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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5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黃梅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59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宜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1 年度執聲字第28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宜秋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因犯如附表編號6至7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宜秋因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其中附表編號1至5號暨編號6至7號之罪應分別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鄭宜秋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2部分案件,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基簡字第196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附表編號3至4部分案件,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基簡字第775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而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犯罪時間依序分別為99年9 月27日、99年10月30日、99年6 月30日、99年7 月3 日、100 年1 月14日,有刑事判決書3 份在卷足稽。是以最先判決確定為附表編號1、2之罪,其確定判決日期為100 年3 月28日,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犯罪時間係在附表編號1、2判決確定前,合於刑法併合處罰之要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又附表編號6至7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6至7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6至7所示之罪犯罪時間依序分別為100 年4 月9 日、100 年6 月29日,有刑事判決書2 份在卷足稽,而最先判決確定為附表編號6之罪,其確定判決日期為100 年9 月19日。從而,附表編號6至7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均在100 年9 月19日前,合於刑法併合處罰之要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黃梅淑

附表:受刑人鄭宜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 │1 日。 │1 日。 │├────────┼───────────┼───────────┤│ 犯 罪 日 期 │ 99年9 月27日 │ 99年10月30日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基隆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 │2182、2268號 │2182、2268號 │├───┬────┼───────────┼───────────┤│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100 年度基簡字第196 號│100 年度基簡字第196 號││事實審├────┼───────────┼───────────┤│ │判決日期│ 100 年2 月25日 │ 100 年2 月25日 │├───┼────┼───────────┼───────────┤│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100 年度基簡字第196 號│100 年度基簡字第196 號││判 決├────┼───────────┼───────────┤│ │判 決│ 100 年3 月28日 │ 100 年3 月28日 ││ │確定日期│ │ │├───┴────┼───────────┼───────────┤│備 註│基隆地檢100 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100 年度執字第││ │1258號 │1258號 ││ │(編號1至5數罪併罰)│(編號1至5數罪併罰)│└────────┴───────────┴───────────┘┌────────┬───────────┬───────────┐│ 編 號 │ 3 │ 4 │├────────┼───────────┼───────────┤│ 罪 名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 │1 日。 │1 日。 │├────────┼───────────┼───────────┤│ 犯 罪 日 期 │ 99年6 月30日 │ 99年7 月3 日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0 年度撤緩毒│基隆地檢100 年度撤緩毒││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0、11號 │偵字第10、11號 │├───┬────┼───────────┼───────────┤│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100 年度基簡字第775 號│100 年度基簡字第775 號││事實審├────┼───────────┼───────────┤│ │判決日期│ 100 年6 月20日 │ 100 年6 月20日 │├───┼────┼───────────┼───────────┤│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100 年度基簡字第775 號│100 年度基簡字第775 號││判 決├────┼───────────┼───────────┤│ │判 決│ 100 年7 月25日 │ 100 年7 月25日 ││ │確定日期│ │ │├───┴────┼───────────┼───────────┤│備 註│基隆地檢100 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100 年度執字第││ │2282號 │2282號 ││ │(編號1至5數罪併罰)│(編號1至5數罪併罰)│└────────┴───────────┴───────────┘┌────────┬───────────┬───────────┐│ 編 號 │ 5 │ 6 │├────────┼───────────┼───────────┤│ 罪 名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 │1 日。 │1 日。 │├────────┼───────────┼───────────┤│ 犯 罪 日 期 │ 100 年1 月14日 │ 100 年4 月9 日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0 年度毒偵字│基隆地檢100 年度毒偵字││ 年 度 案 號 │第335 號 │第1275號 │├───┬────┼───────────┼───────────┤│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100 年度基簡字第384 號│100 年度基簡字第1143號││事實審├────┼───────────┼───────────┤│ │判決日期│ 100 年3 月21日 │ 100 年8 月11日 │├───┼────┼───────────┼───────────┤│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100 年度基簡字第384 號│100 年度基簡字第1143號││判 決├────┼───────────┼───────────┤│ │判 決│ 100 年4 月25日 │ 100 年9 月19日 ││ │確定日期│ │ │├───┴────┼───────────┼───────────┤│備 註│基隆地檢100 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100 年度執字第││ │1219號 │2755號 ││ │(編號1至5數罪併罰)│(編號6至7數罪併罰)│└────────┴───────────┴───────────┘┌────────┬───────────┬───────────┐│ 編 號 │ 7 │ │├────────┼───────────┼───────────┤│ 罪 名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 ││ │1 日。 │ │├────────┼───────────┼───────────┤│ 犯 罪 日 期 │ 100 年6 月29日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0 年度毒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1303、1482號 │ │├───┬────┼───────────┼───────────┤│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100 年度基簡字第1249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 100 年9 月16日 │ │├───┼────┼───────────┼───────────┤│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100 年度基簡字第1249號│ ││判 決├────┼───────────┼───────────┤│ │判 決│ 100 年10月17日 │ ││ │確定日期│ │ │├───┴────┼───────────┼───────────┤│備 註│基隆地檢100 年度執字第│ ││ │3065號 │ ││ │(編號6至7數罪併罰)│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楊憶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59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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