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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4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蔡和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41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英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50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英傑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基簡字第1977號案號受理,並於99年12月31日判決,於100 年3 月28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司法院於民國98年6月19日作成釋字第662 號解釋:「中華民國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 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6 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 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 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 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 號、第662 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而上開刑法第41條規定,亦經98年12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325491 號令修正公布,修正為「(同條第8 項)第1 項至第4 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並於公布當日施行。易言之,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 月之案件,依現行刑法第41條第8 項規定,仍得易科罰金。

三、本件受刑人陳英傑因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蔡和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翁其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陳英傑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3月   │
├────────┼────────┼────────┼────────┤
│ 犯  罪  日  期 │  99年4 月7 日  │99年2 月6 日下午│  99年8 月3 日  │
│                │                │2 時5 分於基隆地│                │
│                │                │檢署觀護人室採尿│                │
│                │                │之時起,往前回溯│                │
│                │                │96小時內某時    │                │
├────────┼────────┼────────┼────────┤
│ 偵  查  機  關 │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732號     │偵字第1403號    │偵字第1934號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99年度易字第267 │99年度基簡字第13│99年度基簡字第19│
│      │        │號              │51號            │77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9.08.20    │    99.09.10    │    99.12.31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確  定├────┼────────┼────────┼────────┤
│      │案    號│99年度易字第267 │99年度基簡字第13│99年度基簡字第19│
│      │        │號              │51號            │77號            │
│判  決├────┼────────┼────────┼────────┤
│      │判    決│    99.09.19    │    99.10.11    │   100.03.28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100 年度│
│                │字第2565號(基隆│字第2998號(基隆│執字第1544號    │
│                │地檢100年度執再 │地檢100 年度執字│                │
│                │字第123號,易科 │第122 號,易科罰│                │
│                │罰金執行完畢)  │金執行完畢)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41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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