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民全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假扣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全字第3號聲 請 人 即債 權 人 愛力創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怡莉 相 對 人 即債 務 人 衣庫國際服裝有限公司 相 對 人即 債務人兼上 法定代理人 陳冠君 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壹佰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以新臺幣壹佰萬元供擔保或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加拿大商‧吉爾登活躍服裝公司(Gildan Activewear Inc.)( 下稱Gildan) 之臺灣地區總經銷商,惟自民國104 年起聲請人陸續接獲客戶反應相對人聲稱其受中國Gildan授權輸入Gildan品牌服飾( 下稱系爭商品) 至臺灣銷售,且與聲請人使用相同之訂購單及商品名稱、感謝狀等冒用聲請人名義行銷,導致眾多消費者誤認相對人與聲請人具有合作關係,核相對人上述行為已嚴重影響交易秩序,並導致聲請人要多負擔人力與資源處理系爭商品之退貨事宜。105 年間聲請人所負擔之銷退成本總計約新臺幣(下同)1,809, 936 元,其中處理系爭商品之銷退成本至少約壹百萬元,縱上,相對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與民法第184 條之事臻明確,聲請人已向法院提起訴訟,經本院以105 年度民補字第13號受理在案。惟自106 年2 月21日至同年5 月間,相對人於審理庭、調解協商程序中反覆變更立場意圖拖延訴訟,經聲請人實際查訪客戶後發現,相對人仍繼續販售系爭商品,甚至以幾近成本價60元低價大量倒貨。據此可知,相對人顯然係刻意拖延訴訟爭取時間以出清存貨轉移財產,若相對人將所有財產搬移隱匿,縱使聲請人獲致勝訴判決時,相對人名下恐已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故為保全將來強制執行,聲請人願供擔保請求裁定准就相對人之財產於壹佰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等語。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又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22 條第1項 、第52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債權人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此觀同法第526 條第1 、2 項規定即明。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為Gildan臺灣之總經銷商,且相對人未經聲請人之同意販賣具有聲請人公司資訊領標之系爭商品,使消費者混淆聲誤認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具有合作關係,致聲請人因此損失約壹百萬元整,業據聲請人提出銷貨統計數據乙份、聲請人員工數統計表暨勞保資料乙份、聲請人與客戶間Line通訊紀錄二份( 包含系爭商品之領標照片三張、系爭商品之出貨單照片乙張、造成客戶混淆之情事) 等為證,可認聲請人已對其請求有一定釋明。 ㈡又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對客戶提出之銷貨報價訊息,則可認聲請人對於假扣押之原因(大量以不合理低價向市場倒貨,有脫產之嫌,致使聲請人之損害賠償債權,將來可能無從確保),已有一定釋明。 ㈢以上聲請人之釋明雖仍有不足,惟聲請人已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爰依前揭法律規定,酌定擔保金額,准予假扣押,並命依民事訴訟法第527 條規定,記載相對人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之擔保或提存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 項,定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張君豪 附註: 一、債權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債權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聲請執行;並於執行完畢後,向本院陳報執行之法院及執行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