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03 日
- 法官蘇碧珠
- 被告謝宗熙、周文輝、林美珠、蕭淑雲、江德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73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宗熙 選任辯護人 丁士哲律師 被 告 周文輝 容塘萼 江昌隆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曾靖雯律師 熊家興律師 江信賢律師 被 告 林美珠 選任辯護人 蔡進清律師 被 告 蕭淑雲 樓 選任辯護人 蔡進清律師 被 告 江德旺 江明雪 陳連旺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熊家興律師 曾靖雯律師 江信賢律師 被 告 葉鴻炳 樓 林坤財 陳興宗 陳信龍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江信賢律師 被 告 魏順鍠 選任辯護人 蔡弘琳律師 蔡進欽律師 蘇正信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營偵字第1076號、97年度偵字第2295、2941、2942、4742、4743、11240 、11241 號)及同署檢察官移送併辦(97年度偵字第12387 、12397 、12398 、12399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謝宗熙共同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十至四十一、附表三編號十八、二十五、三十五、附表四編號一至七、九、十二至十三、附表五編號一至八、十一、十七、二十一、附表六編號七至二十一、附表十六之一編號二至十、二十一至二十五、二十八至三十二、附表十六之二編號十二至十九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至九、附表三編號二十六至三十四、三十六、附表四編號十至十一、附表五編號十二至十六、十八至二十、二十二、附表十六之一編號十一至二十、二十六至二十七、附表十六之二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十一、附表三編號十八、二十五至三十六、附表四編號一至七、九至十三、附表五編號一至八、十一至二十二、附表六編號七至二十一、附表十六之一編號二至三十二、附表十六之二編號一至十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周文輝共同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十至四十一、附表三編號十八、二十五、三十五、附表四編號一至七、九、十二至十三、附表五編號一至八、十一、十七、二十一、附表六編號七至二十一、附表十六之一編號二至十、二十一至二十五、二十八至三十二、附表十六之二編號十二至十九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至九、附表三編號二十六至三十四、三十六、附表四編號十至十一、附表五編號十二至十六、十八至二十、二十二、附表十六之一編號十一至二十、二十六至二十七、附表十六之二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十一、附表三編號十八、二十五至三十六、附表四編號一至七、九至十三、附表五編號一至八、十一至二十二、附表六編號七至二十一、附表十六之一編號二至三十二、附表十六之二編號一至十九所示之物,均沒收。容塘萼共同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十至四十一、附表三編號十八、二十五、三十五、附表四編號一至七、九、十二至十三、附表五編號一至八、十一、十七、二十一、附表六編號七至二十一、附表十六之一編號二至十、二十一至二十五、二十八至三十二、附表十六之二編號十二至十九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至九、附表三編號二十六至三十四、三十六、附表四編號十至十一、附表五編號十二至十六、十八至二十、二十二、附表十六之一編號十一至二十、二十六至二十七、附表十六之二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十一、附表三編號十八、二十五至三十六、附表四編號一至七、九至十三、附表五編號一至八、十一至二十二、附表六編號七至二十一、附表十六之一編號二至三十二、附表十六之二編號一至十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江昌隆共同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六至七、九至十六、十八、二十至二十二、二十四至四十一、附表九編號一、五至九、附表十二之一編號三、十七、二十二、附表十二之二編號一至九、十一至二十二、三十九至一百一十、附表十三編號7 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十二之一編號十八至十九、附表十二之二編號十、二十三至三十八、附表十三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六至七、九至十六、十八、二十至二十二、二十四至四十一、附表九編號一、五至九、附表十二之一編號三、十七至十九、二十二、附表十二之二編號一至一百一十、附表十三編號一至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林美珠共同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七之一編號一至二、十至二十八、三十、附表八之一編號六至七、九至十六、十八、二十至二十二、二十四至四十一、附表九編號一、五至九、附表十編號一至四、附表十一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物,均沒收;又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商品而販賣,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七之一編號三至九、二十九、附表七之二編號四至九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七之一編號一至三十、附表七之二編號四至九、附表八之一編號六至七、九至十六、十八、二十至二十二、二十四至四十一、附表九編號一、五至九、附表十編號一至四、附表十一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蕭淑雲共同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十至四十一、附表三編號十八、二十五、三十五、附表四編號一至七、九、十二至十三、附表五編號一至八、十一、十七、二十一、附表六編號七至二十一、附表十六之一編號二至十、二十一至二十五、二十八至三十二、附表十六之二編號十二至十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江德旺共同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七之一編號一至二、十至二十八、三十、附表八之一編號六至七、九至十六、十八、二十至二十二、二十四至四十一、附表九編號一、五至九、附表十二之一編號三、十七、二十二、附表十二之二編號一至九、十一至二十二、三十九至一百一十所示之物,均沒收。 江明雪共同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扣案如附表七之一編號一至二、十至二十八、三十、附表八之一編號六至七、九至十六、十八、二十至二十二、二十四至四十一、附表十二之一編號三、十七、二十二、附表十二之二編號一至九、十一至二十二、三十九至一百一十、附表十三編號7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連旺共同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扣案如附表七之一編號一至二、十至二十八、三十、附表八之一編號六至七、九至十六、十八、二十至二十二、二十四至四十一、附表十二之一編號三、十七、二十二、附表十二之二編號一至九、十一至二十二、三十九至一百一十、附表十三編號7所示之物,均沒收。 葉鴻炳共同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扣案如附表七之一編號一至二、十至二十八、三十、附表九編號一、五至九、附表十二之一編號三、十七、二十二、附表十二之二編號一至九、十一至二十二、三十九至一百一十、附表十三編號7所示之物,均沒收。 林坤財共同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七之一編號一至二、十至二十八、三十、附表十編號一至四、附表十一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興宗共同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七之一編號一至二、十至二十八、三十、附表十編號一至四、附表十一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信龍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十四編號一至十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魏順鍠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叁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拾萬元。扣案如附表十五之一編號一至二、附表十五之二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林美珠前於民國91年間因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1年度易字第17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嗣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1年度上訴字第19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92年2 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江德旺前於90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0年度易字第22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嗣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1年度上易字第2741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並於92年2 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陳興宗前於93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金門地方法院以93年度易字第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94年7 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謝宗熙係地下酒廠之負責人,容塘萼、周文輝則係其僱用之員工,渠等均明知「約翰走路」、「馬諦氏」、「麥卡倫」、「威雀」、「白金龍彩色標籤」、「金酒公司及圖(二)」、「金門高粱酒」、「金38度門」、「雙龍設計圖」、「龍形圖」、「KKL 及圖」、「玉山高粱酒」等商標及其圖樣,分別係由荷蘭商迪吉歐標章公司、優顯赫有限公司、英商麥卡倫蒸餾酒有限公司、英商高地蒸餾酒製造廠有限公司、法國軒尼詩公司、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酒公司)、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菸酒公司)等,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之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酒類專用商品,且均在專用期間內,未經前揭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文字;亦明知前揭商標專用權人使用之商標標籤,註記製造商係前揭商標專用權人等字樣,表示係由前揭商標專用權人自行製造之證明。詎謝宗熙自95年起,竟基於偽造私文書、販賣仿冒商標及虛偽標記商品之犯意,未經前揭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而以其所購買調配酒類所需之低年份劣質威士忌原酒、民營酒廠產製之高粱酒、未變性酒精、威士忌等香料、焦糖色素、酒母等物;且向他人購置封瓶機、封膜機、印刷膜機等多種工具;並由吳水旺(另案由本院審理中)提供自酒店或資源回收場回收為前開商標專用權人製造之同酒類空玻璃瓶,及透過吳水旺向林美珠或他人購入未經前開商標專用權人同意而擅自仿印之同酒類前後標籤、紙箱、外盒、瓶蓋;或由不詳人提供未經前開商標專用權人同意而擅自仿製之同酒類空玻璃瓶、瓶蓋;復由蕭淑雲提供未經前開商標專用權人同意,而擅自仿印之同酒類標籤;而自95年起至96年7 月30日止,承租臺中縣太平市○○路568 巷3 號旁鐵皮屋為製酒工廠;自96年4 月起至96年7 月30日止,承租臺中縣潭子鄉○○路○ 段272 之20號為製酒工 廠;自96年4 月起至96年9 月13日止,在彰化縣全興村全興路51之2 號旁廢雞舍為製酒工廠;及自96年10月起,承租南投縣草屯鎮○○路1107之4 號為製酒工廠。謝宗熙遂以每瓶新臺幣(下同)12至20元不等之報酬,僱用與其有犯意聯絡之員工容塘萼、周文輝、黃新凱(另案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審理中),在上開3 處製酒工廠,利用上開劣質威士忌原酒、威士忌等香料、未變性酒精、焦糖色素、水等原料,以不同原酒比例,調兌混充「約翰走路」黑牌12年威士忌、「馬諦氏」威士忌;及利用民營酒廠產製之高粱酒、酒母、未變性酒精、水、香料等原料,以不同高粱酒比例,調兌混充各種「金門高粱酒」(包括58度、38度、金門地區配售酒、94年端午節配售酒、金門馬祖公園落成紀念酒、金門縣建縣90週年家戶配售專用酒、95年春節配售專用酒等)、「玉山高粱酒」,將調兌之偽酒裝填入與前開商標專用權人相同樣式製造之酒類空玻璃瓶內,在玻璃瓶上黏貼未經前開商標專用權人同意,而擅自仿印之「約翰走路」、「馬諦氏」、「金門高粱酒」、「玉山高粱酒」等商標前後標籤,將仿冒製造完成之酒類封瓶後,以外盒、紙箱包裝,總計製造仿冒偽酒「約翰走路」黑牌12年威士忌約10箱、「馬諦氏」威士忌約10箱、「金門高粱酒」約1 萬箱、「玉山高粱酒」約1 千箱,迨上開仿冒偽酒製造完成,再伺機以仿冒偽酒「約翰走路」黑牌12年每瓶300 元(市價750 元),「馬諦氏」威士忌每瓶400 元(市價580 元),「金門高粱酒」每瓶750cc 容量270 元(38度市價520 元、58度市價530 元)、600cc 容量150 元(38度市價370 元、58度市價380 元)、300cc 容量110 元(38度市價190 元、58度市價200 元),「玉山高粱酒」每瓶70元之代價,即約市價3 分之2 價格,將上開仿冒商標、虛偽標記之酒類,販賣予知情之吳水旺、魏順鍠、陳台生(另案經本院審理中)等經銷商,再轉賣至全國各地區予不知情之消費大眾牟利。其復曾於96年間,透過吳水旺向江昌隆購入未經前開商標專用權人同意,而擅自製造之仿冒偽酒「麥卡倫」12年威士忌約15箱、「約翰走路」黑牌12年及綠牌15年威士忌共約30箱、「威雀」12年威士忌、「馬諦氏」威士忌等,謝宗熙再將之轉賣他人牟利。另於96年1 月間,以每張5至10 元之代價,提供未經前揭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而由蕭淑雲擅自仿印、跳字之「金門高梁酒」各類標籤;以每只35至37元之代價,提供未經前揭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而擅自仿印之「金門高梁酒」各類紙箱,交予吳水旺轉提供江昌隆、林美珠等人製造仿冒偽酒,再以上述價格,提供其製造完成之仿冒「金門高粱酒」50箱,交予吳水旺轉買他人牟利。 三、江昌隆係地下酒廠之負責人,紀良誌(另案由本院為簡易判決處刑)則係江昌隆僱用之員工,渠等均明知「麥卡倫」、「約翰走路」、「威雀」、「軒尼詩」、「皇家禮炮」、「馬諦氏」、「白金龍彩色標籤」、「金酒公司及圖(二)」、「金門高梁酒」、「金38度門」、「雙龍設計圖」、「龍形圖」、「KKL 及圖」等商標及其圖樣,分別係由英商麥卡倫蒸餾酒有限公司、荷蘭商迪吉歐標章公司、英商高地蒸餾酒製造廠有限公司、法國軒尼詩公司、英商起瓦士兄弟(美國)有限公司、優顯赫有限公司、金酒公司等,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之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酒類專用商品,且均在專用期間內,未經前揭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文字;亦明知前揭商標專用權人使用之商標標籤,註記製造商係前揭商標專用權人等字樣,表示係由前揭商標專用權人自行製造之證明。詎江昌隆竟基於偽造私文書、販賣仿冒商標及虛偽標記商品之犯意,未經前揭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而自95年4 月間起,以其所購買調配酒類所需之低年份劣質原酒、未變性酒精、酒母、威士忌香料等物;且向他人購置噴字機、輸送帶、風壓器、封瓶器、手提熱風機、熱熔槍、輸送鐵軌、砂輪機、酒精濃度測量計等製酒工具;並向他人取得不詳人偽刻之金酒公司圓戳章11只;並由吳水旺提供自酒店或資源回收場回收為前開商標專用權人製造之同酒類空玻璃瓶、瓶蓋;復由吳水旺、江明雪、陳連旺、江德旺、葉鴻炳分別提供未經前開商標專用權人同意而擅自仿印之酒類前後標籤、紙箱、外盒;而承租桃園縣平鎮市○○路271 之16、17號為製酒工廠;並以每月薪資3 萬至7 萬元不等,僱用與其有犯意聯絡之員工紀良誌,共同在上開製酒工廠,利用劣質原酒、威士忌香料、未變性酒精、酒母、水等原料,以不同種類比例調兌混充前開高價威士忌酒或高梁酒,再將調兌之偽酒裝填入與前開商標專用權人相同樣式製造之酒類空玻璃瓶內,黏貼上未經前開商標專用權人同意而擅自仿印之商標前後標籤,並將仿冒製造完成之酒類封瓶後,以外盒、紙箱包裝,總計製造仿冒偽酒「約翰走路」黑牌12年威士忌約50箱、綠牌15年約50箱、藍牌35年約10箱(每箱6瓶)、「馬諦氏」威士忌約15箱,「金門高粱酒」58 度1000cc約80箱(每箱6瓶)、750cc約6百箱、600cc約300 箱、300cc約4百多箱(1箱24瓶)、38度750cc約80幾箱、600cc約60 箱,迨上開仿冒偽酒製造完成,再伺機以「金門高梁酒」每瓶750cc230至270元、600cc170至200元、300cc105至110元,及仿「約翰走路」黑牌12年每瓶350元、綠牌15年每瓶430元、藍牌35年每瓶2千元,仿「麥卡倫」每瓶500至600元、仿「馬諦氏」每瓶300 元之價格,將上開仿冒商標、虛偽標記之酒類,販賣予知情之吳水旺或陳信龍等經銷商,再轉賣至全國各地區予不知情之消費大眾牟利。 四、林美珠係地下酒廠負責人,明知「金酒公司及圖(二)」、「金門高粱酒」、「金38度門」、「雙龍設計圖」、「龍形圖」、「KKL 及圖」等商標及其圖樣,係金酒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之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酒類專用商品,且均在專用期間內,未經前揭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文字;亦明知前揭商標專用權人使用之商標標籤,註記製造商係前揭商標專用權人等字樣,表示係由前揭商標專用權人自行製造之證明。詎其竟基於偽造私文書、販賣仿冒商標及虛偽標記商品之犯意,未經前揭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而自96年5 月間起,向臺南地區購買調配酒類所需之未變性酒精、酒母、香料等物;且向他人購置標籤黏貼工具、酒精計、封口機等製酒工具;並由不詳人提供回收為金酒公司製造之同酒類空玻璃瓶;復由吳水旺、江明雪、陳連旺、江德旺、葉鴻炳分別提供未經金酒公司同意而擅自仿印之各種標籤、紙箱、外盒;及由吳水旺、林坤財、陳興宗提供未經金酒公司同意而擅自仿製之「金門高粱酒」瓶蓋,即在臺中縣霧峰鄉○○○路○ 段460 號工廠內,利用未變性酒精 、酒母、水、香料(甲酸乙脂)等原料,調兌混充各種「金門高梁酒」,再將調兌之偽酒裝填入與金酒公司相同樣式製造之酒類空玻璃瓶內,黏貼上未經金酒公司同意而擅自仿印之商標標籤,並將仿冒製造完成之各種偽酒封瓶後,以外盒、紙箱包裝,總計製造仿冒各種「金門高粱酒」90多箱,並將製造完成之仿冒各種「金門高梁酒」販賣各地知情之小吃店,再由各該小吃店以每瓶160 元之價格轉賣他人牟利;或將上述他人提供製造仿冒「金門高粱酒」之瓶蓋、標籤、紙箱等包材,交付予吳水旺等人轉提供其他製造仿冒偽酒集團牟利。 五、蕭淑雲在臺中市北屯區○○○路○ 段31巷8 號3 樓經營「明 美彩色製版社」,從事電腦排版工作,明知「馬諦氏」「白金龍彩色標籤」、「金酒公司及圖(二)」、「金門高粱酒」、「金38度門」、「雙龍設計圖」、「龍形圖」、「KKL 及圖」、「玉山高粱酒」等商標及其圖樣,分別係由優顯赫有限公司、金酒公司、臺灣菸酒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之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酒類專用商品,且均在專用期間內,未經前揭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文字;亦明知前揭商標專用權人使用之商標標籤,註記製造商係前揭商標專用權人等字樣,表示係由前揭商標專用權人自行製造之證明。詎其竟基於偽造私文書、仿冒商標及虛偽標記商品之犯意,未經前揭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而自95年間起,擅自仿印「金門高粱酒」58度750cc 、600cc 、300cc 各種類標籤各2 萬5 千張,並在標籤前面打上製造日期、及在標籤後面打上流水編號(跳字);復擅自仿印「玉山高粱酒」、「馬諦氏」威士忌酒各類標籤,表示製造商係前揭商標專用權人等字樣,而以每張7 至10元之價格,提供與其有犯意聯絡之謝宗熙、不詳姓名年籍之劉姓男子製造未經前揭商標專用權人同意或授權之仿冒偽酒。又或以每張3 元之價格,受託在謝宗熙等人購入擅自仿印之「金門高粱酒」各類標籤上跳字,共計18,940張;以每張0.5 元之價格,受託在劉先生等人擅自仿印之「金門高粱酒」標籤打上龍形浮標(打凸),而交予謝宗熙等人製造未經前揭商標專用權人同意或授權之仿冒偽酒牟利。 六、江德旺與江明雪係姊弟關係,江明雪與陳連旺係夫妻關係,江明雪與陳連旺在臺北縣板橋市○○路269 巷19號1 樓經營「金金旺有限公司」,從事燙金工作;葉鴻炳則在臺北縣板橋市○○街6 巷6 號1 樓經營日勝印刷廠,從事印刷工作,均明知「軒尼詩」、「MARTELL 」、「白金龍彩色標籤」、「金酒公司及圖(二)」、「金門高粱酒」、「金38度門」、「雙龍設計圖」、「龍形圖」、「KKL 及圖」、「玉山高粱酒」等商標及其圖樣,分別係由法國軒尼詩公司、法國馬太爾公司、金酒公司、臺灣菸酒公司,分別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之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酒類專用商品,且均在專用期間內,未經前揭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文字;亦明知前揭商標專用權人使用之商標標籤,註記製造商係前揭商標專用權人等字樣,表示係由前揭商標專用權人自行製造之證明。㈠、詎江德旺、江明雪與陳連旺竟共同基於偽造私文書、仿冒商標及虛偽標記商品之犯意聯絡,未經前揭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而自94年間起,向他人訂製金門高梁塑膠鋼模、金門高梁底片、數字鋼模等工具,而為下列行為:①、江德旺以每張4 元之代價,利用江明雪與陳連旺所有之印刷機器,擅自仿印「金門高粱酒」58度及38度750cc 、600cc 、300cc 各種類標籤2 萬5 千張;再由江明雪以每張2 元之代價,在標籤前面打上製造日期、及在標籤後面打上流水編號(跳字),總計約6 萬3 千張;江德旺復以每個50元之價格,擅自仿印「金門高粱酒」58度及38度紙箱,共1 千個,而提供與其等有犯意聯絡之江昌隆製造仿冒偽酒。②、江德旺以每張4 元之代價,利用江明雪與陳連旺所有之印刷機器,擅自仿印「金門高粱酒」58度及38度750cc 、600cc 、300cc 各種類標籤3 萬7 千5 百張;再由江明雪以每張2 元之代價,在擅自仿印「金門高粱酒」各類標籤前面打上製造日期、及在標籤後面打上流水編號(跳字),總計約1 萬張,而提供與其等有犯意聯絡之林美珠製造仿冒偽酒。③、江德旺以每張4 元之代價,利用江明雪與陳連旺所有之印刷機器,擅自仿印「金門高粱酒」58度及38度750cc、600cc、300cc 各種類標籤10幾萬張;再由江明雪以每張2 元之代價,在擅自仿印「金門高粱酒」各類標籤前面打上製造日期、及在標籤後面打上流水編號(跳字),總計約10萬8 千張,而提供與其等有犯意聯絡之吳水旺等人製造仿冒偽酒。㈡、又江德旺復與葉鴻炳共同基於偽造文書、仿冒商標及虛偽標記商品之犯意聯絡,自96年4 月間起,江德旺提供鋅版、PS版、紙張,委由葉鴻炳擅自仿印「金門高粱酒」、「軒尼詩」、「MARTELL 」各種商標標籤,合計仿印「金門高粱酒」6 千6 百多張,報酬約3 萬6 千元,洋酒標籤3 千2 百張,報酬6,020 元,江德旺再以每張4 元之代價,而提供與其等有犯意聯絡之江昌隆、林美珠等人製造仿冒偽酒。 七、林坤財與陳興宗明知「金酒公司及圖(二)」、「金門高粱酒」、「金38度門」、「雙龍設計圖」、「龍形圖」、「KKL 及圖」等商標及其圖樣,係金酒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之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酒類專用商品,且均在專用期間內,未經前揭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文字;亦明知前揭商標專用權人使用之商標標籤,註記製造商係前揭商標專用權人等字樣,表示係由前揭商標專用權人自行製造之證明。詎其等竟共同基於偽造私文書、仿冒商標及虛偽標記商品之犯意聯絡,未經前揭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而自96年7 月起,以每個8.5 元之價格,受林美珠之委託,利用加工機器,共同仿製「金門高梁酒」瓶蓋,方法為:林坤財先在酒瓶裸蓋上仿印「金門酒廠」字體,2 人分別加工使「金門酒廠」字體凸出(凸字),復由陳興宗將「金門酒廠」字體拋光,林坤財便在仿製瓶蓋上加工產生螺紋路、齒狀瓶口(齒模),數量為26箱,每箱1700個,共計5 萬個,完成後提供與林美珠製造仿冒偽酒之用;又於97年1 月間,改由陳興宗自大陸地區進口仿製完成之「金門高粱酒」瓶蓋2 萬5 千個,而將其中1 萬個提供與林美珠製造仿冒偽酒牟利。 八、陳信龍於臺南縣永康市○○路289 號經營菸酒行,明知江昌隆等人製造之酒類係屬仿冒偽酒,詎其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本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販賣仿冒商標及虛偽標記商品之犯意,自95年4 月間某日起,由江昌隆提供仿冒偽酒「金門高粱酒」共約400 箱、「約翰走路」黑牌12年威士忌2 箱、「軒尼詩」及「麥卡倫」威士忌各10箱,陳信龍再伺機以仿冒偽酒「金門高梁酒」750cc 每瓶480 元、600cc 每瓶380 元、300cc 每瓶180 元,及仿「約翰走路」黑牌12年每瓶620 元、仿「軒尼詩」、「麥卡倫」每瓶各960 至1,000 元之價格,轉賣至全國各地區予不知情之消費大眾,而以上開詐術使不知情之消費大眾誤認上開酒類均係真品,致陷於錯誤而支付款項購買;且致與前開商標專用權人製造、進口之相同商品混淆,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前揭商標專用權人。 九、魏順鍠於臺南縣白河鎮○○路196 號經營「白河菸酒行」,並在臺南縣白河鎮昇安里三間厝176 號設置倉庫,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本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販賣仿冒商標及虛偽標記商品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㈠、明知謝宗熙所製造之「玉山高粱酒」屬仿冒偽酒,仍自95年間起,由謝宗熙以每箱2,400 元(市價每箱3,024 元)之價格,提供仿冒偽酒「玉山高粱酒」約400 多箱,魏順鍠再伺機以每箱2,900 元或3,024 元,銷售予不知情之消費大眾。㈡、明知「Mild Seven及圖」(七星)」等商標及圖樣,係由日商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傑太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之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菸類專用商品,且尚在專用期間內,未經傑太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文字;亦明知傑太公司使用之商標標籤,註記製造商係傑太公司等字樣,表示係由傑太公司自行製造之證明;且亦明知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向其兜售之七星牌香菸,係屬仿冒香菸,仍自96年9月起,向不詳姓名年籍之人,以每條170至200 元之代價,購入仿冒七星牌香菸,再以每包43至44元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之顧客,每月數量約3 箱,而以此方式販賣牟利,致與日商傑太公司生產之七星牌香菸混淆,足以損害該公司之利益。魏順鍠以上開詐術使不知情之消費大眾誤認上開酒類、香菸係真品,因而陷於錯誤付款購買;且致與前開商標專用權人製造之相同商品混淆,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前揭商標專用權人。 十、嗣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於㈠、96年7 月30日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臺中縣潭子鄉○○路○ 段272 之20號製酒工廠,搜索扣得如附表16 之1 所示之物;在臺中縣太平市○○路568 巷3 號旁鐵皮屋,搜索扣得如附表16之2 所示之物;㈡、於97年1 月30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四大隊第二中隊暨臺南市、縣警察局刑警大隊等單位,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及經林美珠、江昌隆等人之同意,分別前往下列地點搜索查獲,並扣得如附表1 至14所示之物;㈢、於97年2 月1 日,再經同署檢察官指揮臺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臺南縣白河鎮○○路196 號魏順鍠營業處所搜索,扣得如附表15之1 所示之物;在臺南縣白河鎮昇安里三間厝176 號倉庫搜索,扣得如附表15之2所示之物。 、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四大隊第二中隊及臺南市、縣警察局刑警大隊、臺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等單位報請暨英商高地蒸餾酒製造廠廠牌有限公司、金酒公司、臺灣菸酒公司訴請同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5 條第1 項規定:「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所謂犯罪地,解釋上包括犯罪行為地及結果發生地,是無論犯罪之行為地或結果之發生地法院,均對於犯罪有管轄權;又按有「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情形者,為相牽連之案件」、「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7 條第2 款,第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情形,並不以判決結果認定為共犯者為限,祇須從偵查結果,形式上認係具有廣義共犯關係,亦即具有共同正犯、教唆與被教唆關係及正犯與幫助之犯罪關係者,均屬相牽連之案件,又相牽連案件中,如有固有管轄權者已先起訴,另相牽連之他案件,因得合併由已先起訴之法院管轄,該法院即因而取得相牽連他案件之管轄權(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142號判決參照)。查: 1、被告陳信龍住所為臺南市○○區○○路4 段197 巷49弄12號、被告魏順鍠住所則係臺南縣白河鎮○○路196 號,其等住所均在本院管轄區,本院對被告陳信龍、魏順鍠自有管轄權,應無疑義。 2、雖其餘被告謝宗熙、周文輝、容塘萼、江昌隆、林美珠、蕭淑雲、江德旺、江明雪、陳連旺、葉鴻炳、林坤財、陳興宗之犯罪地或住所、居所或起訴時之所在地,分別係在臺中、臺北地區,均非屬本院轄區,然依起訴書犯罪事實八、九所載,被告謝宗熙、魏順鍠及被告江昌隆、陳信龍間,就販賣仿冒偽酒間具共同正犯關係,亦即其間具有相牽連案件關係,是有固有管轄權之被告陳信龍、魏順煌既經起訴於本院,則本院對具相牽連關係之被告謝宗熙、江昌隆,自亦有管轄權,應可認定。 3、準此,①、被告周文輝、容塘萼、蕭淑雲與被告謝宗熙間,依起訴書犯罪事實二、五所載,其間具有共同正犯關係,依相牽連案件關係,本院對被告周文輝、容塘萼、蕭淑雲有管轄權。②、被告江德旺、江明雪、陳連旺、葉鴻炳就起訴書犯罪事實六所載,分別與被告江昌隆、同案被告吳水旺具有共同正犯關係,而被告江昌隆部分,依前所述,本院已具有管轄權;同案被告吳水旺部分,則已追加起訴於本院另案審理中,本院對其自亦有管轄權,是依相牽連案件關係,本院對被告江德旺、江明雪、陳連旺、葉鴻炳,當亦有管轄權。③、被告林美珠部分,依起訴書犯罪事實四所載,與被告江德旺、江明雪、陳連旺、葉鴻炳間具共同正犯關係,依前所述,本院對被告林美珠自亦有管轄權;而被告林坤財、陳興宗部分,依起訴書犯罪事實七所載,與被告林美珠復具共同正犯關係,則本院對被告林坤財、陳興宗即均具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謝宗熙、周文輝、容塘萼、江昌隆、林美珠、蕭淑雲、江德旺、江明雪、陳連旺、葉鴻炳、林坤財、陳興宗、陳信龍、魏順鍠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先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憑佐: ㈠、被告謝宗熙、周文輝、容塘萼、江昌隆、林美珠、蕭淑雲、江德旺、江明雪、陳連旺、葉鴻炳、林坤財、林坤財、林坤財、陳信龍、魏順鍠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紀良誌、吳水旺、游朝陽、莊志堅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㈢、證人江俊成、黃新凱、詹富雄、黎煥凱於偵查中之證述。 ㈣、證人高淑鈴、莊安三於警詢中之證述。 ㈤、告訴代理人黃文通、張新勇、陳啟明、陳志強、蔣清杰、莊世杰、彭慶傑、、董皓雲律師、周金城律師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述。 ㈥、告訴代理人許淑珍、陳宗民於偵查中之指述。 ㈦、荷蘭商迪吉歐標章公司之「約翰走路」洋酒之商標註冊證影本1 份。 ㈧、英商高地蒸餾酒製造廠有限公司之「威雀」洋酒之商標註冊證影本1 份。 ㈨、優顯赫有限公司之「馬諦氏」洋酒之商標註冊證影本1 份。㈩、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金門高粱酒」、「白金龍彩色標籤」、「金酒公司及圖〈二〉、「金38度門」、「雙龍設計圖」、「龍形圖」、「KKL 及圖」等商標註冊證影本、貨品銷售日報表各1 分。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之「玉山高粱酒」商標註冊證、真偽酒對照差異圖各1 份。 、法國軒尼詩公司之「軒尼詩」洋酒之商標註冊證影本1 份。、香港商酩悅軒尼詩帝亞吉歐洋酒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00000000(浤)函字第2007-09-3 號函文(檢附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酒研究所函文,暨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酒研究所化驗報告書2 份)。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6年8 月21日酒營字第0960005453號函、檢驗報告書6 份。 、巴拿馬商帝亞吉歐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00000000(汯)函字第2008-05-2 號函(檢附委託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酒研究所鑑定之化驗報告書7 份)。 、法國軒尼詩公司陳報狀1份暨隨狀檢附之鑑定證明書2份。 、英商麥卡倫蒸餾酒有限公司陳報狀1 份暨隨狀檢附之原廠鑑定報告3 份。 、優勢統合國際有限公司97年6 月9 日函(檢附委託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酒研究所鑑定之化驗報告書1 份)。 、寰盛洋酒股份有限公司(英商高地蒸餾酒製造廠有限公司- 威雀洋酒)96年5 月11日寰字第96000004號函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隆田酒廠97年3 月6 日臺菸酒隆酒政字第0970000557號函暨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隆田酒廠試驗報告書各1 份。 、臺南縣政府函文、暨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函文、臺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函文各1 份。 、基隆市政府96年9月3日基府財菸貳字第0960131849號函。 、不動產租賃契約書(容塘萼承租「臺中縣潭子鄉○○路○ 段 272 之22號」)影本1 份。 、鴻泰倉儲南東路房租明細、租金收取紀錄各1 份及房屋租賃契約書2 份。 、房屋租賃契約書(黃明輝向莊安之承租「南投縣草屯鎮○○路1107之4 號」)影本1 份。 、相場照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9 月28日南檢瑞辨監字第1950號,96年7 月23日南檢瑞辨監(續)字第1448號、96年8 月13 日 南檢瑞辨監(續)字第1589號、96年8 月30日南檢瑞辨監(續)字第1734號、96年9 月27日南檢瑞辨監(續)字第1927號、96年10月11日南檢瑞辨監(續)字第2009號、96年10月23日南檢瑞辨監(續)字第2106號、96年10月23日南檢瑞辨監(續)字第2107號、96年10月26日南檢瑞辨監(續)字第2169號、96年11月21日南檢瑞辨監(續)字第2355號、96年11月29日南檢瑞辨監(續)字第2416號通訊監察書暨通訊監察譯文。 、本院96年12月19日聲監字第14號、97年1 月16日聲監續字第5 號、97年1 月17日聲監字第34號通訊監察書暨通訊監察譯文。 、本院97年度南院刑搜字第5708號搜索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如附表一所示之物)。 、本院97年度南院刑搜字第5703號搜索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搜索扣押筆錄、南投縣政府查獲違法嫌疑菸酒案件現場處理紀錄表(扣押物品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本院97年度聲搜字第5702號搜索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本院97年度南院刑搜字第5704號搜索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如附表四所示之物)。 、本院97年度南院刑搜字第5705號搜索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如附表五所示之物)。 、本院97年度南院刑搜字第5706號搜索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如附表六所示之物)。 、本院97年度南院刑搜字第5709號搜索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台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如附表七㈠、㈡所示之物)。 、本院97年度南院刑搜字第5711、5712號搜索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搜索扣押筆錄、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如附表八㈠、㈡所示之物)。 、本院97年度南院刑搜字第5710號搜索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如附表九所示之物)。 、本院97年度南院刑搜字第5732號搜索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如附表十所示之物)。 、本院97年度南院刑搜字第5759號搜索票、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如附表十一所示之物)。、本院97年度南院刑搜字第5715號搜索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搜索扣押筆錄、桃園縣政府查獲違法嫌疑菸酒案件現場處理紀錄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搜索扣押筆錄、自願接受搜索同意書(扣押物品如附表十二㈠、㈡、㈢所示之物)。 、本院97年度南院刑搜字第5717號搜索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如附表十三所示之物)。 、本院97年度聲搜字第5713號搜索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搜索筆錄(扣押物品如附表十四所示之物)。 、本院97年度南院刑搜字第5807號搜索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搜索扣押筆錄、臺南縣政府點收各機關移交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緝獲物品收據、自願接受搜索同意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扣押筆錄、臺南縣政府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應扣留物品收據(扣押物品如附表十五㈠、㈡所示之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搜字第3015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搜索、扣押筆錄、臺中縣政府查獲違法嫌疑菸酒案件現場處理紀錄表、臺中縣政府扣押物收據(扣押物品如附表十六㈠、㈡所示之物)。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文書為意思表示之方法,文書既在表示一定之意思,自須以一定之方法表現,使人類之感官能知悉之,否則不符文書之涵義,其表現方法通常不外為文字、象形(即圖畫或圖樣)或符號,並附著於一定媒介之上;而刑法上所稱之文書,限於足以表彰法律上權利義務或事實證明,或足以產生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或事實之意思表示。又偽造文書罪所保護者,為基於法律關係而製作之文書,亦即表彰某一法律關係、某一法律事實或達成某一法律目的而製作之文書,故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及以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應依刑法第220 條第1 項、第2 項之規定,均以文書論。查本件被告製作仿冒他人之假酒時,其所偽造貼於酒瓶上之標籤,均虛偽標示原產地、製造商及進口商等資訊,堪認前揭標示均足以表示該等酒品由該等公司所授權製造,而為該等公司出品用意之證明,核屬刑法第220 條第2 項規定之準文書。 ㈡、復按刑法上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重在保護文書公共信用之利益,凡行為人提出偽造之(準)私文書,充作真正之文書,並對其內容有所主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即足成罪,至其行使之目的究否已達,則非所問。又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其行使之時間,與相對人認識文書內容之時間,亦非必須一致。從而,行為人提出偽造之(準)私文書,以偽作真,對文書內容有所主張之行使行為,自不以明示之方法為限,亦不以行為人當面直接就文書內容有所主張使相對人認識為必要,祇要將該以偽作真之文書置於可得發生文書功能之狀態下,行為人主觀上既已認識相對人足以認為其對該文書權利義務等內容有所主張,並有意使其發生,或其發生不違背本意,即已屬對該文書內容有所主張之行使行為。 ㈢、又按商標法第六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有關之物件,或……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該條之規定意旨僅係就商標之使用,必須有行銷之主觀目的加以定義,商標之使用為客觀之行為,行銷目的為主觀上認知,尚不得以該條規定作為「使用行為」涵括「販賣行為」之依據,倘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使用於商品後,另有販賣該商品之行為,在法律上為二個不同之行為,應分別構成商標法第81條第1 款之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罪,及同法第82條明知為上揭商品而販賣罪(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84 號判決意旨參照)。 ㈣、被告謝宗熙、容塘萼、周文輝就事實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55 條第1 項之虛偽標記商品罪、刑法第255 條第2 項之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罪、商標法第81條之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罪、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公訴意旨雖認被告謝宗熙、容塘萼、周文輝另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惟本件被告謝宗熙、容塘萼、周文輝等人係將製造完成之仿冒偽酒,以約市價3 分之2 價格,販售予知情之經銷商吳水旺、魏順鍠、陳台生等人,是經銷商吳水旺、魏順鍠、陳台生等3 人既均知悉所買受者為仿冒偽酒,被告謝宗熙、容塘萼、周文輝等人自無使用詐術之行為,經銷商吳水旺、魏順鍠、陳台生等3 人自亦無陷於錯誤之可言,而與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不合。至被告謝宗熙、容塘萼、周文輝等人雖有偽造文書之情事,然其等既係持以販售知情之吳水旺、魏順鍠、陳台生等人,顯見被告謝宗熙、容塘萼、周文輝等人並無將該等文書充作真正之文書,並對其內容有所主張之行使行為,亦無疑義。是上開公訴意旨,容有誤會,而蒞庭檢察官亦當庭更正論罪法條在卷可參,本院自應依法審理,而無庸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又被告謝宗熙、容塘萼、周文輝、黃新凱、蕭淑雲等人就製造仿冒偽酒部分,及被告謝宗熙、容塘萼、周文輝、黃新凱就販賣仿冒偽酒部分,均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謝宗熙、容塘萼、周文輝反覆、持續製造仿冒偽酒以販賣,既屬營利行為,且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而未曾間斷,是此製造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當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應只各論以集合犯之實質上1 罪。被告謝宗熙、容塘萼、周文輝以1 個製造仿冒商標商品以販賣之行為,同時侵害荷蘭商迪吉歐標章公司、優顯赫有限公司、英商麥卡倫蒸餾酒有限公司、英商高地蒸餾酒製造廠有限公司、法國軒尼詩公司、金酒公司、臺灣菸酒公司之商標專用權,並足以生損害於上開公司,均屬一行同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各論以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55 條第1 項之虛偽標記商品罪、刑法第255 條第2 項之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罪、商標法第81條之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罪及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各一罪。被告謝宗熙、容塘萼、周文輝以一製造仿冒偽酒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55 條第1 項之虛偽標記商品罪及商標法第81條之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罪,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又被告謝宗熙、容塘萼、周文輝以1 販賣仿冒偽酒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 255 條第2 項之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罪及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謝宗熙、容塘萼、周文輝所犯上開2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至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謝宗熙、容塘萼、周文輝為警先後查獲2 次,因而認定被告謝宗熙、容塘萼、周文輝先後2 次犯行,應予數罪併罰等語,惟被告謝宗熙、容塘萼、周文輝上開所為,係屬集合犯之實質上1罪關係,且依公訴意旨及全案 卷證資料觀之,亦無任何被告謝宗熙、容塘萼、周文輝於第1 次為警查獲後,有何中斷其等前揭犯意,而有另行起意之證據資料,自難逕以查獲次數為其等論定罪數之依據。是上開公訴意旨,亦有未洽,併此敘明。 ㈤、被告江昌隆就事實三、六㈠①、六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55 條第1 項之虛偽標記商品罪、刑法第255 條第2 項之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罪、商標法第81條之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罪、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江昌隆另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惟本件被告江昌隆等人係將製造完成之仿冒偽酒,販售予知情之經銷商吳水旺、陳信龍等人,是經銷商吳水旺陳信龍等人既均知悉所買受者為仿冒偽酒,被告江昌隆等人自無使用詐術之行為,經銷商吳水旺、陳信龍等人自亦無陷於錯誤之可言,而與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不合。至被告江昌隆等人雖有偽造文書之情事,然其等既係持以販售知情之吳水旺等人,顯見被告江昌隆等人並無將該等文書充作真正之文書,並對其內容有所主張之行使行為,亦無疑義。是上開公訴意旨,容有誤會,且蒞庭檢察官亦當庭更正論罪法條在卷可參,本院自應依法審理,而無庸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又被告江昌隆及同案被告紀良誌、江明雪、陳連旺、江德旺、葉鴻炳間,就上開製造仿冒偽酒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江昌隆反覆、持續製造仿冒偽酒以販賣,既屬營利行為,且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而未曾間斷,是此製造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當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應只各論以集合犯之實質上1 罪。被告江昌隆以1 個製造仿冒商標商品以販賣之行為,同時侵害荷蘭商迪吉歐標章公司、優顯赫有限公司、英商麥卡倫蒸餾酒有限公司、英商高地蒸餾酒製造廠有限公司、法國軒尼詩公司、金酒公司、英商起瓦士兄弟(美國)有限公司之商標專用權,並足以生損害於上開公司,均屬一行同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各論以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55 條第1 項之虛偽標記商品罪、刑法第255 條第2 項之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罪、商標法第81條之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罪及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各一罪。被告江昌隆以一製造仿冒偽酒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55 條第1 項之虛偽標記商品罪及商標法第81條之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罪,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又被告江昌隆以1 販賣仿冒偽酒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255 條第2 項之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罪及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江昌隆所犯上開2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㈥、被告林美珠就事實四、六㈠②、六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55 條第1 項之虛偽標記商品罪、刑法第255 條第2 項之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罪、商標法第81條之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罪、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林美珠另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惟本件被告林美珠係將製造完成之仿冒偽酒,販售予知情之各小吃部,是各該小吃部負責人既均知悉所買受者為仿冒偽酒,被告林美珠自無使用詐術之行為,各該買受之人自亦無陷於錯誤之可言,而與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不合。至被告林美珠雖有偽造文書之情事,然其等既係持以販售知情之各小吃部負責人,顯見被告林美珠並無將該等文書充作真正之文書,並對其內容有所主張之行使行為,亦無疑義。是上開公訴意旨,容有誤會,且蒞庭檢察官亦當庭更正論罪法條在卷可參,本院自應依法審理,而無庸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又被告林美珠與江德旺、江明雪、陳連旺、葉鴻炳、林坤財、陳興宗間,就上開製造仿冒偽酒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林美珠反覆、持續製造仿冒偽酒以販賣,既屬營利行為,且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而未曾間斷,是此製造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當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應只各論以集合犯之實質上1 罪。被告林美珠以一個製造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55 條第1 項之虛偽標記商品罪及商標法第81條之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罪,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偽造私文書罪。又被告林美珠以一行為販賣仿冒上開公司商標及虛偽標記之偽酒,並足以生損害於上開公司,為一行為觸犯刑法第255 條第2 項之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罪及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林美珠所犯上開2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㈦、被告蕭淑雲就事實五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55 條第1 項之虛偽標記商品罪及商標法第81條之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罪。公訴意旨雖認被告蕭淑雲另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惟被告蕭淑雲僅係受被告謝宗熙、劉姓男子之委託,仿印事實五所示各類仿冒商標、標籤或標籤跳字,俾供被告謝宗熙、劉姓男子等人製造仿冒偽酒,亦即,被告蕭淑雲僅有參與被告謝宗熙、劉姓男子等人製造仿冒偽酒之事實,而無任何參與販賣仿冒偽酒之情。是被告蕭淑雲既未為任何販賣行為,自無任何行使偽造文書或施用詐術之行為,當無構成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之餘地。是上開公訴意旨,容有誤會,且蒞庭檢察官亦當庭更正論罪法條在卷可參,本院自應依法審理,而無庸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又被告蕭淑雲就上開犯行,分別與被告謝宗熙、容塘萼、周文輝及劉姓男子,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蕭淑雲反覆、持續仿印事實五所示各類仿冒商標、標籤或標籤跳字,俾供被告謝宗熙、劉姓男子等人製造仿冒偽酒,既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而未曾間斷,是此製造之犯行,當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應只各論以集合犯之實質上1 罪。被告蕭淑雲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55 條第1 項之虛偽標記商品罪及商標法第81條之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罪,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 ㈧、被告江德旺、江明雪、陳連旺、葉鴻炳就事實六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55 條第1 項之虛偽標記商品罪及商標法第81條之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罪。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江德旺、江明雪、陳連旺、葉鴻炳另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惟被告江德旺、江明雪、陳連旺、葉鴻炳僅係受託仿印事實六所示各類仿冒商標、標籤或標籤跳字,俾供被告江昌隆、林美珠、吳水旺等人製造仿冒偽酒,亦即,被告江德旺、江明雪、陳連旺、葉鴻炳僅有參與被告江昌隆、林美珠、吳水旺等人製造仿冒偽酒之事實,而無任何參與販賣仿冒偽酒之情。是被告江德旺、江明雪、陳連旺、葉鴻炳既未為任何販賣仿冒偽酒行為,自無任何行使偽造文書或施用詐術之行為,當無構成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之餘地。是上開公訴意旨,容有誤會,且蒞庭檢察官亦當庭更正論罪法條在卷可參,本院自應依法審理,而無庸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又被告江德旺、江明雪、陳連旺與同案被告江昌隆間,就事實六㈠①所示犯行;被告江德旺、江明雪、陳連旺與被告林美珠間,就事實六㈠②所示犯行;被告江德旺、江明雪、陳連旺與同案被告吳水旺間,就事實六㈠③所示犯行;被告江德旺、葉鴻炳與同案被告江昌隆、林美珠間,就事實六㈡所示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江德旺、江明雪、陳連旺、葉鴻炳反覆、持續仿印事實六所示之各類仿冒商標、標籤或標籤跳字,俾供同案被告江昌隆、林美珠、吳水旺等人製造仿冒偽酒,既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而未曾間斷,是此製造之犯行,當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應只各論以集合犯之實質上1 罪。被告江德旺、江明雪、陳連旺、葉鴻炳等人以一個仿印仿冒商標、標籤或標籤跳字之行為,同時侵害法國軒尼詩公司、法國馬太爾公司、金酒公司、臺灣菸酒公司之商標專用權,並足以生損害於上開公司,均屬一行同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各論以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55 條第1 項之虛偽標記商品罪及商標法第81條之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罪各一罪。被告江德旺、江明雪、陳連旺、葉鴻炳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各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論以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 ㈨、被告林坤財、陳興宗就事實七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55 條第1 項之虛偽標記商品罪及商標法第81條之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罪。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林坤財、陳興宗另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惟被告林坤財、陳興宗僅係受被告林美珠之委託,仿印事實七所示仿冒商標之瓶蓋,俾供被告林美珠製造仿冒偽酒,亦即,被告林坤財、陳興宗僅有參與被告林美珠製造仿冒偽酒之事實,而無任何參與販賣仿冒偽酒之情。是被告林坤財、陳興宗既未為任何販賣仿冒偽酒行為,自無任何行使偽造文書或施用詐術之行為,當無構成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之餘地。是上開公訴意旨,容有誤會,且蒞庭檢察官亦當庭更正論罪法條在卷可參,本院自應依法審理,而無庸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又被告林坤財、陳興宗與被告林美珠,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林坤財、陳興宗反覆、持續仿印事實七所示仿冒商標之瓶蓋,俾供被告林美珠製造仿冒偽酒,既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而未曾間斷,是此製造之犯行,當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應只各論以集合犯之實質上1 罪。被告林坤財、陳興宗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55條第1項之虛偽標記商品罪及商標法第81條之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罪,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 ㈩、被告陳信龍就事實八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55 條第2 項之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罪、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陳信龍反覆、持續販賣仿冒偽酒之行為,既屬營利行為,且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而未曾間斷,是此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當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應只各論以集合犯之實質上1 罪。被告陳信龍以一個販賣仿冒偽酒行為,同時侵害金酒公司、英商麥卡倫蒸餾酒有限公司、法國軒尼詩公司、荷蘭商迪吉歐標章公司,並足以生損害於上開公司,均屬一行為同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各論以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55條第2項之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罪、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各一罪。被告陳信龍以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各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被告魏順鍠就事實九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55 條第2 項之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罪、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魏順鍠反覆、持續販賣仿冒偽酒、偽菸之行為,既屬營利行為,且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而未曾間斷,是此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當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應只各論以集合犯之實質上1 罪。被告魏順鍠以一個販賣仿冒偽酒、偽菸之行為,同時侵害臺灣菸酒公司及傑太公司,並足以生損害於上開公司,均屬一行為同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各論以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55 條第2 項之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罪、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各一罪。被告魏順鍠以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各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又被告林美珠前於91年間因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1年度易字第17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嗣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1年度上訴字第19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92年2 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江德旺前於90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0年度易字第22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嗣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1年度上易字第2741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並於92年2 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陳興宗前於93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金門地方法院以93年度易字第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94年7 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3 份在卷可按,其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上述各罪,皆為累犯,依法均應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謝宗熙、周文輝、容塘萼、江昌隆、林美珠、蕭淑雲、江德旺、江明雪、陳連旺、葉鴻炳、林坤財、陳興宗、陳信龍、魏順鍠等人為圖私利,竟未經各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擅自調製仿冒各該知名酒廠之各種酒類俾販賣牟利,魏順鍠復販賣仿冒香菸賺取利益,且渠等製造、販賣仿冒偽酒、偽菸之數量甚多,所為實有損我國之國際形象,並危害人民之權益,自應予相當之非難,另衡酌被告謝宗熙、江昌隆、林美珠從事製造仿冒偽酒以販賣,惡性較重,而被告周文輝、容塘萼僅受僱於人,領取工資,於本案尚非屬主要角色,被告蕭淑雲、江德旺、江明雪、陳連旺、葉鴻炳、林坤財、陳興宗等人,則係受託仿印仿冒商標、標籤及瓶蓋等物,其等參與製造偽酒之程度較低,惡性較輕,被告陳信龍、魏順鍠身為經銷商,不知誠實營生,反販賣仿冒偽酒、偽菸牟利,惡性亦非輕,惟念被告等人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被告江昌隆已與金酒公司達成和解,取得部分被害人之諒解;被告謝宗熙已與臺灣菸酒公司達成和解,取得部分被害人之諒解;被告魏順鍠則與臺灣菸酒公司調解成立,並獲傑太公司表示不予追究,而取得全部被害人之原諒,而被告蕭淑雲犯後深具悔意,並捐款至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障協會以為彌補,及兼衡其等前科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謝宗熙、周文輝、容塘萼、江昌隆、林美珠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暨就周文輝、容塘萼、蕭淑雲、江德旺、江明雪、陳連旺、葉鴻炳、林坤財、陳興宗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未查,被告容塘萼、江明雪、陳連旺、葉鴻炳等人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4 份在卷可參,其等因一時失慮以致犯罪,且犯後深具悔意,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應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並參酌檢察官亦為緩刑宣告之求刑,是認對被告容塘萼、江明雪、陳連旺、葉鴻炳人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均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及應向公庫各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另被告魏順鍠前於84年間因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並於85年11月22 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86年7月1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惟被告魏順鍠前雖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惟其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未曾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是被告魏順鍠犯後坦承犯行,且迅與被害人臺灣菸酒公司達成調解,賠償損害,深具悔意,而被害人傑太公司於97年3 月偵查中復表示不予追究之意,因認被告魏順鍠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對被告魏順鍠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宣告緩刑3年,並應向公庫交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以啟自新。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0至41、附表三編號18、25、附表四編號1 至7 、9 、12至13、附表五編號1 至8 、11、17、21、附表六編號7 至21、附表十六之一編號2 至10、21至25、28至32、附表十六之二編號12至19所示之物,分別係被告謝宗熙、蕭淑雲所有之物,供其等與被告容塘萼、周文輝共同犯事實二、五所示製造仿冒偽酒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6至7、9至16、18、20至22、24 至41、附表九編號1、5至9 、附表十二之一編號3 、17、22、附表十二之二編號1 至9 、11至22、39至110 、附表十三編號7 所示之物,分別係被告江昌隆、江明雪、葉鴻炳所有之物,供其等與同案被告陳連旺、江德旺、紀良誌、吳水旺共同犯事實三、六㈠①、③、六㈡所示製造仿冒偽酒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七之一編號1 至2 、10至28、30、附表八之一編號6 至7 、9 至16、18、20至22、24至41、附表九編號1、5至9 所示之物,分別係被告林美珠、江明雪、葉鴻炳所有之物,供其等犯事實四、六㈠②、六㈡所示製造仿冒偽酒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七之一編號1至2、10至28、30、附表十編號1至4、附表十一編號1至11 所示之物,分別係被告林美珠、林坤財、陳興宗所有,供其等共同犯事實四、七所示製造仿冒偽酒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均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高粱酒成品及附表三編號35 所示之私製酒,均係被告謝宗熙所有,為其與被告蕭淑雲、容塘萼、周文輝共同犯事實二所示製造仿冒偽酒所得之物,因均屬製成之成品,而尚未包裝成足使一般消費大眾混淆,致誤以為係享有合法商標權之酒廠所生產之酒類,亦即尚非供被告謝宗熙等人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物,自僅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款規定,均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十二之一編號17 及附表十二之二編號74所示之金酒公司圓戳章共11 只,係 被告江昌隆向他人所取得之偽造印章,供其與同案被告紀良誌、江明雪、陳連旺、江德旺、葉鴻炳犯製造仿冒偽酒所用之物,因均屬偽造之印章,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均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9、附表三編號26至34、36、附表四編號10至11、附表五編號12至16、18至20、22、附表十六之一編號11至20、26至27、附表十六之二編號1至11 所示之物,係被告謝宗熙、容塘萼、周文輝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物;扣案如附表十二之一編號18至19、附表十二之二編號10、23至38、附表十三編號1 至6所示之物,係被告江昌隆犯商標法第82 條之罪所販賣之物;附表七之一編號3至9、29、附表七之二編號4至9所示之物,係被告林美珠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物;扣案如附表十四編號1至18 所示之物,係被告陳信龍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物;扣案如附表十五之一編號1至2、附表十五之二編號1至3所示之物,係被告魏順鍠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均沒收。至其餘另扣案之物,或核屬書證性質,或核非供其等犯製造、販賣仿冒偽酒所用之物,自均無庸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商標法第81條第1 款、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210 條、第216 條、第255 條第1 項、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219條、第 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瑞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蘇碧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哲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55條: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商標法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臺中縣大雅鄉○○路376號(被告吳水旺住處)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備 註 │ ├──┼───────────────┼────────┤ │ 01 │行動電話(NOKIA SAMPO WINLL) │ │ │ │【4 支】 │ │ ├──┼───────────────┼────────┤ │ 02 │記事本(2008年)【1本】 │ │ ├──┼───────────────┼────────┤ │ 03 │記事本【3本】 │ │ ├──┼───────────────┼────────┤ │ 04 │吳水旺玉山銀行及台中商銀存摺【│ │ │ │3本】 │ │ ├──┼───────────────┼────────┤ │ 05 │HENNESSY酒防偽標籤【1張】 │ │ ├──┼───────────────┼────────┤ │ 06 │電話簿、製酒數量雜記紙【1份】 │ │ ├──┼───────────────┼────────┤ │ 07 │吳水旺往來票據【9張】 │ │ ├──┼───────────────┼────────┤ │ 08 │金門高梁58°酒標【1張】 │ │ ├──┼───────────────┼────────┤ │ 09 │估價單【7本】 │ │ └──┴───────────────┴────────┘ 附表二: 南投縣草屯鎮○○路1107-4號(被告謝宗熙製造假酒工廠)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備 註 │ ├──┼───────────────┼────────┤ │ 01 │高梁酒成品(170公升)、酒精 │ │ │ │31/2 (70公升)【10桶】 │ │ ├──┼───────────────┼────────┤ │ 02 │94年端午節配售專用酒(750ml) │ │ │ │【661瓶】 │ │ ├──┼───────────────┼────────┤ │ 03 │58°金門高梁(600ml)【116瓶】│ │ ├──┼───────────────┼────────┤ │ 04 │58°金門高梁(300ml)【258瓶】│ │ ├──┼───────────────┼────────┤ │ 05 │58°金門高梁(750ml)【144瓶】│ │ ├──┼───────────────┼────────┤ │ 06 │38°金門高梁(300ml)【120瓶】│ │ ├──┼───────────────┼────────┤ │ 07 │金門媽祖公園落成紀念配售酒( │ │ │ │750ml )【60瓶】 │ │ ├──┼───────────────┼────────┤ │ 08 │95年春節配售專用酒(1000ml)【│ │ │ │12瓶】 │ │ ├──┼───────────────┼────────┤ │ 09 │JOHNNIE WALKER BLACK LABEL( │「約翰走路黑牌」│ │ │700ml )【73瓶】 │ │ ├──┼───────────────┼────────┤ │ 10 │封瓶機【1台】 │ │ ├──┼───────────────┼────────┤ │ 11 │封膜機【3台】 │ │ ├──┼───────────────┼────────┤ │ 12 │空桶(塑膠)【49桶】 │ │ ├──┼───────────────┼────────┤ │ 13 │沈水馬達【4具】 │ │ ├──┼───────────────┼────────┤ │ 14 │58度金門酒紙箱【27個】 │ │ ├──┼───────────────┼────────┤ │ 15 │38度酒紙箱【13個】 │ │ ├──┼───────────────┼────────┤ │ 16 │玉山酒紙箱【24個】 │ │ ├──┼───────────────┼────────┤ │ 17 │埔里真水(12瓶)【81箱】 │ │ ├──┼───────────────┼────────┤ │ 18 │瓶蓋墊片【1箱】 │ │ ├──┼───────────────┼────────┤ │ 19 │金門高梁瓶蓋【1箱】 │ │ ├──┼───────────────┼────────┤ │ 20 │玉山高粱瓶蓋【1箱】 │ │ ├──┼───────────────┼────────┤ │ 21 │金門高梁、約翰走路回收瓶蓋【1 │ │ │ │箱】 │ │ ├──┼───────────────┼────────┤ │ 22 │金門高梁酒標(94年端午節配售酒│ │ │ │)【183張】 │ │ ├──┼───────────────┼────────┤ │ 23 │金門縣94年端午節配售專用酒標(│ │ │ │5入)【52張】 │ │ ├──┼───────────────┼────────┤ │ 24 │金門高梁58°酒標【100張】 │ │ ├──┼───────────────┼────────┤ │ 25 │媽祖公園落成紀念酒標(5入)【 │ │ │ │50張 】 │ │ ├──┼───────────────┼────────┤ │ 26 │金門地區專用酒標【4張】 │ │ ├──┼───────────────┼────────┤ │ 27 │金門縣95年春節配售專用酒標【 │ │ │ │1752張 】 │ │ ├──┼───────────────┼────────┤ │ 28 │玉山高粱酒標【100張】 │ │ ├──┼───────────────┼────────┤ │ 29 │金門酒廠封箱膠帶【228捲】 │ │ ├──┼───────────────┼────────┤ │ 30 │變壓器【1個】 │ │ ├──┼───────────────┼────────┤ │ 31 │約翰走路空瓶蓋頭【1箱】 │ │ ├──┼───────────────┼────────┤ │ 32 │約翰走路12年空瓶【3箱】 │ │ ├──┼───────────────┼────────┤ │ 33 │金門高梁空瓶(小罐)【5箱】 │ │ ├──┼───────────────┼────────┤ │ 34 │金門高梁空瓶(大罐)【16箱】 │ │ ├──┼───────────────┼────────┤ │ 35 │封瓶蓋膠膜【2箱】 │ │ ├──┼───────────────┼────────┤ │ 36 │印刷模機【1箱】 │ │ ├──┼───────────────┼────────┤ │ 37 │加工成份比例記事本【1本】 │ │ ├──┼───────────────┼────────┤ │ 38 │香料瓶罐包【1箱】 │ │ ├──┼───────────────┼────────┤ │ 39 │軟木瓶蓋【1袋】 │ │ ├──┼───────────────┼────────┤ │ 40 │金門高梁防偽功能辨識表【1箱】 │ │ ├──┼───────────────┼────────┤ │ 41 │大塑膠桶【1個】 │ │ └──┴───────────────┴────────┘ 附表三: 臺中縣潭子鄉○○路○段113巷38號(被告謝宗熙住處)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備 註 │ ├──┼───────────────┼────────┤ │ 01 │現金簿【1本】 │ │ ├──┼───────────────┼────────┤ │ 02 │進貨簿【1本】 │ │ ├──┼───────────────┼────────┤ │ 03 │謝宗熙第七商業銀行存款簿( │ │ │ │000000000000-0)、謝嘉彰臺灣銀│ │ │ │行(000000000000)存摺【2 本】│ │ ├──┼───────────────┼────────┤ │ 04 │雜記簿【2本】 │ │ ├──┼───────────────┼────────┤ │ 05 │雜記本【1本】 │ │ ├──┼───────────────┼────────┤ │ 06 │出貨明細單【3張】 │ │ ├──┼───────────────┼────────┤ │ 07 │雜記本【3本】 │ │ ├──┼───────────────┼────────┤ │ 08 │客戶資料表【10張】 │ │ ├──┼───────────────┼────────┤ │ 09 │雜記紙【6張】 │ │ ├──┼───────────────┼────────┤ │ 10 │三聯複寫簿貨物單【1本】 │ │ ├──┼───────────────┼────────┤ │ 11 │澎湖第一酒廠銷售單【1張】 │ │ ├──┼───────────────┼────────┤ │ 12 │貨物單(洪進昌)【14張】 │ │ ├──┼───────────────┼────────┤ │ 13 │影印支票【14張】 │ │ ├──┼───────────────┼────────┤ │ 14 │貨單(大雄)【5張】 │ │ ├──┼───────────────┼────────┤ │ 15 │台灣銀行送金簿(謝嘉彰)【1 本│ │ │ │】 │ │ ├──┼───────────────┼────────┤ │ 16 │雜記本【11本】 │ │ ├──┼───────────────┼────────┤ │ 17 │估價單【3張】 │ │ ├──┼───────────────┼────────┤ │ 18 │金門馬祖公園落成紀念酒標籤【1 │ │ │ │張】 │ │ ├──┼───────────────┼────────┤ │ 19 │連線郵局電腦託收票據存款單【9 │ │ │ │張】 │ │ ├──┼───────────────┼────────┤ │ 20 │貨單【37張】 │ │ ├──┼───────────────┼────────┤ │ 21 │桌曆(0000-0000)【4本】 │ │ ├──┼───────────────┼────────┤ │ 22 │雜記簿【4本】 │ │ ├──┼───────────────┼────────┤ │ 23 │雜記紙【2張】 │ │ ├──┼───────────────┼────────┤ │ 24 │名片【2張】 │ │ ├──┼───────────────┼────────┤ │ 25 │金門高梁酒標籤【25張】 │ │ ├──┼───────────────┼────────┤ │ 26 │黑牌約翰走路【12瓶】 │ │ ├──┼───────────────┼────────┤ │ 27 │黑牌約翰走路【12瓶】 │ │ ├──┼───────────────┼────────┤ │ 28 │黑牌約翰走路【12瓶】 │ │ ├──┼───────────────┼────────┤ │ 29 │黑牌約翰走路【12瓶】 │ │ ├──┼───────────────┼────────┤ │ 30 │黑牌約翰走路【2瓶】 │ │ ├──┼───────────────┼────────┤ │ 31 │金門高梁(粉紅標)【12瓶】 │ │ ├──┼───────────────┼────────┤ │ 32 │金門高梁【7瓶】 │ │ ├──┼───────────────┼────────┤ │ 33 │勤富米酒【24瓶】 │ │ ├──┼───────────────┼────────┤ │ 34 │勤富米酒【24瓶】 │ │ ├──┼───────────────┼────────┤ │ 35 │私製酒【1/5桶】 │ │ ├──┼───────────────┼────────┤ │ 36 │勤富米酒【13瓶】 │ │ └──┴───────────────┴────────┘ 附表四: 臺中市北屯區○○○路95號5樓之1(被告周文輝住處)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備 註 │ ├──┼───────────────┼────────┤ │ 01 │金門高梁酒標籤(58°大張)【2 │ │ │ │疊】 │ │ ├──┼───────────────┼────────┤ │ 02 │金門高梁酒標籤58°(小、中)【│ │ │ │3疊】 │ │ ├──┼───────────────┼────────┤ │ 03 │金門高梁酒38°標籤【3疊】 │ │ ├──┼───────────────┼────────┤ │ 04 │金門高梁酒58°標籤(金門地區專│ │ │ │賣)【1疊】 │ │ ├──┼───────────────┼────────┤ │ 05 │金門馬祖公園落成紀念酒標籤【1 │ │ │ │疊】 │ │ ├──┼───────────────┼────────┤ │ 06 │特選金門高梁58°標籤(90週年家│ │ │ │戶配售專用酒)【1疊】 │ │ ├──┼───────────────┼────────┤ │ 07 │玉山高粱酒標籤【1疊】 │ │ ├──┼───────────────┼────────┤ │ 08 │記事簿【1本】 │ │ ├──┼───────────────┼────────┤ │ 09 │樣品酒【1瓶】 │ │ ├──┼───────────────┼────────┤ │ 10 │玉山高粱酒【2瓶】 │ │ ├──┼───────────────┼────────┤ │ 11 │金門高梁酒58°【1瓶】 │ │ ├──┼───────────────┼────────┤ │ 12 │金門酒廠封箱膠帶【1箱】 │ │ ├──┼───────────────┼────────┤ │ 13 │瓶蓋內墊【1袋】 │ │ ├──┼───────────────┼────────┤ │ 14 │記事本【1本】 │醫院自動提出 │ └──┴───────────────┴────────┘ 附表五: 臺中市北屯區○○○路95號8樓之3(被告容塘萼住處)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備 註 │ ├──┼───────────────┼────────┤ │ 01 │金門高梁酒標籤(38°)【3疊】 │ │ ├──┼───────────────┼────────┤ │ 02 │金門高梁酒標籤(58°)【3疊】 │ │ ├──┼───────────────┼────────┤ │ 03 │特選金門高梁酒標籤(端午節配售│ │ │ │專用酒)【1疊】 │ │ ├──┼───────────────┼────────┤ │ 04 │特選金門高梁酒標籤(春節配售專│ │ │ │用酒)【1疊】 │ │ ├──┼───────────────┼────────┤ │ 05 │金門馬祖落成紀念酒標籤【1疊】 │ │ ├──┼───────────────┼────────┤ │ 06 │收縮模【1袋】 │ │ ├──┼───────────────┼────────┤ │ 07 │白蘭地酒頸標【1張】 │ │ ├──┼───────────────┼────────┤ │ 08 │白蘭地酒背標(圓形)【1張】 │ │ ├──┼───────────────┼────────┤ │ 09 │帳冊【1本】 │ │ ├──┼───────────────┼────────┤ │ 10 │資金分析表等【5張】 │ │ ├──┼───────────────┼────────┤ │ 11 │白蘭地酒背標(方形)【2張】 │ │ ├──┼───────────────┼────────┤ │ 12 │金門高梁酒(金門地區配售酒)【│ │ │ │1瓶】 │ │ ├──┼───────────────┼────────┤ │ 13 │金門高梁酒58°【1瓶】 │ │ ├──┼───────────────┼────────┤ │ 14 │金門高梁酒38°【1瓶】 │ │ ├──┼───────────────┼────────┤ │ 15 │樣品酒58°【1瓶】 │ │ ├──┼───────────────┼────────┤ │ 16 │五洲特級二鍋高梁酒【1瓶】 │ │ ├──┼───────────────┼────────┤ │ 17 │瓶蓋收縮模【1箱】 │ │ ├──┼───────────────┼────────┤ │ 18 │金門高梁酒38°【3箱】 │QK-4166 車上搜出│ ├──┼───────────────┼────────┤ │ 19 │金門高梁酒58°【2箱】 │QK-4166 車上搜出│ ├──┼───────────────┼────────┤ │ 20 │約翰走路洋酒(黑牌)【3箱】 │QK-4166 車上搜出│ ├──┼───────────────┼────────┤ │ 21 │金門高梁酒38°標籤【3疊】 │QK-4166 車上搜出│ ├──┼───────────────┼────────┤ │ 22 │金門高梁酒58°(金門地區配售酒│QK-4166 車上搜出│ │ │)【3瓶】 │ │ └──┴───────────────┴────────┘ 附表六: 臺中市北屯區○○○路○段31巷8號3樓(被告蕭淑雲住處)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備 註 │ ├──┼───────────────┼────────┤ │ 01 │蕭淑雲電磁紀錄(光碟)【1片】 │ │ ├──┼───────────────┼────────┤ │ 02 │95年(明美)8月份帳單【2張】 │ │ ├──┼───────────────┼────────┤ │ 03 │94年(明美)9月份帳單【6張】 │ │ ├──┼───────────────┼────────┤ │ 04 │合富上光公司請款單【1張】 │ │ ├──┼───────────────┼────────┤ │ 05 │請款、對帳、應收帳款明細表【6 │ │ │ │張】 │ │ ├──┼───────────────┼────────┤ │ 06 │雜記紙【2張】 │ │ ├──┼───────────────┼────────┤ │ 07 │金門高梁58°標籤【1箱】 │ │ ├──┼───────────────┼────────┤ │ 08 │金門高梁58°標籤【1箱】 │ │ ├──┼───────────────┼────────┤ │ 09 │金門高梁58°標籤【1包】 │ │ ├──┼───────────────┼────────┤ │ 10 │金門高梁38°標籤【1箱】 │ │ ├──┼───────────────┼────────┤ │ 11 │金門高梁38°標籤【1箱】 │ │ ├──┼───────────────┼────────┤ │ 12 │金門高梁58°標籤【1箱】 │ │ ├──┼───────────────┼────────┤ │ 13 │特選金門高梁酒標籤(黃標94年端│ │ │ │午節配售酒)【1箱】 │ │ ├──┼───────────────┼────────┤ │ 14 │玉山高梁酒標籤【1箱】 │ │ ├──┼───────────────┼────────┤ │ 15 │金門高梁酒58°標籤【1箱】 │ │ ├──┼───────────────┼────────┤ │ 16 │金門高梁酒58°標籤【1箱】 │ │ ├──┼───────────────┼────────┤ │ 17 │印表機【1台】 │ │ ├──┼───────────────┼────────┤ │ 18 │特選金門高梁酒標籤(95年)【1 │ │ │ │箱】 │ │ ├──┼───────────────┼────────┤ │ 19 │94年端午節專用酒標【1箱】 │ │ ├──┼───────────────┼────────┤ │ 20 │馬諦氏蘇格蘭威士忌標籤【1箱】 │ │ ├──┼───────────────┼────────┤ │ 21 │總統紀念酒標籤【1包】 │ │ └──┴───────────────┴────────┘ 附表七: ㈠臺中縣霧峰鄉○○○路○段460 號(被告林美珠製造假酒工 廠)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備 註 │ ├──┼───────────────┼────────┤ │ 01 │金門高梁酒38度標籤【1箱】 │自願提出 │ ├──┼───────────────┼────────┤ │ 02 │金門高梁酒58度標籤【1 箱】 │自願提出 │ ├──┼───────────────┼────────┤ │ 03 │金門高梁酒成品58℃(1000cc瓶裝│台中縣政府保管 │ │ │未貼標)【194瓶】 │ │ ├──┼───────────────┼────────┤ │ 04 │金門高梁酒成品58℃(1000cc瓶裝│台中縣政府保管 │ │ │已貼標)【6瓶】 │ │ ├──┼───────────────┼────────┤ │ 05 │金門高梁酒成品58℃(750cc 瓶裝│台中縣政府保管 │ │ │未貼標)【90瓶】 │ │ ├──┼───────────────┼────────┤ │ 06 │金門高梁酒成品58℃(750cc 瓶裝│台中縣政府保管 │ │ │已貼標)【12 瓶】 │ │ ├──┼───────────────┼────────┤ │ 07 │金門高梁酒成品58℃(600cc 瓶裝│台中縣政府保管 │ │ │已貼標)【172 瓶】 │ │ ├──┼───────────────┼────────┤ │ 08 │金門高梁酒成品38℃(600cc 瓶裝│台中縣政府保管 │ │ │已貼標)【238 瓶】 │ │ ├──┼───────────────┼────────┤ │ 09 │金門高梁酒成品38℃(600cc 瓶裝│台中縣政府保管 │ │ │未貼標)【108 瓶】 │ │ ├──┼───────────────┼────────┤ │ 10 │金門高梁酒成品未裝瓶【500 公升│台中縣政府保管 │ │ │】 │ │ ├──┼───────────────┼────────┤ │ 11 │已貼標金門高梁酒空瓶(含1000cc│台中縣政府保管 │ │ │、750cc、600cc)【23 瓶】 │ │ ├──┼───────────────┼────────┤ │ 12 │未貼標金門高梁酒空瓶(含1000cc│台中縣政府保管 │ │ │、750cc 、600cc) 【2222瓶】 │ │ ├──┼───────────────┼────────┤ │ 13 │金門高梁酒紙箱(含1000cc、750c│台中縣政府保管 │ │ │c 、600cc字樣) 【2394個】 │ │ ├──┼───────────────┼────────┤ │ 14 │金門高梁酒50℃母酒(原酒)(20│台中縣政府保管 │ │ │公升桶裝)【140公升】 │ │ ├──┼───────────────┼────────┤ │ 15 │金門高梁酒60℃母酒(原酒)(30│台中縣政府保管 │ │ │公升桶裝)【150 公升】 │ │ ├──┼───────────────┼────────┤ │ 16 │甲酸乙脂(5 公升桶裝)【10公升│台中縣政府保管 │ │ │】 │ │ ├──┼───────────────┼────────┤ │ 17 │量杯(含2000cc、1000cc、5000cc│台中縣政府保管 │ │ │各一個)【3 個】 │ │ ├──┼───────────────┼────────┤ │ 18 │偽造金門高梁酒標籤(含94年端午│各取樣2 張送驗、│ │ │節配售專用酒、94年春節配售專用│台中縣政府保管 │ │ │酒、金門縣建縣九十週年家戶配售│ │ │ │專用酒、金門地區專用高梁酒58℃│ │ │ │.750cc 、金門地區專用高梁酒58│ │ │ │℃.600cc 、95年春節配售專用酒│ │ │ │、金門馬祖公園落成紀念酒、特級│ │ │ │高梁酒、58°金門高梁酒750cc 、│ │ │ │58°金門高梁酒600cc 、38°金門│ ││ │高梁酒750cc 、38°金門高梁酒 │ │ │ │600cc 、金門地區專用酒、建縣九│ │ │ │十週年、94年端午節、95年春節【│ │ │ │共計16種標籤1980張】 │ │ ├──┼───────────────┼────────┤ │ 19 │標籤黏貼工具(含熱熔槍3 支、熱│台中縣政府保管 │ │ │熔條5 包、熱封機1 支)、塗膠工│ │ │ │具3支 【1 批】 │ │ ├──┼───────────────┼────────┤ │ 20 │抽水馬達(含量杯)【1組】 │台中縣政府保管 │ ├──┼───────────────┼────────┤ │ 21 │酒精計(0-50°)、(50-100°)│台中縣政府保管 ││ │【各1 支】 │ │ ├──┼───────────────┼────────┤ │ 22 │日期章【2個】 │台中縣政府保管 │ ├──┼───────────────┼────────┤ │ 23 │封口機【1台】 │台中縣政府保管 │ ├──┼───────────────┼────────┤ │ 24 │瓶蓋【2箱】 │台中縣政府保管 │ ├──┼───────────────┼────────┤ │ 25 │空酒槽(白鐵型)【3個】 │台中縣政府保管 │ ├──┼───────────────┼────────┤ │ 26 │58°600cc空瓶【13箱】 │由所有人責付保管│ ├──┼───────────────┼────────┤ │ 27 │封外箱膠帶【140捲】 │台中縣政府保管 │ ├──┼───────────────┼────────┤ │ 28 │瓶蓋墊片【1箱】 │台中縣政府保管 │ ├──┼───────────────┼────────┤ │ 29 │散裝高梁酒【17瓶】 │台中縣政府保管 │ ├──┼───────────────┼────────┤ │ 30 │RO淨水機含吸酒器及幫浦【1台】 │台中縣政府保管 │ └──┴───────────────┴────────┘ ㈡臺中縣大里市○○○街74號(被告林美珠住處)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備 註 │ ├──┼───────────────┼────────┤ │ 01 │雜記本【3本】 │ │ ├──┼───────────────┼────────┤ │ 02 │名片【3張】 │ │ ├──┼───────────────┼────────┤ │ 03 │送貨單【1張】 │ │ ├──┼───────────────┼────────┤ │ 04 │麥卡倫洋酒【2瓶】 │ │ ├──┼───────────────┼────────┤ │ 05 │金門高粱酒(38℃)【1瓶】 │ │ ├──┼───────────────┼────────┤ │ 06 │金門高粱酒(58℃已開封)【1 瓶│ │ │ │】 │ │ ├──┼───────────────┼────────┤ │ 07 │金門高粱酒(38℃已開封)【1 瓶│ │ │ │】 │ │ ├──┼───────────────┼────────┤ │ 08 │金門高粱酒(38°)【1 瓶】 │ │ ├──┼───────────────┼────────┤ │ 09 │金門高粱酒(58°)【1 瓶】 │ │ └──┴───────────────┴────────┘ 附表八: ㈠臺北縣板橋市○○路269巷19號1樓(被告江明雪印刷工廠)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備 註 │ ├──┼───────────────┼────────┤ │ 01 │日誌手冊【1本】 │ │ ├──┼───────────────┼────────┤ │ 02 │記事簿【1本】 │ │ ├──┼───────────────┼────────┤ │ 03 │訂單合信封【2張】 │ │ ├──┼───────────────┼────────┤ │ 04 │江明雪、陳連旺等名片含收據【3 │ │ │ │張】 │ │ ├──┼───────────────┼────────┤ │ 05 │金金旺有限公司收據【2本】 │ │ ├──┼───────────────┼────────┤ │ 06 │打模試印紙【1張】 │ │ ├──┼───────────────┼────────┤ │ 07 │標楷體日期印刷鋼板【1塊】 │ │ ├──┼───────────────┼────────┤ │ 08 │上源製版行收據【9張】 │ │ ├──┼───────────────┼────────┤ │ 09 │58°金門高梁真標籤【1張】 │ │ ├──┼───────────────┼────────┤ │ 10 │金門高梁塑膠鋼模【18塊】 │ │ ├──┼───────────────┼────────┤ │ 11 │金門高梁底片【13塊】 │ │ ├──┼───────────────┼────────┤ │ 12 │金門高梁38°平面標籤300cc 【1 │ │ │ │疊】 │ │ ├──┼───────────────┼────────┤ │ 13 │金門高梁塑膠鋼模含收據【2張】 │ │ ├──┼───────────────┼────────┤ │ 14 │金門高粱商標半成品【19張】 │ │ ├──┼───────────────┼────────┤ │ 15 │印刷底片【6張】 │ │ ├──┼───────────────┼────────┤ │ 16 │金門高梁浮印半成品【1疊】 │ │ ├──┼───────────────┼────────┤ │ 17 │支票【2張】 │ │ ├──┼───────────────┼────────┤ │ 18 │數字鋼模【5具】 │ │ ├──┼───────────────┼────────┤ │ 19 │印章【2顆】 │已領回 │ ├──┼───────────────┼────────┤ │ 20 │金門高粱標籤半成品及塑膠模【1 │ │ │ │袋】 │ │ ├──┼───────────────┼────────┤ │ 21 │日期試印紙【7張】 │ │ ├──┼───────────────┼────────┤ │ 22 │金門高梁鋼模【34塊】 │ │ ├──┼───────────────┼────────┤ │ 23 │金金旺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2 張│ │ │ │】 │ │ ├──┼───────────────┼────────┤ │ 24 │HENNESSY 印刷鋼模【2片】 │ │ ├──┼───────────────┼────────┤ │ 25 │序號、日期印刷模板【27顆】 │ │ ├──┼───────────────┼────────┤ │ 26 │MARTELL 塑膠字版【8片】 │ │ ├──┼───────────────┼────────┤ │ 27 │MARTELL 打印金箔【2張】 │ │ ├──┼───────────────┼────────┤ │ 28 │MARTELL 鋼板【3塊】 │ │ ├──┼───────────────┼────────┤ │ 29 │紀念酒標籤貼紙【2疊】 │ │ ├──┼───────────────┼────────┤ │ 30 │58°金門高梁750cc標籤【1張】 │約12000 張,取樣│ │ │ │1 張其餘交由臺北│ │ │ │縣政府財政局菸酒│ │ │ │金融課保管 │ ├──┼───────────────┼────────┤ │ 31 │58°金門高梁600cc標籤【1張】 │約13000 張,取樣│ │ │ │1 張其餘交由臺北│ │ │ │縣政府財政局菸酒│ │ │ │金融課保管 │ ├──┼───────────────┼────────┤ │ 32 │58°金門高梁300cc標籤【1張】 │約11000 張,取樣│ │ │ │1 張其餘交由臺北│ │ │ │縣政府財政局菸酒│ │ │ │金融課保管 │ ├──┼───────────────┼────────┤ │ 33 │38°金門高梁750cc標籤【1張】 │約10000 張,取樣│ │ │ │1 張其餘交由臺北│ │ │ │縣政府財政局菸酒│ │ │ │金融課保管 │ ├──┼───────────────┼────────┤ │ 34 │38°金門高梁600cc標籤【1張】 │約13000 張,取樣│ │ │ │1 張其餘交由臺北│ │ │ │縣政府財政局菸酒│ │ │ │金融課保管 │ ├──┼───────────────┼────────┤ │ 35 │38°金門高梁600cc標籤【1張】 │約8500張,取樣1 │ │ │ │張其餘交由臺北縣│ │ │ │政府財政局菸酒金│ │ │ │融課保管 │ ├──┼───────────────┼────────┤ │ 36 │58°金門高梁600cc標籤【1張】 │約10500 張,取樣│ │ │ │1 張其餘交由臺北│ │ │ │縣政府財政局菸酒│ │ │ │金融課保管 │ ├──┼───────────────┼────────┤ │ 37 │金門紀念酒【1張】 │約9000張,取樣1 │ │ │ │張其餘交由臺北縣│ │ │ │政府財政局菸酒金│ │ │ │融課保管 │ ├──┼───────────────┼────────┤ │ 38 │38°金門高梁300cc 標籤【1 張】│約22000 張,取樣│ │ │ │1 張其餘交由臺北│ │ │ │縣政府財政局菸酒│ │ │ │金融課保管 │ ├──┼───────────────┼────────┤ │ 39 │HENNESSY 貼紙標籤【1張】 │約6000張,取樣1 │ │ │ │張其餘交由臺北縣│ │ │ │政府財政局菸酒金│ │ │ │融課保管 │ ├──┼───────────────┼────────┤ │ 40 │MARTELL 貼紙標籤【1張】 │約21600 張,取樣│ │ │ │1 張其餘交由臺北│ │ │ │縣政府財政局菸酒│ │ │ │金融課保管 │ ├──┼───────────────┼────────┤ │ 41 │58°金門高梁凸版標籤(未裁)【│約16800 張,取樣│ │ │1張 】 │1 張其餘交由臺北│ │ │ │縣政府財政局菸酒│ │ │ │金融課保管 │ └──┴───────────────┴────────┘ ㈡臺北縣板橋市○○路○段85號4樓(被告江明雪住處)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備 註 │ ├──┼───────────────┼────────┤ │ 01 │江明雪名片【1張】 │ │ ├──┼───────────────┼────────┤ │ 02 │雜記紙【1張】 │ │ ├──┼───────────────┼────────┤ │ 03 │電話簿【1本】 │ │ └──┴───────────────┴────────┘ 附表九: 臺北縣板橋市○○街6巷6號1樓(被告葉鴻炳住處)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備 註 │ ├──┼───────────────┼────────┤ │ 01 │特選58°金門高梁酒標籤(90、94│ │ │ │週年)【2張】 │ │ ├──┼───────────────┼────────┤ │ 02 │記事簿【1本】 │ │ ├──┼───────────────┼────────┤ │ 03 │帳單【1本】 │ │ ├──┼───────────────┼────────┤ │ 04 │電話帳單【1張】 │ │ ├──┼───────────────┼────────┤ │ 05 │高梁酒PS版【13片】 │ │ ├──┼───────────────┼────────┤ │ 06 │特選金門高梁酒94年端午節專用酒│ │ │ │標籤【1張】 │ │ ├──┼───────────────┼────────┤ │ 07 │金門高梁酒58°標籤成品【2 棧板│ │ │ │】 │ │ ├──┼───────────────┼────────┤ │ 08 │金門高梁酒38°標籤成品【1 棧板│ │ │ │】 │ │ ├──┼───────────────┼────────┤ │ 09 │金門高梁酒38°標籤半成品【1 棧│ │ │ │板】 │ │ └──┴───────────────┴────────┘ 附表十: 基隆市○○區○○路168巷7弄22號5樓(被告林坤財住處)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備 註 │ ├──┼────────────┼───────────┤ │ 01 │金門高梁瓶蓋【1袋】 │責付桃園縣政府菸酒管理│ ├──┼────────────┤科代保管 │ │ 02 │加工金門高梁瓶蓋【1 袋】│ │ ├──┼────────────┤ │ │ 03 │金門高梁標籤紙【2箱】 │ │ ├──┼────────────┤ │ │ 04 │瓶蓋加工機器【2台】 │ │ ├──┼────────────┼───────────┤ │ 05 │帳冊【1本】 │ │ └──┴────────────┴───────────┘ 附表十一: 臺北縣三峽鎮○○街126街之10號3樓(被告陳興宗住處)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備 註 │ ├──┼───────────────┼────────┤ │ 01 │高梁酒瓶蓋【1箱】 │責付臺北縣政府財│ ├──┼───────────────┤政局菸酒金融科保│ │ 02 │高梁酒瓶蓋【1箱】 │管 │ ├──┼───────────────┤ │ │ 03 │高梁酒瓶蓋【1箱】 │ │ ├──┼───────────────┤ │ │ 04 │高梁酒瓶蓋【1箱】 │ │ ├──┼───────────────┤ │ │ 05 │高梁酒瓶蓋【1箱】 │ │ ├──┼───────────────┤ │ │ 06 │高梁酒瓶蓋【1箱】 │ │ ├──┼───────────────┤ │ │ 07 │高梁酒瓶蓋【1箱】 │ │ ├──┼───────────────┤ │ │ 08 │高梁酒瓶蓋【1箱】 │ │ ├──┼───────────────┤ │ │ 09 │高梁酒瓶蓋【1箱】 │ │ ├──┼───────────────┤ │ │ 10 │高梁酒瓶蓋【1箱】 │ │ ├──┼───────────────┤ │ │ 11 │高梁酒瓶蓋【1箱】 │ │ ├──┼───────────────┤ │ │ 12 │筆記本【1本】 │ │ ├──┼───────────────┤ │ │ 13 │筆記本【1本】 │ │ └──┴───────────────┴────────┘ 附表十二: ㈠臺北縣樹林市○○街○段1巷8弄4號5樓(被告江昌隆住處)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備 註 │ ├──┼───────────────┼────────┤ │ 01 │成大酒廠信封及送貨單【2張】 │ │ ├──┼───────────────┼────────┤ │ 02 │華南銀行存款憑條【2張】 │ │ ├──┼───────────────┼────────┤ │ 03 │金門高梁酒商標標籤【4張】 │ │ ├──┼───────────────┼────────┤ │ 04 │大榮汽車貨運送貨單【6張】 │ │ ├──┼───────────────┼────────┤ │ 05 │應收帳款對帳單明細估價單【19張│ │ │ │】 │ │ ├──┼───────────────┼────────┤ │ 06 │支票AA0000000、AA0000000、AH00│ │ │ │85854、FA0000000、FA520658、AA│ │ │ │0000000、CF0000000、AH0000000 │ │ │ │【9張】 │ │ ├──┼───────────────┼────────┤ │ 07 │估價單【24張】 │ │ ├──┼───────────────┼────────┤ │ 08 │雜記紙【3張】 │ │ ├──┼───────────────┼────────┤ │ 09 │筆記本【1本】 │ │ ├──┼───────────────┼────────┤ │ 10 │高淑鈴中國信託、華南銀行存摺【│ │ │ │13本 】 │ │ ├──┼───────────────┼────────┤ │ 11 │江昌隆郵局存摺、華南銀行存摺【│ │ │ │4本】 │ │ ├──┼───────────────┼────────┤ │ 12 │支票存根【7本】 │ │ ├──┼───────────────┼────────┤ │ 13 │筆記本【1本】 │ │ ├──┼───────────────┼────────┤ │ 14 │遙控器【2個】 │ │ ├──┼───────────────┼────────┤ │ 15 │電腦主機【1台】 │ │ ├──┼───────────────┼────────┤ │ 16 │電腦主機【1台】 │ │ ├──┼───────────────┼────────┤ │ 17 │金酒公司圓戳章【1只】 │ │ ├──┼───────────────┼────────┤ │ 18 │38°金門高梁酒【3 箱、共72瓶】│每箱24瓶 │ ├──┼───────────────┼────────┤ │ 19 │58°金門高梁酒【12箱、共144 瓶│每箱12瓶 │ │ │】 │ │ ├──┼───────────────┼────────┤ │ 20 │大榮貨運送貨單【4張】 │ │ ├──┼───────────────┼────────┤ │ 21 │恆發菸酒飲料公司銷貨單【1張】 │ │ ├──┼───────────────┼────────┤ │ 22 │金門高梁瓶蓋【2個】 │ │ ├──┼───────────────┼────────┤ │ 23 │傳真單【1張】 │ │ ├──┼───────────────┼────────┤ │ 24 │大榮汽車貨運送貨單【2張】 │ │ ├──┼───────────────┼────────┤ │ 25 │匯款單【5張】 │ │ ├──┼───────────────┼────────┤ │ 26 │雜記紙【3張】 │ │ └──┴───────────────┴────────┘ ㈡桃園縣平鎮市○○路271 之16、17號(被告江昌隆製造假酒 工廠)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備 註 │ ├──┼───────────────┼────────┤ │ 01 │約翰走路750cc空瓶【13箱】 │除編號75、76、77│ ├──┼───────────────┤、91及取樣部份送│ │ 02 │金門高梁空瓶750cc【2箱】 │鑑定外,餘均責付│ ├──┼───────────────┤桃園縣政府菸酒管│ │ 03 │金門高梁空瓶1000cc【1箱】 │理課代保管。 │ ├──┼───────────────┤ │ │ 04 │金門高梁空瓶600cc【3箱】 │ │ ├──┼───────────────┤ │ │ 05 │金門高梁空瓶300cc【4箱】 │ │ ├──┼───────────────┤ │ │ 06 │玉山高梁空瓶300cc【4袋】 │ │ ├──┼───────────────┤ │ │ 07 │約翰走路700cc空瓶【1箱】 │ │ ├──┼───────────────┤ │ │ 08 │約翰走路藍牌空瓶【1箱】 │ │ ├──┼───────────────┤ │ │ 09 │約翰走路綠牌空瓶【1箱】 │ │ ├──┼───────────────┤ │ │ 10 │麥卡倫【1箱】 │ │ ├──┼───────────────┤ │ │ 11 │金門高梁酒標籤【9箱】 │ │ ├──┼───────────────┤ │ │ 12 │麥卡倫標籤【1箱】 │ │ ├──┼───────────────┤ │ │ 13 │約翰走路標籤【1箱】 │ │ ├──┼───────────────┤ │ │ 14 │金門高梁酒瓶蓋【9箱】 │ │ ├──┼───────────────┤ │ │ 15 │約翰走路瓶蓋【4箱】 │ │ ├──┼───────────────┤ │ │ 16 │玉山高粱酒瓶蓋【1箱】 │ │ ├──┼───────────────┤ │ │ 17 │玻璃瓶蓋【1箱】 │ │ ├──┼───────────────┤ │ │ 18 │軒尼詩瓶蓋【2箱】 │ │ ├──┼───────────────┤ │ │ 19 │皇家禮炮瓶蓋【1箱】 │ │ ├──┼───────────────┤ │ │ 20 │麥卡倫瓶蓋【2箱】 │ │ ├──┼───────────────┤ │ │ 21 │瓶蓋內塑膠墊片【1箱】 │ │ ├──┼───────────────┤ │ │ 22 │金門紀念酒瓶蓋【1箱】 │ │ ├──┼───────────────┼────────┤ │ 23 │金門紀念酒600ml【392瓶】 │取樣1 箱(12瓶)│ ├──┼───────────────┼────────┤ │ 24 │金門高梁58°600ml【72瓶】 │取樣2瓶 │ ├──┼───────────────┼────────┤ │ 25 │金門高梁38°600ml【13瓶】 │取樣2瓶 │ ├──┼───────────────┼────────┤ │ 26 │特級高梁750ml【265瓶】 │取樣1 箱(12瓶)│ ├──┼───────────────┼────────┤ │ 27 │特級高梁38°600ml【156瓶】 │取樣1 箱(12瓶)│ ├──┼───────────────┼────────┤ │ 28 │金門高梁38°300ml【63瓶】 │取樣2瓶 │ ├──┼───────────────┼────────┤ │ 29 │金門高梁58°750ml【63瓶】 │取樣2瓶 │ ├──┼───────────────┼────────┤ │ 30 │金門高梁38°750ml【2瓶】 │取樣1瓶 │ ├──┼───────────────┼────────┤ │ 31 │95年春節紀念酒58°1000ml【54瓶│取樣1 箱(6 瓶)│ │ │】 │ │ ├──┼───────────────┼────────┤ │ 32 │馬諦氏【96瓶】 │取樣2瓶 │ ├──┼───────────────┼────────┤ │ 33 │軒尼詩VSOP【17瓶】 │取樣2瓶 │ ├──┼───────────────┼────────┤ │ 34 │麥卡倫【10瓶】 │取樣2瓶 │ ├──┼───────────────┼────────┤ │ 35 │約翰走路綠牌【15瓶】 │取樣2瓶 │ ├──┼───────────────┼────────┤ │ 36 │威雀【23瓶】 │取樣2瓶 │ ├──┼───────────────┼────────┤ │ 37 │約翰走路黑牌【10瓶】 │取樣2瓶 │ ├──┼───────────────┼────────┤ │ 38 │約翰走路藍牌【1瓶】 │取樣1瓶 │ ├──┼───────────────┼────────┤ │ 39 │軒尼詩V.S.O.P紙箱【90個】 │ │ ├──┼───────────────┤ │ │ 40 │軒尼詩V.S.O.P紙盒【1080個】 │ │ ├──┼───────────────┤ │ │ 41 │皇家禮炮21年紙箱【45個】 │ │ ├──┼───────────────┤ │ │ 42 │皇家禮炮21年紙盒【260個】 │ │ ├──┼───────────────┤ │ │ 43 │皇家禮炮21年空瓶【65個】 │ │ ├──┼───────────────┤ │ │ 44 │皇家禮炮21年絨布袋【94個】 │ │ ├──┼───────────────┤ │ │ 45 │麥卡倫12年紙箱【85個】 │ │ ├──┼───────────────┤ │ │ 46 │麥卡倫12年紙盒【205個】 │ │ ├──┼───────────────┤ │ │ 47 │麥卡倫12年空瓶【12個】 │ │ ├──┼───────────────┤ │ │ 48 │約翰走路黑牌紙箱(12年禮盒)【│ │ │ │9個】 │ │ ├──┼───────────────┤ │ │ 49 │約翰走路藍牌紙盒【26個】 │ │ ├──┼───────────────┤ │ │ 50 │約翰走路黑牌紙盒(12年禮盒)【│ │ │ │54個】 │ │ ├──┼───────────────┤ │ │ 51 │威雀紙箱【4個】 │ │ ├──┼───────────────┤ │ │ 52 │威雀紙盒【102個】 │ │ ├──┼───────────────┤ │ │ 53 │威雀空瓶【76個】 │ │ ├──┼───────────────┤ │ │ 54 │約翰走路綠牌紙箱【90個】 │ │ ├──┼───────────────┤ │ │ 55 │約翰走路新紙箱【1200個】 │ │ ├──┼───────────────┤ │ │ 56 │金門特級高梁750cc新紙箱【84個 │ │ │ │】 │ │ ├──┼───────────────┤ │ │ 57 │約翰走路黑牌紙箱【11個】 │ │ ├──┼───────────────┤ │ │ 58 │約翰走路黑牌紙盒【72個】 │ │ ├──┼───────────────┼────────┤ │ 59 │約翰走路黑牌空瓶【48個】 │ │ ├──┼───────────────┤ │ │ 60 │吸水瓶【11瓶】 │ │ ├──┼───────────────┤ │ │ 61 │酒精濃度測量計【2支】 │ │ ├──┼───────────────┤ │ │ 62 │吸水器【1支】 │ │ ├──┼───────────────┤ │ │ 63 │過濾馬達【3個】 │ │ ├──┼───────────────┤ │ │ 64 │鑽子【2支】 │ │ ├──┼───────────────┤ │ │ 65 │量杯【2個】 │ │ ├──┼───────────────┤ │ │ 66 │噴字機【1台】 │ │ ├──┼───────────────┤ │ │ 67 │輸送帶【1台】 │ │ ├──┼───────────────┤ │ │ 68 │風壓器【1台】 │ │ ├──┼───────────────┤ │ │ 69 │封瓶器【3台】 │ │ ├──┼───────────────┤ │ │ 70 │馬達【1台】 │ │ ├──┼───────────────┤ │ │ 71 │手提熱風機【2支】 │ │ ├──┼───────────────┤ │ │ 72 │熱熔槍【4支】 │ │ ├──┼───────────────┤ │ │ 73 │輸送鐵軌【4個】 │ │ ├──┼───────────────┤ │ │ 74 │金酒公司圓戳章【10個】 │ │ ├──┼───────────────┼────────┤ │ 75 │數字章【20個】 │ │ ├──┼───────────────┼────────┤ │ 76 │條碼章【1個】 │ │ ├──┼───────────────┼────────┤ │ 77 │漿糊章【6個】 │ │ ├──┼───────────────┼────────┤ │ 78 │糖烏20公升【1桶】 │ │ ├──┼───────────────┼────────┤ │ 79 │威士忌香料10公升【1桶】 │重量約5 公斤 │ │ │ │ │ ├──┼───────────────┼────────┤ │ 80 │高梁酒香料【4瓶】 │重量4公斤 │ ├──┼───────────────┼────────┤ │ 81 │食用酒精200公升【2桶】 │1桶為空桶 │ ├──┼───────────────┼────────┤ │ 82 │金門高梁58°原酒30公升【3桶】 │總計65公升 │ ├──┼───────────────┼────────┤ │ 83 │金門高梁58°原酒20公升【1桶】 │總計10公升 │ ├──┼───────────────┼────────┤ │ 84 │30公升空桶【16桶】 │ │ ├──┼───────────────┤ │ │ 85 │砂輪機【1台】 │ │ ├──┼───────────────┤ │ │ 86 │酒桶200公升空桶【9桶】 │ │ ├──┼───────────────┤ │ │ 87 │水桶110 公升×4 、175 公升×2 │ ││ │【6 桶】 │ │ ├──┼───────────────┤ │ │ 88 │威士忌酒槽750公升【2桶】 │ │ ├──┼───────────────┤ │ │ 89 │高梁酒槽750公升【2桶】 │ │ ├──┼───────────────┤ │ │ 90 │酒槽(純水×1、空桶×1)【2 │ ││ │桶】 │ │ ├──┼───────────────┼────────┤ │ 91 │職名章一包【1包】 │ │ ├──┼───────────────┼────────┤ │ 92 │金門高梁紀念酒58°(600ml)瓶 │ │ │ │子包裝硬盒(1箱50個)【112箱】│ │ ├──┼───────────────┤ │ │ 93 │金門高梁紀念酒58°(600ml)外 │ │ │ │包裝紙箱(1箱20個)【34箱】 │ │ ├──┼───────────────┤ │ │ 94 │金門高梁38°(750ml)外包紙箱 │ │ │ │【700個】 │ │ ├──┼───────────────┤ │ │ 95 │金門高梁38°(3000ml)外包紙箱│ │ │ │(1箱20個)【16箱】 │ │ ├──┼───────────────┤ │ │ 96 │金門高梁58°(6000ml)外包紙箱│ │ │ │(1箱20個)【15箱】 │ │ ├──┼───────────────┤ │ │ 97 │金門高梁58°(750ml)外包紙箱 │ │ │ │(1箱20個)【41箱】 │ │ ├──┼───────────────┤ │ │ 98 │金門特級高梁(750ml)外包紙箱 │ │ │ │【8個】 │ │ ├──┼───────────────┤ │ │ 99 │金門特級高梁(300ml)外包紙箱 │ │ │ │【4箱】 │ │ ├──┼───────────────┤ │ │100 │金門特級高梁(750ml)外包紙箱 │ │ │ │(1箱20個)【45箱】 │ │ ├──┼───────────────┤ │ │101 │玉山高粱外包紙箱(1箱20個)【6│ │ │ │箱】 │ │ ├──┼───────────────┤ │ │102 │威雀12年威士忌紙盒【12個】 │ │ ├──┼───────────────┤ │ │103 │皇家禮砲21年包裝套袋【2箱1袋】│ │ ├──┼───────────────┤ │ │104 │馬諦氏威士忌空包裝盒【500個】 │ │ ├──┼───────────────┤ │ │105 │軒尼斯VSOP空盒【100個】 │ │ ├──┼───────────────┤ │ │106 │麥卡倫12年包裝盒【12個】 │ │ ├──┼───────────────┤ │ │107 │約翰走路15年包裝盒【31個】 │ │ ├──┼───────────────┤ │ │108 │約翰走路15年木製包裝盒【13個】│ │ ├──┼───────────────┤ │ │109 │約翰走路藍牌包裝空盒【12個】 │ │ ├──┼───────────────┤ │ │110 │空瓶【34箱】 │ │ └──┴───────────────┴────────┘ ㈢桃園縣平鎮市○○路271 之20號(被告江昌隆房東詹富雄管 理廠房處)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備 註 │ ├──┼───────────────┼────────┤ │ 01 │支票影本【5張】 │ │ ├──┼───────────────┼────────┤ │ 02 │鴻泰倉儲南東路房租明細(4張) │ │ │ │【1本】 │ │ ├──┼───────────────┼────────┤ │ 03 │房屋租賃契約書【1本】 │ │ ├──┼───────────────┼────────┤ │ 04 │平鎮○○路房租【1本】 │ │ ├──┼───────────────┼────────┤ │ 05 │三峽西圳街林口支票登記簿【1本 │ │ │ │】 │ │ ├──┼───────────────┼────────┤ │ 06 │支票登記簿【1本】 │ │ └──┴───────────────┴────────┘ 附表十三: 臺北縣三重市○路○街51巷20號3樓(被告紀良誌住處)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備 註 │ ├──┼───────────────┼────────┤ │ 01 │GREEN LABEL(700ML)【1瓶】 │「約翰走路綠牌」│ ├──┼───────────────┼────────┤ │ 02 │MACALLAN(700ML)【1瓶】 │「麥卡倫」 │ ├──┼───────────────┼────────┤ │ 03 │JOHNNIE WALKER(700ML)【1瓶】│「約翰走路」 │ ├──┼───────────────┼────────┤ │ 04 │金門高梁酒(58°)750ML【1瓶】│ │ ├──┼───────────────┼────────┤ │ 05 │FAMOUS GRDUSE(700ML)【1瓶】 │ │ ├──┼───────────────┼────────┤ │ 06 │JOHNNIE WALKER【1瓶】 │「約翰走路」 │ ├──┼───────────────┼────────┤ │ 07 │金門高梁酒瓶(空瓶)【10瓶】 │ │ ├──┼───────────────┼────────┤ │ 08 │夾鏈袋含殘渣【3袋】 │ │ ├──┼───────────────┼────────┤ │ 09 │吸管【8枝】 │ │ └──┴───────────────┴────────┘ 附表十四: 臺南縣永康市○○路289號(被告陳信龍營業處)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備 註 │ ├──┼─────────────────┼──────┤ │ 01 │金門高梁酒58°(750 毫升)【2 瓶】│ │ ├──┼─────────────────┼──────┤ │ 02 │金門高梁酒58°(600 毫升)【2 瓶】│ │ ├──┼─────────────────┼──────┤ │ 03 │金門高梁酒58°(300 毫升)【3 瓶】│ │ ├──┼─────────────────┼──────┤ │ 04 │金門媽祖公園落成紀念酒58°(750 毫│ │ │ │升)【2 瓶】 │ │ ├──┼─────────────────┼──────┤ │ 05 │金門高梁酒38°(600 毫升)【2 瓶】│ │ ├──┼─────────────────┼──────┤ │ 06 │金門高梁酒38°(750 毫升)【1瓶】 │ │ ├──┼─────────────────┼──────┤ │ 07 │金門高梁酒38°(300 毫升)【1瓶】 │ │ ├──┼─────────────────┼──────┤ │ 08 │金門紀念酒58°(600 毫升)【1瓶】 │ │ ├──┼─────────────────┼──────┤ │ 09 │金門高梁酒58°(空瓶)【12 瓶】 │ │ ├──┼─────────────────┼──────┤ │ 10 │約翰走路黑牌12年威士忌【1瓶】 │ │ ├──┼─────────────────┼──────┤ │ 11 │寶吉白蘭地40°(700毫升)【2瓶】 │ │ ├──┼─────────────────┼──────┤ │ 12 │皇冠特級威士忌40°(700 毫升)【1 │ │ │ │瓶】 │ │ ├──┼─────────────────┼──────┤ │ 13 │金冠特級威士忌40°(700 毫升)【2 │ │ │ │瓶】 │ │ ├──┼─────────────────┼──────┤ │ 14 │太陽花白蘭地40°(700毫升)【2瓶】│ │ ├──┼─────────────────┼──────┤ │ 15 │總督特級威士忌40°(700 毫升)【6 │ │ │ │瓶】 │ │ ├──┼─────────────────┼──────┤ │ 16 │麥卡倫威士忌12年【1瓶】 │ │ ├──┼─────────────────┼──────┤ │ 17 │軒尼斯V.S.O.P【1瓶】 │ │ ├──┼─────────────────┼──────┤ │ 18 │GOLD KINGDOM X.O【4瓶】 │ │ ├──┼─────────────────┼──────┤ │ 19 │劉寶彩玉山銀行存摺【1本】 │ │ ├──┼─────────────────┼──────┤ │ 20 │叫貨名片(陳博順)【1張】 │ │ ├──┼─────────────────┼──────┤ │ 21 │客戶資料【7張】 │ │ └──┴─────────────────┴──────┘ 附表十五: ㈠臺南縣白河鎮○○路196號(被告魏順鍠營業處所)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備 註 │ ├──┼───────────────┼────────┤ │ 01 │金門高梁酒(58°、750ml) 【8 │ │ │ │瓶】 │ │ ├──┼───────────────┼────────┤ │ 02 │玉山高梁酒(300ml) 【76瓶】 │ │ └──┴───────────────┴────────┘ ㈡臺南縣白河鎮昇安里三間厝176號(被告魏順鍠倉庫)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備 註 │ ├──┼───────────────┼────────┤ │ 01 │玉山高梁酒(300ml 、每箱24瓶)│經鑑定為仿冒品 │ │ │【54箱】 │ │ ├──┼───────────────┼────────┤ │ 02 │MILD SEVEN ORIGINAL (七星牌)│經鑑定為仿冒品 │ │ │香菸【共1300包】 │ │ ├──┼───────────────┼────────┤ │ 03 │MILD SEVEN SKYBLUE(七星牌)香│經鑑定為仿冒品 │ │ │菸【共2000包】 │ │ └──┴───────────────┴────────┘ 附表十六: ㈠96年7 月30日臺中縣潭子鄉○○路○ 段272 之20號(被告謝宗熙、容塘萼)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備 註 │ ├──┼─────────────┼──────────┤ │ 01 │帳單【1批】 │ │ ├──┼─────────────┼──────────┤ │ 02 │金門酒廠標籤紙【6箱】 │包括: │ │ │ │特級高梁酒750ml │ │ │ │58℃金門高梁酒750ml │ │ │ │38℃金門高梁酒750ml │ │ │ │38℃金門高梁酒300ml │ ├──┼─────────────┼──────────┤ │ 03 │金門酒廠標籤紙【1箱】 │金門馬祖公開落成紀念│ │ │ │酒600 毫升 │ ├──┼─────────────┼──────────┤ │ 04 │標籤紙【1箱】 │包括: │ │ │ │甘冽醇厚高梁酒0.3 公│ │ │ │升(台灣菸酒公司) │ │ │ │MACALLAN12700ml │ │ │ │臺灣菸酒公司隆田酒廠│ │ │ │優質酒類標籤紙 │ │ │ │JOHNNIE │ │ │ │WALKER GREEN LABEL標│ │ │ │籤 │ ├──┼─────────────┼──────────┤ │ 05 │XO紙箱【5捆】 │ │ ├──┼─────────────┼──────────┤ │ 06 │金門酒廠瓶蓋【6箱】 │ │ ├──┼─────────────┼──────────┤ │ 07 │XO紙箱【3捆】 │ │ ├──┼─────────────┼──────────┤ │ 08 │封口膜【6箱】 │ │ ├──┼─────────────┼──────────┤ │ 09 │金門高梁酒紙箱【20箱】 │ │ ├──┼─────────────┼──────────┤ │ 10 │空瓶【4箱】 │ │ ├──┼─────────────┼──────────┤ │ 11 │金門高梁酒58度600 毫升【2 │抽驗經證實為仿冒酒 │ │ │瓶】 │ │ ├──┼─────────────┼──────────┤ │ 12 │金門高梁酒38度600 毫升【2 │抽驗經證實為仿冒酒 │ │ │瓶】 │ │ ├──┼─────────────┼──────────┤ │ 13 │金門高梁酒58度300 毫升【2 │抽驗經證實為仿冒酒 │ │ │瓶】 │ │ ├──┼─────────────┼──────────┤ │ 14 │威雀12年【2瓶】 │抽驗 │ ├──┼─────────────┼──────────┤ │ 15 │皇家獅子頂級威士忌【1瓶】 │抽驗 │ ├──┼─────────────┼──────────┤ │ 16 │百巴威精選XO【2瓶】 │抽驗 │ ├──┼─────────────┼──────────┤ │ 17 │貴族珍藏XO白蘭地40度700 毫│ │ │ │升【314 瓶】 │ │ ├──┼─────────────┼──────────┤ │ 18 │至尊純麥特級蘇格蘭威士忌43│另抽驗2瓶 │ │ │度700 毫升【496 瓶】 │ │ ├──┼─────────────┼──────────┤ │ 19 │金門高梁酒38度750 毫升【36│ │ │ │瓶】 │ │ ├──┼─────────────┼──────────┤ │ 20 │約翰走路12年40度700 毫升【│另抽驗2 瓶,經化驗證│ │ │36 瓶 】 │實為仿冒酒 │ ├──┼─────────────┼──────────┤ │ 21 │威士忌(桶內)【400公升】 │ │ ├──┼─────────────┼──────────┤ │ 22 │酒精【600公升】 │ │ ├──┼─────────────┼──────────┤ │ 23 │工具乙批(塑膠滑輪、吸管)│ │ │ │【1 批】 │ │ ├──┼─────────────┼──────────┤ │ 24 │金門原裝(金門酒廠封箱膠帶│ │ │ │)【12箱】 │ │ ├──┼─────────────┼──────────┤ │ 25 │威士忌原料、香料(20公升)│ │ │ │【2 桶】 │ │ ├──┼─────────────┼──────────┤ │ 26 │馬諦氏尊者蘇格蘭威士忌40度│ │ │ │700 毫升【2 瓶】 │ │ ├──┼─────────────┼──────────┤ │ 27 │蘇格蘭上將單一麥芽蘇格蘭威│ │ │ │士忌40度700 毫升【2 瓶】 │ │ ├──┼─────────────┼──────────┤ │ 28 │至尊純麥特級蘇格蘭威士忌 │ │ │ │700 毫升空瓶【180 支】 │ │ ├──┼─────────────┼──────────┤ │ 29 │高梁酒空瓶【240支】 │ │ ├──┼─────────────┼──────────┤ │ 30 │威士忌包裝紙盒【2布袋】 │ │ ├──┼─────────────┼──────────┤ │ 31 │58℃金門高梁酒外包裝紙盒【│ │ │ │2箱 】 │ │ ├──┼─────────────┼──────────┤ │ 32 │約翰走路封口膜(瓶蓋)【1 │ │ │ │箱】 │ │ └──┴─────────────┴──────────┘ ㈡96年7 月30日臺中縣太平市○○路568 巷3 號旁鐵皮屋(被 告謝宗熙)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備 註 │ ├──┼─────────────┼──────────┤ │ 01 │金門高梁酒58℃300ml 【12箱│每箱24瓶 │ │ │】 │ │ ├──┼─────────────┼──────────┤ │ 02 │金門高梁酒58℃600ml 【30箱│每箱12瓶 │ │ │又9 瓶】 │ │ ├──┼─────────────┼──────────┤ │ 03 │特選金門高梁酒58℃、750ml │每箱12瓶 │ │ │(金門縣94年端午節配售專用│ │ │ │酒)【3 箱】 │ │ ├──┼─────────────┼──────────┤ │ 04 │特選金門高梁酒58℃、1000ml│每箱6瓶 │ │ │(金門縣95年春節配售專用酒│ │ │ │)【1 箱】 │ │ ├──┼─────────────┼──────────┤ │ 05 │金門高梁酒38℃、300ml 【1 │每箱24瓶 │ │ │箱又14瓶】 │ │ ├──┼─────────────┼──────────┤ │ 06 │金門高梁酒38℃、600ml 【21│每箱12瓶 │ │ │箱又7 瓶】 │ │ ├──┼─────────────┼──────────┤ │ 07 │金門高梁酒38℃、750ml 【3 │每箱12瓶 │ │ │箱】 │ │ ├──┼─────────────┼──────────┤ │ 08 │馬諦氏尊者蘇格蘭威士忌40℃│每箱12瓶 │ │ │、700ml 【12箱又10瓶】 │ │ ├──┼─────────────┼──────────┤ │ 09 │陳年五年紹興花雕酒15℃、 │每箱12瓶 │ │ │750ml 【5 箱又10瓶】 │ │ ├──┼─────────────┼──────────┤ │ 10 │陳年五年紹興花雕酒15℃、 │每箱12瓶 │ │ │480ml 【2 箱又11瓶】 │ │ ├──┼─────────────┼──────────┤ │ 11 │貴族珍藏XO白蘭地40℃、 │每箱12瓶 │ │ │700ml 【1 箱】 │ │ ├──┼─────────────┼──────────┤ │ 12 │MATISSE OLD 外箱【14箱】 │ │ ├──┼─────────────┼──────────┤ │ 13 │MATISSE OLD 外包裝紙盒【11│ │ │ │箱】 │ │ ├──┼─────────────┼──────────┤ │ 14 │MATISSE OLD 空瓶【10箱】 │ │ ├──┼─────────────┼──────────┤ │ 15 │好酒不見馬諦氏外包裝盒套【│ │ │ │2 箱】 │ │ ├──┼─────────────┼──────────┤ │ 16 │金門高梁酒外箱【51箱】 │其中有2 箱各為半箱量│ ├──┼─────────────┼──────────┤ │ 17 │金門高梁酒空瓶【3箱】 │ │ ├──┼─────────────┼──────────┤ │ 18 │「金門酒廠」外包裝膠帶【5 │ │ │ │箱】 │ │ ├──┼─────────────┼──────────┤ │ 19 │金門高梁酒、玉山高梁、馬諦│ │ │ │氏等酒品標籤樣本、產製日期│ │ │ │鋼印片(2005.05.24)產製日│ │ │ │期戮章、防回填塑膠瓶套、金│ │ │ │門高梁酒瓶蓋、約翰走路黑牌│ │ │ │12年威士忌瓶蓋、不明瓶裝液│ │ │ │體(原香料)5 小瓶、200 ml│ │ │ │量筒1 支、疑似調色用不明液│ │ │ │體(1000ml、2000ml各1 瓶、│ │ │ │5000ml、2 瓶)、鋁製瓶蓋封│ │ │ │套35 個 、金門酒廠白色塑膠│ │ │ │瓶套36個、1 號8 連號碼印1 │ │ │ │個。 │ │ ├──┼─────────────┼──────────┤ │ 20 │謝宗熙皮夾內取出帳本(記事│ │ │ │本)【7 本】 │ │ ├──┼─────────────┼──────────┤ │ 21 │帳單【20張】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