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4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240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連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10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連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連生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0 年11月18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及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李連生⑴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基簡字第14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⑵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2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⑶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前開 ⑴、⑵、⑶三判決,再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489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⑷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1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⑸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前開⑷、⑸二判決,再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85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9年3月29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1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8592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9月24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46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1年8 月9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公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在卷可參,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李辛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