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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民聲字第24號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智財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0 日

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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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
永世隆精機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如婷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蕭淑文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蕭水樹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蕭淑惠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蕭淑豐
共同代理人
楊祺雄 律師
共同代理人
賴蘇民 律師
共同代理人
李維峻 律師
相對人
歐陽傑
相對人
歐陽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相對人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101 年度民專上再字第3 號、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654 號裁定確定,其再審訴訟費用及第三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又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其再審及第三審之裁判費業由相對人繳納,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三審律師酬金為新臺幣4 萬元(業經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聲字第1131號裁定核定),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許秀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司民聲字第24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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