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6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9年度行商訴字第70號

商標異議智財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汪漢卿曾啓謀林欣蓉

上 訴 人即

參加人
愛巴士通運有限公司
代表人
徐昇民(董事)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蘇三榮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被上訴人
即原告
中鹿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品妤(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徐昇民為上訴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代表人於訴訟繫屬中喪失其權限者,應由取得權限者承受訴訟,此觀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之規定可明。又法院裁判後,繫屬上訴審前發生應行承受訴訟之情事,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及第178條之規定,應由原裁判法院為承受訴訟之裁定。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起訴時,上訴人代表人原為徐永金,嗣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2月31日宣判。上訴人不服,於110 年1 月28日具狀聲明上訴。惟上訴人之代表人業於110 年1 月11日變更為徐昇民,茲據上訴人現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前開說明,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林欣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行商訴字第70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商標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