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3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36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即被告
- 念季潾
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念季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民國95年6 月14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亦有明白規定。
二、查本件受刑人即被告念季潾前分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9年7 月28日,以99年度基簡字第1112號判決有期徒刑三月確定;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9年9 月6 日,以99年度基簡字第1297號判決有期徒刑四月、四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確定;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9年12月31日,以99年度訴字第949 號判決有期徒刑七月、四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九月確定;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0 年3 月21日,以100 年度基簡字第385 號判決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所犯二案,則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八月(本院99年度聲字第1302號裁定),所犯二案,亦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十一月(本院100 年度聲字第507 號裁定),嗣復合併計算執行期間而接續移付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以101 年2 月4 日法授矯字第1010102520號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 年7 月17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1 年7 月5 日。法務部矯正司乃函知聲請人上情,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王慧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