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上字第3號
- 上訴人
- 英屬開曼群島商FOCALTECH ELECTRONICS, LTD.
- 法定代理人
- 胡正大
- 訴訟代理人
- 陳威霖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童有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周瓊如
- 輔佐人
- 翁兆貞
- 輔佐人
- 黃培凱
- 輔佐人
- 施博盛
- 被上訴人
- 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泰舜
- 訴訟代理人
- 陳哲宏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承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允正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軍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卓孟儀專利師
- 訴訟代理人
- 詹東穎專利師
- 輔佐人
- 林清淳
黃赫煒
詹豐林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應更正增列被上訴人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代理人卓孟儀專利師 住台北市○○○路0段000號7樓之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本件判決目前尚未確定,若嗣經合法提起第三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就本裁定不得以抗告程序聲明不服,應一併由上訴審處理,附此敘明。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