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7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88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劉桂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88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周原禮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字第3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原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周原禮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先後以97年度易字第279 號判決、第334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 月、7,其因上開2 案件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97年聲字第913 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再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本院以97年度基簡字第13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以97年度易字第66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以97年度易字第68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0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基簡字第16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其因上開案件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321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其於民國97年9月5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應執行之有期徒刑1年2月、2年2月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100 年5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00108474號核准假釋,並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0年5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001084741、10001084742號函將「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檢送聲請人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1月4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0年11月2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如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88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