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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77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施添寶

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77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學禮

上列被告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學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學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各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共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之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 年3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各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王學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各經本院於101年11月16日以101年度基簡字第139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101年12月22日確定(下稱甲案);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2 年2月4日以102年度聲字第109號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於102 年2月4日確定(下稱乙案);本院於102年1月22日以102 年度聲字第43號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於102年2月25日確定(下稱丙案),並有本院102年度聲字第43號刑事裁定書、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各1 件在卷可稽。又受刑人上開甲乙丙案件之接續執行,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受刑人自101年8月26日入監執行迄今,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3 年3月7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9月25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3 年9月1日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上開核准假釋函各1 件在卷足憑,是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上開核准假釋在案,惟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是本院為受刑人上開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無訛,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鴻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77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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