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公訴字第9號

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智財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范智達

原告
德國商里莫華有限公司 RIMOWA GmbH
法定代理人
Dieter Morszeck
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念懷律師
訴訟代理人
彭國洋律師
複代理人
劉晏慈律師
被告
趙素卿即加賀精品行
被告
聯瑩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賴淑芬
被告
育丞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明桂
被告
冶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柏宗
被告
詹壹竹
被告
沅大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曉青
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
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承祐律師
複代理人
曾冠潤

黃書妤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被告冶亮實業有限公司新法定代理人吳柏宗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第174 條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同法第175 條及第177 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被告冶亮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本院判決前變更而訴訟程序本應當然停止,本院未及知,茲被告冶亮實業有限公司新法定代理人吳柏宗聲明承受訴訟,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單在卷可稽,經查並無不合,自應由被告冶亮實業有限公司新法定代理人吳柏宗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民…」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