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46 分鐘讀完全文 49,79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6年度行專訴字第29號

發明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李維心蔡如琪彭洪英

原告
賴信安
訴訟代理人
黃耀霆專利師
訴訟代理人
梁雨安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謝文元
參加人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海英俊(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邱珍元專利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6 年3 月8 日經訴字第10606301400 號訴願決定,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事實概要:參加人前於民國(下同)94年4 月22日以「風扇控制裝置及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4112965號審查,准予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25項),並發給發明第I292654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該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第26條第2 項至第4 項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其後,參加人於104 年10月7 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更正請求項1 、5 、6 、13至15、17、21及22,並刪除請求項4 及20)。案經被告審查,以105 年9 月9 日(105 )智專三(二)04099 字第1052 112680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04 年10月7 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1 至3 、5 至19、21至25舉發不成立」及「請求項4 、20舉發駁回」之處分。原告就前揭審定書中有關「請求項1 至3 、5 至19、21至25舉發不成立」部分之處分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6 年3 月8 日經訴字第1060630140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貳、原告主張:

一、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6條第2項規定:

㈠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記載之「風扇控制信號Sfan」不明確,且無法據以實施:系爭專利連該風扇控制信號Sfan、溫度轉速信號S51 、第一速限信號S52 、溫度值Stemp 、目標轉速信號Starget 、第一溫度設定SET1……等信號究竟為數位信號或類比信號於說明書中均未記載,亦未說明其整合、轉換關係。系爭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依據該未知的信號轉換或函數關係與輸入信號產生輸出信號,導致該輸出信號(例如:風扇控制信號Sfan)亦為未知信號(un- known signal),而未知信號無法具備得以控制風扇轉速的特定特徵(如表示轉速的特徵等)。系爭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縱具信號產生的相關知識,經過度實驗仍無法據以實施而產生「風扇控制信號Sfan」。何況該「風扇控制信號Sfan」之產生方式乃系爭專利之重要發明,參照本院100 年度行專訴字第107 號判決,系爭專利更應於其說明書中明確揭露其演算法(即信號轉換關係)。

㈡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記載之「轉速調變模組」不明確,且無法據以實施:系爭專利雖然記載該轉速調變模組5 可以是硬體或韌體,但僅憑電子電路硬體或韌體,而無預先儲存的資料(如風扇轉速關係曲線),仍無從據以選定風扇轉速且無法達成自動調整風扇轉速之目的。

㈢系爭專利說明書記載之「轉速調變模組5 係以硬體控制該驅動模組32與該風扇4 」不明確,且無法據以實施:

⑴系爭專利之電子電路中,究竟是電容器、電阻器、電感器、電晶體的何種特性參數可以達到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記載之功效?(如:電容值[ 法拉] 、電阻值[ 歐姆] 、電感值[ 亨利] 、電壓值[ 伏特] 、電流值[ 安培] 中的何者?)可以達到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記載之功效?上述各種特性參數之計量單位及物理意義完全不同,其轉換函數必然完全不同,何況溫度乃用以表示物體冷熱程度之物理量,上述各種特性參數究竟如何作為溫度設定運用以完成系爭專利所記載之發明,系爭專利說明書全未記載。

⑵系爭專利僅以功能記載該第一溫度設定SET1與該第二溫度設定SET2實施方式,系爭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瞭解如何依據該電子電路中的第一溫度設定SET1與第二溫度設定SET2控制該驅動模組32與風扇4 。

⑶系爭專利說明書及圖式未提供「該電容器、電阻器、電晶體或二極體」的規格或實驗資料,系爭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從系爭專利發明說明及圖式中得知「該電子電路中的電容器、電阻器在何種電容值、電阻值範圍可產生該風扇控制信號Sfan」?無從證實何種電容值、電阻值範圍得據以產生供使用者自行控制風扇轉速之功效。

⑷系爭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該目標轉速信號Starget 輸入該轉速調變模組5 後,經一電阻器R1接地」,該目標轉速信號Starget 不會輸入該溫度調變單元51、該第二定速調變單元54與該第一定速調變單元52,故「該溫度調變單元51、該第一定速調變單元52無法依據該目標轉速信號Starget 產生該溫度轉速信號S51 、第一速限信號S52 」。又,該溫度轉速信號S51 、第一速限信號S52 係產生該風扇控制信號Sfan時所必需參考之信號,在「無法從產生該溫度轉速信號S51 、第一速限信號S52 」情況下,顯然無法僅依據系爭專利記載之溫度轉速信號S51 與第一速限信號S52 產生該風扇控制信號,導致不能解決風扇轉速控制問題。

㈣系爭專利說明書記載之「轉速調變模組5 係以韌體控制該驅動模組32與該風扇4 」不明確,且無法據以實施:系爭專利說明書記載:「該轉速調變模組5 係以韌體控制的方式控制該驅動模組32與該風扇4 」。惟該「韌體」顯然必須儲存於該轉速調變模組5 ,始能達成「以韌體控制的方式控制該驅動模組32與該風扇4 」功能;且「韌體(firmware)必須內嵌(embeded )於硬體(hardware)裝置中,用以執行特定軟硬體協同運作的步驟」係其所屬技術領域中的通常知識,是以,系爭專利之「韌體執行步驟」於控制風扇實施上顯屬必要,系爭專利應當說明韌體之風扇控制演算法係如何運作?然而,系爭專利就「如何產生該風扇控制信號」及「該風扇控制信號如何控制風扇轉速」等功能,並未就其使用之演算法加以說明,導致無法依系爭專利之韌體控制該風扇,自屬記載不明確或不充分,而無法據以實施的情形。

㈤系爭專利所記載之「第一目標信號S55 、第二目標信號S56與第三目標信號S57 」不明確且無法據以實施:系爭專利說明書未明確記載:「該第一目標信號S55 、第二目標信號S56 、第三目標信號S57 與該目標轉速信號Starget 為何種信號轉換或函數關係?」;系爭專利亦未說明「當該目標轉速信號Starget 改變時,該第一目標信號S55 、第二目標信號S56 、第三目標信號S57 的何種特性將會如何發生變化?」,導致無從得知「該第一目標信號S55 、第二目標信號S56 、第三目標信號S57 」如何產生?且無法得知如何依據該第一目標信號S55 、第二目標信號S56 產生該風扇控制信號Sfan?系爭專利亦未說明如何「依據該風扇控制信號Sfan,使得該風扇4 的轉速在該溫度T1與該溫度T2時不連續變化,更使得該風扇4 的轉速與該環境溫度的關係能夠有更多樣的變化?」。依據系爭專利記載「調整該目標轉速信號Starget 以產生一第一目標信號S55 ,一第二目標信號S56 與一第三目標信號S57 」,仍無法據以產生該第一目標信號S55 、第二目標信號S56 、第三目標信號S57 ,亦無法據以產生該風扇控制信號Sfan。

二、系爭專利請求項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6條第3 項規定:

㈠系爭專利請求項1 、17無法為發明說明所支持,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3 項規定:

⑴依系爭專利圖5 可見S51 係由目標轉速信號Starget 與Stemp 產生〔第1 路徑〕,S52 則係由目標轉速信號Starget 與第一溫度設定SET1產生〔第2 路徑〕足見說明書第9頁第5 至6 行之『該第一定速調變單元52係依據該目標轉速信號Starget 產生一第一速限信號S52 』無法為系爭專利圖說所支持(不符合第2 路徑),僅有說明書第9 頁第9 至10行記載:「該第一定速調變單元52係依據該目標轉速信號Starge t與一第一溫度設定SET1產生該第一速限信號S52 」可為系爭專利圖5 所支持(符合第2 路徑),因此,圖5 實施例之構造說明自應以說明書第9 頁第9 至10行之記載為主,亦即,第一速限信號S52 係由目標轉速信號Starget 與第一溫度設定SET1所產生,該第一溫度設定SET1係S52 之必要技術特徵。

⑵系爭專利之第一速限信號S52 產生時,必須依據該目標轉速信號Starget 與一第一溫度設定SET1,該目標轉速信號Starget 與一第一溫度設定SET1兩者缺其一,則無法據以產生該第一速限信號S52 ,故該第一速限信號S52 產生時,該目標轉速信號Starget 與一第一溫度設定SET1兩者缺一不可。尤其是,當該環境溫度大於該溫度T2時,該第一溫度設定SET1係指定當該環境溫度大於該溫度T2時該風扇4 維持全速運轉,若無該第一溫度設定SET1,則該第一定速調變單元52無法產生可令風扇4 維持全速運轉所需的第一速限信號S52 。

⑶系爭專利請求項1 僅界定「一第一定速調變單元,其係依據該目標轉速信號產生一第一速限信號」,缺少發明說明所記載之「第一溫度設定SET1」必要技術特徵,請求項1與說明書記載內容不一致,請求項1 無法依發明說明所記載之內容正確產生「第一速限信號」,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無法為說明所支持。

⑷請求項1 另記載「綜合控制單元,其係依據該溫度轉速信號與該第一速限信號至少二者其中之一以產生該風扇控制信號」,惟當該第一速限信號為未知訊號時,利用該未知的第一速限信號產生的風扇控制信號亦為未知訊號,與說明書所記載之風扇控制信號不一致,請求項1 無法依發明說明所記載之內容正確產生「風扇控制信號」,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無法為發明說明所支持。同理,請求項17亦有上開所述無法為發明說明所支持之情形,而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3 項規定。

㈡系爭專利請求項10無法為發明說明所支持,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3 項規定: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0所記載之「第一電阻器、第二電阻器、第三電阻器、第四電阻器」、「第一二極體、第二二極體」究竟對應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記載之哪些電阻器及哪些元件符號,系爭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從得知。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10所界定「一第一二極體,其一端係電連接於該電晶體之汲極」技術特徵,並未明確界定其一端是陽極端或陰極端?導致請求項10之第一二極體究竟是陽極端或陰極端係電連接於該電晶體之汲極無法得知。由於請求項10界定「第一二極體,其一端…,另一端係電連接於該溫度調變單元以接收該溫度速限信號」,若請求項10之第一二極體的另一端係陰極端電連接於該溫度調變單元,則形成第8 圖未揭示之「二極體D3之陰極端係電連接溫度調變單元51」。況且,二極體之陰極端不可供電流進入,系爭專利之二極體D3之陰極端將無法接收該溫度速限信號S54 ,導致請求項10之「第一二極體另一端係電連接於該溫度調變單元以接收該溫度速限信號」無法受發明說明所支持。

⑶系爭專利請求項10另界定:「一電容器,其一端係電連接於該第一電阻器之另一端與該第三電阻器並聯」技術特徵,該技術特徵包含「該電容器之一端電連接該第一電阻器之另一端」、「該第一電阻器之另一端與該第三電阻器並聯」及「該電容器之一端與該第三電阻器並聯」等多種技術,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上述技術特徵不明確。

⑷系爭專利請求項10界定之「該第一電阻器之另一端與該第三電阻器並聯」技術特徵,縱若如原處分認定為該第一電阻器僅以一端與該第三電阻器並聯,惟,由於並聯係指二電子元件分別以二端彼此相接,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第一電阻器僅以另一端(其中一端)與第三電阻器連接,該第一電阻器與第三電阻器之另一端(其中另一端)並未連接,因此,該第一電阻器與第三電阻器並未形成並聯,。請求項10界定之「該第一電阻器之另一端與該第三電阻器並聯」與電學理論相違背。

㈢系爭專利請求項16無法為發明說明所支持,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3 項規定: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6為請求項1 之附屬項,請求項16包含請求項1 之「一轉速調變單元,其係與該溫度調變單元電連接」技術特徵,惟請求項16另界定「該轉速調變模組係為執行於一微處理器、一微控制器或一數位信號處理器之一程式碼」。請求項16之「程式碼(文字檔)」與請求項1之「溫度調變單元(硬體)」無法直接電連接,故請求項16記載不明確。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16上述技術特徵包含「轉速調變模組係為一程式碼」及「程式碼執行於一微處理器、一微控制器或一數位信號處理器」等技術,其中該微處理器、微控制器或數位信號處理器僅為該程式碼被執行時的對象物,該轉速調變模組並非該微處理器、微控制器或數位信號處理器。系爭專利請求項16及說明書皆未記載「轉速調變模組為微處理器、微控制器或數位信號處理器其中之一者」,系爭專利請求項16記載不明確。

三、系爭專利請求項1 、17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6條第4 項規定:系爭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說明書第9 至12頁、圖4 及圖7A至圖7F所揭示內容可以得知,該風扇控制裝置必須參考「圖7A至圖7F揭示之風扇轉速關係曲線中的溫度T1 、T2 」,才能「依據該目標轉速模組Starget 從多個風扇轉速關係曲線選擇其中一個,並判斷該溫度值Stemp 是否介於該選擇的風扇轉速關係曲線中的溫度T1、T2範圍,據以決定一個風扇轉速點」,以達成自動調整風扇轉速之目的。系爭專利請求項1 、17並未記載該「溫度T1、T2」、「風扇轉速關係」及「第一溫度設定SET1」等必要技術特徵。

四、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項規定:

㈠證據5 、組合證據2 、5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17不具進步性:

⑴證據5 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17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5 之控制邏輯201 與系爭專利之綜合控制單元同具有依據多個有關溫度的訊號產生風扇控制訊號之功能,用以調整風扇轉速,且於積體電路或電路板模組整合多個電路功能模組,僅為本領域的常用手段。系爭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基於解決調整風扇轉速之問題,自可將證據5 之「控制邏輯201 、A/D 轉換器202、多工器203 、暫存器陣列204 」功能轉用於形成一風扇之轉速調變模組。系爭專利請求項1 、17為系爭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輕易完成。

⒉證據5 之最低溫度值Tmin及臨界溫度TCRITICAL 與系爭專利同由溫度控制元件所產生的目標轉速信號Starget同為用於控制風扇轉速的溫度控制輸入訊號。證據5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17以目標轉速訊號作為輸入訊號。

⒊證據5 之控制邏輯201 輸入的環境溫度資訊及該速限訊號間接與最低溫度值Tmin及臨界溫度TCRITICAL 發生連接關係,證據5 之控制邏輯201 與系爭專利之綜合控制單元同具有風扇控制訊號產生功能,證據5 已揭露系爭專利之綜合控制單元53之溫度轉速信號或第一速限信號與目標轉速信號的關係。

⒋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6頁第3 段記載:「依據溫度值自動調節風扇轉速,更能夠依據目標轉速信號而自動調節風扇轉速」功效。證據5 說明書第20頁末段至第21頁首段記載:「如果所感測到的溫度小於最低溫度值(步驟606 ),則會直接停止對應的冷卻風扇(步驟607 ),如果所測量的溫度超過臨界溫度(步驟608 ),則會允許對應的風扇繼續以全速度操作(步驟609 ),否則,在接下來的操作610 中,會根據所測量的溫度來計算每個風扇的脈衝寬度(或工作週期,若您希望如此),並照著設定風扇速度(步驟611 )」。系爭專利請求項1、17縱可達成上述說明書所記載之功效,該功效亦與證據5 相同,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17亦未能達成無法預期功效。

⑵證據2 、5 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17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2 之「冷卻系統的自動溫度分等系統」與證據5 之「風扇速度控制系統」同屬冷卻風扇技術領域,同利用脈衝寬度調變來調整風扇速度與周圍溫度間之功能,為了解決「依據溫度調整風扇速度」問題,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具有合理動機組合證據2、5 。

⒉證據2 已教示「斜控方塊260 依據該溫度X 與選擇操作點C 至少二者其中之一產生該風扇控制信號」,故系爭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將該技術手段轉用於證據5 之「控制邏輯201 」中,使證據5 之控制邏輯201依據其環境溫度資訊及該速限訊號至少二者其中之一產生風扇控制信號。系爭專利請求項1 、17為系爭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輕易完成。

⒊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6頁第3 段記載:「依據溫度值自動調節風扇轉速,更能夠依據目標轉速信號而自動調節風扇轉速」功效。證據5 說明書第20頁末段至第21頁首段記載:「如果所感測到的溫度小於最低溫度值(步驟606),則會直接停止對應的冷卻風扇(步驟607 ),如果所測量的溫度超過臨界溫度(步驟608 ),則會允許對應的風扇繼續以全速度操作(步驟609 ),否則,在接下來的操作610 中,會根據所測量的溫度來計算每個風扇的脈衝寬度(或工作週期,若您希望如此),並照著設定風扇速度(步驟611 )」。證據2 說明書第[0024]段記載:「多工器220 係用於指定任何溫度感測途徑為三脈波寬度調變輸出信號PWM1、PWM2、PWM3的其中一個。當使用者使用斜控方塊260 順暢地達成不易察覺的風扇速度變化時」。系爭專利請求項1 、17縱可達成上述說明書所記載之功效,該功效亦與證據2 、5 相同。

㈡組合證據5 及6 ;或組合證據2 、5 及6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18不具進步性:

⑴組合證據5 及6 ;或組合證據2 、5 及6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5 之「風扇速度控制系統」、證據2 之「冷卻系統的自動溫度分等系統」、」與證據6 之「用於電腦系統的基本輸入輸出系統控制冷卻器」同屬冷卻風扇技術領域,且證據2 、5 、6 同可調整風扇速度與周圍溫度之間的功能。為了解決「依據溫度調整風扇速度」問題,系爭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具有合理動機,將證據6 與證據2 、5 組合,證據2 、5 、6 具有組合動機。

⒉證據6 之「脈波寬度調變信號」、證據2 之「選擇操作點C 」與證據5 之「溫度值Tmin 212、臨界溫度TCRITICAL」同用以配合溫度控制風扇轉速。經由證據6 教示「該輸入輸出模組(super I/O ,SIO )12所輸出的脈波寬度調變信號」技術手段,系爭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將該技術手段」轉用於形成證據5 之「溫度值Tmin信號、臨界溫度TCRITICAL 信號」或證據2 之「選擇操作點C 信號」,使證據5 之「溫度值Tmin信號、臨界溫度TCRIT ICAL信號」或證據2 之「選擇操作點C信號」為脈波寬度調變信號,為系爭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輕易完成。

⒊組合證據5 及6 ,或組合證據2 、5 及6 已揭示請求項2技術特徵,且系爭專利並未說明請求項2 可以達成何種無法預期功效,系爭專利縱可達成其說明書第16頁第3段記載之功效,亦與證據5 第20頁末段至第21頁首段記載功效,或證據2 說明書第[0024]段記載功效相同系爭專利請求項2 亦未能達成無法預期功效。

⑵組合證據5 及6 ;或組合證據2 、5 及6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8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2 、5 、6 具有組合動機且能輕易完成,證據6 之「脈波寬度調變信號」與證據2 之「選擇操作點C 」及證據5 之「溫度值Tmin 212、臨界溫度TCRITICAL 」同用以配合溫度控制風扇轉速。經由證據6 教示「該輸入輸出模組(super I/O ,SIO )12所輸出的脈波寬度調變信號」技術手段,系爭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可將該技術手段」轉用於形成證據5 之「溫度值Tmin信號、臨界溫度TCRITICAL 信號」,或證據2 之「選擇操作點C 信號」,使證據5 之「溫度值Tmin信號、臨界溫度TCRITICAL 信號」或證據2 之「選擇操作點C信號」為脈波寬度調變信號,亦僅為系爭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輕易完成。

⒉組合證據5 及6 ,或組合證據2 、5 及6 已揭示請求項18技術特徵,且系爭專利並未說明請求項18可以達成何種無法預期功效,系爭專利縱可達成其說明書第16頁第3段功效,亦與證據5 第20頁末段至第21頁首段記載功效相同,或證據2 說明書第[0024]段記載功效相同,系爭專利請求項18亦未能達成無法預期功效。

五、組合證據2 及5 ;或組合證據3 及5 ;或組合證據2 、3 及5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16 、19不具進步性:

㈠組合證據2 及5 ;或組合證據3 及5 ;或組合證據2 、3 及5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

⑴證據2 、5 具有「組合動機」。證據5 之「風扇速度控制系統」、證據2 之「冷卻系統的自動溫度分等系統」與證據3 之「非線性風扇控制」同屬冷卻風扇技術領域,且證據3 、5 、2 同可調整風扇速度與周圍溫度之間的功能。為了解決「依據溫度調整風扇速度」問題,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具有合理動機,將證據3 與證據2 、5組合,證據2 、3 、5 具有「組合動機」。

⑵原處分理由書已肯認「系爭專利請求項3 『其中該驅動信號係一脈衝寬度調變信號』之附屬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2 、3 、5 之PWM 」,故證據2 、3 、5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3 技術特徵。

⑶組合證據2 及5 ,或組合證據3 及5 ,或組合證據2 、3及5 已揭示請求項3 技術特徵,且系爭專利並未說明請求項3 可以達成何種無法預期功效,系爭專利縱可達成其說明書第16頁第3 段記載之功效,亦與證據5 第20頁末段至第21頁首段記載功效,或證據2 說明書第[0024]段記載功效相同。

㈡組合證據2 及5 ;或組合證據3 及5 ;或組合證據2 、3 及5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6不具進步性:

⑴證據2 、3 、5 具有「組合動機」,且可以「輕易完成」。原處分理由書已不否認「系爭專利請求項16『其中該轉速調變模組係為執行於一微處理器、一微控制器或一數位信號處理器之一程式碼』之附屬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3第3 欄第9 行之系統溫度控制器110 可包含一處理器,或為證據5 之控制邏輯201 」,證據3 、5 已揭示請求項16技術特徵。

⑵組合證據2 及5 ,或組合證據3 及5 ,或組合證據2 、3及5 已揭示請求項16技術特徵,且系爭專利並未說明請求項16可以達成何種無法預期功效,系爭專利縱可達成其說明書第16頁第3 段記載之功效,亦與證據5 第20頁末段至第21頁首段記載功效,或證據2 說明書第[002 4] 段記載功效相同。

㈢組合證據2 及5 ;或組合證據3 及5 ;或組合證據2 、3 及5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9不具進步性:

⑴證據2 、5 ;或證據3 、5 ;或證據2 、3 、5 具有「組合動機」。原處分理由書已不否認「系爭專利『其中該驅動信號係一脈衝寬度調變信號』之附屬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2 、3 、5 之PWM 」。故證據2 、3 、5 已揭示請求項19技術特徵。

⑵組合證據2 及5 ,或組合證據3 及5 ,或組合證據2 、3及5 已揭示請求項19技術特徵,且系爭專利並未說明請求項19可以達成何種無法預期功效,系爭專利縱可達成其說明書第16頁第3 段記載之功效,亦與證據5 第20頁末段至第21頁首段記載功效相同,或與證據2 說明書第[0024]段記載功效相同。

六、並聲明:1.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2.命被告就第94112965號發明專利請求項1 至3 、5 至19、21至25應為舉發成立撤銷專利權之處分。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參、被告答辯:

一、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2頁第1 段記載與證據3 之部分中譯本(附件3 )第2 段記載方式,兩者就硬體或軟體所記載的技術內容難稱差異,而且均無提供任何詳細韌體(即嵌入在硬體裝置中的程式碼),起訴理由對系爭專利記載方式卻稱無法據以實施,但對於證據3 卻能解讀並引用為舉發證據,可見起訴理由從嚴對待「系爭專利」,寬以對待「舉發證據」,起訴理由以不同角度看待「系爭專利」與「舉發證據」顯然已失客觀。由系爭專利說明書的圖5 及圖6 便可瞭解各訊號間的相對關係,其中溫度值Stemp 、目標轉速信號Starget與風扇控制信號Sfan之間的關係配合圖7A至7G可知「溫度、目標轉速信號Starget 與轉速之間的相關性」。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2頁第1 段載明轉速調變模組5 係可以是以韌體控制的方式控制驅動模組32與風扇4 ,其中該第一溫度設定SET1與該第二溫度設定SET2可以是程式碼中的參數或變數;或直接由電子電路構成以硬體控制的方式控制驅動模組32與風扇4 ,當直接由電子電路構成時,圖8 及說明書第13至14頁之內容已同時詳述以電子電路控制的實施方式,系爭專利說明書就「轉速調變模組5 」不論為硬體或韌體控制所記載之相關內容已相當明確。

二、系爭專利說明書無不明確且無法據以實施情形,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3 、5 至19、21至25亦未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3 項之規定。

三、系爭專利發明目的(依據目標轉速信號,使得習知圖3 的風扇轉速與溫度的特性曲線能夠改變如圖7A)所提供的技術手段,於轉速調變模組包括:一溫度調變單元,其係接收該溫度值並依據該溫度值與該目標轉速信號以產生一溫度轉速信號;一第一定速調變單元,其係依據該目標轉速信號產生一第一速限信號;及一綜合控制單元,其係依據該溫度轉速信號與該第一速限信號至少二者其中之一以產生該風扇控制信號等(見說明書第9 頁第4 行),與說明書第15頁第3 行記載「在步驟Step2 ,依據該溫度值與該目標轉速信號以產生一風扇控制信號,如圖10所示,在本實施例中,步驟Step 2係包括步驟Step21-Step23 」與「在步驟Step21,依據該溫度值與該目標轉速信號產生一溫度轉速信號。在步驟Step22,依據該目標轉速信號產生一第一速限信號,在本步驟中,更可依據該目標轉速信號與一第一溫度設定產生第一速限信號,其中第一溫度設定係指定該風扇維持固定轉速之溫度範圍。在步驟Step23,依據該溫度轉速信號與該第一速限信號至少二者其中之一以產生該風扇控制信號」,而該等技術手段的詳細內容與實施必要技術特徵均已分別明確記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17中,系爭專利未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4 項之規定。

四、系爭專利第8 頁倒數第2 行記載「該目標轉速信號Starget係可由其他溫度控制元件所產生,例如主機板上的溫度監控晶片,或PWM 控制晶片,或是微處理機所產生的數位輸出等等」上述內容充其量說明「目標轉速信號Starget 」可以整合至溫度監控晶片,或PWM 控制晶片,或是微處理機中,當「目標轉速信號Starget 」整合至溫度監控晶片中,並不會發生「轉速信號」改變成「溫度信號」的情形。至於系爭專利之目標轉速信號Starget 與證據5 之「溫度感測器讀取溫度資訊」、「最低溫度值Tmin」、「臨界溫度」,前者「轉速信號」表示轉動物體在轉動速度上的一種計量單位,後者「溫度信號」表示物體冷熱程度的物理量,兩者技術意義完全不同。另外,系爭專利以「目標轉速信號」作為其中之一的輸入信號以產生「風扇控制信號」與證據5 皆以「溫度感測器讀取溫度資訊」、「最低溫度值Tmin」、「臨界溫度」作為輸入信號以產生「風扇控制信號」,故證據5 未揭露以「目標轉速信號」作為「輸入信號」以外,並且連接關係亦完全不同。其控制輸入訊號的選擇與連接關係不同情況下,系爭專利之「一綜合控制單元,其係依據該溫度轉速信號與該第一速限信號至少二者其中之一以產生該風扇控制信號」(即「一綜合控制單元」之輸入的溫度轉速信號或第一速限信號間接與「目標轉速信號」發生連接關係)亦未揭露於證據5 。

五、原告主張系爭專利附屬項不具進步性(證據5 及6 組合或證據2 、5 、6 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18不具進步性。證據2 、5 組合或證據3 、5 組合或證據2 、3 、5 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16、19不具進步性)云云。如原處分理由㈤6 、7 所載,起訴理由不足採。

六、並聲明:1.駁回原告之訴。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肆、參加人陳述:

一、系爭專利說明書記載明確且充分,並可據以實施,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2 項規定:

㈠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風扇控制信號Sfan、轉速調變模組」:系爭專利於先前技術段落第2 段所載「習知之一風扇控制裝置1 係包括一溫度感測器11與一驅動晶片12…該驅動晶片12係依據該量測值111 或一低限轉速信號121 產生一驅動信號122 」,顯見以驅動晶片(硬體或韌體)依據輸入信號而產生輸出信號(驅動信號),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所公知。系爭專利說明書第8 頁第14至16行所載「該轉速調變模組5 係與該溫度量測模組31電連接並接收該溫度值Stemp ,且依據該溫度值Stemp 與該目標轉速信號Starget 以產生一風扇控制信號Sfan」,對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能夠直接而無歧異得知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無未充分揭露以致不明確的情事。

㈡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轉速調變模組5 係以硬體控制該驅動模組32與該風扇4 」:第一溫度設定SET1與第二溫度設定SET2是電容器、電阻器、電晶體或二極體的特性參數變數及使用的規格,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所公知,無特別敘明的必要,更無需提供規格或實驗資料。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皆可瞭解,電阻器R1接地,係為穩定輸入的電壓,並不會造成目標轉速信號Starget 無法再輸入至溫度調變單元51、第二定速調變單元54與第一定速調變單元52的情形。

㈢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轉速調變模組5 係以韌體控制該驅動模組32與該風扇4 」:

⑴原告主張韌體(firmware)為內嵌(embeded )於硬體(hardware)裝置用以執行特定軟硬體協同運作的步驟,應記載「演算法」係無理由。原告所引用之判決為「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即便系爭專利的轉速調變模組5 可以韌體的方式執行,然其僅為實施方法之一,且特徵並非在於其計算方式,證據2 、5 亦均未記載任何之演算法,原告自稱之「演算法」為所屬技術領域中之通常知識,無記載必要。

⑵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1頁第2 至15行載明「該第一溫度設定SET1係指定當該環境溫度大於該溫度T2時該風扇4 維持全速運轉…該第二溫度設定SET2係指定當該環境溫度小於該溫度T1時該風扇4 維持低速運轉」,故第一溫度設定SET1與第二溫度設定SET2可以是程式碼中的參數或變數,可分別對應於前述「環境溫度大於溫度T2時」及「環境溫度小於溫度T1時」。因此,原告所主張「未記載第一溫度設定SET1與第二溫度設定SET2是程式碼中的何種參數或變數」係無理由。

㈣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第一目標信號S55 、第二目標信號S56 與第三目標信號S57 」:系爭專利說明書已詳載各個信號的相關性,而其傳遞方式係屬習知技術,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當能瞭解,並無記載的必要。

二、系爭專利請求項記載明確且為發明說明所支持,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3項的規定:

㈠系爭專利說明書第9 頁第5 至6 行已明確記載「該第一定速調變單元52係依據該目標轉速信號Starget 產生一第一速限信號S52 」,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17記載內容一致。系爭專利說明書第9 頁第9 至10行所記載「該第一定速調變單元52係依據該目標轉速信號Starget 與一第一溫度設定SET1產生該第一速限信號S52 」,乃為不同的變化態樣。

㈡系爭專利請求項10對應說明書之元件符號:第一電阻器的元件符號為R6、第二電阻器的元件符號為R5、第三電阻器的元件符號為R7、第四電阻器的元件符號為R8,而第一二極體的元件符號為D3、第二二極體的元件符號為D4,系爭專利請求項10記載內容明確。

㈢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2頁第2 至4 行已記載「該轉速調變模組5 係可以是程式碼執行於一微控制器、一微處理器或一數位信號處理器等,以韌體控制的方式控制該驅動模組32與該風扇4 」,系爭專利請求項16記載內容明確。

三、系爭專利請求項1 、17已記載必要技術特徵,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4 項的規定:系爭專利請求項1 、17係依據說明書第9 頁第5 至6行 「該第一定速調變單元52係依據該目標轉速信號Starget 產生一第一速限信號S52 」的記載內容,已包括必要技術特徵。而說明書第9 頁第9 至10行所記載「該第一定速調變單元52係依據該目標轉速信號Starget 與一第一溫度設定SET1產生該第一速限信號S52 」,乃為不同的變化態樣,並分別界定於系爭專利請求項5 、21。

四、系爭專利對應的美國(US7,665,319 ,已於102 年7 月24日提出被舉發答辯時提呈)、中國(CN0000 000B )、及日本(特許0000000 )專利申請案均業經實體審查核准,表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17記載內容確實符合法規要求,當然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2 、3 、4 項規定。

五、系爭專利請求項1 、17(獨立項)相較於證據5 、組合證據2 、5 具有進步性,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規定:

㈠證據2 、5 與系爭專利「溫度調變單元」有差異,未揭露系爭專利「第一定速調變單元」及「綜合控制單元」。證據2、5 均僅以「溫度變化(溫度值;證據2 依據溫度感測途徑201 至203 感測的溫度值及最低溫度值TMIN、證據5 依據溫度感測器210 、211 感測的溫度值及最低溫度值TMIN 212)」作「風扇轉速控制」,此與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述的習知技術相同。證據2 、5 均欠缺「目標轉速信號」作為輸入信號,當然無法達到系爭專利「轉速調變模組係依據溫度值與目標轉速信號控制風扇之轉速,故能夠除依據溫度值自動調節風扇轉速,更能夠依據目標轉速信號而自動調節風扇轉速,使得風扇轉速與溫度的特性曲線能夠更進一步變化,風扇得以更依據使用者之環境及需求而適當適切地調整風扇轉速」(系爭專利說明書第8 頁第1 至5 行)的功效。

㈡就控制邏輯而論,證據2 、5 分屬不同的控制機制。證據5在低速與高速的變換,依循複雜的單一預設方式作判斷調控;而證據2 則顯示PWM 工作週期是溫度的函數。證據2 、5均未教導可作何種變化,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無合理動機將二個不同的控制機制作結合。

㈢系爭專利請求項1 (獨立項)相較於證據5 ;或組合證據2、5 具有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17(獨立項)與請求項1(獨立項)具有相應的技術特徵,故其與證據5 ;或組合證據2 、5 同樣具有前述的差異。

六、系爭專利請求項2 、18(附屬項)相較於組合證據5 、6 ;或組合證據2 、5 、6 具有進步性、且請求項3 、16、19(附屬項)相較於組合證據2 、5 ;或組合證據3 、5 ;或組合證據2 、3 、5 具有進步性,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之規定:系爭專利請求項1 、17(獨立項) )相較於證據5 ;或組合證據2 、5 具有進步性。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 、17(獨立項)的請求項2 至3 、16、18至19(附屬項)當然具有進步性。

七、並聲明:1.駁回原告之訴。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伍、本件之爭點(見本院卷第139-140、155頁):

一、系爭專利發明說明下列記載是否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6條第2 項之規定?

㈠系爭專利發明說明記載之「風扇控制信號Sfan」,是否不明確且無法據以實施?

㈡系爭專利發明說明記載之「轉速調變模組」,是否不明確且無法據以實施?

㈢系爭專利發明說明記載之「轉速調變模組5 係以硬體控制該驅動模組32與該風扇4 」,是否不明確且無法據以實施?

㈣系爭專利發明說明記載之「轉速調變模組5 係以韌體控制該驅動模組32與該風扇4 」,是否不明確且無法據以實施?

㈤系爭專利發明說明記載之「第一目標信號S55 、第二目標信號S56 、第三目標信號S57 」,是否不明確且無法據以實施?

二、系爭專利請求項下列記載是否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6條第3項之規定?

㈠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3 、5 至19、21至25記載之「風扇控制信號」,是否不明確?

㈡系爭專利請求項1 未記載「第一溫度設定SET1」,是否不明確且無法為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支持?

㈢系爭專利請求項10界定之「第二定速調變單元包括:一第一電阻……第二速限信號。」,是否無法為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支持?

㈣系爭專利請求項10界定之「一第一二極體,其一端係電連接於該電晶體之汲極,另一端係電連接於該溫度調變單元以接收該溫度速限信號」,是否不明確且無法為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支持?

㈤系爭專利請求項10界定之「一電容器,其一端係電連接於該第一電阻器之另一端與該第三電阻器並聯」,是否不明確?

㈥系爭專利請求項16界定之「如請求項1 所記載之風扇控制裝置,其中該轉速調變模組係為執行於一微處理器、一微控制器或一數位信號處理器之一程式碼」,是否不明確?

㈦系爭專利請求項17未記載「第一溫度設定SET1」,是否不明確且無法為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支持?

三、系爭專利請求項下列記載是否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6條第4項之規定?系爭專利請求項1 、17未記載「溫度T1、T2」、「風扇轉速關係」及「第一溫度設定SET1」,是否未敘明實施之必要技術特徵?

四、系爭專利下列請求項是否不具進步性?

㈠證據5 或組合證據2 及5 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17 不 具進步性?

㈡組合證據5 及6 或組合證據2 、5 及6 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18不具進步性?

㈢組合證據2 及5 、組合證據3 及5 或組合證據2 、3 及5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16、19不具進步性?

陸、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應適用之專利法:系爭專利申請日為94年4 月22日,核准審定日為96年11月21日,其是否有應撤銷專利權之情事,自應以核准審定時所適用之92 年2月6 日修正公布,93年7 月1 日施行之專利法(下稱92年專利法)為斷。按發明說明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申請專利範圍應明確記載申請專利之發明,各請求項應以簡潔之方式記載,且必須為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支持。發明說明、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之揭露方式,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又按,發明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92年專利法第26條第2 、3 、4 項、第22條第4 項定有明文。

二、系爭專利之技術分析:

㈠系爭專利技術內容:

⑴〔先前技術〕風扇係裝設於多數的電子裝置中,以利各類型的電子裝置能夠順利地散熱。習知風扇控制裝置係可依據風扇的環境適當地依據環境溫度將風扇的轉速固定為全速或低速,或者是將風扇轉速調整於全速與低速之間,惟習知風扇的轉速與溫度之間係保持一固定關係,無法視使用者需求或環境需要而調整。

⑵〔發明內容〕系爭專利之發明目的為讓使用者設定風扇的轉速與溫度之間係保持一固定關係而提供一種能夠自動調整風扇轉速之風扇控制裝置及方法,系爭專利之風扇控制裝置係接收一目標轉速信號以控制一風扇之轉速,此裝置包括一溫度量測模組、一轉速調變模組與一風扇驅動模組,其中該溫度量測模組係量測該風扇所處環境之溫度以產生一溫度值,該轉速調變模組係與該溫度量測模組電連接並接收該溫度值,且依據該溫度值與該目標轉速信號以產生一風扇控制信號,該風扇驅動模組係與該轉速調變模組電連接,並依據該風扇控制信號產生一驅動信號以驅動該風扇作動。

⑶系爭專利之風扇控制方法,其係接收一目標轉速信號以控制一風扇之轉速,其步驟包括:量測該風扇所處環境之溫度以產生一溫度值;依據該溫度值與該目標轉速信號以產生一風扇控制信號,其中包括;依據該溫度值與該目標轉速信號產生一溫度轉速信號;依據該目標轉速信號產生一第一速限信號;及依據該溫度轉速信號與該第一速限信號至少二者其中之一以產生該風扇控制信號;以及依據該風扇控制信號產生一驅動信號以驅動該風扇作動(參見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 至8 頁)。

㈡系爭專利圖式如附圖一所示。

㈢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參加人於104 年10月7 日提出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依該更正本所載,請求項共25項(請求項4 、20為刪除請求項),其中第1 、17項為獨立項,餘為附屬項。

⒈一種風扇控制裝置,其係接收一目標轉速信號以控制一風扇之轉速,包括:一溫度量測模組,其係量測該風扇所處環境之溫度以產生一溫度值;一轉速調變模組,其係與該溫度量測模組電連接並接收該溫度值,且依據該溫度值與該目標轉速信號以產生一風扇控制信號,該轉速調變模組包括:一溫度調變單元,其係接收該溫度值並依據該溫度值與該目標轉速信號以產生一溫度轉速信號;一第一定速調變單元,其係依據該目標轉速信號產生一第一速限信號;及一綜合控制單元,其係依據該溫度轉速信號與該第一速限信號至少二者其中之一以產生該風扇控制信號;以及一風扇驅動模組,其係與該轉速調變模組電連接,並依據該風扇控制信號產生一驅動信號以驅動該風扇作動。

⒉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風扇控制裝置,其中該目標轉速信號係一脈衝寬度調變信號。

⒊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風扇控制裝置,其中該驅動信號係一脈衝寬度調變信號。

⒋(刪除)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風扇控制裝置,其中該轉速調變模組包括:一溫度調變單元,其係接收該溫度值並依據該溫度值與該目標轉速信號以產生一溫度轉速信號;一第一定速調變單元,其係依據該目標轉速信號產生一第一速限信號;以及一綜合控制單元,其係依據該溫度轉速信號與該第一速限信號至少二者其中之一以產生該風扇控制信號。

⒌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所述之風扇控制裝置,其中該第一定速調變單元係依據該目標轉速信號與一第一溫度設定產生該第一速限信號,其中該溫度設定係指定該風扇維持固定轉速之溫度範圍。

⒍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所述之風扇控制裝置,其中該轉速調變模組更包括:一第二定速調變單元,其係依據該目標轉速信號與一溫度速限信號產生一第二速限信號,其中該溫度速限信號係由該溫度調變單元依據該溫度值 所產生。

⒎如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所述之風扇控制裝置,其中該風扇驅動模組更依據該第二速限信號產生該驅動信號,該風扇係依據該驅動信號維持固定轉速。

⒏如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所述之風扇控制裝置,其中該第二定速調變單元係依據該目標轉速信號、該溫度速限信號與一第二溫度設定產生該第二速限信號,其中該溫度設定係指定該風扇維持固定轉速之溫度範圍。

⒐如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所述之風扇控制裝置,該轉速調變模組更包括:一速限調整單元,其係調整該目標轉速信號以產生一第一目標信號,一第二目標信號與一第三目標信號,其中該第一定速調變單元係依據該第一目標信號產生該第一速限信號,該溫度調變單元係依據該溫度值 與該第二目標信號產生該溫度轉速信號,該第二定速調變單元係依據該第三目標信號與該溫度速限信號產生該第二速限信號。

⒑如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所述之風扇控制裝置,其中該第二定速調變單元包括:一第一電阻器;一電晶體,其閘極係接收該目標轉速信號;一第二電阻器,其一端係電連接於該第一電阻器之一端,另一端係電連接於該電晶體之汲極;一第一二極體,其一端係電連接於該電晶體之汲極,另一端係電連接於該溫度調變單元以接收該溫度速限信號;一第二二極體,其一端係電連接於該電晶體之汲極,另一端係電連接於該第一電阻器之另一端;一第三電阻器,其一端係電連接於該第一電阻器之另一端;一電容器,其一端係電連接於該第一電阻器之另一端與該第三電阻器並聯;以及一第四電阻器,其一端係與該第一電阻器與該電容器電連接,另一端係與該風扇驅動模組電連接以產生該第二速限信號。

⒒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所述之風扇控制裝置,其中該第二定速調變單元更包括:一第三二極體,其一端係電連接於該第四電阻器;以及一第五電阻器,其係電連接於該第三二極體之另一端。

⒓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所述之風扇控制裝置,其中該第二定速調變單元更包括:一第四二極體,其一端係電連接於該第四電阻器,另一端係接地。

⒔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所述之風扇控制裝置,其中該溫度調變單元包括:一第一電阻器;一電晶體,其閘極係接收該目標轉速信號;一第二電阻器,其一端係電連接於該第一電阻器之一端,另一端係電連接於該電晶體之閘極;一第三電阻器,其一端係電連接於該第一電阻器之一端,另一端係電連接於該電晶體之汲極;一二極體,其一端係電連接於該電晶體之汲極,另一端係電連接於該第一電阻器之另一端;以及一電容器,其係電連接於該第一電阻器之另一端並接收該溫度值 以產生該溫度轉速信號。

⒕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所述之風扇控制裝置,其中該第一定速調變單元包括:一第一電阻器;一電晶體,其閘極係接收該目標轉速信號;一第二電阻器,其一端係電連接於該第一電阻器之一端,另一端係電連接於該電晶體之汲極;一二極體,其一端係電連接於該電晶體之汲極,另一端係電連接於該第一電阻器之另一端;一第三電阻器,其一端係電連接於該第一電阻器之另一端;以及一電容器,其一端係電連接該第一電阻器之另一端與該第三電阻器並聯以產生該第一速限信號。

⒖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所述之風扇控制裝置,其中該綜合控制單元包括:一第一二極體,其一端係與該溫度調變單元電連接以接收該溫度轉速信號;以及一第二二極體,其一端係與該第一定速調變單元電連接以接收該第一速限信號,另一端係與該第一二極體之另一端電連接以產生該風扇控制信號。

⒗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風扇控制裝置,其中該轉速調變模組係為執行於一微處理器、一微控制器或一數位信號處理器之一程式碼。

⒘一種風扇控制方法,其係接收一目標轉速信號以控制一風扇之轉速,其步驟包括:量測該風扇所處環境之溫度以產生一溫度值;依據該溫度值與該目標轉速信號以產生一風扇控制信號,其中包括;依據該溫度值與該目標轉速信號產生一溫度轉速信號;依據該目標轉速信號產生一第一速限信號;及依據該溫度轉速信號與該第一速限信號至少二者其中之一以產生該風扇控制信號;以及依據該風扇控制信號產生一驅動信號以驅動該風扇作動。

⒙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7項所述之風扇控制方法,其中該目標轉速信號係一脈衝寬度調變信號。

⒚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7項所述之風扇控制方法,其中該驅動信號係一脈衝寬度調變信號。

⒛(刪除)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7項所述之風扇控制方法,其中依據該溫度值與該目標轉速信號以產生該風扇控制信號之步驟更包括:依據該溫度值與該目標轉速信號產生一溫度轉速信號;依據該目標轉速信號產生一第一速限信號;以及依據該溫度轉速信號與該第一速限信號至少二者其中之一以產生該風扇控制信號。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0項所述之風扇控制方法,其中依據該目標轉速信號產生該第一速限信號之步驟包括:依據該目標轉速信號與一第一溫度設定產生該第一速限信號,其中該第一溫度設定係指定該風扇維持固定轉速之溫度範圍。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0項所述之風扇控制方法,其步驟更包括:依據該溫度值產生一溫度速限信號;以及依據該目標轉速信號與該溫度速限信號產生一第二速限信號。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2項所述之風扇控制方法,其步驟更包括:依據該第二速限信號產生該驅動信號,該風扇係依據該驅動信號維持固定轉速。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2項所述之風扇控制方法,其步驟更包括:依據該目標轉速信號、該溫度速限信號與一第二溫度設定產生該第二速限信號,其中該第二溫度設定係指定該風扇維持固定轉速之溫度範圍。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2項所述之風扇控制方法,其中依據該溫度值與該目標轉速信號以產生一風扇控制信號之步驟更包括:調整該目標轉速信號以產生一第一目標信號,一第二目標信號與一第三目標信號;依據該第一目標信號產生該第一速限信號;依據該溫度值與該第二目標信號產生該溫度轉速信號;以及依據該第三目標信號與該溫度速限信號產生該第二速限信號。

三、舉發證據技術分析:

㈠證據2 為93年3 月4 日公開之美國第2004/0000000A1號「METHOD FOR AUTOMATIC THERMAL CALIBRATION OF A COOLINGSYSTEM」專利案(見原處分卷第69-63 頁,中譯文見原處分卷第62頁),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4年4 月22日),可為系爭專利之相關先前技術。

⑴證據2 為一種冷卻系統的自動溫度校正方法,證據2 第2圖揭露一自動風扇控制電路,其溫度通道201 和203 每一個可以監視來自系統的不同區域的溫度,每個溫度通道具有溫度校準塊200 ,允許設計者單獨設定每個通道設置Tmin來配置每個溫度通道201-203 的溫度特性,多工器220用於將三個溫度校準通道中分配給三個脈衝寬度調變輸出PWM1,PWM2,PWM3中的一個,調變控制塊240 允許設計者控制最小脈衝寬度調變工作週期,並以斜控制塊260 來實現不易被察覺的順暢的風扇速度改變(參見證據2 第0000-0000 段)。

⑵證據2主要圖式如附圖二所示。

㈡證據3 為93年6 月29日公告之美國第6757592B1 號「NONLINEAR FAN CONTROL 」專利案(原處分卷第61-56 頁,中譯文見原處分卷第55-54 頁),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4 年4月22日),可為系爭專利之相關先前技術。

⑴證據3 為一種非線性風扇控制,證據3 圖1 揭露一種非線性風扇控制系統100 ,包含系統溫度控制器100 、風扇控制器120 、風扇驅動器130 、風扇140 及溫度感應器150。其中風扇控制器120 包含演算法125 (見證據3 圖1 )。

⑵證據3主要圖式如附圖三所示。

㈢證據5 為91年7 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89127216號「風扇速度控制系統」專利案(見原處分卷第26-7頁),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4年4 月22日),可為系爭專利之相關先前技術。

⑴證據5 係一種風扇控制系統,證據5 圖6 揭露風扇速度控制系統開機順序的流程圖,使兩個風扇達到全速度旋轉達兩秒鐘期間,從每個溫度感測器讀取溫度資訊(步驟605)。如果所感測到的溫度小於最低溫度值(Tmin)(步驟606 ),則會直接停止對應的冷卻風扇(步驟607 )。如果所測量的溫度超過臨界溫度(TCRITICAL )(步驟608),則會允許對應的風扇繼續以全速度操作(步驟609 ),在接下來的操作610 中,會根據所測量的溫度來計算每個風扇的脈衝寬度。

⑵證據5 圖8 揭露一自動化風扇速度控制操作模式之風扇速度控制系統轉換功能,在開機後,風扇隨即以最高速度旋轉達兩秒鐘時間,過了兩秒鐘時間後,如果所測量的溫度低於Tmin,則關閉風扇,當溫度遞增到Tmin以上時,則風扇速度會在所程式化的最低風扇速度(預定為最高風扇速度的三分之一,或33%PWM工作週期)到所程式化的最高風扇速度之間呈線性變化,當溫度下降到Tmin以下時,不需要關閉風扇。系統准許程式設計0 與15℃間的磁滯值。這可防止風扇在Tmin附近的區域中持續循環開關(參見證據5 說明書第20-22 頁)。

⑶證據5主要圖式如附圖四所示。

㈣證據6 為92年7 月10日公開之美國第2003/0000000A1號「BIOS CONTROLLED COOLING FOR COMPUTER SYSTEMS」專利案(見原處分卷第6-2 頁,中譯文見原處分卷第1 頁),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4年4 月22日),可為系爭專利之相關先前技術。

⑴證據6 揭露一基於電腦系統設定(如系統工作頻率設定在1GHz或2GHz)及封裝設定(如桌上型電腦或筆記型電腦)以設定不同之Tmin(參見證據6 圖3 )之電腦系統冷卻風扇控制。

⑵證據6主要圖式如附圖五所示。

四、技術爭點分析:

㈠系爭專利是否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

⑴系爭專利發明說明記載之「風扇控制信號Sfan」,是否不明確且無法據以實施?

⒈按發明說明之記載,應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發明說明、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三者整體之基礎上,參酌申請時的通常知識,無須過度實驗,即能瞭解其內容,據以製造或使用申請專利之發明,解決問題,並且產生預期的功效(參見系爭專利核准時之2004年版專利審查基準第2-1-4 頁)。

⒉系爭專利圖5 、6 (對應系爭專利說明書第9 頁第2行至第10頁第9 行)已揭露轉速調變裝置5 之風扇控制信號Sfan、溫度轉速信號S51 、第一速限信號S52 、第二速限信號S53 、溫度值Stemp 、目標轉速信號Starget、第一溫度設定SET1及第二溫度設定SET2等各信號間之信號產生關係(例如依據溫度值Stemp 及目標轉速信號Starget 產生溫度轉速信號S51 等)。系爭專利圖7A至7G已揭露風扇轉速與環境溫度關係圖可知調變裝置5 之風扇控制信號Sfan(對應風速轉速)、溫度值Stemp (對應環境溫度)及目標轉速信號Starget 之函數關係。

⒊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2頁第7 至9 行記載「第一溫度設定SET1與該第二溫度設定SET2可以是一電子電路中的一電容器、一電阻器、一電感器或一電晶體等電子元件之特性參數」,簡言之,第一溫度設定SET1係為設定系爭專利圖8 之第一定速調變單元52所包括複數個電阻器R12至R14 、一電容器C3與一電晶體TR3 之特性參數。第二溫度設定SET2係設定系爭專利圖8 之第二定速調變單元54所包括複數個電阻器R4至R11 、一電容器C2與一電晶體TR2 之特性參數。

⒋是以,系爭專利圖8 (對應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3頁第3行至第14頁第16行)已揭露調變裝置5 之風扇控制信號Sfan、溫度轉速信號S51 、第一速限信號S52 、第二速限信號S53 、溫度值Stemp 、目標轉速信號Starget 、第一溫度設定SET1(電阻器R12 至R14 、一電容器C3與一電晶體TR3 等電子元件特性參數)及第二溫度設定SET2(電阻器R4至R11 、一電容器C2與一電晶體TR2 等電子元件之特性參數)之電子電路連接關係即實質揭露各信號間之信號產生關係及信號轉換關係。

⒍綜上所述,系爭專利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前述系爭專利發明說明第9 頁第2 行至第10頁第9行、第12頁第7 至9 行、第13頁第3 行至第14頁第16行及圖5 至8 揭露之調變裝置5 之各信號之信號產生關係、信號函數關係及信號轉換關係之基礎上,參酌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之電子元件之特性參數之通常知識,無須過度實驗,即能瞭解「風扇控制信號Sfan」之內容並可據以實施,故系爭專利發明說明記載之「風扇控制信號Sfan」,明確且可據以實施。

⒎原告之起訴狀第6 頁雖主張:「系爭專利並未揭露「該風扇控制信號Sfan與溫度轉速信號S51 、第一速限信號S52 之間具有什麼信號轉換或函數關係?」、「該溫度轉速信號S51 與溫度值Stemp 之間具有什麼信號轉換或函數關係?」、「該第一速限信號S52 與目標轉速信號Starget 、第一溫度設定SET1之間具有什麼信號轉換或函數關係?」云云。惟查,系爭專利已揭露調變裝置5之各信號(當然包含起訴狀所指之各信號)之信號產生關係、信號函數關係及信號轉換關係,業已前述,原告上開主張,不足採信。

⑵系爭專利發明說明記載之「轉速調變模組」,是否不明確且無法據以實施?

⒈系爭專利已揭露調變裝置5 之各信號之信號產生關係、信號函數關係及信號轉換關係,已如前述,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2頁第2 至9 行記載:「轉速調變模組5 係可以是程式碼執行於一微控制器、一微處理器或一數位信號處理器等,以韌體控制的方式控制該驅動模組32與該風扇4 ,其中該第一溫度設定SET1與該第二溫度設定SET2可以是程式碼中的參數或變數。另一方面,該轉速調變模組5 係直接由電子電路構成,以硬體控制的方式控制該驅動模組32與該風扇4 ,其中該第一溫度設定SET1與該第二溫度設定SET2可以是一電子電路中的一電容器、一電阻器、一電感器或一電晶體等電子元件之特性參數」,又系爭專利圖8 及說明書第13至14頁之內容並詳述以電子電路控制的實施方式,系爭專利說明書關於「轉速調變模組5 」之記載,不論硬體或韌體控制所記載之相關內容,應認已明確揭露並可據以實施。

⒉原告之起訴狀第10-11 頁雖主張,系爭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圖7B至圖7F所示之曲線關係圖當可理解,電子電路硬體或韌體中必須預先儲存可表示該曲線的關係式/圖/表等軟體資料,才可依據該曲線及輸入信號產生輸出信號(如風扇控制信號),惟系爭專利之「電子電路中並未包含任何可以儲存軟體資料的裝置或元件(如記憶體等)」,且系爭專利亦未記載「不具資料儲存裝置的電子電路如何儲存軟體資料」及「韌體具有何種控制參數或變數」。在電子電路硬體或韌體缺乏預先儲存的風扇轉速關係曲線的情況下,系爭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縱將「該目標轉速信號」及「該溫度值」輸入該電子電路硬體或韌體,該硬體或韌體仍無風扇轉速關係曲線可供選擇以控制風扇轉速,且當然無法達成自動調整風扇轉速之目的云云。惟查,系爭專利圖7B至圖7F之各曲線在不同溫度區間(小於T1、大於T1小於T2、大於T2)係為直線線性關係,以電子電路完成各直線線性關係後,再依不同溫度區間選擇輸出即可完成系爭專利圖7B至圖7F所示之曲線關係圖(如系爭專利圖8 之綜合控制單元53係以二極體D2及D8結構,以選擇溫度轉速信號S51 、第一速限信號S52 之較高電位者輸出為風扇控制信號Sfan),並無原告所稱必須預先儲存可表示該曲線的關係式/圖/表之情形,原告之上開主張,不足採信。

⑶系爭專利發明說明記載之「轉速調變模組5 係以硬體控制該驅動模組32與該風扇4 」,是否不明確且無法據以實施?

⒈系爭專利發明說明之「轉速調變模組5 」不論為硬體或韌體控制所記載之相關內容已明確揭露並可據以實施,已如前述,且系爭專利圖8 (對應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3頁第3 行至第14頁第16行)已揭露調變裝置5 之風扇控制信號Sfan、溫度轉速信號S51 、第一速限信號S52 、第二速限信號S53 、溫度值Stemp 、目標轉速信號Starget 、第一溫度設定SET1(電阻器R12-R14 、一電容器C3 與 一電晶體TR3 等電子元件特性參數)及第二溫度設定SET2(電阻器R4至R11 、一電容器C2與一電晶體TR2 等電子元件之特性參數)之電子電路連接關係,即實質揭露各信號間之信號產生關係及信號轉換關係,已如前述。

⒉換言之,電阻、電容及電晶體之特性參數為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依其「實際需求」設定前述第一溫度設定SET1所對應之電阻器R12 至R14 、一電容器C3與一電晶體TR3 等電子元件特性參數及第二溫度設定SET2所對應電阻器R4至R11 、一電容器C2與一電晶體TR2 等電子元件之特性參數,即可實施第一溫度設定SET1、第二溫度設定SET2,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依其「實際需求」設定系爭專利圖8 之電阻、電容及電晶體之特性參數即可實施系爭專利之轉速調變模組。綜上,系爭專利發明說明記載之「轉速調變模組5 係以硬體控制該驅動模組32與該風扇4 」已明確揭露並可據以實施。原告起訴狀第13至第15頁主張,系爭專利說明書及圖式均未說明「該第一、第二溫度設定SET1、SET2」究竟是「該電子電路中的哪一個電容器、電阻器、電晶體或二極體」的哪一種特性參數?導致無從得知「第一、第二溫度設定SET1、SET2究竟儲存於該電子電路中的何處」、「該電子電路中的電容器、電阻器在何種電容值、電阻值範圍可產生該風扇控制信號Sfan」云云,並不可採。

⒊原告起訴狀第15頁主張,系爭專利說明書記載「該目標轉速信號Starget 輸入該轉速調變模組5 後,經一電阻器R1接地」,該目標轉速信號Starget 不會輸入該溫度調變單元51、該第二定速調變單元54與該第一定速調變單元52,故「該溫度調變單元51、該第一定速調變單元52無法依據該目標轉速信號Starget 產生該溫度轉速信號S51 、第一速限信號S52 」云云。惟查,系爭專利圖8 揭露電阻器R1係為輸入電阻,Starget 係由電晶體TR1 、TR2 、TR3 的閘極輸入溫度調變單元51、該第二定速調變單元54與該第一定速調變單元52,原告之主張,不足採信。

⑷系爭專利發明說明記載之「轉速調變模組5 係以韌體控制該驅動模組32與該風扇4 」,是否不明確且無法據以實施?

⒈系爭專利說明書之「轉速調變模組5 」不論為硬體或韌體控制所記載之相關內容已明確揭露並可據以實施,已如前述,進一步說明如下: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2頁第2至5 行記載「轉速調變模組5 係可以是程式碼執行於一微控制器、一微處理器或一數位信號處理器等,以韌體控制的方式控制該驅動模組32與該風扇4 ,其中該第一溫度設定SET1 與 該第二溫度設定SET2可以是程式碼中的參數或變數」。系爭專利已揭露調變裝置5 之各信號之信號產生關係、信號函數關係及信號轉換關係,已如前述,換言之,根據信號產生關係、信號函數關係及信號轉換關係而以程式碼或韌體控制實施,為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者所能執行之例行工作;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依其「實際需求」以程式碼或韌體控制實行前述系爭專利明確揭露之轉速調變模組5 之風扇控制信號Sfan、溫度轉速信號S51 、第一速限信號S52 、第二速限信號S53 、溫度值Stemp 、目標轉速信號Starget 、第一溫度設定SET1、第二溫度設定SET1之信號產生關係、信號函數關係及信號轉換關係,即可實施系爭專利之轉速調變模組,綜上所述,系爭專利發明說明記載之「轉速調變模組5 係以韌體控制該驅動模組32與該風扇4 」,已明確揭露並可據以實施。

⒉是以,原告起訴狀第17頁至第18頁主張,系爭專利未說明韌體執行步驟及演算法,系爭專利未說明第一溫度設定SET1、第二溫度設定SET2如何指定風扇控制信號係記載不明確或不充分而無法據以實施云云,並不可採。

⑸系爭專利發明說明記載之「第一目標信號S55 、第二目標信號S56 、第三目標信號S57 」,是否不明確且無法據以實施?原告起訴狀第21頁雖主張,系爭專利說明書未明確記載:「該第一第一目標信號S55 、第二目標信號S56 、第三目標信號S57 與該目標轉速信號Starget 為何種信號轉換或函數關係」云云。惟查,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2頁第17行至第13頁第2 行記載「該速限調整單元55亦可產生不同的該第一目標信號S55 、該第二目標信號S56 與該第三目標信號S57 ,使得該第一速限信號S52 、該溫度轉速信號S51與該第二速限信號S53 能夠分別依據該第一目標信號S55、該第二目標信號S56 與該第三目標信號S57 而產生,進而使得該風扇4 的轉速在該溫度T1與該溫度T2時不連續變化,更使得該風扇4 的轉速與該環境溫度的關係能夠有更多樣的變化」,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6頁第1 至2 行記載「依據該目標轉速信號以產生一第一目標信號、一第二目標信號與一第三目標信號」;簡言之,系爭專利圖6 之速限調整單元55是依據目標轉速信號Starget 而可產生不同的第一目標信號S55 、第二目標信號S56 與第三目標信號S57 而用以分別取代系爭專利圖5 的第一定速調變單元52、溫度調變單元51及第二定速調變單元54之對應目標轉速信號Starget 的輸入部分而使得該風扇4 的轉速與該環境溫度的關係能夠有更多樣的變化,換言之,第一目標信號S55 、第二目標信號S56 、該第三目標信號S57 即係用以取代目標轉速信號Starget ,其即具有與目標轉速信號Starget 相同的信號特性,而可表示不同的目標轉速之信號轉換或函數關係,至於第一目標信號S55 、第二目標信號S56 、該第三目標信號S57 要分別表示何種目標轉速,則可由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依其需求而設計。綜上所述,系爭專利發明說明記載之「第一目標信號S55 、第二目標信號S56 、第三目標信號S57 」明確且可據以實施。

㈡系爭專利是否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6條第3項之規定?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3 、5 至19、21至25記載之「風扇控制信號」,是否不明確?

⒈按申請專利範圍應明確,指申請專利範圍每一請求項之記載應明確,且申請專利範圍所有請求項整體之記載亦應明確,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從申請專利範圍之記載,參酌申請時的通常知識,即可明確瞭解其意義,而對其範圍不會產生疑義(參見2004年版專利審查基準第2-1-25頁)

⒉原告之起訴狀第24頁雖主張,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記載之「風扇控制信號」及「轉速調變模組」未明確且未充分揭露,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3 、5 至19及21至25記載之「風扇控制信號」技術特徵亦未明確云云。惟查,系爭專利發明說明記載之「風扇控制信號」及「轉速調變模組」已明確揭露且可據以實施,已如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3 、5 至19及21至25記載之「風扇控制信號」亦無不明確之情事,原告之主張,不足採信。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1 未記載「第一溫度設定SET1」,是否不明確且無法為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支持?

⒈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由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一第一定速調變單元,其係依據該目標轉速信號產生一第一速限信號」記載,參酌申請時的通常知識,即可明確瞭解其意義,而對其範圍不會產生疑義,且前述記載已揭露於系爭專利說明書第9 頁第5 至6行之實施態樣,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明確且為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支持。

⒉原告之準備㈡狀第14至15頁主張,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9 頁第9 至10行記載內容,系爭專利請求項1 界定「一第一定速調變單元,其係依據該目標轉速信號產生一第一速限信號」未記載「第一溫度設定SET1」係不明確且無法為發明說明所支持云云。惟查,原告準備書㈡狀所引用之系爭專利說明書第9 頁第9 至10行係系爭專利請求項1 對應實施態樣再加入一「第一溫度設定SET1」之另一實施態樣,起訴理由以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對應實施態樣不同之另一實施態樣,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 未記載「第一溫度設定SET1」係不明確且無法為發明說明所支持,其主張自不足採。

⑶系爭專利請求項10界定之「第二定速調變單元包括:一第一電阻……第二速限信號。」,是否無法為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支持?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0界定之內容與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3頁第3 行至第14頁第4 行及圖8 揭露的內容比對如下: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該第二定速調變單元(對應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3頁第15行之第二定速調變單元54,括號中係為對應之系爭專利說明說明及圖式所揭露之內容,以下皆同)包括:一第一電阻器〔電阻器R6電連接(第二)電阻器R5 ( 圖8 )〕;一電晶體,其閘極係接收該目標轉速信號〔一電晶體TR2 (第13頁第16行)目標轉速信號Starget 係輸入至該電晶體TR2 之閘極(第13頁第16至17行)〕;一第二電阻器,其一端係電連接於該第一電阻器之一端,另一端係電連接於該電晶體之汲極〔從電阻器R5、該二極體D3與該二極體D4係電連接該電晶體TR2 之汲極(第13頁第19至20行)〕;一第一二極體,其一端係電連接於該電晶體之汲極,另一端係電連接於該溫度調變單元以接收該溫度速限信號〔該二極體D3與該溫度調變單元51電連接以接收該溫度速限信號54(第13頁第18至19行)〕;一第二二極體,其一端係電連接於該電晶體之汲極,另一端係電連接於該第一電阻器之另一端〔該二極體D3與該二極體D4 係 電連接該電晶體TR2 之汲極(第13頁第19至20行)〕;一第三電阻器,其一端係電連接於該第一電阻器之另一端〔電阻器R7電連接於(第一)電阻器R6的另一端(圖8 、第13頁第20至21行)〕;一電容器〔電容器C2(第13頁第20行)〕,其一端係電連接於該第一電阻器之另一端與該第三電阻器並聯〔(第三)電阻器R7與該電容器C2係並聯且電連接該(第一)電阻器R6(第13頁第20至21行)〕;以及一第四電阻器〔電阻器R8(第13頁第21行)〕,其一端係與該第一電阻器與該電容器電連接,另一端係與該風扇驅動模組電連接以產生該第二速限信號〔電阻器R8的一端電連接(第一)電阻器R6與電容器C2,電阻器R8的另一之端電連接風扇驅動模組以產生第二速限信號S53 (圖8 )〕。

⒉經由上述比對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第一電阻器、第二電阻器、第三電阻、第四電阻、電晶體、第一二極體、第二二極體、電容器已揭露於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3頁第3 行至第14頁第4 行之電阻器R6、電阻器R5、電阻器R7、電阻器R8、電晶體TR2 、二極體D3、二極體D4、電容器C2,是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0為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支持。

⑷系爭專利請求項10界定之「一第一二極體,其一端係電連接於該電晶體之汲極,另一端係電連接於該溫度調變單元以接收該溫度速限信號」,是否不明確且無法為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支持?

⒈系爭專利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從系爭專利請求項10界定之「一第一二極體,其一端係電連接於該電晶體之汲極,另一端係電連接於該溫度調變單元以接收該溫度速限信號」記載,參酌申請時的通常知識,即可明確瞭解其意義,而對其範圍不會產生疑義,且該記載已實質揭露於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3頁第18至20行之二極體D3係與溫度調變單元51電連接以接收該溫度速限信號S54 ,該二極體D3係電連接該電晶體TR2 之汲極,是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0明確且為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支持。

⒉原告起訴狀第29至31頁雖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二極體未明確界定「陰極端」或「陽極端」,係不明確且無法為發明說明所支持云云。惟查,系爭專利請求項10明確且為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支持,已如前述,起訴狀所指二極體之「陰極端」或「陽極端」僅係對已明確且為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支持之系爭專利請求項10作進一步之界定,原告之主張,尚不足信。

⑸系爭專利請求項10界定之「一電容器,其一端係電連接於該第一電阻器之另一端與該第三電阻器並聯」,是否不明確?原告起訴狀第31至32頁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0界定之「一電容器,其一端係電連接於該第一電阻器之另一端與該第三電阻器並聯」技術特徵,該技術特徵包含「該電容器之一端電連接該第一電阻器之另一端」、「該第一電阻器之另一端與該第三電阻器並聯」及「該電容器之一端與該第三電阻器並聯」等多種技術,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上述技術特徵不明確云云。惟查,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系爭專利請求項10界定之「一電容器,其一端係電連接於該第一電阻器之另一端與該第三電阻器並聯」,依據其文義內容及標點符號位置即可明確瞭解其係指「一電容器,其一端係電連接於該第一電阻器之另一端,該電容器與該第三電阻器並聯」,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並無記載不明確之情形,原告之主張,不足採信。

⑹系爭專利請求項16界定之「如請求項1 所記載之風扇控制裝置,其中該轉速調變模組係為執行於一微處理器、一微控制器或一數位信號處理器之一程式碼」,是否不明確?原告起訴狀第32頁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6界定之「程式碼」無法電連接其他硬體,故請求項16記載不明確云云。惟查,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申請時的通常知識,即可明確瞭解系爭專利請求項16界定之「程式碼」並非單純之文字檔,當該「程式碼」「執行於一微處理器、一微控制器或一數位信號處理器」,該「程式碼」會成為「微處理器、一微控制器或一數位信號處理器」之「電氣信號或電晶體之開關狀態」,換言之,該「程式碼」實質上已成為與「一微處理器、一微控制器或一數位信號處理器」(硬體)之不可分之一部分,故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對系爭專利請求項16之「程式碼」(實質上與硬體之不可分之一部分)可電連接其他硬體(如溫度量測模組)之內容不會產生疑義,系爭專利請求項16記載明確,原告之主張,不足採信。

⑺系爭專利請求項17未記載「第一溫度設定SET1」,是否不明確且無法為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支持?

⒈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從系爭專利請求項17之「其係依據該目標轉速信號產生一第一速限信號」記載,參酌申請時的通常知識,即可明確瞭解其意義,而對其範圍不會產生疑義,且前述記載已揭露於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5頁第7 行之實施態樣,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7明確且為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支持。

⒉原告準備㈡狀第14至15頁主張,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9頁第9 至10行記載內容,系爭專利請求項17界定「依據該目標轉速信號產生一第一速限信號」未記載「第一溫度設定SET1」係不明確且無法為發明說明所支持云云。惟查,原告準備書㈡狀所引用之系爭專利說明書第9 頁第9至10 行係系爭專利請求項17對應實施態樣再加入一「第一溫度設定SET1」之另一實施態樣,起訴理由係以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7對應實施態樣不同之另一實施態樣,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7未記載「第一溫度設定SET1」係不明確且無法為發明說明所支持,其主張自不足採。

㈢系爭專利是否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6條第4 項之規定?系爭專利請求項1 、17未記載「溫度T1、T2」、「風扇轉速關係」及「第一溫度設定SET1」,是否未敘明實施之必要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 頁第6 至7 行記載其發明目的為「提供一種能夠自動調整風扇轉速的風扇控制裝置及方法」,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 頁第8 至15行記載達成其發明目的之風扇控制裝置之技術手段為「為達上述目的,依本發明之風扇控制裝置係接收一目標轉速信號以控制一風扇之轉速,此裝置包括一溫度量測模組、一轉速調變模組與一風扇驅動模組,……驅動該風扇作動」,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 頁第16至20行記載達其發明目的之風扇控制方法之技術手段為「為達上述目的,依本發明之風扇控制方法係接收一目標轉速信號以控制一風扇之轉速,……驅動該風扇作動」,系爭專利說明書第9 頁第2 至8 行記載「轉速調變模組5 」實施例為「在本實施例中,該轉速調變模組5包 括一溫度調變單元51、一第一定速調變單元52與一綜合控制單元53……以產生該風扇控制信號Sfan」,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4頁第19行至第15頁第12行記載風扇控制方法實施例為「在步驟Step1 ,量測風扇所處環境之溫度以產生一溫度值……以產生該風扇控制信號Sfan」,而上述技術手段的詳細內容與實施例之技術特徵並未包括「溫度T1、T2」、「風扇轉速關係」及「第一溫度設定SET1」,是以「溫度T1、T2」、「風扇轉速關係」及「第一溫度設定SET1」非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 、17實施之必要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 、17已明確記載上述技術手段的詳細內容與實施例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 、17已敘明實施之必要技術特徵。

㈣系爭專利是否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項之規定?

⑴證據5 或組合證據2 及5 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7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 係界定一種風扇控制裝置,其係接收一目標轉速信號以控制一風扇之轉速,包括:一溫度量測模組,其係量測該風扇所處環境之溫度以產生一溫度值;一轉速調變模組,其係與該溫度量測模組電連接並接收該溫度值,且依據該溫度值與該目標轉速信號以產生一風扇控制信號,該轉速調變模組包括:一溫度調變單元,其係接收該溫度值並依據該溫度值與該目標轉速信號以產生一溫度轉速信號;一第一定速調變單元,其係依據該目標轉速信號產生一第一速限信號;以及一綜合控制單元,其係依據該溫度轉速信號與該第一速限信號至少二者其中之一以產生該風扇控制信號;以及一風扇驅動模組,其係與該轉速調變模組電連接,並依據該風扇控制信號產生一驅動信號以驅動該風扇作動。由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記載內容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溫度調變單元」與「第一定速調變單元」均依據「目標轉速信號」分別對應產生「溫度轉速信號」、「第一定速信號」,並以「溫度值」與「目標轉速信號」作為輸入信號以產生「風扇控制信號」,而「綜合控制單元」所輸出的「風扇控制信號」經由「溫度轉速信號」、「第一定速信號」間接與「目標轉速信號」發生連接關係。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17係界定一種風扇控制方法,其係接收一目標轉速信號以控制一風扇之轉速,其步驟包括:量測該風扇所處環境之溫度以產生一溫度值;依據該溫度值與該目標轉速信號以產生一風扇控制信號,其中包括;依據該溫度值與該目標轉速信號產生一溫度轉速信號;依據該目標轉速信號產生一第一速限信號;以及依據該溫度轉速信號與該第一速限信號至少二者其中之一以產生該風扇控制信號;以及依據該風扇控制信號產生一驅動信號以驅動該風扇作動。由系爭專利請求項17之記載內容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17係依據「目標轉速信號」分別對應產生「溫度轉速信號」、「第一定速信號」,並以「溫度值」與「目標轉速信號」作為輸入信號以產生「風扇控制信號」,而「風扇控制信號」間接與「目標轉速信號」發生連接關係。

⒊證據5 揭露一種風扇控制系統200 ,在裝置中會有一程式設計的臨界溫度TCRITICAL 並儲存在暫存器陣列204中,以及最好是在開機時只取樣一次的最低溫度值Tmin212,溫度感測器210 、211 感測環境溫度並電連接多工器203 、A/D 轉換器202 及控制邏輯201 ,控制邏輯201 依據溫度感測器210 、211 感測之溫度,如果所感測到的溫度小於最低溫度值Tmin,則會直接停止對應的冷卻風扇,如果所測量的溫度超過臨界溫度TCRITICAL,則會允許對應的風扇繼續以全速度操作,否則就依據感測到的溫度計算脈衝寬度,再由脈衝寬度調變控制器207 、208 產生風扇控制信號(參見證據5 說明書第7頁倒數第2 至3 行、第8 頁第4 至19行、第14頁第16至20行、第15頁第1 至17行、第18頁第9 至11行、第20頁第16行至第21頁第1 行及圖2 、5 之記載),簡言之,證據5 之控制邏輯201 依據量測到的「溫度資訊」、「最低溫度值Tmin」及「臨界溫度TCRITICAL 」從暫存器陣列204 所儲存對應每個量測溫度的電壓,而得到對應的電壓,由控制邏輯201 輸出,經由脈衝寬度調變控制器207 、208 來驅動兩個風扇輸出215 、216 。

⒋證據2 揭露一自動風扇控制電路,其溫度通道201 和203 每一個可以監視來自系統的不同區域的溫度,每個溫度通道具有溫度校準塊200 ,允許設計者單獨設定每個通道設置Tmin來配置每個溫度通道201-203 的溫度特性,多工器220 用於將三個溫度校準通道中分配給三個脈衝寬度調變輸出PWM1,PWM2,PWM3中的一個,調變控制塊240 允許設計者控制最小脈衝寬度調變工作週期,並以斜控制塊260 來實現不易被察覺的順暢的風扇速度改變(參見證據2 第說明書0022至0024段、圖2 ),簡言之,證據2 係以「溫度通道」、「每個通道Tmin」作為輸入信號以產生「風扇控制信號」。

⒌系爭專利請求項1 及17與證據5 相較,證據5 未揭露系爭專利之「目標轉速信號」,證據5 未揭露系爭專利之依據「目標轉速信號」分別對應產生「溫度轉速信號」、「第一定速信號」,系爭專利以「溫度值」與「目標轉速信號」作為輸入信號以產生「風扇控制信號」之技術特徵,亦有別於證據5 依據量測到的「溫度資訊」、「最低溫度值Tmin」及「臨界溫度TCRITICAL 」作為輸入信號以驅動風扇之技術特徵,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17以「目標轉速信號」作為「輸入信號」之技術特徵及連接關係與證據5 完全不同,在此情況下,證據5 亦當然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17之「依據該溫度轉速信號與該第一速限信號至少二者其中之一以產生該風扇控制信號」(「風扇控制信號」間接與「目標轉速信號」發生連接關係),系爭專利請求項1 、17相較於證據5,其具有「依據目標轉速信號,使得習知圖3 的風扇轉速與溫度的特性曲線能夠改變如圖7A」之發明目的,自非證據5 之處於自動化風扇速度控制操作模式之風扇速度控制系統轉換功能(參見證據5 圖8 )所能達成者,是以證據5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及17不具進步性。

⒍再者,系爭專利以「溫度值」與「目標轉速信號」作為輸入信號以產生「風扇控制信號」,亦有別於證據2 係以「溫度通道」、「每個通道Tmin」作為輸入信號以產生「風扇控制信號」之技術特徵,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17以「目標轉速信號」作為「輸入信號」之技術特徵及連接關係與證據2 完全不同,在此情況下,證據2 亦當然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17之「依據該溫度轉速信號與該第一速限信號至少二者其中之一以產生該風扇控制信號」(「風扇控制信號」間接與「目標轉速信號」發生連接關係)。綜上所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 及17以「目標轉速信號」作為「輸入信號」以產生「風扇控制信號」之技術特徵及連接關係與證據2 及5 完全不同,系爭專利請求項1 及17具有「依據目標轉速信號,使得習知圖3 的風扇轉速與溫度的特性曲線能夠改變如圖7A」之發明目的,自非證據2 之自動溫度校正之冷卻系統(參見證據2 圖7 )或證據5 之處於自動化風扇速度控制操作模式之風扇速度控制系統轉換功能(參見證據5 圖8 )所能達成者,是以組合證據2及5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及17不具進步性。

⒎原告準備㈡狀第24至25頁主張,證據5 係取樣自最低溫度值Tmin及臨界溫度TCRITICAL 以控制一風扇的轉速,證據5 之最低溫度值Tmin及臨界溫度TCRITICAL 與系爭專利同由溫度控制元件所產生的目標轉速信號Starget同為用於控制風扇轉速的溫度控制輸入訊號,故證據5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以目標轉速信號作為輸入云云。惟原告準備㈡狀係以系爭專利說明書第8 頁倒數第2行以下所載「該目標轉速信號Starget 係可由其他溫度控制元件所產生,例如主機板上的溫度監控晶片,或PWM 控制晶片」之內容,主張系爭專利未揭露其目標轉速信號非由非溫度控制元件所產生,然上述技術內容充其量僅說明「目標轉速信號」可整合至溫度監控晶片,或PW M控制晶片,然而當目標轉速信號整合至溫度監控晶片中時,並不致產生「轉速信號」轉變為「溫度信號」之情形。系爭專利之目標轉速信號為一「轉速信號」,係用於計量轉動速度,而證據5 之「溫度感測器感測之溫度」、「最低溫度值Tmin」、「臨界溫度TCRITICAL」係屬「溫度信號」,係用以計量溫度,兩者技術意義即有差別而不相當,原告之主張,不足採信。

⑵組合證據5 及6 或組合證據2 、5 及6 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18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2 、18為各自依附於請求項1 、17之附屬項,並均進一步界定「其中該目標轉速信號係一脈衝寬度調變信號」。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2 、18為各自依附於請求項1 、17之附屬項,各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1 、17全部之技術特徵,證據5 或組合2 及5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及17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惟系爭專利以「溫度值」與「目標轉速信號係一脈衝寬度調變信號」作為輸入信號以產生「風扇控制信號」之技術特徵,有別於證據6 以「脈衝寬度調變信號產生有關溫度Tmin的電壓」作為輸入信號以產生「風扇控制信號」之技術特徵(參見證據6說明書第0035段至第0037段),故系爭專利請求項2 、18以「目標轉速信號係一脈衝寬度調變信號」作為「輸入信號」之技術特徵及連接關係亦與證據6 完全不同,在此情況下,證據6 亦當然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 、18之「依據該溫度轉速信號與該第一速限信號至少二者其中之一以產生該風扇控制信號」(「風扇控制信號」間接與「目標轉速信號」發生連接關係)。綜上所述,系爭專利請求項2 及18以「目標轉速信號係一脈衝寬度調變信號」作為「輸入信號」以產生「風扇控制信號」之技術特徵及連接關係與證據2 、5 及6 完全不同,系爭專利相較於證據2 、5 及6 ,其具有「依據目標轉速信號,使得習知圖3 的風扇轉速與溫度的特性曲線能夠改變如圖7A」之發明目的,自非證據2 之自動溫度校正之冷卻系統(參見證據2 圖7 )、證據5 之處於自動化風扇速度控制操作模式之風扇速度控制系統轉換功能(參見證據5 圖8 )或證據6 電腦冷卻系統(參見證據6圖5 )者所能達成者,是以組合證據5 及6 或組合證據2 、5 及6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及18不具進步性。

⑶組合證據2 及5 、組合證據3 及5 或組合證據2 、3 及5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16、19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3 、16為依附於請求項1 之附屬項,並各自進一步界定「其中該驅動信號係一脈衝寬度調變信號」、「其中該轉速調變模組係為執行於一微處理器、一微控制器或一數位信號處理器之一程式碼」。系爭專利請求項19為依附於請求項17之附屬項,並進一步界定「其中該驅動信號係一脈衝寬度調變信號」。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3 、19為各自依附於請求項1 、17之附屬項,各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1 、17全部之技術特徵,證據5 或組合2 及5 不足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及17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證據3 圖6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 、19 進 一步界定之「其中該驅動信號係一脈衝寬度調變信號」技術特徵,惟系爭專利以「溫度值」與「目標轉速信號」作為輸入信號以產生「風扇控制信號」之技術特徵,有別於證據3 「系統溫度控制器110 依據該溫度監視結果決定風扇140 的目標速度」(參見證據3 說明書第3 欄第27行至第29行),故系爭專利請求項3 、19以「目標轉速信號」作為「輸入信號」之技術特徵及連接關係亦與證據3 完全不同,在此情況下,證據3 亦當然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 、19之「依據該溫度轉速信號與該第一速限信號至少二者其中之一以產生該風扇控制信號」(「風扇控制信號」間接與「目標轉速信號」發生連接關係)。綜上所述,系爭專利請求項3、19以「目標轉速信號係一脈衝寬度調變信號」作為「輸入信號」以產生「風扇控制信號」之技術特徵及連接關係與證據2 、3 及5 完全不同,系爭專利請求項3 、19相較於證據2 、3 及5 ,其具有「依據目標轉速信號,使得習知圖3 的風扇轉速與溫度的特性曲線能夠改變如圖7A」之發明目的,自非證據2 之自動溫度校正之冷卻系統(參見證據2 圖7 )、證據3 之非線性風扇控(參見證據3 圖3 )或證據5 之處於自動化風扇速度控制操作模式之風扇速度控制系統轉換功能(參見證據5 圖8 )者所能達成者,是以組合證據2 及5 、組合證據3及5 或組合證據2 、3 及5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19不具進步性。

⒊系爭專利請求項16為依附於請求項1 之附屬項,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1 全部之技術特徵,證據5 或組合2 及5不足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證據3 之系統溫度控制器可包含一處理器(參見證據3 說明書第3欄 第9 行至第12行)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6進一步界定之「其中該轉速調變模組係為執行於一微處理器、一微控制器或一數位信號處理器之一程式碼」技術特徵,惟系爭專利以「溫度值」與「目標轉速信號」作為輸入信號以產生「風扇控制信號」之技術特徵,有別於證據3 之「系統溫度控制器110 依據該溫度監視結果決定風扇140 的目標速度」(參見證據3 說明書第3欄第27行至第29行),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6以「目標轉速信號」作為「輸入信號」之技術特徵及連接關係亦與證據3 完全不同,在此情況下,證據3 亦當然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6之「依據該溫度轉速信號與該第一速限信號至少二者其中之一以產生該風扇控制信號」(「風扇控制信號」間接與「目標轉速信號」發生連接關係)。綜上所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6以「目標轉速信號係一脈衝寬度調變信號」作為「輸入信號」以產生「風扇控制信號」之技術特徵及連接關係與證據2 、3 及5 完全不同,系爭專利請求項16相較於證據2 、3 及5 ,其具有「依據目標轉速信號,使得習知圖3 的風扇轉速與溫度的特性曲線能夠改變如圖7A」之發明目的,自非證據2 之自動溫度校正之冷卻系統(參見證據2 圖7 )、證據3 之非線性風扇控(參見證據3 圖3 )或證據5 之處於自動化風扇速度控制操作模式之風扇速度控制系統轉換功能(參見證據5 圖8 )者所能達成者,是以組合證據2及5、組合證據3 及5 或組合證據2 、3 及5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6不具進步性。

柒、綜上所述,系爭專利並未違反92年專利法第26條第2 項、第3 項、第4 項之規定,原告所舉證據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原告提起舉發為無理由,被告所為「請求項1至3、5至19、21至25舉發不成立」部分之審定及訴願機關就上開部分駁回訴願之決定,均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請求項1 至3 、5 至19、21至25舉發不成立」部分,並命被告就系爭專利作成「請求項1 至3 、5 至19、21至25舉發成立撤銷專利權」之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捌、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主張或答辯及技術爭點,核與本院判決結果無影響,爰毋庸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241 條之1 第1 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 項但書、第2 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 所 需 要 件 ││代理人之情形 │ │├─────────┼────────────────┤│(一)符合右列情形之│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 一者,得不委任律│ 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 師為訴訟代理人 │ 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 │ 利代理人者。 │├─────────┼────────────────┤│(二)非律師具有右列│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情形之一,經最高│ 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行政法院認為適當│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者,亦得為上訴審│ 。 ││ 訴訟代理人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 │ 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 │ 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一)、(二)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二)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彭洪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行專訴字第29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發明專利舉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