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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3號

聲請強制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邱士賓

聲請人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坤鎔
相對人
經濟部
代表人
王美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強制執行事件,經核本件聲請人提出行政訴訟聲請狀所附之本院111年度聲字第3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692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2378號裁定、經濟部公司執照、經濟部工廠登記證、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民補字第36號裁定、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民公抗字第1號、101年度民營抗字第5號、101年度民營抗字第4號、101年度民積抗字第1號、101年度民積抗字第2號、101年度民他抗字第1號、101年度民營抗字第3號、101年度民他抗字第2號、101年度民商抗字第3號裁定、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民抗再字第1號裁定,均非屬於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1至6款所列執行名義,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6條及第30條之1,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合於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6條所列之執行名義並提出證明文件,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李 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3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強制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