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刑智上訴字第42號
- 上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江孟烜
- 選任辯護人
- 鍾登科律師
李世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 年度智訴字第2 號,中華民國103 年5 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885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對被告江孟烜為無罪之諭知,核無不當,應予維持,除補充記載下列理由外,其餘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一)。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以:就「卓澔資優數學3-1 平面向量的表示法」講義(下稱紫本講義),依民國(下同)102 年9 月2日偵訊筆錄所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事務官詢問情形,檢察事務官係先提示告訴人所提出之「卓澔資優數學平面向量I 向量的運算」講義(下稱紅本講義),再提示紫本講義予證人張○○確認。以此詢問之脈絡而言,檢察事務官當日提示之講義,有無可能均係提示告訴人所提出之講義?雖然本案卷內僅附有告訴人所提出之紫本、紅本講義,但當日偵訊筆錄既有記載被告偵訊中曾庭呈紫本講義之情狀,則告訴人之刑事聲請檢察官上訴狀稱證人張○○之證詞係針對被告所提出之紫本講義等語,尚非全無理由,此部分容有再為查明之必要,以確認當日證人張○○究係對何本紫本講義為證述,並認定原判決理由有無誤認之處。又證人即告訴人所聘僱之輔導老師楊○○,確曾證述紅本講義是96、97年間之教材,原判決對此部分證述漏未斟酌,未能說明此部分證言可採或不可採之理由,確有未恰。另外,告訴人既已提出○○印刷廠曾經有少量印刷的情形,則○○印刷廠之負責人亦應有傳訊之必要,以釐清究竟有無印製本件紅本講義之情形。最後,使用告訴人紅本講義之學生倘確實存在,亦可依補習班所留存相關學生之報名資料加以核實,並傳喚作證以確認本件講義之使用狀況,原判決對上開證人之聲請均認無傳喚必要,亦嫌速斷等語。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須憑證據,為刑事訴訟法所明定,故被告犯罪嫌疑,經審理事實之法院,已盡其調查職責,仍不能發現確實之證據足資證明時,自應依法為無罪判決。且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893 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分別著有判例可資參照)。且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為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所明定。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實質之舉證責任,且其所提出之證據,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四、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江孟烜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1條之1 第1 項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重製物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罪嫌。惟查:
㈠告訴人李慎廣於102 年7 月18日提出其編寫之紫本講義,及被告所編寫之孟烜資優數學「213 平面向量(3-1 平面向量表示法)」(下稱藍本講義)為證據,主張被告所編寫之藍本講義,係非法重製告訴人之紫本講義,向彰化地檢署提出告訴(見彰化地檢署10 2年度他字第1619號卷宗第1-2 頁刑事告訴狀),因該紫本講義無日期之記載,嗣於彰化地檢署102 年8 月5 日訊問時,告訴代理人張幸茵律師另庭呈紅本講義,並稱該講義目錄頁有記載97年超前班講義,是李卓澔老師編寫云云(見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交查字第216 號卷宗〔下稱交查字卷〕第7 頁),用以證明紫本講義之內容係源自紅本講義,而紅本講義係97年所編寫完成。經比對上開紅本講義與紫本講義之內容,紫本講義除了比紅本講義多了回家作業(HOMEWO RK )第46題至第50題,及該5 題之解答(即紫本講義第27頁、第39至40頁)之外,其餘內容均完全相同,故上開紅本講義及紫本講義,係告訴人主張其所創作且完成之時間早在97年間之編緝著作。
㈡關於告訴人主張被告重製紫本講義部分:
⑴經查,彰化地檢署檢察事務官於102 年9 月2 日通知告訴人、被告、證人張○○、告訴代理人到庭訊問,依該次訊問筆錄所載:「(檢察事務官)問:(提示)紅本卓澔資優數學是否見過?是何人編寫?證人張○○答:有見過,這是我於95年加入,李慎廣已經有架構,但是每年都有修改,這是97 年 的版本。問:(提示)紫本的卓澔資優數學有無見過?答:這是新版的,是今年的講義,講義每年都會修改等語」(見交查字卷第28頁)。查該次庭訊調查之重點,係查明告訴人之紅本講義及紫本講義完成之時間,何人編寫,及被告之藍本講義有無抄襲告訴人之紅本講義及紫本講義之事實。且證人張○○係告訴人聲請傳喚之證人,檢察事務官自應將告訴人提出之紅本講義、紫本講義,分別提示予證人張○○,請其說明受侵害著作之完成時間及著作人等事實,則檢察事務官依序提示予證人張○○之紅本講義及紫本講義,應係告訴人所提出之證物甚明。雖然被告於該次庭訊庭呈另一本紫色卓澔資優數學講義(內容與告訴人提出之紫本講義不同),並稱係該講義係告訴人之學生提供的,該講義才是告訴人100 年間上課講義云云(見交查字卷第27頁反面)。惟該證物為被告自行提出,且與告訴人所指述被告之藍本講義非法重製「告訴人之紫本講義」待證事實無直接關係,縱使檢察事務官認為有將被告提出之紫色卓澔資優數學講義一併提示予證人張○○之必要,衡情亦會在筆錄中分別記載(例如彰化地檢署102 年9 月18日訊問筆錄,檢察事務官即依被告之聲請,提示被告102 年9 月2 日庭呈之卓澔資優數學紫本講義予證人李○○及楊○○,見交查字卷第47頁反面),豈有僅提示被告提出之紫色卓澔資優數學講義,忽略不提示告訴人提出之紫本講義之理,惟該次筆錄並無記載檢察事務官分別提示之二本不同之紫本講義之情,堪認檢察事務官所提示者,應係告訴人提出之紫本講義無誤。檢察官上訴意旨認為檢察事務官當日提示之講義,有可能係被告庭呈之紫色卓澔資優數學講義,證人張○○稱該紫本講義係今年新版之講義,有可能係針對被告提出之紫色卓澔資優數學講義,故原審依證人張○○之證述,認為告訴人提出之紫本講義係102 年度之產品可能有誤認之處云云,尚非可採。
⑵再者,原審除引用證人張○○上開證述外,另依告訴人提出之紫本講義第13頁之範例16題目有「99雄中」之註記,認定紫本講義最早亦係次年度即100 年度始編寫完成,與證人張○○證稱紫本講義係102 年度產品,並無矛盾。且依被告之供述及證人張○○、許○○之證述,均稱被告之藍本講義係100 年所編寫,且藍本裡數學題目有標示出自於哪一所明星高中之考題,例如「99竹女」(例題12)、「99彰女」(例題14)、「99雄中」(例題15、16)、「99建中」(例題18)、「99竹中」(例題22)等,互核相符,因認被告之藍本講義係100 年之產品,而告訴人提出之紫本講義完成時間在102 年,落後被告100 年印製藍本講義之時間,難認被告有抄襲告訴人之紫本講義之犯行等情,已於判決理由六(三)論述綦詳,原審判決就此部分並無誤認之情形。
㈢關於紅本講義部分:
⑴紅本講義係何人上課之講義:告訴人於偵查中聲請傳喚證人李○○(97年間在卓澔資優數學補習之學生)及證人楊○○(卓澔資優數學輔導老師),以證明紅本講義係告訴人於97年之上課講義。證人李○○於102 年9 月18日偵查庭證稱:該本紅本講義係伊於97年上課時使用,且當時授課之老師為卓澔本人即告訴人李慎廣云云。證人楊○○證稱:我補習3 年,從93年至95年,(提示卓澔資優數學紅本講義,你有無上過以該本講義為內容之課程?)沒有。但96年至今我都在卓澔數學擔任輔導老師,我看過學生拿該本講義來詢問我,該本講義也是當時老師上課的講義,該講義是96、97年間教材云云(見交查字卷第47頁正、反面)。惟查,本件經檢察官將被告提起公訴,被告於原審審理中,於103 年3 月7 日提出目前在網路上仍大量流通並由被告自行購得之97年之紅本卓澔數學講義三本(影本見原審卷一被證19、20、21,原本係被告103 年4 月24日審判期日庭呈,存證物袋),其內容與告訴人提出之紅本講義內容顯有不同,並主張告訴人提出之紅本講義,係為了提出本件誣告,而依照被告之藍本講義所偽作者。告訴人始於103 年3 月18日原審審判期日改口稱:「(當時97年的紅本,你說你是在哪個班使用這本紅本?)是在臺中本部超前進度班,學生是衛道的比較多,也有曉明及一中、女中的學生。後來的98、99年也都有陸陸續續在使用,班別叫超前進度班。(有沒有97 、98 年的錄影帶,證明你在超前進度班是照著紅本的順序在講課?)這個課程不是我教授的,我是交給我的學生張○○老師教授。(你是否有張○○老師97、98年使用這本紅本的錄影帶?)目前還在找」(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 年度智訴字第2 號卷一〔下稱原審卷一〕第255 頁正、反面)。告訴人於偵查中原本主張紅本講義為其本人授課之講義,並聲請傳訊證人李○○及楊○○為證,嗣經被告提出目前在網路仍大量流通之97年紅本卓澔數學講義,與告訴人提出之紅本講義內容顯有不同,且告訴人無法提出97年間之上課錄影帶資料,始改口稱紅本講義僅限於97年間之「超前進度班」(人數僅有20、30人之小型班級)使用,且並非其本人授課,前後說詞顯有矛盾,且依其提出之97年進度超前班之學生名單(見原審卷二第117 頁),證人李○○根本不是該班之學生,另證人楊○○係96年至102 年間在卓澔資優數學擔任輔導老師,並非上課之學生,怎能憑學生曾拿數學講義前來問問題之模糊印象,而斷定告訴人提出之紅本講義為「告訴人」97年授課講義,本院認為證人李○○、證人楊○○之證言,與告訴人事後變更之事實主張,顯不相符且有重大瑕疵,不足採信。
⑵紅本講義之印製:告訴人雖主張紅本講義係使用於97年超前進度班,並委由台中一中街附近某兼營影印業務店家(現已歇業)少量印製,故與市面上流通之紅本卓澔數學講義之內容、外觀、紙質均不相同云云(見本院卷一第62頁上訴補充理由狀)。惟查:告訴人始終未提出其委託印製紅本講義之印刷廠名稱、負責人等資料,其於原審雖聲請傳喚印刷廠老闆「小邱」(見原審卷二第106 頁反面),惟無印刷廠名稱及負責人確實姓名,嗣於上訴後又改稱其委託印製紅本講義之店家目前已歇業,亦未提出印刷廠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則告訴人主張97年間曾委託不知名印刷廠少量印製紅本講義之事實,自屬無從查證。至於檢察官上訴意旨,認應傳喚○○印刷廠之負責人,以釐清有無印製紅本講義情形云云,惟依告訴人所述,其並非委由○○印刷廠印製紅本講義,而係委由不知名印刷廠「小邱」之人印製,是檢察官此部分之聲請,容有誤會。
⑶紅本講義之完成時間:
⒈經查,依據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公布之九五課綱及九九課綱,在「向量」單元有所不同:九五課綱在高二上學期將「向量」單元全部上完,並有「球面的方程式」單元,而九九課綱在高二上學期教「平面向量」,高二下學期教「空間向量」,並刪除「球」單元,且在「平面向量」係先教「平面上之直線參數式」再教「內積」等情,業據原審查明無誤,並有大學入學考試中心指定科目考試數學考科考試說明(適用於99課綱)資料附於原審卷可參(見原審卷二第142 頁、第148 頁)。
⒉告訴人就其提出之紅本講義究係按照九五課或九九課綱編寫,前後陳述不一。原審103 年2 月18日審判期日,
課綱編寫之版本一樣,告訴人稱:「我的紅本是九五課綱的順序,後來我們有重新編寫,但是被告抄襲我們九五課綱的舊教材,我們新教材的順序不一樣」(意指紅本講義與紫本講義係依照不同課綱編寫,被告係抄襲九五課綱之紅本講義)。惟原審法官發現紫本講義除比紅本講義編寫之順序均相同,多了三頁之外,其餘內容均相同,而質問告訴人:你說這本紫本是100 年的教材,但100 年的教材主題一、二、三、四、五、六,也跟你的97年紅本的主題一、二、三、四、五、六相同?告訴人仍稱:「一本95、一本99的,我在100 年開私校班,他們的進度比較快,我們的團隊老師要看我的DVD 上課,他們是看我九五課綱的舊DVD 上課,我就提供舊講義給100 年度私校班的老師及學生使用,沒有想到被告竟然抄襲我九五課綱的舊教材,到100 年還在使用」、「紅本確實是舊課綱的產物」(見原審卷一第142 頁反面至143 頁),仍堅稱紅本講義係依九五課綱編寫,於97年即已完成,其並有97年授課之DVD ,提供給100 年度私校班的老師及學生使用云云。嗣被告於103 年3 月7日提出其在網路上購得之九七年紅本卓澔數學講義三本(被證19、20、21),並稱該三本講義才是依九五課綱順序編寫,而告訴人提出之紅本講義及紫本講義均依九九課綱順序,故紅本講義及紫本講義不可能係97年所編著(見原審卷一第210 至211 頁),經原審法官於103年3 月18日審判期日提示並詢問告訴人,被告提出之該三本講義是否係真正,告訴人承認該三本講義為真正,惟改口稱:「我從來編講義都不照課綱的順序編列,我的舊講義不是照九五課綱編的,是照我的經驗編的」,「在97年1 月24日教育部就公布九九課綱,所以我們教課老師在編輯紅本時就超前沿用九九年課綱,所以我們紅本有九九課綱的精神」,「(九九課綱都還沒有施行,你就超前採取九九課綱的精神,這樣會不會太早一點?)(97年)這個班是超前進度,我們會在學校的課程,提早兩個月前就教完,而且九五課綱及九九課綱內容完全都一樣。而且我的舊講義的內容完全沒有照課綱編輯」(見原審卷一第254 反面至255 頁);又稱:97年1 月份,九九課綱公布,為了要試教九九課綱之教材,看看教學時間夠不夠,都會找小的班級或輔導課,來試教未來課程的數量,來看反應,以評估是否要加減題目,故另編製少量紅本講義云云(見原審卷二第104 頁反面)。告訴人對於紅本講義、紫本講義究係依九五課綱或九九課綱之順序編寫?編寫順序有無不同等情,所述顯有矛盾,且係被告證明紫本講義及紅本講義均係按九九課綱順序編寫之後,才改口其提出之紅本講義係97年時依「九九課綱之精神」編寫,僅使用於人數20、30人之97年進度超前班,其陳述之真實性顯有疑問。
⒊關於告訴人稱紅本講義係其為了模擬試教九九課綱,而為97年超前進度班所編寫之講義部分,依證人張○○(台中儒林補習班執行長,原與告訴人有合作關係,雙方已於99年終止合作)於原審到庭證稱:「(卓澔數學家教班在97年間有沒有一個班叫衛道超前進度班?)就叫做衛道班,97年可能不到30個人」。「(就你瞭解,臺中儒林及「卓澔數學」有沒有針對衛道班另外編輯一套講義?)「卓澔數學」講義嚴格上分成兩個,一個就是封面,我們一次印10至20萬份,再來針對內容再去印製,印製完內容之後,再與封面拼裝在一起。所以是不會針對衛道班再去編制另外一套講義。....衛道班雖然進度比較快,但是拿去年的講義去教他們2 、30人就可以,我們不可能為了2 、30人去編列另外一套講義,也不可能為了2 、30人去套裝內容、封面」。「(你可以確定衛道班沒有使用特殊印製的衛道班講義?)沒有,不可能為了30本講義特別去印製,....,因為已經有李卓澔數學的現成講義了,我何必要重新印製。衛道班雖然早點上課,但是上的課程內容跟全國都一樣,大家參加大學聯考的時候,考試範圍也都一樣,不可能不一樣」。「(學費有沒有比較貴?)一開始有,但後來會併入普通班,衛道班只能成立一段時間,後來會因為章節只有領先一點點,衛道班的學生有三個選擇,第一個選擇就是參加衛道的超前班,第二個選擇就是看李卓澔去年的錄影帶,第三個就是直接參加李卓澔的大班。但是學生們比較喜歡聽李卓澔大班的課程,因為李卓澔是師傅,張○○是徒弟。我們稱這種班是進度混亂的班級,只是暫時存在的班級,等到後來進度拉齊之後,大家都是去上李卓澔的班。李卓澔也同意這種方式,李卓澔沒有那麼多時間去上小班的課程。李卓澔是大牌,他一定是去追主要市場,小眾市場才交給徒弟上」。「(所以在進度超前的班級,他們就只是進度超前而已,他們的講義及教法有沒有不同?)沒有,教法沒有不同,講義也不可能不同,頂多是補充而已」。「(所以李卓澔的數學電子檔如何形成,你是否知道?)有可能是他的團隊編列的,有可能是他去買的。李慎廣大紅大紫之後,連他自己有股份的重考班都不去上課了,怎麼可能有時間去編列講義,他一個晚上上4 、500 個學生的課,他的收入是很驚人的,花時間怎麼講課比較重要,幹嘛自己寫劇本」。「(有沒有除了大班以外的班級?)有,有些進度不一樣的,除了衛道班之外。很多學校的進度常常不一樣。每個學校的科目召集人都可以臨時決定進度。(這種班級的收費是比較貴或比較便宜?)沒有不一樣,都一樣,他們只是臨時存在的,最後都要進入大班。(97年「卓澔數學」部分到底有沒有超前班?)我們只有叫衛道班,李卓澔的部分就是叫資優班或是精英班、高瞻班,這些都是大班。當時一個班都是3 、400 人起跳,一個教室都可以坐550 人」。「張○○是李卓澔的徒弟,上課前,她都會看李卓澔之前上課的錄影帶。我有97、98年的李卓澔的全套錄影帶,但是我沒有錄張○○的錄影帶,因為張○○上課的內容都跟李卓澔一樣,除非有特殊的部分,張○○可能辦講座或者幫李卓澔代課,被我錄到」。「李卓澔的所有團隊,都是他的鸚鵡,假如他的徒弟教的跟他不一樣,他的徒弟有可能把他幹掉,所以李卓澔不可能讓他的徒弟教的跟他不一樣,所以他的團隊會被要求教的跟他一樣的內容」(見原審卷二第18至21頁反面)。本院綜觀證人張○○上開證述內容,並無矛盾不合常理之處,堪予採信,依證人張○○之證言,告訴人為補教名師,所教班級均屬學生人數高達4 、500 人之大型班級,而97年之(衛道)超前進度班學生人數僅有20、30人,且係臨時存在之班級,最後都要併入大班,告訴人為了該人數僅有20、30人之小班特別編寫講義,顯不敷成本,且該小型班級最後均要併入大班上課,自不可能採用不同之教材或教法,以免學生併入大班後無法銜接大班之課程,且97年度之高中學生在學校所上課程及參加大學指考,仍以九五課綱為基礎,97年超前進度班僅係教課之進度較快,惟學生所學習之課程內容及準備之考試與其他班級並無不同,告訴人自無可能不依九五課綱而依尚未實施之九九課綱編寫上課講義,如此一來,將對付費前來補習之學生權益造成重大影響,再者,告訴人為教學經驗豐富之補教名師,且為教學團隊之負責人,若為模擬試教九九課綱之目的,理應由其本人親自編寫教材並進行試教,待逐步修改並試驗妥當後,再將其教學方法傳授予教學團隊之其他老師,豈有將其新編之講義,交予其徒弟即證人張○○試教之理?告訴人稱紅本講義係針對97年超前進度班少數學生所編寫之講義,並交予證人張○○試教云云,顯非合理。告訴人提出之紅本講義既係依九九課綱所編寫,且告訴人主張在97年即依照九九課綱編寫紅本講義一事不足採信,自無從認定該講義完成時間在97年間。
⑷紅本講義之形式及內容:
⒈告訴人提出之紅本講義,經原審勘驗,講義前後之封皮有大範圍之水漬痕跡,然其內頁及鄰近之粉紅頁則完全未見水漬痕跡;且前面封皮之背面可見撕痕,鄰近之粉紅頁則無撕痕;前面封皮背面上之撕痕,所留黑色類似半個「Q 」之痕跡,與被告所提之紅本卓澔數學講義(告訴人自承講義為真正,見原審卷一第254 頁反面)目錄頁中「數」字下方之黑色曲折蜿蜒之線條,經比對其形狀及相對位置相符(見原審卷二第196 至197 頁);且告訴人提出在網路上購得之97年紅本卓澔數學講義長度為25.8公分,略短於被告提出之紅本卓澔數學講義長度為26.2公分,原審綜合上情,認為告訴人提出之紅本講義,係其將舊的真正之紅本卓澔數學講義之封皮撕下,並將其依藍本講義偽作之內容套入該封皮後,再重新裁切,以致尺寸略小於被告提出之紅本卓澔數學講義,因認告訴人提出之紅本講義從形式上觀之,有諸多不合常理之處,應係臨時偽造之證據等情,已於理由中詳予論述(見原審判決第8 至9 頁)。告訴人就此雖於另件誣告案件辯稱,紅本講義係拆96年之講義封皮來做97年之講義,因為成本的關係,所以拆去年的封皮裝97年的內容云云(見彰化地檢署103 年度他字第1271號卷〔下稱另案誣告案件〕103 年9 月16日訊問筆錄第4 頁。按該案係原審判決被告無罪後,依職權告發告訴人李慎廣涉嫌誣告,及告訴代理人王昌鑫律師、張幸幸茵律師涉有使用假證據情事,檢察官業已對告訴人李慎廣提起公訴,目前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 年度訴字第857 號審理中)。惟查,告訴人一方面不惜人力時間成本,特別為了97年超前進度班僅20、30名學生按九九課綱之精神,編寫紅本講義,一方面又為了節省成本,將96年沾有水漬之舊講義封皮拆下,套入新的內容後,重新膠裝、截切,作成97年紅本講義發給進度超前班之學生,該拆除、重新套裝內容、膠裝、裁切之繁瑣過程,實不見有何節省成本之效益,殊難想像有印刷廠會接受此種不但費工,且份量僅有20、30份毫無利潤可言之小額訂單?補習班亦無可能將此等使用舊封皮且沾有水漬之講義發給付費前來補習之學生,告訴人此部分之主張,顯悖常理,不足採信。
⒉又查,比對告訴人提出之紅本講義,與被告之藍本講義,被告之藍本講義例題及範例,均有留空白處供學生記載老師之重點筆記或演算過程之板書,而不會將答案或解題內容直接打印上去,告訴人提出之紅本講義,內容雖與藍本講義達實質相同,惟將藍本講義上學生抄寫內容全部打印於題目上,且藍本講義第15頁題目8 「向量的拆解」,學生所抄寫之筆記,將向量符號誤寫為線段符號,告訴人提出之紅本講義第3 頁繕打之內容,亦出現完全相同之錯誤,甚至在同一頁中,藍本講義上學生未抄答案之例題,紅本講義即未繕打,藍本講義上有抄筆記的,紅本講義就直接刊印(比對資料詳如被告104年2 月4 日答辯一狀暨附表一至三,見本院卷一第170至183 頁),被告辯稱告訴人提出之97年紅本講義,係事後依被告100 年之藍本講義所偽作,為構陷被告所刻意製作之不實證物等語,尚非無據。
⑸證人潘○○之證言:
⒈告訴人雖另聲請傳證人潘○○到庭,證明告訴人確曾使用紅本講義於97年進度超前班,並於103 年8 月18日準備程序提出證人潘○○提供之紅本講義一份為證(上證三)。經查,證人潘○○證稱:「(提示103 年8 月18日庭提上證3 紅色講義,此本講義是否你所擁有?)是。(上開講義之筆跡是否為你的字跡?)是。(為何會有此本講義?)民國九十七年時,高中一年級快高中二年級補習時,到補習班拿到的。(在何處取得?)卓澔數學班。(當時同樣使用此本講義上課同學的同學有多少人?)10幾、20 幾 人而已。(使用此本講義授課的老師是何人?)張○○。(該補習班的名稱?)該班主要是開給衛道中學的超前班,正式名稱我忘記了,裡面的同學大部分都是衛道中學的學生」(見本院卷一第162 至164 頁)。惟查,經比對告訴人提出紅本講義與證人潘科所有之紅本講義(上證三),二本講義內容雖然相同,惟告訴人提出之紅本講義尺寸略小於證人潘○○所有之紅本講義(告訴人提出之紅本講義長度為25.8公分,證人潘科所有之紅本講義長度為25.9公分,二者雖差距甚小,惟將二本講義疊放時,即可發現二者之差異),且下方文字距離裁切處之留白長短不一致(告訴人提出之紅本講義下方文字距離裁切處之留白為0.8 公分,證人潘○○所有之紅本講義距下方文字距離裁切處之留白為0.3 公分(如附件二所示),衡情,該二本講義如均係97年進度超前班印製之講義,且該班人數僅有20、30人,應係委託同一印刷廠統一製作,何以尺寸竟不相同,顯非合理。
⒉再者,證人潘○○於另案誣告案件偵查中,於103 年9月16日偵訊時,證稱:「(提示紫本講義,何時上課內容?)忘了。應該是高二上的吧,97年間吧。(為何紫本講義有雄中模擬考題?)我當初上的沒這個,後面加的我也不知道」,「(你來作證時,李慎廣、張○○怎麼跟你講?)那本是我寫的,他說只要講是我自己寫的就可以。其他的我都不知道。」「(為何一拿講義給你,你就知道是97年上的?)他有先跟我拿講義,他就跟我講這是幾年上的,我才知道是幾年上的,我是考99年的學生,紅本講義是97年上的是張○○跟我講的,不然我也不知道」,由上開證述,足認證人潘○○作證之前,已與告訴人及證人張○○就作證之內容預為討論,且就告訴人提出之紫本講義亦未予詳視內容,即答稱係97年上課之講義,經檢察官質問紫本講義中為何有「99年雄中」考題之字樣,即改口稱不知道。又告訴人為證明其提出之紅本講義確為97年超前進度班之上課講義,而尋求97年超前進度班之學生到庭作證,則其與證人潘○○連繫時,自會要求其找出97年上課講義以便提出法院,且上證三之紅本講義之目錄頁已印有「97年高二超前班講義」,證人潘○○又何須經張○○說明,才知道其自己交付之該本講義係97年上課講義?又上證三之紅本講義,係證人潘○○提供予證人張○○轉交告訴人並呈報本院,惟證人潘○○、證人張○○及告訴人三人,對於證人潘○○交付上證三紅本講義之時間、地點等,陳述互不相符。證人張○○於偵訊中先稱伊不記得潘○○交付紅本講義之地點,後又改稱應該是晚上在補習班,其與證人潘○○吃過飯後,在補習班(6 樓),櫃檯還是辦公室交給我的云云。證人潘○○則證稱,其交付上證三紅本講義給張○○之時間,應該是一、二個月前在補習班,白天或下午時段,一般其去補習班是白天云云。告訴人則供稱:被告被判無罪後,伊叫張○○把衛道超前班的學生再重新打一次,看誰還有(講義)。上證三紅本講義是被告被判無罪後的2 個月,張○○拿給伊的,張○○去新竹跟潘○○拿的。張○○說潘○○不常回台中,我記得他好像說去新竹跟他拿的(張○○稱在台中拿的,你說新竹拿的,為何會這樣?)張○○怎麼拿的我不知道,我是印象中這樣,我一直催他去拿云云(見彰化地檢署103 年度他字第1271號卷103 年9 月16日訊問筆錄),查檢察官訊問時,距離潘○○交付上證三紅本講義予張○○之時間,僅相隔一、二個月,且所交付之物品係當事人特意尋找之刑事案件關鍵證物,並非日常生活之瑣務,相關當事人對於尋找、確認、相約交付證物之細節,應會留有清晰印象,證人潘○○、證人張○○及告訴人三人,對於交付及取得上證三紅本講義之經過,不是推稱忘記就是互不相符,所述顯有避重就輕之嫌,證人潘○○之證言及提出之證物既有上開瑕疵,證言之憑信力自有疑義,難予採信。
六、綜上所述,告訴人之紫本講義及紅本講義係均依九九課綱之順序所編寫,且告訴人主張紅本講義完成於97年之證據,不足採信,無從認定紅本講義及紫本講義完成時間早於被告之藍本講義,及被告之藍本講義有抄襲告訴人之紅本講義及紫本講義之行為,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不能證明被告江孟烜有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1條之1 第1 項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重製物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行為,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之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原審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經核認事用法,並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撤銷改判,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73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鍾鳳玲到庭執行職務。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