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6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28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施添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28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潘世錕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9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世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世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等判處應執行刑為有期徒3年8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0月14日法授矯字00000000000號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各經本院97年度基簡字第1504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1235號判處罪刑確定,嗣上開案件罪刑,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71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於98年7 月13日確定;其另因竊盜、詐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各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80號、本院98年度易字第146號及98年度訴字第221號判處罪刑確定,嗣上開案件罪刑,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817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於98年8月4日確定後,併接續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其於98年3 月13日入監執行迄今,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100年10月14日法授矯字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9月24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1年8月27日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 件在卷足憑,是受刑人經法務部上開核准假釋在案,惟本件受刑人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前述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鴻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28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