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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民救字第2號

訴訟救助智財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林惠君

抗告人
黃仁傑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李昀軒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明異議,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26日本院114年度民救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14年9月26日114年度民救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上開規定繳納抗告費,依114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法 官 林惠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余巧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年度民救字第2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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