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訴字第10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徐明清
- 訴訟代理人
- 蘇三榮律師
上列上訴人徐明清與被上訴人南一書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4 月28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徐明清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670元,逾期未補正,本院得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法律上之說明及實務見解: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及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16第1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上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42條第2項規定即明。
(二)「民事訴訟照章應按審級各別徵收訴訟費用。如當事人起訴未繳訟費或繳不足額。經第一審為實體上之判決。上級法院本於當事人之上訴。以裁決命其連同上訴費用一併補正。若當事人僅補正上訴費用。而對於第一審之訟費抗不遵繳。則無論第一審實體上之判決是否正當。自應認其上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倘因他造提起上訴。并應廢棄第一審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司法院院解字第890 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我民事訴訟係採有償主義,無論起訴、上訴或抗告照章均應按審級各別徵收訴訟費用。原告在第一審未繳納裁判費或繳納不足者,第一審為實體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此際第二審固應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倘不遵辦,則應視何造上訴而異其處置,如係原告上訴,應將上訴駁回,如係被告上訴,應廢棄第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在第一審之訴;但如係被告上訴,而被告亦不遵限補繳上訴裁判費者,則應駁回被告之上訴,而不得廢棄第一審判決(司法院院解字第890 、2388號解釋意旨參照)」(最高法院86年度臺抗字第341 號、108 年度臺抗字第294 號、107 年度臺抗字第352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第一審裁判費:
(一)按「本件排除侵害之請求,意指起訴後禁止再為侵害專利權,非在排除已發生之侵害,其成立與否須調查侵害專利權事實之有無及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是否存在,此就後續侵害行為之排除,與聲明請求賠償過去已生之損害,二者應無主從之附帶關係,自應併算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2 年度臺抗字第317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是排除侵害請求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間不具主從關係,而排除侵害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第466 條規定參照)×排除侵害之人數×請求排除侵害之智慧財產權之個數(本院105 年度民專抗字第6 號裁定意旨參照,最高法院105 年度臺抗字第488號民事裁定駁回再抗告確定)。
(二)經查:上訴人原為第一審之原告,其起訴第1 項聲明為請求排除侵害之訴訟,依前述意旨,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95 萬元(計算式:165 萬元×3 名被告×1 件專利)。上訴人起訴第2 、3 、4 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合併共計為300 萬元(計算式:100 萬元+ 100 萬元+100萬元)。準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規定,上訴人第一審起訴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共為795 萬元(計算式:495 萬元+300萬元),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705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47,035元,尚不足第一審裁判費32,670元(計算式:79,705元-47,035元)未據繳納。揆諸前揭意旨,茲限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繳納,逾期未繳,本件得駁回其上訴。
三、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