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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上字第3號

排除侵害專利權等智財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李維心蔡惠如彭洪英

上訴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FOCALTECH ELECTRONICS, LTD.
法定代理人
胡正大
訴訟代理人
陳威霖律師
訴訟代理人
童有德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瓊如
輔佐人
翁兆貞
輔佐人
黃培凱
輔佐人
施博盛
被上訴人
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泰舜
訴訟代理人
陳哲宏律師
複代理人
吳承芳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允正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軍宇律師
訴訟代理人
卓孟儀專利師
訴訟代理人
詹東穎專利師
輔佐人
林清淳

黃赫煒

詹豐林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應更正增列被上訴人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代理人卓孟儀專利師 住台北市○○○路0段000號7樓之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本件判決目前尚未確定,若嗣經合法提起第三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就本裁定不得以抗告程序聲明不服,應一併由上訴審處理,附此敘明。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彭洪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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