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8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81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即被告
- 黃建松
上列受刑人即被告犯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字第63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建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民國95年6 月14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亦有明白規定。
二、查本件受刑人即被告黃建松前分別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7年5 月8 日,以97年度基簡字第577 號判決有期徒刑四月確定;犯竊盜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97年6 月16日,以97年度易字第872 號判決有期徒刑三月、一年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三月確定;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7年9 月30日,以97年度易字第586 號判決有期徒刑七月確定;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7年12月18日,以97年度基簡字第1576號判決有期徒刑三月、三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五月確定;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8年1 月8 日,以97年度易字第752 號判決有期徒刑三月、三月、三月、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所犯五案,嗣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二年十月(本院98年度聲字第477 號裁定)而經移付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以100 年7 月22日法矯字第1000117274號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 年1 月22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88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0 年10月26日。法務部矯正司乃函知聲請人上情,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王慧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