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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71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周霙蘭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71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政凱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度執聲付字第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政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張政凱前分別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59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6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其所犯前開三案,嗣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487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月確定。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由本院以103 年度基簡字第22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10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2 罪)、3 月(2 罪)確定,案件後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488 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並與前開103 年度聲字第487 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1 年4 月接續執行,而經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4 年11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 年5 月26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62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5 年3 月25日。法務部矯正署乃以104 年11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知聲請人上情,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71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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