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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66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吳佳齡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966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陳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64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陳榮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陳榮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及第2 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102 年1 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之規定,業經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則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 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參諸刑法總則編第七章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係立法者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避免數罪累計而處罰過嚴,罪責失衡,藉此將被告所犯數罪合併之刑度得以重新裁量,防止刑罰過苛,以保障人權;惟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將因合併定執行刑之他罪而產生不同之結果,於數罪中兼有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時,經定其應執行刑,原可易科罰金之刑,亦不得易科罰金,於被告是否有利,仍應依個別情狀決定之,依修正後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經比較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本件受刑人,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

三、本件受刑人許陳榮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士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中附表編號6 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222 號案件受理,於102 年6 月24日判決,並於102 年7 月22日確定,是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5 所示之罪,原宣告罪刑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與附表編號1 、3 、4 、6 所示原宣告罪刑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併合處罰之結果,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但書第1項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茲本件受刑人業已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受刑人於102 年8 月15日之聲請狀敘明在卷,益徵受刑人已自行衡量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易刑處分之利益,以換取刑期之優惠,至為明確。從而,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102 年1 月25日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怡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許陳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7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1年10月14日   │101年9月10日    │101年9月11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1年度 │基隆地檢101年度 │基隆地檢101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2115號  │偵字第1881號    │偵字第1881號    │
├───┬────┼────────┼────────┼────────┤
│      │法    院│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813│101年度訴字第773│101年度訴字第773│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2年1月9日     │102年2月21日    │102年2月21日    │
├───┼────┼────────┼────────┼────────┤
│      │法    院│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813│101年度訴字第773│101年度訴字第773│
│      │        │號              │號              │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102年2月18日    │102年4月1日     │102年4月1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2年度 │基隆地檢102年度 │基隆地檢102年度 │
│                │執字第529號     │執字第856號     │年度執字第857號 │
│                ├────────┴────────┴────────┤
│                │編號1至3曾定應執行徒刑1年2 月                       │
│                │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1年9月3日     │101年10月30日   │101年4月1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101年度 │基隆地檢101年度 │基隆地檢102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3158號   │毒偵字第2206號  │撤緩毒偵字第33號│
├───┬────┼────────┼────────┼────────┤
│      │法    院│  士林地方地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2年度審易字第 │102年度訴字第68 │102年度訴字第222│
│      │        │289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2年4月10日    │102年3月15日    │102年6月24日    │
├───┼────┼────────┼────────┼────────┤
│      │法    院│  士林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2年度審易字第 │102年度訴字第68 │102年度訴字第222│
│      │        │289號           │號              │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102年5月13日    │102年6月7日     │102年7月22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2年度 │基隆地檢102年度 │基隆地檢102年度 │
│                │執助字第289號   │執字第1614號    │執字第2004號    │
│                ├────────┤                │                │
│                │士林地檢102年度 │                │                │
│                │執第2466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66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