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6 分鐘讀完全文 5,30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64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施添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064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景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7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景仁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號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景仁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刑確定,並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又「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臺抗字第198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再者,最高法院91年度臺非字第32號裁定意旨復認為上開更定應執行刑,不應比原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刑期後為重,否則與法律之內部界限有悖,亦屬違法。次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執行完畢,係指數罪定應執行之刑後,已將該應執行之刑全部執行完畢而言,若應併合處罰之數罪,僅其中一罪所宣告之刑經執行完畢,尚有迄未執行或迄未執行完畢之餘罪,則關此「數罪合併所定應執行之刑」,即與「執行未完畢」無殊,仍有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應就其各罪重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亦有最高法院80年度臺抗字第435 號裁定意旨、最高法院78年度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末按,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此有司法院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可參,合先敘明。

三、查本件受刑人林景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0年度訴字第862號、101度訴字第51號、101度訴字第195 號、101度訴字第333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見司法院大

時,自無庸就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施添寶

附表:受刑人林景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犯 罪 日 期 │100年9月20日 │ 100年11月21日 │101年1月17日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0 年度毒│基隆地檢101年度毒 │基隆地檢101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2223號 │偵字第35號 │偵字第329號 │├───┬────┼─────────┼─────────┼─────────┤│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862號│101年度訴字第51號 │101年度訴字第195號││事實審├────┼─────────┼─────────┼─────────┤│ │判決日期│101年3月30日 │101年4月13日 │101年5月11日 │├───┼────┼─────────┼─────────┼─────────┤│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862號│101年度訴字第51號 │101年度訴字第195號││判 決├────┼─────────┼─────────┼─────────┤│ │判 決│ 101年4月30日 │ 101年5月29日 │101年6月11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得易科罰金之│ 否 │ 否 │ 否 ││案件 │ │ │ │├────────┼─────────┼─────────┼─────────┤│ 備 註 │基隆地檢101 年度執│基隆地檢101 年度執│基隆地檢101 年度執││ │字第1276號 │字第1458號 │字第1660號 │└────────┴─────────┴─────────┴─────────┘┌────────┬─────────┬─────────┬─────────┐│ 編 號 │ 4 │ 5 │ 6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3月 │├────────┼─────────┼─────────┼─────────┤│ 犯 罪 日 期 │101年1月17日 │101年3月19日 │101年3月19日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1年度毒 │基隆地檢101年度毒 │基隆地檢101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329號 │偵字第718號 │偵字第718號 │├───┬────┼─────────┼─────────┼─────────┤│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101年訴字第195號 │101年訴字第333號 │101年訴字第333號 ││ │ │ │ │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1年5月11日 │101年6月29日 │101年6月29日 │├───┼────┼─────────┼─────────┼─────────┤│ │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確 定├────┼─────────┼─────────┼─────────┤│ │案號 │101年訴字第195號 │101年訴字第333號 │101年訴字第333號 ││ │ │ │ │ ││判 決├────┼─────────┼─────────┼─────────┤│ │判 決│ 101年6月11日 │ 101年8月6日 │ 101年8月6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得易科罰金之│ 是 │ 否 │ 是 ││案件 │ │ │ │├────────┼─────────┼─────────┼─────────┤│ 備 註 │基隆地檢101年度執 │基隆地檢101年度執 │基隆地檢101年度執 ││ │字第1660號 │字第2216號 │字第2216號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參照),故本院於定執行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鴻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64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