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年度民專訴字第3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24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 年度民專訴字第3 號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莊智皓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惠崧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何政欣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林孜亭即大禹工程行 吳東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一)莊智皓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217,1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104 元;(二)惠崧有限公司、何政欣之上訴利益為67,6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三)林孜亭、吳東霖之上訴利益為5,931,16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709元,均未據其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莊智皓;惠崧有限公司、何政欣;林孜亭、吳東霖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