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專上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6 日
- 當事人英屬開曼群島商FOCALTECH ELECTRONICS, LTD.、胡正大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FOCALTECH ELECTRONICS, LTD. 法定代理人 胡正大訴訟代理人 陳威霖律師 童有德律師 周瓊如輔 佐 人 翁兆貞 黃培凱 施博盛 被 上訴 人 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泰舜 訴訟代理人 陳哲宏律師 複 代理 人 吳承芳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允正律師 陳軍宇律師 卓孟儀專利師詹東穎專利師 輔 佐 人 林清淳 黃赫煒 詹豐林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8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應更正增列被上訴人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代理人卓孟儀專利師 住台北市○○○路0段000 號7樓之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本件判決目前尚未確定,若嗣經合法提起第三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就本裁定不得以抗告程序聲明不服,應一併由上訴審處理,附此敘明。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