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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抗再字第1號

其他智慧財產權事件智財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高秀真林欣蓉曾啟謀

再審聲請人 李坤鎔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其他智慧財產權事件,對於本院如附表所示之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準用同法第502 條第1 項規定,再審之聲請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再審聲請人對本院如附表所示之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共計新臺幣28,000元,本院於民國(下同)101 年6 月25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再審聲請人另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民救上字第2 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再審聲請人亦於同年月28日收受該裁定,並據本院調取該卷查明無誤。乃再審聲請人於上開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駁回後,已歷相當期日,迄未補正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高秀真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秀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民抗再字第1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其他智慧財產權事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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