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 年度民專訴字第3 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莊智皓
- 即被上訴人
- 被上訴人即
- 上訴人
- 惠崧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何政欣
- 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上訴人
- 林孜亭即大禹工程行
吳東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一)莊智皓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217,1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104 元;(二)惠崧有限公司、何政欣之上訴利益為67,6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三)林孜亭、吳東霖之上訴利益為5,931,16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709元,均未據其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莊智皓;惠崧有限公司、何政欣;林孜亭、吳東霖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