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9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刑智聲字第5號

聲請交付保護管束智財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陳忠行林洲富李維心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謝宗熙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付字第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宗熙假釋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宗熙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735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上訴智慧財產法院以101 年度刑智上更㈠字第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並經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340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下同)102 年11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1 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提出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1 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401004251 號函與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並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是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李維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刑智聲字第5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