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民著上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財團法人賴和文教基金會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著上字第18號上 訴 人 財團法人賴和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陳萬益 上 訴 人 林瑞明 賴悅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中強律師 林佳瑩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合百科電子出版有限公司等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7 月31日本院102 年度民著上字第18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財產權訴訟部分為新台幣(下同)435 萬元(上訴聲明第2 項為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即165 萬元,又上訴聲明第4 至7 項訴訟標的價額為270 萬元,兩者合併計算為435 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6,097元。另上訴聲明第3 項登報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第三審裁判費70,597元,上訴人僅繳納41,595元,尚應補繳第三審裁判費29,002元(計算式:70,597 - 41,595 =29,002)。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