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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17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施添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317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圳銘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字第10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圳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圳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30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2月16日法授矯字00000000000號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6條規定:「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及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均定有明文。

三、本院查:

㈠本件受刑人蔡圳銘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各經本院以99年度基簡字第1388號、99年度訴字第780 號判刑確定,並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30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2月16日法授矯字00000000000號假釋在案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2月16日法授矯字00000000002號函及其檢附名冊、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表各1 件附卷可考,是本院為受刑人上開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揆諸上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本院自有權為本件裁定,合先敘明。

㈡復查,受刑人蔡圳銘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各經本院以99年度基簡字第1388號、99年度訴字第780號判刑確定,並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30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其於99年12月8 日入監執行迄今,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0 年12月16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上開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 年4月7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1年3月22日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 件在卷足憑,是受刑人經法務部上開函示核准假釋在案,惟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

㈢綜上,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上述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施鴻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17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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