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刑智上更(一)字第4號
- 上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李慎廣
- 即被告
- 選任辯護人
- 謝文哲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誣告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 年度訴字第857 號,中華民國105 年3 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9442號),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 年度上更一字第18號判決以管轄錯誤移送本院,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慎廣為中部數學補教業者,建立「卓澔數學」品牌,江孟烜則為「孟烜數學」之數學科目主力教師,李慎廣見補教市場競爭激烈,為打擊對手,竟基於意圖使江孟烜受刑事處分之犯意,於民國102 年7 月18日前之某日,在不詳地點,交付「孟烜資優數學213 平面向量(3-1平面向量表示法)」之講義1 本(外觀係藍色封皮,上印有白框藍字體「孟烜資優數學」,業已扣案,下稱藍本講義)予卓澔數學之教師張○○,並指示不知情之張○○,編撰如附表二所示內容幾近相同之講義,而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紅本講義、紫本講義各1 本(業已扣案)後,明知附表一所示紅本講義、紫本講義並非其創作內容,而係指示張○○所偽造,江孟烜並未侵害其著作財產權,竟於102 年7 月18日、同年8 月5 日,委請不知情之告訴代理人王○○律師、張○○律師(王○○律師、張○○律師所涉誣告罪嫌部分,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9442號為不起訴處分)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虛構告訴稱:江孟烜未經李慎廣之授權或同意,將附表二所示紅本講義與紫本講義之內容,重製為藍本講義,用於教學並散布交付予不特定之學生使用,侵害李慎廣之著作財產權云云之不實情節,並使用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紅本講義、紫本講義作為證據,而誣告江孟烜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同法第91條之1 第1 項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重製物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嗣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江孟烜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同法第91條之1 第1 項等罪嫌,以102 年度偵字第8852號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智訴字第2 號案件審理後,判決江孟烜無罪,並依職權告發李慎廣涉嫌誣告罪嫌,該案件再經本院以103 年度刑智上訴第42號駁回上訴而確定,始悉上情等語。
二、按法院所認定管轄之有無係不當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379 條第4 款定有明文,此違背法令情形,不問其為土地管轄抑事務管轄,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非字第305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04 條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364 條規定,為第二審之審判程序所準用。而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2款前段、第4 款所定刑事案件之起訴,應向管轄之地方法院為之。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者,亦同。不服地方法院關於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依通常、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所為之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者,除少年刑事案件外,應向管轄之智慧財產法院為之。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7 條第1 款所定相牽連關係之其他刑事案件,經地方法院合併裁判,並合併上訴或抗告者,亦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第25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參諸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2 款前段、第4 款規定,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智慧財產刑事案件範圍有:㈠因刑法第253 條至第255 條、第317 條及第318條之罪。㈡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之罪。㈢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1 項關於第20條第1 項、第36條關於第19條第5 款之罪。㈣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5條第1 項、第36條第1 項案件。㈤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等案件。因此,非上揭之第二審刑事案件,智慧財產法院無權管轄,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經查,本案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記載被告前於「102 年7 月間某日,在不詳地點,偽造紫本講義、紅本講義…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始依職權告發李慎廣涉嫌故意使用假證據之誣告罪嫌」(見起訴書第1 、2 頁),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記載「核被告李慎廣所為,係犯刑法第165 條偽造刑事證據、同法第169 條第1 項誣告罪嫌。另被告所為上開2 罪,犯意各別,罪名有異,請予分論併罰。」(見起訴書第12頁)是公訴人於起訴時僅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65 條、第169 條罪嫌。又告訴人於起訴後之103 年11月14日雖提出刑事告訴暨追加告訴狀謂:「被告李慎廣基於使本案告訴人受刑事訴追之不法意圖,竟以偽造之證據提出鈞署…幸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 年度智訴字第2 號承審法官明察,識被告李慎廣之詭計,於該案對告訴人為無罪之諭知,並依職權向鈞署告發被告李慎廣等人涉嫌犯罪。告訴人既為該案之被害人,爰依法對被告李慎廣提出刑法第169 條誣告罪之告訴…其次,被告李慎廣為遂其誣告本案告訴人之犯罪計畫,竟於該案偵查中,唆使追加被告張○○到庭為虛偽不實之證詞…爰依法提出告訴,請求鈞署訴究渠等違反刑法第168 條偽證罪之刑事責任。」等語(見原審卷第144 至背頁)亦僅表明是對誣告及偽證之犯罪事實提出告訴,而未提及要對被告涉嫌違反著作權法部分提出告訴。又告訴人上開書狀雖提及「被告是以偽造之證據提出鈞署」,然所謂「偽造之證據」未必一定與違反著作權法之重製行為有關,告訴人上開書狀既然只提及「偽造之證據」,而未有任何隻字片語提及該偽造之證據是非法重製於告訴人著作而來,並對自己為著作財產權人一事提出任何說明,自難認告訴人上開所指,有包含對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重製罪嫌提起訴追之意。再者,本案蒞庭檢察官於本院亦稱:公訴人起訴者為刑法第165 條及第169 條第1 項之罪,並無起訴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罪,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雖認被告偽造證據提出誣告而涉有違反著作權法之重製行為,但著作權法是告訴乃論,告訴人就此部分從未明確表示訴追之意,不能以偽造證據內含有著作權重製行為,就認為告訴人有追訴意思,臺中高分院所舉告訴人103 年11月14日所提出的刑事告訴暨追加告訴狀,上面也沒有告訴人要追加著作權法犯罪,且被告從未就違反著作權法部分防禦,況本案曾上訴到最高法院,若臺中高分院無管轄權,最高法院應會將案件直接發回智慧財產法院,顯見鈞院對本案並無管轄權等語(見本院卷第251 頁),告訴人亦向本院表示:其103 年11月14日所提刑事告訴暨追加告訴狀,並沒有要對被告提出違反著作權法的告訴等語(見本院卷第253 頁),已明白確認其並無訴追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罪嫌之意思。綜上,本案告訴人並無對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罪嫌提出訴追之意,是本案被告所涉既僅有刑法第165 條、第169 條罪嫌,而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並非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2 、4 款所列之智慧財產法院所管轄之刑事案件,揆諸上開說明,本院就本案即無管轄權。
四、綜上所述,本院對本案無管轄權,臺中高分院雖以告訴人有對被告所涉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罪嫌提出告訴之意,於108 年8 月29日以107 年度上更一字第18號判決將本案以管轄錯誤為由移送本院,然告訴人並未對被告所涉違反著作權法罪嫌提出告訴之意,已如前述,揆諸前開說明,本院就本案並無管轄權,爰諭知管轄錯誤,移送臺中高分院審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刑事訴訟法第364條、第304 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偽造之刑事證據 │備註 │ ├──┼───────────┼──────────────┤ │ 1 │李慎廣提出之「卓澔資優│外觀係紅色封皮,上印有棕色字│ │ │數學平面向量I 向量的運│體「卓澔資優數學」、鑲金色字│ │ │算」(簡稱紅本講義) │體「平面向量I 向量的運算」,│ │ │ │封面黏貼「告訴人提供」、「紅│ │ │ │本講義」之標籤 │ ├──┼───────────┼──────────────┤ │ 2 │李慎廣提出之「卓澔資優│外觀係紫色封皮,上印有白色字│ │ │數學3-1 平面向量的表示│體「卓澔資優數學」、鑲金色字│ │ │法」(簡稱紫本講義) │體「3-1 平面向量的表示法」,│ │ │ │封面黏貼「告訴人提供」、「紫│ │ │ │本講義」之標籤 │ └──┴───────────┴──────────────┘ 附表二: ┌──┬──────────┬──────────┐ │編號│附表一所示紅本講義、│孟烜資優數學(即紫本│ │ │紫本講義之題目及頁數│講義)之題目及頁數 │ ├──┼──────────┼──────────┤ │ 1 │主題一:向量的概念 │重點一:向量的概念 │ │ │頁數:第1 頁至第6 頁│頁數:第11頁至第20頁│ │ │題目:範例1 至範例6 │題目:例題1 至例題5 │ │ │ │、類題 │ ├──┼──────────┼──────────┤ │ 2 │主題二:內分點公式 │重點二:內分點公式 │ │ │頁數:第7 頁至第9 頁│頁數:第21頁至第25頁│ │ │題目:範例7 至範例11│題目:例題6 至例題11│ ├──┼──────────┼──────────┤ │ 3 │主題三:三點共線 │重點三:三點共線 │ │ │頁數:第10頁至第12頁│頁數:第26頁至第30頁│ │ │題目:範例12至範例15│題目:例題12至例題15│ ├──┼──────────┼──────────┤ │ 4 │主題四:四心(重心VS│重點四:四心(重心VS│ │ │內心) │內心) │ │ │頁數:第13頁至第15頁│頁數:第31頁至第35頁│ │ │題目: 範例16至範例18│題目: 例題16至例題18│ ├──┼──────────┼──────────┤ │ 5 │主題五:面積比專論 │重點五:面積比專論 │ │ │頁數:第15頁至第16頁│頁數:第36頁至第37頁│ │ │題目:範例19至範例20│題目:例題19至例題20│ ├──┼──────────┼──────────┤ │ 6 │主題六:直線的參數 │重點六:直線的參數 │ │ │頁數:第17頁至第20頁│頁數:第38頁至第43頁│ │ │題目:範例21至範例25│題目: 例題21至例題25│ ├──┼──────────┼──────────┤ │ 7 │HOMEWORK │不斷練習,始終為了超│ │ │頁數:第21頁至第27頁│越孟烜 │ │ │題目1 至題目50 │頁數:第44頁至第58頁│ │ │ │題目1至題目50 │ ├──┼──────────┼──────────┤ │ 8 │HOMEWORK詳解(紅本講│超越孟烜之鑰 │ │ │義第27頁至第40頁)(│頁數:第61頁至第68頁│ │ │紫本講義第28頁至第40│題目1至題目50 │ │ │頁) │ │ │ │題目1至題目5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