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
111年度行商訴字第58號
- 原告
- 曜鼎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廖本欽
- 訴訟代理人
- 楊理安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洪淑敏
- 訴訟代理人
- 黃柏森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註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廖本欽為原告曜鼎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更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552號裁定意旨)。而上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第177條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均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之代表人原為張凱倫,於民國111年11月4日變更為廖本欽,而本件訴訟程序因原告有委任訴訟代理人並未停止,本院復於同年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25日宣判。茲據原告檢附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依前揭規定及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