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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51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劉桂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51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慧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10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慧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陳慧珍前因附表所示案件,經法院各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民國99年5 月12日入監接續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103 年7 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並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3 年7 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將「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檢送聲請人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 年9 月5 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7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4 年6 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犯罪及執行紀錄):

一、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基簡字第15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二、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基簡字第16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三、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基簡字第23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四、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基簡字第28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五、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12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

六、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基簡字第68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七、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12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

八、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基簡字第94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九、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0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

十、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及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基簡字第91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

十一、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29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8 月(共4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

備註:其因編號一至四所示案件所處之刑,因編號五至十所示案件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1192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2 年6 月確定,並與編號十一所示案件所處之刑接續執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桂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51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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