5 與系爭專利均為微型馬達結構,屬相同技術領域之發明,是證據2 、3 或證據3 、5 或證據2、3 、5 之組合,同樣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至7 、10及11不具進步性。
(四)本案舉發程序之其他證據組合:原處分係以證據2 、3 之組合;證據3 、5 之組合;證據2 、3 、5 之組合,判斷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3 至8 、10至11舉發成立,參加人謹先援上開證據組合為答辯。至於證據4 、6 、7 、8 ,分別與證據2 及原告自承之先前技術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請求項3 至請求項8 、請求項10及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之部分,請參參加人於舉發階段所提出之「專利舉發理由書」及「專利舉發補充理由書(2) 」之說明。
(五)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件經依行政訴訟法第13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0 條之1第1 項第3 款、第3 項規定,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如下(見本案卷第105、106頁):
(一)證據2 、3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3 、4、5 、6 、7 、8 、10、11不具進步性?
(二)證據3 、5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8 不具進步性?
(三)證據2 、3 、5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4、5 、6 、7 、10、11不具進步性?
參、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發明專利權得提起舉發之情事,依其核准審定時之規定,此為專利法第71條第3 項所明文規定。查系爭專利係於98年4 月28日申請,並經被告於101 年11月22日准予公告,故系爭專利有無得提起舉發之情事,自應以系爭專利核准處分時之99年8 月25日公布、99年9 月12日施行之專利法(下稱「99年專利法」)為依據,合先敘明。
二、按「發明雖無第1 項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99年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定有明文。條文中所稱「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即係學理上所稱「不具進步性」之情形。次按:「關於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具有進步性,實務上係依下列步驟進行判斷:(1 )確定申請專利之發明的範圍;(2 )確定相關先前技術所揭露之內容;(3 )確定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技術水準;(4)確認該發明與相關先前技術所揭露之內容間的差異;(5)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相關先前技術所揭露之內容及申請時之通常知識,是否能輕易完成申請專利之發明」(最高行政法院106 年度判字第651 號行政判決意旨參照)。
三、確定申請專利之發明的範圍:
(一)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查更正公告後(請求項2 、9 經更正刪除),系爭專利請求項共計9 項,第1 、8 項為獨立項,其餘均為附屬項,茲分述其內容如下:1 .請求項1 :一種微型風扇,包含:一框座,具有一承載部,該承載部設有一軸座;一基板,結合該框座之承載部,並由數個電路層相互疊合所構成,該基板具有相對之一表層及一底層,該表層及該底層之間具有一線圈組,該線圈組電性連接一驅動電路,且該線圈組包含相互電性連接的數個線圈,各該線圈分別形成於各該電路層之表面,該基板之其中一電路層的任二相鄰線圈之間形成一電路舖設區,該驅動電路設置於該電路舖設區;及一扇葉,設有一中心軸及一永久磁鐵,該中心軸結合該框座之軸座,該永久磁鐵與該線圈組相對。
2. 請求項3 :依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微型風扇,其中該數個電路層之間各設有一絕緣層。
3. 請求項4 :依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微型風扇,其中該基板之表層係為一絕緣層。
4. 請求項5 :依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所述之微型風扇,其中該基板之底層係為一絕緣層。
5. 請求項6 :依申請專利範圍第1 或3 項所述之微型風扇,其中該基板設有貫穿該表層及該底層之一通孔,該扇葉之中心軸穿伸該基板之通孔並結合該框座之軸座。
6. 請求項7 :依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所述之微型風扇,其中該基板設有貫穿該表層及該底層之一通孔,該扇葉之中心軸穿伸該基板之通孔並結合該框座之軸座。
7. 請求項8 :一種微型風扇,包含:一框座,具有一承載部,該承載部設有一軸座;一基板,結合該框座之承載部,並由數個電路層相互疊合所構成,該基板具有一表層,該表層之一側面具有一線圈組,該線圈組位於該表層與該承載部之間,且該線圈組電性連接一驅動電路,該線圈組包含相互電性連接的數個線圈,各該線圈分別形成於各該電路層之表面,該基板之其中一電路層的任二相鄰線圈之間形成一電路舖設區,該驅動電路設置於該電路舖設區;及一扇葉,設有一中心軸及一永久磁鐵,該中心軸結合該框座之軸座,該永久磁鐵與該線圈組相對。
8. 請求項10:依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所述之微型風扇,其中該數個電路層之間各設有一絕緣層。
9. 請求項11:依申請專利範圍第8 或10項所述之微型風扇,其中該基板之表層係為一絕緣層。
(二)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1. 習知散熱風扇8 之線圈84係凸出設置於該電路板83之表面,導致該線圈84及該電路板83兩者仍共同形成一定之軸向高度,造成具有該線圈84及該電路板83的散熱風扇8 難以再進一步縮減整體軸向高度;因此,亦相對限縮習知散熱風扇8 設計成更輕薄短小化的可行性,而難以安裝於微小型之電子裝置或電子儀器。
2. 一種習知散熱風扇9 之基座91及線圈組912 兩者仍共同形成一定之軸向高度,造成該習知散熱風扇9 同樣難以再進一步縮減整體軸向高度,且亦相對限縮可設計成更輕薄短小化的可行性,而不適用於微小型之電子裝置或電子儀器,故仍有加以改善之必要。
(三)系爭專利之技術手段:
1. 系爭專利提出一種微型風扇,包含一框座、一基板及一扇葉。該框座具有一承載部,該承載部設有一軸座;該基板結合該框座之承載部,且該基板具有相對之一表層及一底層,該表層及該底層之間具有一線圈組,該線圈組電性連接一驅動電路;該扇葉設有一中心軸及一永久磁鐵,該中心軸結合該框座之軸座,該永久磁鐵與該線圈組相對。
2. 系爭專利另提出一種微型風扇,包含一框座、一基板及一扇葉。該框座具有一承載部,該承載部設有一軸座;該基板結合該框座之承載部,且該基板具有一表層,該表層之一側面具有一線圈組,該線圈組位於該表層與該承載部之間,且該線圈組電性連接一驅動電路;該扇葉設有一中心軸及一永久磁鐵,該中心軸結合該框座之軸座,該永久磁鐵與該線圈組相對。
(四)系爭專利之功效:系爭專利藉由該線圈組可形成於該基板之表層及底層之間或該線圈組可形成於該基板之表層與該承載部之間,使該線圈組可被整合於該基板內部,以達到減少軸向高度及精簡結構複雜度等諸多功效。
四、確定相關先前技術所揭露之內容:經查本件舉發證據有證據2 、3 、5 ,茲分述其技術內容如下:
(一)證據2:證據2 為西元1987年4 月14日公告之美國第4658162 號「PRINTED COIL UNIT FOR SMALL SIZE ACTUATOR 」專利案:其係一種用於非常薄型平面無刷馬達或線性驅動器的印刷線圈單元,其中厚度小於0.6mm 的磁性感應元件一體地嵌入線圈單元中,而不會從位於螺旋導線圈圖案外側和附近的區域突出。該印刷線圈單元包括單個印刷線圈片或這些印刷線圈片的疊層,每個片狀印刷線圈片在同一平面上具有至少一個的螺旋導體圖案。一具有厚度等於或小於印刷線圈片的厚度的霍爾元件或磁阻元件的磁性感應元件被嵌入線圈片內位於相鄰的螺旋形導體圖案之間的空白區域,或藉由減小所選的一個螺旋形導體圖案做為可用的區域。一移動速度檢測線圈或圖案化導體可另外設置在線圈片的另一個可用區域上。
(二)證據3:證據3 為西元2007年6 月19日公告之美國第7232292B2 號「INTEGRATED MOTORIZED PUMP 」專利案:其係一種集成電動泵(1 ),包括安裝在軸(3 )上的葉輪(2 ),與電動馬達(7 )電磁耦合的兩個磁力驅動器(6 ),具有流動空間(9 )的殼體(8 ),一入口通道(10)和一出口通道(11)。該葉輪(2 )具有沿與軸(3 )平行的方向被磁化的周向排列的磁性元件(13)。該電動馬達(7)包括作為轉子的該葉輪(2 )和兩個定子板(20)。該定子板(20)用液體密封的塗層覆蓋,並且包括蝕刻在電路板金屬層(22)上的周向排列的線圈(21)。每個磁驅動器(6 )包括一具有周向排列的線圈繞組(16)的定子(14)和兩個磁化盤(15)。該磁化盤(15)垂直安裝在軸(3 )上,並且具有一周向配置的徑向延伸極(17)。
(三)證據5:證據5 為西元2002年2 月26日公告之美國第6351044B1 號「COOLING APPARATUS FOR AN ELECTRONIC DEVICE INTEGRALLY FORMED WITH A CIRCUIT BOARD 」專利案:其係一種整體形成在電子設備的殼體內的冷卻設備。具有一發熱構件之安裝板和安裝在其上的冷卻裝置。在一實施例中,具有扁平馬達的冷卻風扇藉由將定子線圈和馬達的軸承直接固定在安裝板上而與安裝板一體地形成。這種厚度減小的結構允許電路元件佈置在安裝板的底側上,從而允許增加用於安裝電子設備的部件的表面積。在另一實施例中,安裝板由多層製成,並且磁場線圈在多層的安裝板上形成扁平的定子。一軸承一體地形成在多層的安裝板中。該轉子與安裝板間隔開並與一體地形成安裝板之扁平定子相對,以減小馬達的厚度,並允許使用安裝板的安裝底座用於電子設備的元件。
五、確定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技術水準:
(一)按「一般而言,與發明相關之先前技術內容,包括:發明所記載之先前技術或舉發證據資料等,均得作為確定上開技術水準之客觀證據。至於如何在個案中客觀確定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技術水準,必須依據個案之具體證據作為基礎進行論證。此外,由於判斷專利有無進步性之相關事實,往往涉及專門知識,而專利權人、舉發人或其等訴訟代理人、專利專責機關之代理人等,多係具有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之相關知識或技能者,是以當事人就『具有通常知識者』及其於申請日之技術水準之認定加以爭執時,自應提出證據加以證明,並具體指明該事實涵攝於個案之先前技術組合後,對於進步性之決定究有何影響。如當事人已於事實審就系爭專利與舉發證據所揭露之內容間有何差異,參酌相關先前技術所揭露之內容及申請時之通常知識,是否能輕易完成申請專利之發明加以辯論,應認當事人已就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及其於申請日之技術水準進行辯論。當事人對於原判決就有無進步性之決定不服,而提起上訴,如仍泛言原判決未說明『具有通常知識者』,或未就『具有通常知識者』進行辯論,而未提出證據具體說明『具有通常知識者』及其於申請日之技術水準為何,暨自該『具有通常知識者』於申請日之技術水準加以判斷,進步性之決定有何不同之具體理由,即難認對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最高行政法院106 年度判字第651 號行政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當事人已於本院就系爭專利與舉發證據所揭露之內容間有何差異,參酌相關先前技術所揭露之內容及申請時之通常知識,是否能輕易完成申請專利之發明加以辯論,應認當事人已就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及其於申請日之技術水準進行辯論。
六、本院對於爭點之判斷結果及理由:
(一)證據2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3 至8 、10、11不具進步性:
1. 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證據2 比對:證據2 摘要揭露一種用於非常薄型平面無刷馬達,可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標的微型風扇。因此,證據2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種微型風扇」之技術特徵。
2. 證據2 圖式第1A、1B圖揭露該軛板24具有一承載部,該承載部設有一軸座;一線圈單元23結合該軛板24之承載部;一馬達軸25及磁鐵21,該馬達軸25結合該軛板24之軸座,該磁鐵21與該螺旋導線圈相對;另證據2 圖式第3A至3C圖揭露該印刷線圈單元1 由二印刷線圈片9 及承載構件2 相互疊合所構成,且該印刷線圈單元1 具有相對之一表層及一底層,該表層及該底層之間具有螺旋導線圈31~38 及31'~38' ,該螺旋導線圈31~38 及31'~38' 包含相互電性連接的數個線圈,各該些線圈分別形成於各該印刷線圈片9之表面,其中證據2 之軛板24、印刷線圈單元1 、印刷線圈片9 、螺旋導線圈31~38 及31'~38' 、馬達軸25、磁鐵21 , 可分別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框座、基板、電路層、線圈組、中心軸、永久磁鐵。因此,證據2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框座,具有一承載部,該承載部設有一軸座;一基板,結合該框座之承載部,並由數個電路層相互疊合所構成,該基板具有相對之一表層及一底層,該表層及該底層之間具有一線圈組,且該線圈組包含相互電性連接的數個線圈,各該線圈分別形成於各該電路層之表面;一中心軸及一永久磁鐵,該中心軸結合該框座之軸座,該永久磁鐵與該線圈組相對」之技術特徵。惟證據2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該線圈組電性連接一驅動電路」、「該基板之其中一電路層的任二相鄰線圈之間形成一電路舖設區,該驅動電路設置於該電路舖設區」及「一扇葉」之技術特徵。
3. 證據3 圖式第7 圖揭露一電動馬達7 ,該電動馬達7 具有定子板20、20A ;證據3 圖式第4 圖揭露該定子板20、20A 具有線圈21,該線圈21電性連接控制設備28;證據3 圖式第4 圖亦揭露一葉輪2 ,該葉輪2 設有一軸3 及一磁性元件13。其中證據3 之定子板20、20A 、線圈21、控制設備28及葉輪2 可分別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基板、線圈組、驅動電路及扇葉,是以,證據3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該線圈組電性連接一驅動電路」及「一扇葉」之技術特徵。另證據3 雖揭露有控制設備28,惟由證據3 圖式第4 圖可知該控制設備28之設置位置並非全部位於定子板20、20A 之電路板金屬層22的任二相鄰線圈21之間,是以,證據3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該基板之其中一電路層的任二相鄰線圈之間形成一電路舖設區,該驅動電路設置於該電路舖設區」之技術特徵,然系爭專利請求項1 將驅動電路設置於電路層任二相鄰線圈之間的技術特徵,僅係證據3 控制設備28設置於電路板金屬層22位置之簡單改變,證據3 將控制設備28設置於電路板金屬層22上,同樣可達到系爭專利請求項1 降低結構及組裝複雜度之功效,且系爭專利說明書內容亦未記載將驅動電路設置於電路層任二相鄰線圈之間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驅動電路於電路層之設置位置,相對於證據3 控制設備28於電路板金屬層22之設置位置,並未具有無法預期的功效,為該所屬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
4. 綜上,證據2 、3 之組合已實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 相對於證據2 、3 之組合並不具有不可預期之功效,且證據2 與證據3 均為微型馬達結構,屬相同技術領域之發明。證據2 將線圈單元23整合於印刷線圈片9 之技術內容與證據3 將線圈21與控制設備28整合於電路板金屬層22之技術內容,同樣可以達到系爭專利請求項1 減少馬達軸向高度及精簡結構複雜度之功效,兩者在功能及作用上具有相關連性,該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在面臨減少馬達軸向高度之問題時,自有動機相互參酌相同技術領域且功能及作用具有相關性之證據2 、3 ,將證據3 所揭露之技術內容應用於證據2 上,以達到降低結構及組裝複雜度等功效,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發明,故證據2 、3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5. 原告於行政訴訟起訴狀第6 至9 頁(見本案卷第8 頁背面至第10頁正面)陳稱:系爭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面對「如何在相鄰線圈之間設置驅動電路、電路鋪設區」問題時,並無動機將證據2 (無電路鋪設區、驅動電路)與證據3 (控制設備28未設於相鄰線圈單元間)予以組合。組合證據2 、3 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8 之「該基板之其中一電路層的任二相鄰線圈之間形成一電路舖設區,該驅動電路設置於該電路舖設區」技術特徵,以達到「降低結構及組裝複雜度」、「易於朝向微型化方向設計」及「馬達體積更輕、薄、短、小」等功效云云。惟查,證據2 與證據3 均為微型馬達結構,屬相同技術領域之發明,證據2 將線圈單元23整合於印刷線圈片9 之技術內容與證據3 將線圈21與控制設備28整合於電路板金屬層22之技術內容,同樣可以達到系爭專利請求項1 減少馬達軸向高度及精簡結構複雜度之功效,兩者在功能及作用上具有相關連性,該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在面臨減少馬達軸向高度之問題時,自有動機相互參酌相同技術領域且功能及作用具有相關性的證據2 、3 ,將證據3 所揭露之技術內容應用於證據2 上,以達到降低結構及組裝複雜度、易於朝向微型化方向設計及馬達體積更輕、薄、短、小等功效,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發明,故證據2、3 之間難謂無組合動機。再者,系爭專利請求項1 將驅動電路設置於電路層任二相鄰線圈之間的技術特徵,僅係證據3 控制設備28設置於電路板金屬層22位置之簡單改變,證據3 將控制設備28設置於電路板金屬層22上,同樣可達到系爭專利請求項1 降低結構及組裝複雜度之功效,且系爭專利說明書內容亦未記載將驅動電路設置於電路層任二相鄰線圈之間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驅動電路於電路層之設置位置,相對於證據3 控制設備28於電路板金屬層22之設置位置,並未具有無法預期的功效,為該所屬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是以,證據2 、3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原告上述理由並不足採。
6. 系爭專利請求項3 係請求項1 之附屬項,其權利範圍包括請求項1 之全部技術特徵以及請求項3 附加技術特徵「其中該數個電路層之間各設有一絕緣層」,其中證據2 、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查證據2 圖式第3C圖揭露該二印刷線圈片9 之間設有一承載構件2 ,且證據2 說明書第5 欄第21至23行揭露該承載構件2 可以由任何電絕緣材料製成,故整體觀之,證據2 、3 之組合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 之實質技術特徵,且系爭專利請求項3 相對於證據2 、3 之組合亦不具有不可預期之功效,系爭專利請求項3 可為該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 、3 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準此,證據2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
7. 系爭專利請求項4 係請求項1 或3 之附屬項,其權利範圍包括請求項1 或3 之全部技術特徵以及請求項4 附加技術特徵「其中該基板之表層係為一絕緣層」,其中證據2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或3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查證據2 圖式第3C圖揭露該二印刷線圈片9 之間設有一承載構件2 ,且證據2 說明書第4 欄第50至52行揭露該螺旋導線圈31~38 及31'~38' 封裝於絕緣塗層內以構成印刷線圈片9 ,故整體觀之,證據2 、3 之組合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實質技術特徵,且系爭專利請求項4 相對於證據2 、3 之組合亦不具有不可預期之功效,系爭專利請求項4 可為該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 、3 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準此,證據2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
8. 系爭專利請求項5 係請求項4 之附屬項,其權利範圍包括請求項4 之全部技術特徵以及請求項5 附加技術特徵「其中該基板之底層係為一絕緣層」,其中證據2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查證據2 圖式第3C圖揭露該二印刷線圈片9 之間設有一承載構件2 ,且證據2 說明書第4 欄第50至52行揭露該螺旋導線圈31~38 及31'~38' 封裝於絕緣塗層內以構成印刷線圈片9 ,故整體觀之,證據2 、3 之組合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5 之實質技術特徵,且系爭專利請求項5 相對於證據2 、3 之組合亦不具有不可預期之功效,系爭專利請求項5 可為該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 、3 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準此,證據2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不具進步性。
9. 系爭專利請求項6 係請求項1 或3 之附屬項,其權利範圍包括請求項1 或3 之全部技術特徵以及請求項6 附加技術特徵「其中該基板設有貫穿該表層及該底層之一通孔,該扇葉之中心軸穿伸該基板之通孔並結合該框座之軸座」,其中證據2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或3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查證據2 圖式第1A圖揭露線圈單元23設有貫穿表層及底層之一通孔,馬達軸25穿伸通孔並結合軛板24之軸座,故整體觀之,證據2 、3 之組合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6 之實質技術特徵,且系爭專利請求項6 相對於證據2 、3 之組合亦不具有不可預期之功效,系爭專利請求項6 可為該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 、3 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準此,證據2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 不具進步性。
10. 系爭專利請求項7 係請求項4 之附屬項,其權利範圍包括請求項4 之全部技術特徵以及請求項7 附加技術特徵「其中該基板設有貫穿該表層及該底層之一通孔,該扇葉之中心軸穿伸該基板之通孔並結合該框座之軸座」,其中證據2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查證據2 圖式第1A圖揭露線圈單元23設有貫穿表層及底層之一通孔,馬達軸25穿伸通孔並結合軛板24之軸座,故整體觀之,證據2 、3 之組合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7 之實質技術特徵,且系爭專利請求項7 相對於證據2 、3 之組合亦不具有不可預期之功效,系爭專利請求項7 可為該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 、3 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準此,證據2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不具進步性。
11. 系爭專利請求項8 與證據2 比對:證據2 摘要揭露一種用於非常薄型平面無刷馬達,可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8 之標的微型風扇。因此,證據2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 「一種微型風扇」之技術特徵。
12. 證據2 圖式第1A、1B圖揭露該軛板24具有一承載部,該承載部設有一軸座;一線圈單元23結合該軛板24之承載部;一馬達軸25及磁鐵21,該馬達軸25結合該軛板24之軸座,該磁鐵21與該螺旋導線圈相對;另證據2 圖式第3A至3C圖揭露該印刷線圈單元1 由二印刷線圈片9 及承載構件2 相互疊合所構成,且該印刷線圈單元1 具有一表層,該表層之一側面具有螺旋導線圈31~38 及31'~38' ,該螺旋導線圈31~38 及31'~38' 位於表層與軛板24的承載板之間,且包含相互電性連接的數個線圈,各該線圈分別形成於各該印刷線圈片9 之表面,其中證據2 之軛板24、線圈單元1、印刷線圈片9 、螺旋導線圈31~38 及31'~38' 、馬達軸25、磁鐵21,可分別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8 之框座、基板、電路層、線圈組、中心軸、永久磁鐵。因此,證據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 「一框座,具有一承載部,該承載部設有一軸座;一基板,結合該框座之承載部,並由數個電路層相互疊合所構成,該基板具有一表層,該表層之一側面具有一線圈組,該線圈組位於該表層與該承載部之間,且該線圈組包含相互電性連接的數個線圈,各該線圈分別形成於各該電路層之表面;一中心軸及一永久磁鐵,該中心軸結合該框座之軸座,該永久磁鐵與該線圈組相對」之技術特徵。惟證據2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 「該線圈組電性連接一驅動電路」、「該基板之其中一電路層的任二相鄰線圈之間形成一電路舖設區,該驅動電路設置於該電路舖設區」及「一扇葉」之技術特徵。
13. 證據3 圖式第7 圖揭露一電動馬達7 ,該電動馬達7 具有定子板20、20A ;證據3 圖式第4 圖揭露該定子板20、20A 具有線圈21,該線圈21電性連接控制設備28;證據3 圖式第4 圖亦揭露一葉輪2 ,該葉輪2 設有一軸3 及一磁性元件13。其中證據3 之定子板20、20A 、線圈21、控制設備28及葉輪2 可分別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8 之基板、線圈組、驅動電路及扇葉,是以,證據3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 「該線圈組電性連接一驅動電路」及「一扇葉」之技術特徵。另證據3 雖揭露有控制設備28,惟該控制設備28之設置位置並非全部位於定子板20、20A 之電路板金屬層22的任二相鄰線圈21之間,是以,證據3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 「該基板之其中一電路層的任二相鄰線圈之間形成一電路舖設區,該驅動電路設置於該電路舖設區」之技術特徵,然系爭專利請求項8 將驅動電路設置於電路層任二相鄰線圈之間的技術特徵,僅係證據3 控制設備28設置於電路板金屬層22位置之簡單改變,證據3 將控制設備28設置於電路板金屬層22上,同樣可達到系爭專利請求項8 降低結構及組裝複雜度之功效,且系爭專利說明書內容亦未記載將驅動電路設置於電路層任二相鄰線圈之間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故系爭專利請求項8 驅動電路於電路層之設置位置,相對於證據3 控制設備28於電路板金屬層22之設置位置,並未具有無法預期的功效,為該所屬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
14. 綜上,證據2 、3 之組合已實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 之全部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8 相對於證據2 、3 之組合並不具有不可預期之功效,且證據2 、3 具有組合動機,已如前述,故證據2 、3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 不具進步性。
15. 系爭專利請求項10係請求項8 之附屬項,其權利範圍包括請求項8 之全部技術特徵以及請求項10附加技術特徵「其中該數個電路層之間各設有一絕緣層」,其中證據2 、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查證據2 圖式第3C圖揭露該二印刷線圈片9 之間設有一承載構件2 ,且證據2 說明書第5 欄第21至23行揭露該承載構件2 可以由任何電絕緣材料製成,故整體觀之,證據2 、3 之組合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實質技術特徵,且系爭專利請求項10相對於證據2 、3 之組合亦不具有不可預期之功效,系爭專利請求項10可為該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 、3 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準此,證據2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16. 系爭專利請求項11係請求項8 或10之附屬項,其權利範圍包括請求項8 或10之全部技術特徵以及請求項11附加技術特徵「其中該基板之表層係為一絕緣層」,其中證據2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 或10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查證據2 圖式第3C圖揭露該二印刷線圈片9 之間設有一承載構件2 ,且證據2 說明書第4 欄第50至52行揭露該螺旋導線圈31~38 及31'~38' 封裝於絕緣塗層內以構成印刷線圈片9 ,故整體觀之,證據2 、3 之組合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實質技術特徵,且系爭專利請求項11相對於證據2 、3 之組合亦不具有不可預期之功效,系爭專利請求項11可為該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 、3 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準此,證據2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二)證據3 、5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8 不具進步性:
1. 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證據3 比對:證據3 圖式第7 圖揭露一電動馬達7 可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標的微型風扇。因此,證據3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種微型風扇」之技術特徵。
2. 證據3 圖式第7 圖揭露該電動馬達7 具有一襯套36,該襯套36具有一承載部,承載部設有一軸座;一定子板20,結合於襯套36之承載部上;一軸3 結合該襯套36之軸座;證據3 說明書第5 欄第6 至9 行記載該定子板20及20A 包括蝕刻在電路板金屬層22上周向排列的線圈21,可知該定子板20為具有電路板金屬層22之多層板結構;證據3 圖式第4 圖揭露該線圈21電性連接控制設備28,該線圈21相互電性連接且形成於電路板金屬層22之表面;及一葉輪2 ,該葉輪2 設有一軸3 及磁性元件13,該磁性元件13與該線圈21相對。其中證據3 之襯套36、定子板20、電路板金屬層22、線圈21、控制設備28、葉輪2 、軸3 及磁性元件13,可分別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框座、基板、電路層、線圈組、驅動電路、扇葉、中心軸及永久磁鐵。因此,證據3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框座,具有一承載部,該承載部設有一軸座;一基板,結合該框座之承載部,並由數個電路層相互疊合所構成,該基板具有相對之一表層及一底層,該線圈組電性連接一驅動電路,且該線圈組包含相互電性連接的數個線圈,各該線圈分別形成於該電路層之表面;及一扇葉,設有一中心軸及一永久磁鐵,該中心軸結合該框座之軸座,該永久磁鐵與該線圈組相對」之技術特徵。惟證據3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該基板之該表層及該底層之間具有一線圈組」及「該基板之其中一電路層的任二相鄰線圈之間形成一電路舖設區,該驅動電路設置於該電路舖設區」之技術特徵。
3. 證據3 所揭露之線圈21係蝕刻在電路板金屬層22的表面,其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該基板之該表層及該底層之間具有一線圈組」之技術特徵並不相同,惟系爭專利請求項1將線圈組設置於表層及底層之間的技術特徵,僅係證據3線圈21蝕刻在電路板金屬層22表面之簡單改變,證據3 將線圈21蝕刻在電路板金屬層22表面,同樣可達到系爭專利請求項1 降低結構及組裝複雜度之功效,且系爭專利說明書內容亦未記載將線圈組設置於表層及底層之間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線圈組於基板之設置位置,相對於證據3 線圈21於定子板20之設置位置,並未具有無法預期的功效,為該所屬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
4. 另證據3 揭露之控制設備28的設置位置並非全部位於電路板金屬層22的任二相鄰線圈21之間,其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該基板之其中一電路層的任二相鄰線圈之間形成一電路舖設區,該驅動電路設置於該電路舖設區」之技術特徵並不相同,惟系爭專利請求項1 將驅動電路設置於電路層任二相鄰線圈之間的技術特徵,僅係證據3 控制設備28設置於電路板金屬層22位置之簡單改變,證據3 將控制設備28設置於電路板金屬層22上,同樣可達到系爭專利請求項1 降低結構及組裝複雜度之功效,且系爭專利說明書內容亦未記載將驅動電路設置於電路層任二相鄰線圈之間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驅動電路於電路層之設置位置,相對於證據3 控制設備28於電路板金屬層22之設置位置,並未具有無法預期的功效,為該所屬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
5. 綜上,證據3 已實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全部技術特徵,且證據3 與證據5 均為微型馬達結構,屬相同技術領域之發明,證據3 將線圈21與控制設備28整合於電路板金屬層22之技術內容與證據5 將磁場線圈17整合於印刷電路板15之技術內容,同樣可以達到系爭專利請求項1 減少馬達軸向高度及精簡結構複雜度之功效,兩者在功能作用上具有相關連性,該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在面臨減少馬達軸向高度之問題時,自有動機相互參酌相同技術領域且功能及作用具有相關性的證據3 、5 ,將證據5 所揭露之技術內容應用於證據3 上,以達到降低結構及組裝複雜度等功效,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發明,故證據3 、5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6. 原告於行政訴訟起訴狀第10至11頁(見本案卷第10頁背面至第11頁正面)陳稱:縱將證據3 之任二相鄰且較小的線圈單元之間顯無電路鋪設區與證據5 之未知位於何處的控制手段相組合,證據5 之控制手段仍非位於證據3 之任二相鄰且較小的線圈單元之間,故組合證據3 、5 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該基板之其中一電路層的任二相鄰線圈之間形成一電路舖設區,該驅動電路設置於該電路舖設區」技術特徵,藉由上述技術特徵,可以達到「降低結構及組裝複雜度」及「易於朝向微型化方向設計」、「馬達體積更輕、薄、短、小」等功效云云。
7. 惟查,如前所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 將驅動電路設置於電路層任二相鄰線圈之間的技術特徵,僅係證據3 控制設備28設置於電路板金屬層22位置之簡單改變,證據3 將控制設備28設置於電路板金屬層22上,同樣可達到系爭專利請求項1 降低結構及組裝複雜度之功效,且系爭專利說明書內容亦未記載將驅動電路設置於電路層任二相鄰線圈之間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驅動電路於電路層之設置位置,相對於證據3 控制設備28於電路板金屬層22之設置位置,並未具有無法預期的功效,為該所屬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再者,證據3 與證據5 均為微型馬達結構,屬相同技術領域之發明,證據3將線圈21與控制設備28整合於電路板金屬層22之技術內容與證據5 將磁場線圈17整合於印刷電路板15之技術內容,同樣可以達到系爭專利請求項1 減少馬達軸向高度及精簡結構複雜度之功效,兩者在功能作用上具有相關連性,該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在面臨減少馬達軸向高度之問題時,自有動機相互參酌相同技術領域且功能及作用具有相關性的證據3 、5 ,將證據5 所揭露之技術內容應用於證據3 上,以達到降低結構及組裝複雜度、易於朝向微型化方向設計、馬達體積更輕、薄、短、小等功效,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發明,故證據3 、5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故原告上開理由並不足採。
8. 系爭專利請求項8 與證據3 比對:證據3 圖式第7 圖揭露一種電動馬達7 可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標的微型風扇。因此,證據3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種微型風扇」之技術特徵。
9. 證據3 圖式第7 圖揭露該電動馬達7 具有一襯套36,該襯套36具有一承載部,承載部設有一軸座;一定子板20,結合於襯套36之承載部上;一軸3 結合該襯套36之軸座。證據3 說明書第5 欄第6 至9 行記載該定子板20及20A 包括蝕刻在電路板金屬層22上周向排列的線圈21,可知該定子板20為具有電路板金屬層22之多層板結構。證據3 圖式第4 圖揭露該線圈21電性連接控制設備28,該線圈21相互電性連接且形成於電路板金屬層22之表面;及一葉輪2 ,該葉輪2 設有一軸3 及磁性元件13,該磁性元件13與該線圈21相對。其中證據3 之襯套36、定子板20、電路板金屬層22、線圈21、控制設備28、葉輪2 、軸3 及磁性元件13,可分別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8 之框座、基板、電路層、線圈組、驅動電路、扇葉、中心軸及永久磁鐵。因此,證據3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 「一框座,具有一承載部,該承載部設有一軸座;一基板,結合該框座之承載部,並由數個電路層相互疊合所構成,該基板具有一表層,該表層之一側面具有一線圈組,該線圈組位於該表層與該承載部之間,且該線圈組電性連接一驅動電路,該線圈組包含相互電性連接的數個線圈,各該線圈分別形成於該電路層之表面;及一扇葉,設有一中心軸及一永久磁鐵,該中心軸結合該框座之軸座,該永久磁鐵與該線圈組相對」之技術特徵。惟證據3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 「該基板之其中一電路層的任二相鄰線圈之間形成一電路舖設區,該驅動電路設置於該電路舖設區」之技術特徵。
10. 證據3 揭露之控制設備28之設置位置並非全部位於電路板金屬層22的任二相鄰線圈21之間,其與系爭專利請求項8「該基板之其中一電路層的任二相鄰線圈之間形成一電路舖設區,該驅動電路設置於該電路舖設區」之技術特徵並不相同,惟系爭專利請求項8 將驅動電路設置於電路層任二相鄰線圈之間的技術特徵,僅係證據3 控制設備28設置於電路板金屬板22位置之簡單改變,證據3 將控制設備28設置於電路板金屬板22上,同樣可達到系爭專利請求項8降低結構及組裝複雜度之功效,且系爭專利說明書內容亦未記載將驅動電路設置於電路層任二相鄰線圈之間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故系爭專利請求項8 驅動電路於電路層之設置位置,相對於證據3 控制設備28於電路板金屬層22之設置位置,並未具有無法預期的功效,為該所屬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
11. 綜上,證據3 已實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 之全部技術特徵,且證據3 、5 具有組合動機,己如前述,故證據3 、5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 不具進步性。
(三)證據2 、3 、5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至7 、10、11不具進步性:證據2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至7 、10、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且證據2 、3 、5 均為微型馬達結構,三者屬相同技術領域之發明,證據2 將線圈單元23整合於印刷線圈片9 之技術內容與證據3 將線圈21與控制設備28整合於電路板金屬層22之技術內容、證據5 將磁場線圈17整合於印刷電路板15之技術內容,同樣可以達到系爭專利減少馬達軸向高度及精簡結構複雜度之功效,三者在功能及作用上具有相關連性,該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在面臨減少馬達軸向高度之問題時,自有動機將證據2 、3 、5 組合,故證據2 、3 、5 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至7 、10、11不具進步性。
肆、綜上所述:被告所提證據2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3 至8 、10、11不具進步性;證據3 、5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8 不具進步性;證據2 、3 、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至7 、10、11不具進步性。是則被告所為「請求項1 、3 至8 、10至11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原處分,及訴願機關訴願駁回之決定,於法即無不合,原告仍執前詞,訴請撤銷原處分與訴願決定,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伍、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陸、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