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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林秀圓

102 年度民專訴字第3 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莊智皓
即被上訴人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
惠崧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何政欣
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
林孜亭即大禹工程行

      吳東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一)莊智皓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217,1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104 元;(二)惠崧有限公司、何政欣之上訴利益為67,6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三)林孜亭、吳東霖之上訴利益為5,931,16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709元,均未據其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莊智皓;惠崧有限公司、何政欣;林孜亭、吳東霖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法 官 林秀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年度民專訴字第3 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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