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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0號

違反商標法智財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張銘晃林惠君林怡伸

上訴人
即被告
黃克誠

顏伯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智易字第14號,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5299號;移送併辦案號:112年度偵字第3783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審判範圍

㈠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然上訴權人就原判決認定之事實仍有爭執不願甘服,自得依法就判決之全部(含犯罪事實)為上訴。上訴權人明示僅就科刑部分上訴,法院除應予尊重外,亦表示上訴權人就原判決除科刑部分以外,諸如犯罪事實、所犯法條等已認同原判決之認定,不再爭執,而對刑以外之其餘部分無請求上訴審法院裁判之意,上訴審僅得就原判決之科刑部分為審理(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69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是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已允許上訴人僅針對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提起一部上訴。

㈡本案第一審判決後,僅上訴人即被告黃克誠、顏伯修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明示只就第一審判決關於刑之部分聲明不服等語(見本院卷第219、240頁),依前揭說明,本院審判範圍限於原判決所處之刑,不及於原判決所認定事實、罪名,是本院只針對被告等提起第二審上訴請求救濟之刑之相關事項,以第一審論斷認定之事實與罪名,作為罪責判斷即科刑之評價基礎,合先敘明。

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量刑)之理由:

㈠被告等上訴意旨略以:被告2人於類似的商標侵權案件有很多件,且知道品牌方有提出訴訟的情況下,就立刻停止販售相關提告品牌的商品,希望上訴可以判輕一點等語。

㈡按刑之量定,屬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若於量刑時,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一切情狀,在法定刑度之內予以裁量,又未濫用其職權,所量之刑亦無違公平、比例、罪刑相當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者,即不得遽指為違法。查原判決已以被告等之責任為基礎,依其等犯罪情節,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形,分別量處被告黃克誠、顏伯修各有期徒刑6月、5月,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客觀上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之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違比例、公平、罪刑相當原則(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或濫用其裁量職權之情形,自不得指為違法。又被告等於本案別無其他減刑事由,且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相關量刑因子亦未變動,原審量刑尚屬妥適,並無過重情形。從而,被告等上訴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請求從輕量刑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黃克誠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2紙可稽(見本院卷第249、251頁)。又本院詢以:「本案被告黃克誠今日為何未到庭?」同案被告顏伯修固答稱:「他剛臨時打電話跟我說身體不適,無法來開庭,而且他說有打電話來法院說身體不適要請假。」等語(見本院卷第361頁),然被告黃克誠迄未提出因身體不適致行動不便或其他客觀上不能到庭之相關證明資料,本院因認被告黃克誠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逸帆提起公訴,檢察官程秀蘭移送併辦,檢察官鄭鑫宏到庭執行職務。

智慧財產第三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商標法第95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林惠君

                法 官 林怡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0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商標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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