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2 分鐘讀完全文 3,99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9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羅貞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393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曹進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毒偵字第997 號),並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曹進榮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之記載(如附件),並將標題一第6 至12行之「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執行完畢」更正為「並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1年度訴字第656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下稱甲案);其另因傷害、偽造文書、妨害公務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0年度訴字第779 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10月、3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0年度上訴字第3503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下稱乙案);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1年度易字第682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下稱丙案);前述甲丙二案所處之刑,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3年度聲字第9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與乙案所處之刑接續執行,曹進榮入監後,於95年2 月28日執行完畢」、標題二第3 至4 行之「100 年月14日」更正為「100 年2 月14日」。

二、證據名稱:引用檢察官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標題一證據清單之記載(如附件),另補充「被告曹進榮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所為自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三、量刑理由:審酌被告施用毒品本屬自戕行為,未對他人法益造成明顯而立即之危害,犯後坦承犯行,節省司法資源,態度良好,惟其已有因施用毒品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處分及刑罰執行之紀錄,最近一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甫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183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於該案偵查期間又犯本案,可見意志力薄弱,未能徹底戒絕毒品,故仍有必要科以相當程度之刑罰,兼衡被告另有竊盜、妨害自由、傷害、偽造文書、妨害公務、搶奪、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多項前科之素行,高中肄業學歷之智識程度,職業為臨時工、未婚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應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

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

五、本判決書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 條之2 準用同法第454 條第1 、2 項製作,僅記載當事人欄、主文、犯罪事實、證據名稱、應適用之法條,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並得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本案經檢察官李辛茹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二庭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虹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罪論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0年度毒偵字第997號
    被      告  曹進榮  男  49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新北市○○區○○路21號
                        (現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
                          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
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曹進榮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
    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
    民國90年10月2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戒偵字第1008號為不起訴之處
    分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強制戒治(於93年1月9日
    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報結),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1
    年度訴字第6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施用毒
    品案件,先後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987號、
    96年度訴字第1012號、97年度訴字第458號及97年度訴字第
    751號判決各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1年、8月及8月確定
    ,於99年4月2日縮短刑期假釋交付保護管束,於99年12月29
    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
二、詎其猶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
    100年2月13日下午3時許,在新北市瑞芳區四腳亭橋下,以
    注射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100年
    月14日下午5時1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146號為警盤
    查,經警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
三、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
│ 1  │被告曹進榮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
├──┼───────────┼───────────┤
│ 2  │1.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被告於100年2月14日晚間│
│    │  公司100年3月28日濫用│6時59分為警查獲所採集 │
│    │  藥物檢驗報告1份。   │之尿液檢體,經送驗結果│
│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呈嗎啡陽性反應,證明被│
│    │  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告確有施用海洛因之事實│
│    │  條例案件犯嫌尿液檢驗│。                    │
│    │  編號對照表1份。     │                      │
├──┼───────────┼───────────┤
│ 3  │1.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 │證明被告於90年10月1日 │
│    │  份。                │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
│    │2.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5年內,多次再犯施用毒 │
│    │  表1份。             │品罪。                │
│    │3.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                      │
│    │  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                      │
│    │  新資料報表1份。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
    一級毒品罪嫌。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低度行為為施
    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
    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
    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
    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檢  察  官  鄭雅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子堯
參考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93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