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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公訴字第9號

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智財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范智達

原   告
德國商里莫華有限公司 RIMOWA GmbH
法定代理人
Dieter Morszeck
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律師
徐念懷律師
彭國洋律師
複 代理人
劉晏慈律師
被   告
趙素卿即加賀精品行
被   告
聯瑩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賴淑芬
被   告
育丞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明桂
被   告
冶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柏宗
被 告
詹壹竹
被   告
沅大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曉青
上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
吳承祐律師
複 代理人
曾冠潤
黃書妤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被告冶亮實業有限公司新法定代理人吳柏宗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第174 條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同法第175 條及第177 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被告冶亮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本院判決前變更而訴訟程序本應當然停止,本院未及知,茲被告冶亮實業有限公司新法定代理人吳柏宗聲明承受訴訟,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單在卷可稽,經查並無不合,自應由被告冶亮實業有限公司新法定代理人吳柏宗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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