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4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41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英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50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英傑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基簡字第1977號案號受理,並於99年12月31日判決,於100 年3 月28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司法院於民國98年6月19日作成釋字第662 號解釋:「中華民國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 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6 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 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 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 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 號、第662 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而上開刑法第41條規定,亦經98年12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325491 號令修正公布,修正為「(同條第8 項)第1 項至第4 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並於公布當日施行。易言之,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 月之案件,依現行刑法第41條第8 項規定,仍得易科罰金。
三、本件受刑人陳英傑因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蔡和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陳英傑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3月 │ ├────────┼────────┼────────┼────────┤ │ 犯 罪 日 期 │ 99年4 月7 日 │99年2 月6 日下午│ 99年8 月3 日 │ │ │ │2 時5 分於基隆地│ │ │ │ │檢署觀護人室採尿│ │ │ │ │之時起,往前回溯│ │ │ │ │96小時內某時 │ │ ├────────┼────────┼────────┼────────┤ │ 偵 查 機 關 │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732號 │偵字第1403號 │偵字第1934號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99年度易字第267 │99年度基簡字第13│99年度基簡字第19│ │ │ │號 │51號 │77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9.08.20 │ 99.09.10 │ 99.12.31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確 定├────┼────────┼────────┼────────┤ │ │案 號│99年度易字第267 │99年度基簡字第13│99年度基簡字第19│ │ │ │號 │51號 │77號 │ │判 決├────┼────────┼────────┼────────┤ │ │判 決│ 99.09.19 │ 99.10.11 │ 100.03.28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100 年度│ │ │字第2565號(基隆│字第2998號(基隆│執字第1544號 │ │ │地檢100年度執再 │地檢100 年度執字│ │ │ │字第123號,易科 │第122 號,易科罰│ │ │ │罰金執行完畢) │金執行完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