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5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刑智聲字第10號

聲請交付保護管束智財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張銘晃馮浩庭李郁屏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梓青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梓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梓青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108年度刑智上訴字第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並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56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而於民國113年2月29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114年5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0078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刑法第93條第2項所明定,而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者,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有如聲請意旨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此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14年5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00781號函所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查。茲因檢察官以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核閱上開法院前案紀錄表及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參照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6規定及立法說明,審酌檢察官業已提出相關資料為證,衡以受刑人權益保障及程序效率,認僅須依憑卷內相關資料而為書面審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李郁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玫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年度刑智聲字第10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